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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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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法律权利冲突的改变
            杨汉臣等 点击量:2463
武汉大学法学院
    

    “大数据”的出现标志着现代信息技术开始进入全新发展时期。早在1980年,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就将大数据赞誉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大数据的巨大潜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亦引发诸多问题,尤其是对社会法治建设构成了不容忽视的挑战。

    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线,可概括为以下五组权利冲突。

    隐私权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冲突。在海量信息中如何有效地厘清用户隐私与一般公共信息的界限,是一个十分重要而棘手的问题。斯诺登揭露的美国“棱镜计划”(PRISM)能够对谷歌、微软等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进行数据挖掘,并能够从客户音频、视频等十类数据信息中分析个人的认知趋向与行动特征。在此,个人隐私已不再是个人隐私,而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实际上,这两者并非一回事,前者具有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封闭属性,禁止他人的非法窃取、监控与泄露;后者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甚至是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干部任前的信息公示,等等。

    知情权与信息保密之间的冲突。在一般意义上,公民知情权强调针对公权力运作过程的了解与监督。然而,公民知情权并不限于公权之狭隘范畴。我国法律即规定,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外,公民拥有相关知情权。而公民知情权本身也隐含着与信息保密之间的冲突。对此,法律排除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非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可以被他人任意处置。如果处理不好公众知情权与信息保密之间的微妙界限,那么在大数据处理过程中人们掌握的关于他人的海量信息就可能是一种灾难。

    信息产权化与信息侵权之间的冲突。信息的产权化是通过确立信息拥有者的合法化垄断地位以调动其创造积极性并保护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大数据亦不例外。大数据分析是在既有数据资料库基础上进行规模化重构、分析与处理,在这个意义上,大数据分析成果类似于著作权中的“汇编作品”。不同之处在于,著作权中的“汇编作品”是基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或资料片段进行的创造性重构,其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任何合法性质疑。而大数据分析的对象除了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还包括被非法披露的敏感隐私(秘密),这种信息来源上的非法可能进一步决定了大数据或与信息产权化的初衷存在内在张力。

    信息公平分享与数据垄断的冲突。大数据应被开发者垄断还是应为数据链环中的所有信息主体公平分享?对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大数据的数据来源具有多样性,被不同主体所掌握,然而网络信息时代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任何信息的占有都不具完全意义上的专属性。数据信息的公平分享似乎是题中之义。但另一方面,某些特定社会部门领域内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强调信息垄断性并无不妥。而如何有效区分大数据分析的不同适用情形是有效避免上述立场选择冲突的关键所在。

    数据安全与信息泄露的冲突。数据信息安全主要是指信息的泄露问题,即信息的非法披露与使用。威胁移动、网络用户数据信息安全情况时有发生,对此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作了基本规定,但是由于存在法效力位阶低下以及责任规定的笼统性等先天不足,并不能有效根治上述广泛存在的数据信息侵权问题。有关数据信息的滥用行为实际处于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

    鉴于上述问题,应将大数据分析运用纳入现代化治理体系之中,并有针对性对其强化法律规制。

    关于大数据获取方式的合法性。获取相应规模的数据信息是大数据分析的前提,而如何有效获取足够体量的数据信息则成为考虑的重要因素。尽管生活中相关数据信息记录多数是合法的,但非法泄露的情形亦不在少数。此外,即使是合法的来源性数据,也会由于捕获和占有的随意性、自由性而导致大数据使用过程的非法可能性。为此,在大数据搜集过程中应通过特定方式将相关情形告知相关当事人并注意将相关数据的利用严限在特定范围内,做好数据保管工作以避免信息泄露等侵权情形的发生。

    关于大数据分析过程的合法性。大数据的威力蕴含在分析过程中,而遵循诚实守信与科学客观的基本原则是分析成功的保障。违背诚信意味着欺诈,无论对对方当事人还是整个社会来讲都会产生极大危害,违背科学客观原则会导致分析模型失真的后果,不仅会造成主体的实际经济损失,还会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引发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发展与稳定。所以,应该着手研究和制定大数据使用中的若干法律标准,依法规范和引导大数据的使用行为。

    关于大数据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这主要是指大数据分析结果流向的合法性。其依据在于,大数据分析能够从海量数据中挖掘数据结构特点进而构建模型,将新数据代入其中即可预测未来事物发展走向。比如统计学家内特·西尔弗就曾利用大数据预测2012年美国选举结果。如果不强调大数据分析结果流向的合法性,则可能使之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攫取不法利益的重要渠道,甚至有可能为某些危险组织或个人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及时填补立法空白、规范大数据处理结果流向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极为重要。

    关于大数据利益攫取的合法性。利益攫取的合法性是确保大数据运用合法的关键要素。大数据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潜在利益,但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特点,最终分析结果可能并不限于某种特定利益,而是盘根错节的利益群。利益的可选择性进一步为利益的非法攫取留出了灰色空间。为确保利益攫取的合法化,一则应积极防范与规制那些可能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大数据分析以及利用行为。再则,要积极肯定并倡导有助于优化人类生活方式、提升社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大数据分析行为。总之,要善于通过法律的激励作用积极引导大数据时代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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