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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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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商业法律网站比较分析[1]
            赵晓海 何海琼 郭叶[2] 点击量:6757
    

    一、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研究的问题及方法

    1.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的定义

    本文所称的商业法律网站,主要指以盈利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学术刊物、法律新闻等多种法律信息通过大型法律信息服务数据库为律师事务所、企业、政府和学术机构内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提供多种法律信息服务的法律信息服务商的服务网站。

    中国商业法律网站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85年,“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诞生于北大法律系。后由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专家精心研发与北大英华公司联合推进,不断改进和完善,并于1995年推出综合性的“北大法律信息网”[③],搭建起包含北大法宝、法律动态、法律培训、法律论坛等内容和服务的商业网站,提供网络镜像、固定IP地址、光盘等会员法律信息服务及部分非会员免费法律信息服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在此过程中,“中国知网”、“北大法意网”、“找法网”、 “万律(Westlaw China)中国”网站、 “律商联讯(LexisNexis)中国”等网站逐步进入市场,形成了法律信息服务商业数据库服务群雄并起的局面。

    2.中外商业法律网站调研问题的界定和调研对象的选择

    随着商业法律网站的兴起和壮大,也不断涌现出以下需要正视的问题:

    (1)在政府法律信息公开的形势下,商业法律网站存在的价值何在?(2)是否有必要大力支持商业法律网站的发展?(3)商业法律网站的定位和功能应该如何?中国商业法律网站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商业法律网站相比有哪些差距?(4)商业法律网站发展中存在什么问题,怎样解决商业法律网站发展中面临的相应法律障碍?(5)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机制和相应规则来促进商业法律网站健康有序发展,以发挥其提高法律信息公开有效性的积极作用?

    为分析和解决以上问题,本文主要选择中国主要的商业法律网站和法律信息商业服务最为发达的美国商业法律网站典型作为调研对象,再参考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一些商业法律网站典型经验。具体地,选择了中国最早最大的专业商业法律网站“北大信息网”、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商业法律网站“中国知网”、以及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基于世界领先的Westlaw法律信息平台的技术和经验打造的智能化中国法律信息双语数据库“万律(Westlaw China)中文法律信息”和世界领先的法律和商业资讯服务商律商联讯打造的拥有权威官方法律、税务及法规方面中文信息的一站式网站“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作为主要调研对象[④],以实际走访、现场调查为主,以电话、网络调查为辅,先对这些商业法律网站做基础性、全面性的调查以获得第一手资料,再通过分析整理一手资料调研补充前期调研中的还不充足的数据和材料,以求用实证和比较的方法来了解中外当前商业法律网站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二、中外商业法律网站的比较研究

    1.中外商业法律网站市场进入上的比较分析

    在市场进入上,中国商业法律网站没有明确的市场进入法律壁垒。在中国,内资经营商业法律网站的,除一般的工商注册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外,并没有针对法律信息商业法律网站服务的特殊法律许可或前置审批程序。商业法律网站信息服务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但实际上,在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发展早期,由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执法文书、司法文书等法律基础信息有限,只有与这些政府机关有接洽渠道通过商业购买等方式才能获取相应的相对充足的法律基础信息,才可能搭建专业法律信息数据库,也即,实际的市场进入壁垒非常高。这也是目前,中国本土的几个知名度较高的商业法律网站基本有高校背景的原因所在[⑤]。而且,在实际运营者,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在向政府机关收集或购买基础法律信息时,往往受到政府机关对商业法律网站是否具备经营法律信息法定资质的质疑,并往往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基础法律信息或以政府机关对相关基础法律文件享有知识产权而索要高价。在中国,根据我国入世承诺中有关法律服务的承诺,仅仅对商业存在中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在入世1年后还有限制。也即,对外资经营商业法律网站无法律资质上的限制。

    而在美国,商业法律网站的市场进入更为自由。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成文法,一旦由官方发布后,任何私人出版社可以编辑出版,包括编辑出版电子网络版。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也多由“万律westlaw”和“律商联讯lexisnexis”两家私人出版社出版纸质和电子网络版。美国最高法院也同意让“公众资源网”、“快播网”等网站免费发行由他们复制的相应判决书的电子版[⑥]。但在德国,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政法规、司法案例等法律信息,主要由司法部委托的国家控股的JURIS公司负责加工储存和运营,JURIS公司拥有德国最大的法律信息数据库,是德国排名第一的法律信息服务商。德国推行的网络公开法律信息计划,也主要由德国司法部和JURIS公司联合推进。这在事实上形成了很高的德国其他商业法律数据库的市场进入壁垒[⑦]。在外资商业法律网站市场进入方面,这些发达国家一般都是法律信息服务的输出国,在本国的法律信息服务非常发达的情况下,鲜有外资商业法律网站的进入。

    2.中外商业法律网站内容功能上的比较分析

    首先,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在内容体系上相较于外国在华商业法律网站虽然具有本土法律信息服务的优势,但是在整体内容体系上还是存在明显差距。

    具体来看,在提供的法律信息产品种类上,法律北大法律信息网提供“北大法宝”、法律动态、法律在线、英文法规、法学论坛、法宝视频、司法案例、裁判标准、行业研究、法律图书、远程教育、法学期刊、法规中心、入世十年、审判通、法律大讲堂、行业研究、资源导航、法官、检察官、律师培训等栏目内容。其中“北大法宝”含法规、案例、专题、英文、视频六类法律信息服务。

    中国知网提供“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焦点关注、法律专题、政府公报、法学学报、学科推荐、工具书/年鉴、图书、综合、增值服务、新法速递、法制新闻、政策解读、法律论辩、疑难案件、调研助手、中国期刊网等栏目内容。其中“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提供法律法规、案例、法学论文(包括法律期刊、报纸、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法律会议论文)三类法律信息服务。

    截止2012年4月28日,“北大法宝”和“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在法律信息服务商的具体情况可见下表:

    Westlaw 法律在线数据库提供来自全球的大量法律信息以及时事新闻和商业资讯,Westlaw收录超过1,600本法律专著与教材,提供约 32,000个即时检索数据库,其中包含判例法、法律报告、法律法规、法律期刊、法院文档、法律专著以及法律格式文书范本,覆盖几乎所有的法律学科。主要内容包括1) 法学期刊:1500 余种法学期刊,覆盖了当今 80% 以上的英文核心期刊,还同 ALM(American Lawyer Media) 合作,独家获取其出版的包括 New York Law Journal 在内的美国实务界权威期刊,了解司法界最新变化。2) 判例: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作为诸多国家法律报告官方授权出版者,收录了美国联邦和州判例 (1658年至今) 、英国 (1865年至今) 、欧盟 (1952年至今) 、澳大利亚 (1903年至今) 、香港地区 (1905 年至今) 和加拿大 (1825年至今)判例 。还提供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 (包含前南法院和前卢旺达法院) 、世贸组织等判例报告。3) 法律法规:除了出版大量的法律法规,还收录了各国的法律条文,其中主要包括英国成文法 (1267年至今) 、美国联邦和州法 (1789年至今) 、欧盟 (1952年至今) 、香港地区 (1997年至今) 和加拿大,除此之外提供环境立法等专门立法[⑧]。

    Westlaw China万律法律信息服务基本内容汇总主要见下表[⑨]:

    LexisNexis 为 Reed Elsvier 集团下属的公司,专业从事法律、商业、新闻信息和出版服务。 其法律专业数据库拥有 15,563 个法律资料来源,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大型综合法律资料数据库。其中包括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美国国际商业委员会、国际商务管理局约 300 年的法律全文案例,美国最高法院从 1790 年 1 月到现在的案例和最高法院上诉案例,美国地方法院从 1789 年到目前的案例,来自破产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税务法庭、商标和专利权上诉法庭、退伍军人上诉法庭、商业和军事法庭的判决书及 50 个州中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自 1988 年至现在的所有联邦律法包括联邦记录、联邦法规、美国首席检察官意见、联邦获取规则和增补在内的所有联邦规则, 50 个州的州宪法、法院规则与美国首席检察官意见等,超过 600 种法律评论杂志中的法律评论等。同时, Lexis.com 法律专业数据库也包括了欧洲的联邦法律和法规,欧洲、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近二十四年来的全文专利资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加拿大、澳洲、新加坡和香港等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案例等[⑩]。此外,还提供来自世界各地九千多个数据源的新闻报纸、杂志和包括工业、公司、财务等方面的企业界信息内容,其中公司信息包括SEC美国证管会档案比例分析、子公司相关事务、员工、管理人员、股价设定与并购等。

    律商中文网在2005年为中国法律市场量身定做的最具实务性的中英双语法律数据库。提供全面的法律和商业实用资料;涵盖超过52.5万条法律法规,28.5万篇案例和9200余篇英语翻译内容,且每日进行实时更新与添加;除律商网基本版外,还包括知识产权实务、劳动法实务、税法实务、跨境投资实务等法律实务模块[11]。

    总体看来,在以上四个商业法律网站提供的法律信息产品种类上来看,westlaw和lexisnexis作为国际大型商业法律网站,其法律信息数据库服务在产品种类上除了提供本国的法律信息外,还广泛地提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信息,而中国的商业法律网站,北大信息网和中国知网对只提供了少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文法和部分国际法;在提供中国法律信息产品种类上,四个商业法律数据库都提供了法律法规、判例和法学文献三大类主要产品,这三类产品中,北大法宝判例库数据总量明显优于中国知网,但中国知网法学期刊占明显优势,除lexisnexis提供的三类主要产品的数据量相对差一些外,westlaw提供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判决这两类法律信息产品的数据量上不弱于甚至优于中国本土法律数据库,特别是在这三大类主要产品的英文版本信息服务上,明显这两家外资法律数据库占有明显优势,目前,中国本土法律数据库仅北大信息网提供英文版本服务,目前已达9000余篇外;在其他有关中国法律信息产品种类上,westlaw和lexisnexis法律新闻时讯、热点专题方面稍逊外,在裁判要点、实务评论等深度增值信息服务商明显优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中国知网。

    其次,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在检索导航上相较于外国在华商业法律网站虽然总体方式上接近,但在操作细节上还需改进完善。

    北大信息网和中国知网两个数据库都提供在线产品、光盘产品和试用产品三种订阅方式以及账号和IP登录两种登录方法。中国知网提供了跨库检索和专业检索,检索界面也比北大法宝多,但实际上,中国知网的专业检索用户使用并不便,跨库检索实际还是要分库点开,而北大法宝的检索方式与现在简单简洁、易用易搜的搜索发展趋势更为一致。在总体检索使用功能上,中国知网提供了跨库统一知识导航,但适用于论文库的知识导航分类并不太适合于法规库和案例库,所以知网在法规库和案例库又同时提供了发布机关和案由聚类导航,但这种统一知识导航分类并不专业权威,没有北大法宝按库根据各库特点知识聚类分类清晰、权威、使用方便。中国知网总结了知网节这个响亮的概念,但法宝案由释义关联、实务专题关联以及法宝之窗集中关联等关联联想功能比知网更多更强大。北大法宝还提供了引证码和推荐引导功能两项特色功能。具体比较可见下表:

    在检索导航方面,westlaw法律数据库在上方导航栏提供了World Journals(期刊)、Federal(美国法律)、WLI General Subscription(所有内容)、Westlaw UK(英国法律)、Westlaw Australia(澳大利亚法律)、LawSource(加拿大法律)六类标签。在快速检索区提供了Find by citation和Search these databases两个检索项。在检索输入区提供了“字词及连接符” (Terms and Connectors)和“自然语言”(Natural Language)两种检索方式,前者可同时限定文献的出版日期,后者系统会分析选取检索词并作出适当的检索。

    在检索导航方面,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提供了浏览分类目录,可根据明确检索主题的领域或类型 浏览并逐步点击展开分类目录, 点击选定资源进入检索页面。在检索主题不明确或比较复杂时,可通过find a source的方式选择确定,即在find a source或quick tools的检索栏中输入检索资源或检索主题的全部或部分名称作为关键字,点击find或find a source就可查看系统给出的相关资源列表选择满意的资源点击进入检索页面。初学者和有深入研究需求的用户还可按Legal Topic or Headnote综合检索。在具体检索方式上也提供了输入区提供了Terms & Connectors(术语和连接词)和“自然语言”(Natural Language)两种检索方式,也可以通过Restrict using Mandatory Terms来实现精确检索。 同时也提供了 Easy Search 简单检索,类似于Google的一般检索功能,只要输入研究所需要检索词,系统将反馈相关度最高的结果。另外,还提供了通过输入特定文档的引证号(Citation)可以直接获取案例、法律条文或法学评论等的直接获取特定文档方式(Get a Document)。

    总体来说,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和流通,中外商业法律网站的检索导航方便具有共通性,大致都有资源性的聚类分类查询,有一键式的简单检索方式,也有字词和关联检索。但在具体的检索导航使用中,还是会发现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在资源的分类上的精确性和细致性上,在检索页面的清晰和方便上还是稍逊于westlaw和lexisnexis这种大型的国外法律数据库。

    再有,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在检索结果上相较于外国商业法律网站是各有千秋,但在检索结果的优化上还需改进完善。

    北大信息网和中国知网两个数据库在检索结果上,以最常用的法规检索来看:1.中国知网检索结果未按分类展示和统计,但提供了发布日期、相关度两种排序方式选择,提供了页面跳转和全选存盘功能;北大法宝按库和按效力级别分类展示检索结果,并在全文检索时标亮关键词命中次数,但排序默认为发布时间,需在高级检索中改分组显示模式,并且要在具体分类下才能提供检索结果目录下载。2.中国知网检索结果正文未提供正文全文,但提供了CAJ和PDF两种下载方式,提供了收藏和分享功能,同时提供了8个字段信息和个别字段的关联链接信息,链接信息主要是相关法规、案例和论文文献信息。北大法宝法规检索结果正文直接提供正文全文,并提供了四种格式的下载方式和能保留正文及相关资料链接,提供了收藏、转发、打印、小字、大字功能,同时提供了7个字段信息和关键字段关联链接信息。3.检索结果关联的信息方面,中国知网同类法规中含有国际条约,范围比法宝广,但实际关联的数据远少于法宝;知网研究类和总体信息关联意义不大;而且没有法规关联、法宝之窗等特有关联增值服务。具体比较可见下表:

    Westlaw法律数据库执行检索后,检索结果会分左右两栏显示,左栏显示命中结果数及结果列表(Result List),用户也可选择全屏幕格式显示结果列表(Full Screen List),如果命中的检索结果较多,还可在上次检索结果的范围内进行二次检索(Locate in Result)。右栏显示结果列表中点选文献的全文,检索词在全文中会以黄色高亮显示,如以“自然语言”方式检索,全文中不仅以黄色高亮显示检索词,而且会比红色高亮显示最好部份(Best)。用户可按字词(Term)或最好部分(Best)按钮前后浏览该检索词或最好部分,还可利用页面右下方的下拉工具菜单(Tools)选择显示文献的某一部份,如标题、摘要等。在结果页面的左栏,除了Result List标签,还有一个Related Info标签,可查看当前点选的文献的相关文献(KeyCite)。KeyCite是Westlaw 提供的独有功能,通过KeyCite用户可方便地核证判决此案的法律理据是否仍然有效以及了解引用此案的其它案件。使用KeyCite时要注意KeyCite图标,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红旗和黄旗,红旗代表该案件或法例不能再作为有效的依据,而黄旗代表有负面的评论但没有影响该案件或法例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通过KeyCite Citeing Reference,可了解曾引用该案的其他案件;通过KeyCite History,可了解该案件的相关历史。 在输出检索结果提供HTML格式、Word格式,部分文献同时提供PDF格式。用户可在检索结果页面,先从列表中选择需要输出的文献,然后选择使用打印、保存或发送Email等方式输出全文。

    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执行检索后,检索结果会分上下两栏显示,上栏显示命中结果数,下栏直接显示检索结果列表,可直接连接全文,并提供下载和发送到邮箱功能。在提供More Like This二次检索外,提供在Focus结果中进一步检索,省去了记忆各种connectors运行顺序的复杂排列,以及进一步高级检索,可以通过限定关键词、作者、时间等字段优化检索。在案例检索中提供Shepard's 谢泼德引证,通过Warning(表示随后判决中出现过负面的评价,包括:被推翻、被取代、被废除、被撤销等)、Caution(表示随后判决中出现过可能是负面的评价)、Questioned (表示随后判决中可能出现过被质疑的情况)、    Positive (表示随后判决中的评价与此案例的沿革对您的案例有正面的影响)、    Citing References with Analysis(表示随后判决中未出现正面或负面的评价)、    Citation Information(表示虽有文献引用,但在随后无任何判决有相关评价与历史沿革)等简洁的符号方式帮助检索者及时知道案件的变化历程,全面了解案例分析。而且还提供 Alert更新追踪提醒,帮助检索者邮件跟踪选定检索词检索结果多个周期内的更新情况。

    总体看来,在检索结果上,北大法宝直接展现正文,提供页面再次检索和检索结果的聚焦集中及跳转,检索结果也关联了法规、学术论文、法宝之窗等增值服务信息,在检索结果优化和显示上媲美外国大型商业法律网站。但其他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在检索结果优化上就略有逊色。而且,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整体上缺少法律信息文献引证(cite)的检索和关联,缺少关键评价信息引证(如Shepard's 谢泼德引证)的检索和关联,缺少更新追踪定期提醒(Alert)。当然,最重要的是,由于本身资源丰富程度上的差异和检索技术精准性的差异,在使用上会发现,除中国国内的法律信息外,在其他法律信息上,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在检索和关联法律信息的数量质量上还和外国大型商业法律网站存在不小的差距。

    3.中外商业法律网站竞争行为上的比较分析

    在市场竞争行为上,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正处于群雄并起的发展阶段,正进入市场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需规范健康发展的时期,而westlaw、lexisnexis这两个大型商业法律网站由于历史悠久,经历过长期的市场竞争的洗礼和市场法律的监管,已占据很大市场份额,资金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相对而言市场竞争行为更为规范。

    首先,在假冒行为上,国内商业法律网站间出现过擅自使用知名产品专有名的争议,现在仍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假冒行为[12]。而大型外国商业法律网站全球知名,只有被假冒的可能。

    其次,在限制竞争行为上,国外大型商业法律网站也有获取独家授权法律信息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利用其市场份额占有优势或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方式来实现,而且由于各大型商业法律网站信息来源广泛,某些独家授权信息不会从根本上限制和排除别的市场主体的进入。但在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间,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来获取大量独家授权信息,从根本上限制和排除别的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为[13]。

    再有,在商业贿赂行为上,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缺乏对法律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有偿与否及价格、期限、责任等具体规定,商业法律网站在获取一些市面上不能直接公开获得免费信息的信息时,可以说,在帐外给予信息拥有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礼品、回扣,是公知的“潜规则”。这一点上,大型外国商业法律网站的中国代表处也往往会入乡随俗。

    此外,在虚假广告行为上,中国本土的商业法律网站在宣传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往往未表明出处,而且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现象[14]。

    相应地,在对商业法律网站竞争行为的市场监管上,有经济手段、行政执法、法律监管、行业自治、媒体社会监督等手段。但从法律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律信息商业服务并不像金融、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需要特殊的行业法律监管,国内、外对商业法律网站的市场监管,主要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但中国商业法律网站还是比国外商业法律网站面临的市场法律监管环境更为宽松。法律信息商业服务是一个很专业、很细分、很狭窄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中国目前食品、药品、金融、证券等行业存在的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异于茶壶里的风波,从来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的重点。加之法律信息服务的质量好坏,并不会直接带来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也不是关注的重点。由于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较短,法律信息服务市场从整个市场的重要性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度上来比,都远远弱于电信、电力、银行等行业,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限制这个市场上的涉嫌垄断的行为难度非常大。

    与此同时,相对于美国商业法律网站的发展与规范得益于各种相关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促进并规范商业法律网站的建设和改进标准。比如,美国商业法律网站在提供的法律法规信息上就是基本参照的美国法律协会(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确定的法律体系分类方法[15]。美国商业法律网站也遵循美国国家图书事业和信息科学委员会的协会有关的行业自治标准[16]。

    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缺乏严格的行业自治。到目前,中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信息研究和管理组织。从国内已有的一些社团组织来看,如新闻出版署主管的中国出版协会、信息产业部主管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文化部主管的中国图书馆学会以及中国法学会,有些内容和研究领域都会与法律信息发生关联,但是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信息分支组织。依托于政法院校图书馆的“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协作委员会”(原 “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图书馆协作委员会”,1983年成立)。也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专业图书馆组织,更谈不上在整个法律信息行业发挥领导和组织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区性的、小范围的专业团体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和有效的支持,开展活动及其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在法律信息的整个系统中,没有统一的行业组织,缺乏协调和合作机制,导致各系统分立,各行其是,法律信息资源建设无法协调,资源浪费等现象日益严重,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领域的发展。近年来,鉴于国内法律网站发展较快,在中国法学会的倡导下,由十家法律网站发起“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于 2007年4月在北京成立[17],旨在推动国内法律网站资源共享和协作,但这一合作机制在发挥行业自治作用上还任重道远。

    (三)商业法律网站的有效性评价标准

    由于法律信息的特殊性,无论是公共法律信息初始公开,还是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法律信息公开都应满足以下有关准确性、时效性、全面性和便利性的基本要求。但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最主要、最专业、最富有实力的利用主体,应该有更高的标准。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商业法律网站资质悬殊, 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市场竞争中也出现一些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声誉的现象。因而,探讨商业法律网站有效性标准,加强评价商业法律网站标准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控性,确立一套合理、科学的商业法律网站评价标准,具有科学评价和推荐商业法律网站满足社会公众法律信息服务需求的积极作用,具有树立商业法律网站标杆,促进商业法律网站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提升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有效性,从而推进法律信息公开、促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作用。

    1.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的权威性评价标准

    首先,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应具有合法性。商业法律网站应该具备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相应资质,如需获得特殊法律许可的需获得相应许可;商业法律网站公开的法律信息内容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信息;商业法律网站获取法律信息的方式方法应该合法,不得有行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其次,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应具有准确性。法律信息特别是公共法律信息常常涉及到公众的普遍利益,如果质量控制不严,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可能引起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应该保证提供的法律信息在内容上准确,与相应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开内容应完全保持一致;对相应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布主体的信息也要准确;对相应法律信息的效力信息也要准确。

    再有,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应具有及时性。商业法律网站应按相应法律信息公布、生效、失效等时间,及时提供相应法律信息,保证相应法律信息服务的及时性。

    此外,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应具有全面性。商业法律网站作为专业性的综合性法律信息服务商,其提供法律信息服务,不像政府机关初始公开公共法律信息时会受到法律职责和程序的约束,可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信息,但一个基本的标准是应保证其公开的有关政府机关初始公开的法律信息应具有全面性,即至少能够提供全面的有关政府机关初始公开的全面法律信息。

    2.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的效益性评价标准

    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的权威性评价标准可以说是一个商业法律网站是否合格的基准标准,但一个好的商业法律网站,在法律信息公开上还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性和社会效益性。

    在经济效益性上,好的综合性商业法律网站在法律信息内容整合上应有系统性,应按照相应国家法律体系系统性地提供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机关初始公开的公共法律信息,即原始法律文献资源,以及按照相应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系统性地提供相应的法学期刊、法律注释汇编、法律教科书、专论和专著、判例摘要等初始公开的二次文献资源。

    当然,好的综合性商业法律网站除了对初始法律信息的量上的增值利用,更重要的是对初始法律信息有更专业性的增值利用。比如,能够构建以劳动法、金融法、海商法等某一法律服务领域为中心的专题化法律信息服务,通过专题下的主题、子题、各子题之间有机联系,从大量零散的法律信息中发现、提取、分析、加工具有内在联系和引证关系的有关这一专题的全面性的系统性地法律信息服务。比如,就法律信息查询者想了解的法律问题,能够让其很容易地提取并援引自己想要的法律信息,表明有关问题的法律条款、相关判决、意见和相关法学文献,以及这些信息是否修改、废除或是推翻过等等深度化的法律信息服务。比如,能针对客户所在行业所关注重点领域提出的整体法律信息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法律信息服务[18]。

    还有,好的综合性商业法律网站在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上应有便利性。法律信息收集、加工、整理、公开方法是随着信息数量增长、载体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完善的。好的综合性商业法律网站首先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得客户能够通过多种网络多样终端随时随地地进入网站数据库享受服务。其次,好的商业法律网站应该利用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给客户提供便利的检索导航功能以及检索历史或检索借鉴等提高客户检索导航便利性的功能。再有,好的商业法律网站应该能给客户提供方便的阅读、下载、保存、转发有关检索结果的方式,以及检索文献自动定期更新等提高客户获取及使用检索结果便利性的功能。

    在社会效益性上,好的综合性商业法律网站应该是能提供比公共法律信息更丰富的法律信息服务,比如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应的原始和二次法律文献,提供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有关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信息,能够通过商业法律网站的法律信息服务这种法律信息公开方式促进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

    其次,应能提供更有价值的增值信息服务,通过法律信息内容整合能够促进新的法律信息和法律知识的产生,比如对一些热点问题或热点案例的专题信息跟进、整合,能够形成一些更能回应社会问题的法律知识。

    再有,好的商业法律网站应能提供好的法律信息管理,收集、分析、整理有关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有关法律的信息、情报和知识等等,并提供一个相互衔接、互动的渠道,推动有关法律信息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从而推动社会公众知晓、参与法律过程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19]。

    四、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的发展问题和改进对策建议

    1.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的发展问题

    根据商业法律网站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和中外法律网站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当前主要面临以下发展问题:

    一是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内容权威性相对有所欠缺。目前,中国商业法律网站提供法律信息内容还存在一些合法性上的质疑。比如,获取或申请获取政府机关有关公共法律信息时,会受到是否可以商业使用公共法律信息的事实上的阻碍。比如,提供合同范本信息服务会受到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争议[20]。提供案例信息服务时往往会受到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的争议[21]。再有,在提供法律信息内容准确性上也有所欠缺,比如很多商业法律网站直接抓取或电子扫描相关法律文件时常常会有错字、漏字等现象,比如中国知网检索结果导航中会将某条国内地方性规范文件归类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文件。在及时性上,许多中国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更新的频次还是落后于外国大型商业法律网站,甚至有些商业法律网站处于停滞更新状态。在提供法律信息的全面性上,除北大法宝、中国知网几个大型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外,其他商业法律网站几乎都不能提供各类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法律信息。

    二是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服务增值性相对有所欠缺。相较于westlaw、lexisnexis这些外国大型商业法律网站成熟的法律分类系统(比如westlaw关键编码系统West Key Number,lexisnexis的find a source),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的法律信息内容整合上系统性不够,在法律信息知识导航上虽然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都有类似功能,但两相的比较差异性较大而且与中国法律体系的自洽性和统一性上都有所欠缺。虽然中国知网提供了知网节、北大法宝提供了多种增强管理信息服务,但相对于Westlaw关键引用(KeyCite)独创的成熟检索服务方式[22],在整合判例、成文法、二次文献等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欠缺很多。对案例的summaries点评,中国商业法律网站中仅仅北大法宝开始提供,数量及点评的深度与外国大型法律网站相比还有明显差距。而且,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整体上缺少法律信息文献引证(cite)的检索和关联,缺少关键评价信息引证(如Shepard's 谢泼德引证)的检索和关联,缺少更新追踪定期提醒(Alert)。

    三是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社会回应性相对有所欠缺。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近几年来都做了很大的有关法律信息互动的尝试,比如对法律新闻、热点法律问题等增加了客户评论功能,提供了法律论坛栏目,提供了政府机关意见征集网址链接,提供了客户对网站法律信息服务意见反馈渠道,这些都加强了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但在服务意见改进、网站法律信息公开社会评价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还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通过商业法律网站实现社会公众参与到政府法律信息管理,法律过程中的互动性还需大力加强。

    四是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市场竞争性相对有所欠缺。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目前都还集中于提供我国的法律信息服务,仅仅北大信息网在大力推进提供本国法律文献的英文版本服务,北大信息网和中国知网有关一些国外和地区法律信息的服务与外国大型商业法律网站相比差距甚远,都还没有进军国际法律信息服务市场的实力和可能。而随着万律中国、律商网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在本土法律信息获取和整合上的优势将进一步削弱。在这两大商业法律网站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供专题化和个性化法律信息服务的努力下[23],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如果不主动深入挖掘市场需求,进一步提高市场需求适应性,加强市场运作模式灵活性,其市场竞争性的欠缺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2.中外商业法律网站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当前面临的主要发展问题根本上是商业法律网站有效性欠缺的问题,而这从中外法律网站发展的历程和环境上来看,主要原因有:

    首先,相对浅层的原因有,中国本土商业法律网站法律信息技术发展薄弱和市场运作经验缺少,加之资金实力有限,限制了发展速度。

    但目前中国本土法律网站发展受限的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发展环境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与美国商业法律网站发展的法律环境相比,未明确公共法律信息不具有知识产权;未明确可以合法商业利用公共法律信息;商业法律信息服务市场监管不严格,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低、获取公共法律信息成本高企,这些都制约着商业法律网站的发展。

    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与这些大型商业法律网站所在国的法治发展程度存在巨大差异。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历史还非常短暂,相关政府机关公共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开近几年才逐步展开,更缺乏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文书和司法文书编撰和更新系统,对公共法律信息因法律信息出版自由受限制也不能迅速、便利地获取,立法公开、行政公开和司法公开的程度有限,有关这些法律公开过程中的更多信息获取艰难,加之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程度有限,有关法律的第一手和二次文献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影响[24]。

    3.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的改进对策建议

    从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发展问题的主要成因对症下药,改进完善中国商业网站,提高其有效性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在推崇现代法治理念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商业法律网站不单是能提供法律信息整合服务,而是通过法律信息整合服务能够促进我国的法律信息公开水平,能够更好地推进法治进程。因而,有关法律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中,应该借鉴在法律信息公开水平发达的美国和欧盟,规范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利益关系,规范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的竞争关系,来实现促进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从而促进商业法律网站发展、促进法律信息公开的目的实现。

    其次,在具体促进法律信息公开的立法机制上,应进一步明晰公共法律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法律责任等,以加强公共法律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为商业法律网站增值法律信息服务奠定法律和实际基础;应进一步明晰公共法律信息不具有知识产权,破除商业法律网站获取应公开的公共法律信息的知识产权障碍和获取费用成本障碍;应进一步明晰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市场准入不存在特殊许可,进一步加强法律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监管,改善中国商业法律网站的具体法律环境,为中国商业法律网站发展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当然,中国商业法律网站自身也应深入分析中国法律信息服务市场需求的现实情况,提供适应中国法治需求的法律信息整合服务;争取与中国法治进程紧密结合,镶嵌进公共法律信息服务中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在适应本土法治环境保持本土法律信息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增强与国际商业法律网站的市场竞争力。

【注释】
[①] 本文为北京市法学会2011年重点研究课题《中外法律网站比较研究》调研部分之一。
[②] 作者现供职于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研究工作人员。
[③] 参见赵晓海、郭叶:《中国法律网站概述》,《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5页。
[④] 这几家商业法律网站的社会知名度和高校订阅率在中国市场上位列前茅,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外商业法律网站的基本情况。具体可参见于丽英等《法学教育中法学文献信息保障体系研究》,《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1年第2期。
[⑤]
[⑥] 可参见罗伟:《法律信息发展的基本要素——以美国为例》,《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年第1期。
[⑦] 可参见江道祺、闫永光:《德国、意大利法律信息网上发布情况》,《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2年第2期。
[⑧] Westlaw 法律在线数据库截止到2011年12月,主要提供的服务种类和信息数据量。参见http://lib.zstu.edu.cn/libs/688.htm,2012年6月28日访问。
[⑨] 万律中国法律网截止到2011年10月18日,主要提供的服务种类和信息数据量,参见http://www.bit.edu.cn/xxgk/xysz/fxy/70301.htm,2012年6月28日访问。
[⑩] Lexisnexis法律专业数据库截止到2011年12月,主要提供的服务种类和信息数据量。参见http://www.lib.tsinghua.edu.cn/database/LexisNexis.htm,2012年6月28日访问。
[11] 截止到2010年12月,Lexiscn律商网(中英文法律实务信息数据库)提供的法律信息服务情况。参见http://tsg.btbu.edu.cn/zyjs/sysjk/Document/801/801.html,2012年6月28日访问。
[12] 比如,2012年5月,北大信息网就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发现http://www.bjbdyh.com等网站盗用北大英华公司名称、地址的侵权网站。
[13] 中国知网对27家法学核心期刊中的16家以明显数倍于市场价格谈成独家授权合作协议,并谈成受期刊委托维护独家授权追究其他商业法律数据库使用,以此限制其他法律数据库在此市场的竞争。
[14] 北大法意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是全球最大、最专业的中文法律信息数据库;中国知网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其拥有全球最大且内容权威的工具书在线服务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其是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服务平台。具体可参见这几个商业法律网站的网页。
[15] ALI是一个非盈利的民间团体。主要宗旨在于将法律体系明确化、简化, 使法律更能满足社会需要。可参考吴志鸿:《美国法律信息资源发展现状与启示》,《现代情报》2009年第9期。
[16] ALI是一个非盈利的民间团体。主要宗旨在于将法律体系明确化、简化, 使法律更能满足社会需要。可参考吴志鸿:《美国法律信息资源发展现状与启示》,《现代情报》2009年第9期。
[17] 孙建军、柯青:《美国公共信息市场化战略及启示》,《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2辑,281页。
[18] 比如,LEXIS形成的最有名的引证系统谢泼德引证 ( Shepard’s Citations) ,就提供了很好的深度法律信息服务。具体可参见吴志鸿:《美国法律信息资源发展现状与启示》,《现代情报》,第29卷第2期。
[19] 比如,北大信息网就与国务院法制办合作,在北大信息网站上提供了“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接口。参见http://www.chinalawinfo.com/,2012年7月1日访问。
[20] 可参见《任自力诉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5351号》,http://www.110.com/panli/panli_118472.html,2012年7月1日访问。
[21] 可参见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法学》2010年第5期。
[22] Westlaw的keycite引证搜索服务,整合了所有在线的判例法和成文法,可以自动通知读者相关案例、法律条文、行政裁决和规章的变化;可以提供曾引用某一案件的其他各案件、行政判解等;可以提供近期联邦法律、加州和纽约州法律的修正或废止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提供某一案件直接上诉的历史;回溯并且列出该案的上诉过程,包括该案重要及延续发展的相关的历史。
[23] 比如,律商联讯在近几年不断推出证券与融资实务等专题数据库,可参见http://news.10jqka.com.cn/20120627/c528192716.shtml,2012年7月1日访问。
[24] 参见罗伟:《法律信息发展的基本因素——以美国为例》,《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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