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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上网背景下“后裁判效应”的理性应对
            陈碧玉 点击量:2095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引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开始,除中西部部分基层法院外,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上网标志着司法公开新时代的到来,裁判文书作为公共产品所承载的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法制教育等多重功能也引发了众多关注和讨论。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在肯定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的同时,还需以此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裁判作出并上网后的社会效果,并创设能动应对机制,对裁判文书上网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及由此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有充分的预估和评判,进而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理性应对“后裁判效应”,让文书上网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培育和谐、融洽的司法公共关系。

    一、现实之惑:文书上网背景下的“后裁判效应”

    笔者通过对热点舆情的收集整理和对所在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法官进行问卷调查、访谈,将文书上网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及其对法官裁判心理产生的影响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如履薄冰:无限放大的错漏给法官带来的心理压力

    网络时代,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置于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桩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始料不及的新闻点引起网民的关注和争议。司法工作面对的是随时有可能发酵、酝酿成泥沙俱下之势的汹涌舆情。尤其在自媒体高度发展的当下,文书上网难免让法院和法官增加不少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调查数据显示(见下图),文书上网后,超过90%的法官认为在校核文书上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超过80%的法官担心上网文书有错漏,83%上网法官表示因文书上网带来心理压力增大。

    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文书不仅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还要接受社会的评议,被数以亿计的网民“围观”和“检阅”,一旦有错漏如格式、日期、别字等问题被网民挑出,这些错漏将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例如,2013年8月,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法院对某交通肇事案出具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当事人姓名写错、出事车辆车牌号错误等诸多瑕疵,加之相关卷宗和笔录上的错误,共计多达128处的笔误,被当事人送以“史上最粗心法院”的牌匾,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对法院司法公信带来极大的损害。虽然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背景下,文书质量把关更加严格,出现上述严重错误的可能性较小,但人力审核后存在错漏的情况恐怕难以完全避免,引发热点舆情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承办法官时时面临“如履薄冰”的裁判心理压力。

    (二)亦步亦趋:法院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动性降低

    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公众获取、保存信息会更加容易,通过上传、下载等方式能够形成网络信息的相对“永久性”,这就使法院裁判文书的任何一点瑕疵都可能被“永远记住”.在承办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背景下,即便该瑕疵当下没有被发现或指出,引发关注和批判的风险仍然一直存在。即使法院及时发现瑕疵的存在并通过补正裁定加以挽救,但依据当前最高院的《规定》,并不对已公布的瑕疵文书作出更正,仅是要求及时公布补正裁定,该补正裁定和原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并不会自动形成关联,存在仅检索到瑕疵文书而未看到补正裁定的可能,即使检索到补正裁定,也更有可能作为法院“出错”的“证据”,加以捕捉和放大。在此背景下,法院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动性必然受到挑战,容易在公众纠错中陷入被动。

    (三)锱铢必较:司法标准的差异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裁判文书在网上大量公布,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一方面,纠纷困扰者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会尽力搜寻与自己纠纷相类似的判决,对法院的判断进行预期,甚至会专门对这些判决进行比对,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他们的法律适用标准,试图对法官的判断加以引导。另一方面,就普通社会民众和大众传媒而言,很难理解因追求个案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经验法则适用的多样性等多种因素造成的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甚至由此质疑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则更加难以接受,直接危及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因此,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后,司法标准差异的消极面可能会在公众视野中被放大并带来司法公信力的克减。而加快统一法律适用的步伐,对于有3000多个法院的我国来说又困难重重,完全的“同案同判”绝非短期之内可以实现。

    (四)谨小慎微:统一适法标准下裁判尺度的保守

    “统一法律适用”被认为是文书上网的重要作用之一,与前述司法标准差异的放大相关,法官为了追求裁判尺度的一致,被动受制于已经公开的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损及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在裁判尺度上趋于保守或倒退,难以实现因应社会环境、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做出突破或创新。但事实上,根据个案情况,对裁判标准做出的突破有可能是必要的。例如,在2007年引发巨大舆论关注的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民事赔偿案中,二审法院判决书中突破了既有的判决书说理模式,甚至采用了“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这样的表述,将一审判决的10万元精神赔偿改判为30万元,创造了国内法院判决支持的最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公众的一致理解和支持。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的背景下,面对随时可能纠错、发酵的舆论环境,法官打破先例的勇气难免受限,阻碍裁判尺度因应社会变化和个案需要做出的突破和创新。

    (五)言多必失:裁判文书论述的充分性难以实现

    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酝酿之初至今,以公开上网倒逼裁判文书说理,一直是实务界寄予文书上网的“厚望”,希望能够通过公众的共同监督,对法官施以裁判文书必须“以理服人”的压力,改变当前裁判文书说理过于生硬、流于形式的现状。然而,问卷调查、访谈结果显示,文书公开对法官裁判心理产生的压力虽有正面效应,也难免负面影响。

    笔者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以“违约金调整”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分别选取文书全面上网之前(2013年7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和文书全面上网之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0日)的民事判决书各200份,对文书论理部分占判决书的篇幅进行比对,得出的结论是文书全面上网后,论理部分占文书的比值出现了小幅下降,由15.8%下降到了14.2%。可以进一步讲,裁判文书上网后,法官裁判说理更为“惜字如金”。

    从概率角度分析,裁判文书篇幅越长、内容越丰富、法官需要考量的问题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越大,文书上网后被社会公众发现错误也就再所难免。不少法官表示,在文书上网公开后,确实在论述和说理上会更加慎重,注重表达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尽量避免苍白无力、流于形式的表述。但同时,公众监督带来的压力使法官对于充分说理的动力不足,法官容易陷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保守心理,倾向于在保持文书结构完整,说理连贯的前提下,避免过分展开的论述,防止“多说多错”。尤其在法律适用有争议的疑难案件中,有法官表示在定稿时甚至将近十页的说理缩减为不超过五页的篇幅,刻意避免了过于细节的展开和论述。

    二、缘由之思:文书上网能动应对机制的缺失

    裁判文书上网之后,从客观上来说,受公众司法认知和法官整体水平制约,负面效应不可避免。从制度建设来看,一方面因缺乏负面舆情能动应对机制,对于文书的疏漏无法及时作出回应,另一方面由于案例指导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存在于一定范围内的裁判差异短时间内难以消解,在网络媒体的发酵作用下,“后裁判效应”被无限放大。

    (一)客观必然性:理性看待文书上网带来的负面效应

    司法公开多年来一直热议不断,以最高法院2013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依据,“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已进入运行初期。司法公开一方面承载着法院内部倒逼司法公正的需求,另一方面还承载着公众以知情权、监督权树立司法公信的社会职能。更有论者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认为司法公开是倒逼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媒介和窗口,希望通过司法公开与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配套,立意高层建瓯,实现通过司法的社会正义。而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难免被“寄予厚望”。从最高院的《规定》来看,其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中包含的内容是非常丰富和宽泛的。一般认为,文书上网的功能包括了保障公众与媒体对法院的监督权,防止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法院活动,提高司法公信;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倒逼裁判文书质量,提高文书说理的充分性等等。从应然的角度看,希望通过司法上网推进司法水平的提升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公众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但事实上,这些目标的实现,与整个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相关,需要的不仅是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也需要公众对司法的正确认知和适度宽容。在公众的司法认知和法官的整体水平尚无法达到应有层次之时,单纯地寄予司法上网如此“厚望”,恐怕实在难以“照单全收”。司法公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制度运行初期的“阵痛”甚至“反复”在所难免,需要我们以客观和理性的认知加以看待。

    (二)主观能动性:负面舆情能动应对机制的缺失

    根据传播学理论,传播活动中,不仅传者发出信息,受众也时刻发出对接收到的信息的反应。法院深入了解受众构成、心理、需要等因素,做到司法公开“有的放矢”是一种“前馈”活动,在首次传播后法院注重搜集受众反应(即传播效果),加以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相应调整即是一种“反馈”活动,与传播过程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传播流程。在当前的裁判文书上网机制下,“前馈”活动较为充分,而反馈活动则相对缺失。法院通过网络公布文书信息,公众可通过户联网实现方便快捷的查询,但事实上这种信息的交互仍然是单向的,尚未建立官方交流平台,开辟对公众的意见建议的吸收渠道,百姓无法真正参与司法裁判社会效果有针对性地直接反馈。网络虽提供自由表达的平台,但这种表达呈现出突发、无序的状态,缺乏有效的引导和互动,缺乏及时的回应和反馈,呈现出针对个案被动应对的局面,一方面难以通过信息交互的及时有效性真正实现文书上网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院能动应对负面舆论。

    1、形式交互大于实质交流

    在当前的文书公开体制下,社会公众虽然能够了解裁判内容,但缺乏官方、正规的表达和评论的渠道,导致网络平台成了公众针对个案抒发不满、宣泄情绪的场所;文书上网虽然表明了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姿态,但缺少接受监督的渠道与手段,使接受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小范围、特殊性问题上;裁判文书上网后由于缺乏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措施,“只具其形、不具其神”,其多元价值并未全面彰显。

    2、自然反馈多于有序收集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社会公众的评价信息多属于自发、无规律、无组织的反馈状态。这种状况造成的危害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院对因裁判文书上网引发的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缺乏有效监测、控制、疏导,容易使事件恶劣影响迅速扩大,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形象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次,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评价信息的自然反馈多表现为对某一裁判文书的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对某一领域的司法现象进行评论,大多属于就事论事性质,法院从中能够了解的信息资源有限,可资借鉴为解决措施的建议匮乏,无法从根本上起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公开效果的作用。

    3、个案应对强于综合分析

    裁判文书上网后,评价信息迅速发酵、传播、扩散,本不足为奇。但公众往往关注个案批评胜于对改革整体成效的赞许,网民热议下的负面效应总是强于法院宣传的正能量释放。从法院角度看,一方面,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多为总体考量,有关信息交流与反馈途径,舆论引导、疏通方式,缺乏系统研究与制度设计,引发信息不对称、负面舆情失控的现象;另一方面,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暴露的文书瑕疵、裁判错误等问题通常采取一事一理、就事论事的做法,缺乏对问题的全面收集、系统归类、综合分析,导致普遍性、根本性应对措施缺乏。

    鉴于以上情况,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如何收集、吸纳、回应民意,怎么开发利用文书上网信息,成为后文书上网时代亟待探讨的问题。

    (三)关联互动性:案例指导制度尚未有效贯彻

    在我国,司法统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案例指导制度来实现。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机关以司法统一为目标,借助案例对规则的细化功能和对司法实践的及时回应性,对司法业务进行精密规制的新形式。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保持我国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和审判依据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确立指导性案例,使以后相同事实的案件,在论理部分、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等方面要以指导性案例为参照进行判决。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制度不同,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目标是法律适用,而不是 “法官造法”,是制定法规则在具体个案裁判场景中的具体化,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只能是成文法的辅助补充;而判例法制度实际上是把立法活动和审判活动融为一体,“先例”事实上是作为规则的“判决理由”,判例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渊源,其与成文法或制定法居于同等的地位。

    从案例指导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行情况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选择范围、报送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并且随后公布了几批指导性案例。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发布渠道有限,普通民众尚未形成查阅意识,社会对于指导案例所知有限,从而导致法官通过指导案例进行说理的动力降低。这类动力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官需要民众对案例的承认来获得其说理的正当性。当民众不了解案例的指导地位时,法官借助指导案例帮助裁判的动力可能会降低;另一方面,法官可能基于民众对指导案例的生疏而放弃参照指导案例的机会,转而从自身理解或迫于其他原因另行选择裁判思路。

    基于案例指导制度存在以上不足,司法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实现,在生效文书即时上网的制度背景下,大量差异性判决以法官“不自知”的形式悄然诞生,上传至网络公开后,经过传播受众的对比、发酵,形成对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的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

    当前的文书全面上网,为案例指导营造了良好的公众获取信息的氛围和渠道,有望通过民众对指导案例的获取和认知,来推动法官更加积极主动适用指导案例,从而为推动司法统一作出应有的贡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尽管从同案同判的角度来看,一定时间维度内裁判结果的一致是需要考虑的,但上网公开的文书数量庞大,质量良莠不齐,无法都作为后续裁判参照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被确定为可参照的案例,其在多大程度上、多广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应当如何进行参照适用等,都需要依靠完整的机制来运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书上网应当是为案例指导制度提供遴选指导案例的庞大资料库,从而通过更加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为实现司法统一作出应有的贡献,其对司法统一的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需要通过作用于案例指导制度,间接地作用于司法统一。因此,文书上网背景下更加完善、齐备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成为通过文书上网实现司法统一的关键。

    三、破解之析:“后裁判效应”的理性应对

    (一)正本清源:以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促进文书质量的实质提升

    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文书质量的倒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公众监督下,格式、用字、措辞等形式方面的问题必将大大减少。但是,如前所述,由于社会舆论和公众审视对法官裁判心理的影响,法官在文书的实质内容上会有少说少错的倾向,直接表现为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性的不足,裁判文书说理单薄、程式化的问题仍然存在。由此,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和激烈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1、刚性约束:以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为前提

    面对裁判文书说理单薄的普遍问题,对裁判文书说理设置刚性约束实有必要,但也需要考虑刚性约束带来的法官工作压力的增大和案件量居高不下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不失为平衡二者的较佳途径。繁简分流后,应当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对裁判文书说理刚性约束主要针对的是前者。说理充分的具体标准应该是能使诉讼当事人在不借助其他任何材料的情况下,理解裁判文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判断出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合理,从而不至于对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产生怀疑。

    2、激励机制: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与法官考评、晋升和遴选挂钩

    优秀裁判文书展示了法官的素质,也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这种素质是全方位的综合素质,既包括了制作者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逻辑能力、社会阅历,也包括了制作者的敬业精神和审判作风。评判裁判文书优劣的标准应以裁判文书的说理为核心,说理包括事实认定的理由、证据分析论证及法律适用的理由等几部分。

    建立并推行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制度,旨在形成竞争机制,促使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高度重视。应当通过定期举办以裁判文书说理为主要考察因素的优秀文书评选活动,强化法院和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重要性的认识。具体可通过高级法院不定期在所辖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从中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裁判文书。同时将评选结果与法官考评、晋升和遴选挂钩,将其作为法官职业发展路径中重点考察的项目之一,以充分的激励实现裁判文书说理的跃进,从而从根本上促进上网文书质量的实质提升。

    (二)舆情民意的正确疏导: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建立

    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建立有效反馈机制十分必要,法院可客观检验并有效监控传播效果,并可据此及时调整和规划目前和未来的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和传播策略,更好满足受众需求,且受众也可以更积极、更主动态度参与司法公开,与法院共同构成双向互动的传播模式。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建立,从民意互动角度讲,一方面可以为民意表达提供平台,加大公众对裁判的参与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法院充分了解民意、正确引导民意,努力反映民意,促进司法与民意互动的常态化。从法院接受监督的角度看,建立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能够明确监督方式、规范监督流程,便于法院收集汇总群众意见与建议,使监督工作有始有终。

    1、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当前,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主要由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那么,上网信息的收集与回应是否仍由审管办统一负责?笔者认为,确定法院负责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和回应的机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其一,该机构具备一定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能;其二,该机构了解新闻宣传规律、善于同各界交流;其三,该机构具备裁判文书上网管理的技术支持。因此,建议从审管办下设专门机构,抽调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和技术室的部分人员组成负责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回应工作的专门机构。

    2、收集渠道

    为了确保信息的客观全面,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渠道可不拘泥于网络来源,但基于成本与效率考虑,信息回应以网上回复,尤其是法院官方网站回复为原则,以面对面交流为例外。因此,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需要依托网络技术平台的发展完善。首先,可考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开发应用裁判文书第三方评价系统,或由各级法院设立裁判文书交流互动平台,比如开设微博、微信互动专区、留言板等等,确保信息收集与回应渠道畅通。其次,各级法院针对涉及本院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汇总分析、积极应对后,可通过本院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众统一反馈。最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应当密切关注全国、本地区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工作的运行情况,掌握信息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当中所反映的普遍性、根本性问题,及时组织力量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并确保相关措施及时为公众知悉。

    3、回应方式

    (1)集中回应。裁判文书上网后,面对日益庞大的网络群体、纷繁复杂的评论信息,人民法院,尤其是审判压力巨大的中、基层法院采取逐一分别回应的方式,显然既不符合制度经济的要求,也难免力不从心。因此,以集中回应为原则、以个别答复为例外是较为现实的选择。集中回应原则具体包含三方面要求:一是汇总分析信息。法院需要指定专人分类汇总信息,掌握评论的焦点内容,分析问题的本质原因,为妥善应对打下基础;二是商议应对措施。对裁判文书上网信息的应对工作,在工作职责上要强调部门负责、责任到人,在工作方法上要贯彻集体研究、群策群力的方针,确保应对措施的及时性、科学性;三是统一回应口径。为了增强信息回应的准确性、权威性,法院需要统一信息反馈内容,由专门机构向公众发布。

    (2)分类应用。确定分类标准是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分类应用的前提。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文书上网的功能价值去寻找分类标准。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表现虽然综合、多元,但其功效作用场域无非是社会层面与司法层面,其实质精神无非是公开、民主、公正。比如,满足公众参与、引导社会行为主要反映的是裁判文书上网的社会价值,目的是促进司法公开、民主;改革裁判方式、提高审判质量侧重体现的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价值,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从裁判文书上网的核心价值及作用领域出发确定信息分类应用的标准,有利于文书上网价值的持续挖掘,有利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

    建立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加大裁判文书上网信息监测、评估、处理力度,能够有效降低因文书差错造成的舆论风险与信任危机,甚至有可能使文书差错带来的负效应较变为完善裁判文书工作的正能量。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信息交流不畅、疲于应对负面舆论的被动局面。

    (三)裁判差异的合理消解:新的指导案例发现机制的构建

    全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基本实现全面上网的背景下,主动实现类案的指导已经成为可能和必要,必将为指导案例打开更加广阔的空间,使指导案例更加充满活力和时代气息。

    1、构建新的指导案例发现机制

    在裁判文书已经全面上网,逐步可以建立类案归纳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更加主动研判和发现需要及时统一法律适用的类案、需要及时确定规则的新类型案件,从全国已生效裁判文书中做出更准确、更权威的遴选。尤其是通过关注裁判文书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及时启动指导案例遴选程序,应当成为指导案例的新工作机制,从而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最大效应。地方各级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应当牵头加强对类案法律适用的研究,通过制作类案审判要点,遴选典型案例的方式,积极为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提供优秀、典型的案源。

    2、裁判文书上网双轨制的设置

    为解决海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和优秀裁判文书发挥指导作用二者之间的矛盾,应当实行上网裁判文书栏目设置双轨制。把上网裁判文书分为一般裁判文书和优秀裁判文书两大部分,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优秀裁判文书由各级法院研究室负责筛选,在文书上网系统中层层上报,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优秀文书项目下公开。同时,该优秀裁判文书库也成为各级法院遴选典型案例的直接来源,为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制定提供更为明确的案件来源。

    3、裁判文书的及时更新

    一是在公布的裁判文书因为进入再审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公布的原因,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替,必要时可以考虑同时在网络上发布纠正信息。对于文书中文字、标点等细节错误和较为严重错误,发现后要及时纠正。二是对上网文书制定一个恰当的更新和撤换周期。一般裁判文书生效后即可上网,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以一年为宜;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优秀裁判文书研究价值更大,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应更长一些,但综合考虑到法律稳定性的惯性考量与法律预见性的前瞻关注,以不超过三年为宜。

    原载《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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