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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思考
            徐家力 点击量:3888
律师事务所
    

  做为一名律师,本应更加关注互联网+律师服务方面的问题,为什么把题目定为互联网+法律服务,因为今天的律师服务已经不能等同于法律服务,现在除了传统的律师服务以外,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很多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孕而生,所以说在网络时代法律服务已经不是由律师所垄断,其他人也可以利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便利提供法律服务,这就是这个时代法律服务的特征。这种局面一方面蚕食了律师传统法律服务市场,加剧了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也给律师利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等先进工具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服务带来了机会。在这个意义上讲是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时代而不简单是互联网+律师服务的时代。

  在说到法律服务业务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状况,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25.6小时,手机网民达到5.94亿,用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用户达到了90%,也就是说互联网应用正全面向手机端转移,网购市场持续繁荣,将成为网民主流消费模式,中国互联网经济占GDP比重已超过美国,按照2014年的统计,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7%。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互联网的未来将产生下列趋势,趋势一:智能终端+大数据下的应用新场景;趋势二:大规模社会化协同的组织新形式;趋势三:产业融合下的“互联网+”新业态。

  只有我们在了解了互联网的发展状况以后,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和规划我们的业务。在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状态下我认为有下面几个特点:

  第一、法律服务的跨界转型和融合

  所谓跨界是指法律界与电商界的合作,共同从事法律服务,法律走进了电商,电商经营起了法律服务,在今天,法律服务市场已经不是简单的单一的法律服务,它是由互联网带来的最先进的方式所进行的跨界服务,互联网扩大了法律服务的范围和领域,无论何种行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都会象法律服务业一样产生跨界的问题。所谓转型是指传统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的服务,主要是指线下的服务,而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包括线上线下等多种服务型态,互联网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服务在线上进行的可能。所谓融合就是国内外的融合,线上线下的融合和法商的融合,也就先进性和传统性的融合,技术性与专业性的融合。

  第二、法律服务不等于律师服务

  传统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从政府主管部门来说还是律师从业人员而言都是指的律师服务,而这一状况伴随着互联网的到来带来了很多变化。首先,电商服务的内容包括了法律服务,也就是说电商服务模式冲破了传统的律师法律服务模式,电商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法律服务产品,可以无需经过法律服务主管部门的批准,甚至不需要律师参与,只要有懂法律的人,尤其是既懂法律又懂互联网的人员就可以在电商服务平台上提供法律服务。在今天信息传播非常快,技术标准产品非常规范的条件下,电商提供的法律服务会有很大的市场,甚至有人预言,在未来,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的智能化法律服务有可能取代律师的法律服务,或者说取代一部分律师低端的常见的标准的法律服务,我认为这既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按照现在人类科技发展的速度,特别是网络智能化的发展,上述预言完全可能变成现实,我们做为律师从业人员必须有这个清醒的认识。其次,法律服务不等于律师服务的另外一种形态是律师服务多元化,传统意义上的律师服务是律师借助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在互联网时代,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不局限于在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会出现很多人从事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但不一定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出现了大量的律师但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群体。另一方面,律师也加入了电商成为电商的一部分,我们叫它法律电商。

  第三、律师事务所颠覆式发展模式的产生

  传统的法律服务依赖于传统的律师服务,而传统的律师服务又借助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模式。传统的律师事务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的发展路径无外乎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然发展日积月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成大所强所;二是合并模式,不断合并其他事务所重组使规模进一步扩大形成大所和强所;三是形成紧密联盟,各自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加强紧密合作和提高竞争力形成律师事务所联盟。

  以上三种模式是传统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成功经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传统的成功经验虽然依然有效,但被到来的新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所一一颠覆,这些新的律师事务所没有遵循传统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路径,他们借助了互联网发展的模式发展并管理了律师事务所,让这些律师事务所一出现就有了互联网的特质,比如高效、快速、扩散、电商等等手段和方法都是符合互联网特点。在北京,这些借助互联网模式发展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比较有名的有天同、瀛合、京师等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律师事务所千姿百态的发展过程中,这些新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和反省,也提出了律师事务所如何发展,走什么路子的问题。实际上,这些新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是伴随着互联网到来的背景下产生的,与其说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出现了颠覆式的模式,不如说互联网的空前发展倒逼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我们需要仔细的思考一下,在传统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模式上如何借助互联网的先进性再塑律师事务所的新模式。

  第四、律师事务所的两个目标将取代于四个目标

  多年以前,我曾经在多次场合讲过律师事务所的“四化”问题,即所谓的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和品牌化,有的事务所把它当成了目标,在那个时代讲四化是有其特定历史时代含义和价值的,今天在我们强调实现这四个目标的同时,应该提炼出两个更重要的目标,一个是知识管理,另一个是文化建设。所谓知识管理是指一个律师事务所在完成上述四化以后,或者是基本完成四化以后,能够体现其实力的就是知识管理。知识管理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技能知识及资源知识等等律师事务所知识的整理运用保护和创新方面的管理机制。当我们评价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好是坏的时候,往往涉及到这个所做过什么业务,能做什么业务,有什么样的大牌律师,这些指标都指向律师事务所的知识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就是知识,律师事务所的特有的知识构成了律师事务所的软实力。另外一个目标是所谓文化建设,是指一个律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企业文化,没有文化的企业是走不远的,每个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就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阶段文化。这个文化的内容所包含的要素应该有精神、目标、原则、规则、价值和情感。就律师事务所而言,最难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合伙人对文化内容达成一致或基本一致,如果一个事务所没有文化建设,或没有文化内容,或合伙人对文化建设内容不认同,这个事务所就很可能出现问题,或停滞不前甚至关门大吉。这就是我所说的两个目标将取代四个目标的重要性和问题所在。

  第五、互联网条件下法律服务如何创新

  “创新”两字现在是一个时髦词汇,也是互联网时代我们不可回避的话题。所谓的创新应该包括下面几项内容: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就法律服务来说,我们的创新主要指律师业务的创新,在我们从事日常律师业务的同时,不断发现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提升新的业务增长点,改变传统服务模式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技术上的可能性,创造出我们自己的新业务。也就是说我们要寻找律师业务新蓝海。互联网在创造很多新生事物的背景下,也给律师带来了传统上从来没有过的业务,关键是我们能不能发现这些新的业务,或者说我们是否有能力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方式从事这些业务。面对互联网,国家要创新,社会要创新,组织要创新,个人要创新。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创新将是永恒的话题,也是我们大家的唯一生存之道。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的背后是人类的科技进步和发展,相比较科技的步伐,法律总是落后的,我们从事法律的人的意识也是保守的,同时也是落后的,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不足,才可能迎头赶上。正所谓:“知耻近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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