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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信息事业的历史、现状、问题和对策
            江道琪 孔祥清 点击量:4395
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
    
【注释】
 
 
    
(本文仅为一个内部讨论稿的大纲,现发表在此。恳请法律信息界的同行提出
    不同的看法,希望您能发来您的意见)

    一、有关法律信息的概念
    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er 1894-1964)关于信息的概念有两句话:"信息就是我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并把这种适应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信息既不是物质又不是能量,信息就是信息"。这一揭示信息本质的解释,确定了信息是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不同于物质和能量的第三种要素的重要地位。
    根据这个本质的解释,学者们又从不同的角度对信息作了更为简要、易于理解的多种注解。对于法律信息而言,从知识的意义上进行注解比较易于理解,即:"信息是激活了、活化了的知识","信息是为了解决一个特定问题所需要的知识"。
    狭义的法律信息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泛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司法解释、判例、习惯等)所荷载的知识(即内容),它不同于法学信息,也不同于法制信息,它的范围比后者要小得多,只是后者的一个真子集。如果加上后者的内容,那就是广义上的法律信息。
    本文所讨论的法律信息事业是狭义的,专指法律文件发布、采集、分类、编辑处理、存储、传输、实施和反馈等问题,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宣传和信息、图书管理等部门。如果从广义上说,它还包括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依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法制原则等所涉及到的有关信息方面的问题。
    
    二、法律信息事业的发展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自从有了刑和法(后来称之为法律),就有了公布和实施的问题。中国最早的法的主要发布形式是"诰"(国王、大臣、诸侯用来指导国家活动的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誓"(用之于军旅,即军律或战时法规)和"命令",如商汤伐夏桀之后作《汤诰》,将夏的罪恶和商的政纲告予百姓;周公"诛三监"(即治管叔、蔡叔及商之武庚之乱),以大义告天下,谓之《大诰》;周公以成王命,告康叔至殷墟治政之事的《康诰》;禁止"群饮"的《酒诰》。《尚书》中的《甘誓》是夏启伐有扈氏于甘的军旅之作;《汤誓》是商汤伐夏桀的誓师之辞。还有金文中有名的"三事令"、"四方令",以及周王经常诰诫群臣的"勿废朕命",等等,都是当时法的重要渊源。
    具体发布方式是怎样的,考古发掘出的"甲骨文"为我们记载了殷商时代发布法的一种方式,即"卜辞",这是商王以上帝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国外,位于美索不达米亚的亚述末代国王亚述巴尼拔(公元前668年至前627年在位),是用"泥版图书"记录他给文官的"训令"。
    中国的成文法公布制度大约开始于春秋中后期,如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二十三年后,晋国的赵鞅将刑书铸在铁鼎上予以公布。郑国继子产之后的邓析又编了一部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宋国在乐喜执政时,把刑书公布在器物上。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深刻的社会变化的反映,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造纸技术的出现,使应用轻便的纸介质记载完整的法律文件成为可能。印刷术的发明,大大加快了法律信息的传播速度,也为法律文件的保存提供了条件。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图书馆这门学科之后,信息(包括法律信息)的存储就开始走上科学之路。
    电子计算机诞生于1946年,二十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实现了法律文件的计算机存储和快速检索。七十年代后期至八十年代初期,光盘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法律文件的存储和检索实现了"小、轻、快、简",法律信息的传播更为简单和方便。
    我国利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并检索法律文件的工作,开始于1985年左右,使用光盘存储并检索法律文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事情。
    1992年美国首先提出建立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短短的几年之内,信息高速公路几乎覆盖了全世界,使古人梦想的"天涯若比邻"得以真正实现。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人和数字化了的知识不受任何障碍的亲密接触,法律信息也不例外。
    中国在这次技术进步中,基本上是和世界的发展同步,高速通信网络覆盖了全国,包括农村地区和边远的西藏。今天,人们从网上获取法律文件已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不仅如此,你还可以从网络上获得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研究、法律教学等各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科学技术每进一步,法律信息事业就向前发展一次,并且,这种变化的频率都在不断加快。从我国的夏朝起至西周亡止,用"卜辞"等记录法律的方式,延续了近一千五百年的时间;从春秋至东汉蔡伦(公元105年)发明造纸技术止,人们用"铸鼎"、"竹简"和"缣帛"记录并公布法律的方式,也沿用了八百多年的时间;再到宋朝庆历年间(1041-1048)毕升发明活字印刷技术时止,历史又走过九百年,法律才使用印制纸质书籍方式记录、公布和传播。如果把用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方法存储印刷本纸介图书算作一种进步,这个进步也用了数百年(1500年以后,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英国已实现这一目标),而现代公共图书馆的出现是在二十世纪以后。
    但是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出现,这种进步大大加快,从1946年到1970年,25年间法律信息的电子数字方式存储、检索的问题就解决了;再用了十多年时间就使存储介质得到很大的改进;其后只用了几年的时间,法律信息的存储、网上发布、全世界传播等问题都解决了。
    法律信息事业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的,今后,这种规律还会遵循。关心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我们法律信息工作者的责任,我们应该了解世界,时常思考使用最新的技术解决自己工作中的问题,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三、我国法律信息事业的现状
    
1、国家重视法律信息事业
    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就注意到,要建立法治社会和法治经济,不仅要抓好立法工作,还要加强法律编辑、备案审查、存储管理和信息传输的工作,为此,先后出台了法规汇编编辑、法规备案审查的行政法规和《立法法》,还组建了法律信息中心专门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信息方面的工作,从而缩短了我国法律信息工作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2、社会的各个方面迫切需要法律信息
    立法机关需要法律信息,例如,要了解法律执行情况,要了解社会对制定法律的要求,需要法学理论方面的支持等,立法过程前后都希望能及时反馈或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希望将法学研究成果及时变成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实践。
    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依法行政,不仅要及时获得法律文本,更要理解其中的法义,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还要随时了解行政对象的情况,这些都需要法律信息的帮助。
    司法机关为了准确地运用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理解法义、公正司法、及时宣传、全民普法都离不了法律信息的支持。
    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他们要想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活动。因此,企业特别希望了解法律,并且是快速、方便地获得针对性强、解释准确的法律信息。法律信息的基本特点: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和及时性,对企业来说是尤为突出的要求。
    保护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宗旨,人民群众通过宣传和普及学习法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信息在这些方面都可以发挥作用。
    3、信息开发者积极参与法律信息事业
    由于国家重视法律信息事业,社会迫切需要法律信息,为了满足这方面的需求,信息开发者纷纷加入到法律信息事业的队伍之中,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应用到法律信息的编辑、存储、传输和检索的加工处理过程。仅仅几年时间,各类法律信息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专门法律网站已有数十家,建有法律网页的网站不下数百家。
    4、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对法律信息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许多法律院校的图书馆都使用了互联网络,不少法学研究者通过网络使用先进的法律信息系统进行国际交流。他们也希望我国的法律信息在信息发布、采集、分类加工、关联处理等等方面再向前迈进一步,对法律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1、发布法律信息的网站数量虽多,但比较法制(治)报刊和电视起来,就显得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不够。多数网站只发布法规条文,内容单一;有的连法律条文也是从别处卸下来的,仅仅是维持栏目的存在,浪费资源;突出的问题是,所发布的法律法规按《立法法》的规定是不完整的,准确性很差,因此,权威性低,社会作用就大大降低了。
    2、立法部门对法律信息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时还很迫切,但是我们法律信息工作者却提供不了任何帮助。例如,有时需要法学在某方面的研究情况,有时需要了解国内外在处理某种紧急事件的法律措施,有时需要了解社情民意,有时还要了解已经实施的法律在执行中的问题,等等。对这些需求,我们的法律信息本可以提供帮助,或者部分帮助,至少可以给予指引,但是,因为我们没有调查这些需求,更没有系统研究过这些需求,以及怎么实施的具体问题,所以现有的法律信息还不能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3、企业和民众是法律的保护对象,他们是法律信息的最大受益者,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他们获得法律信息的途径并不畅通,等到自己被罚款或被告上法庭才知道违法。许多案例的结尾,总会有当事人痛悔地说:我要是早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打死我也不会这么做。
    4、信息开发商为了生存和发展,总要考虑经营行为的经济效益,但是对怎么向社会和民众提供所需要的法律信息,以及如何加工这些信息研究不够。当前我国的网站数量不算少,但被企业和民众真正认可的法律网站不多。
    5、对有关法律信息本身的问题研究不够,或者是没有探讨清楚,影响了事业的发展。国际交流很少,即使有交流,也是个别的、局部的,从全局来说,计划性、目的性、系统性差,即使有一些交流成果,社会共享性更差。
    6、网络时代的法学研究缺少了对法律信息研究这一块,从当前现实和今后发展来说,这种研究就不是完整的,应该尽快补上这一块。
    
    目前,所有法律著作,不论是宪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程序法,还是国际法,甚至是法制史,都没有专著或专门篇章来讨论法律的发布、传播和如何反馈信息等问题。这是因为,法学研究一直是以纸介质的报纸和图书为前提进行的,而印在报纸或图书上的法律文件是永远不会改变的,生产周期长,传播速度慢,受众范围小。统而言之,此时的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是落后的,因此,没有必要把研究的方法和手段也当作研究的内容。但是,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出现,使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如果我们仍然不认识这个变化对法学研究的反作用,就会使研究失去应该获得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一些成效,也使法学研究本身因缺少一个重要的领域而不完整。
    
    五、我们的对策
    法律信息事业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事业,还处在成长的前期,它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怀、支持和呵护。作者认为,当前急需要做如下几件事:
    1、和法律信息工作相关的社会各方面(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网络、法律研究和法律教学等)应该联合起来,讨论一下当前的情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办法,探讨共同行动的必要、可能和准则等问题。
    2、法律信息专业工作者应加强法律信息的理论研究,当前主要任务是要搞清楚法律信息的概念,需要使用的信息技术,所涉及到的法律如何分类,什么是法律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及如何实现,归纳社会各种需求及满足需求的可能途径,等等。
    3、建立研究组织是做好法律信息工作的组织保证。法律信息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很多,目前所以出现网站多、不规范、各自为战、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收效甚微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无相应的研究组织及研究、讨论不够引起的。有了研究组织,不仅对实际工作可以进行指导,更为重要的是为深入研究法律信息的有关理论打下基础。
    4、不断用研究成果支持立法、执法、司法,为研究、教学、企业和民众提供法律信息支持,扩大法律信息工作的社会影响,也为这种研究提供活的源泉和力量。
    5、加强国际合作将促进我们的工作和先进水平接轨,同步发展。欧洲的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等都已经启动这方面的研究,并有洲际的研究会议以协调各国的工作。美国、澳大利亚也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6、在法律信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探讨建立有关法律信息的学科问题。
    
    法律和信息都是当今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因为它们和人们的工作、生活紧密相关。正因为如此,人们对法律和信息都分别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别成立了各自的研究组织,建立了各自的科学体系,但是人们对二者的结合部-法律信息的研究,却没有给予足够地重视。现实的情况是:对法律信息研究人员少,研究的文章少,专著更少,没有研究组织,没有学科体系,这些都说明法律信息理论研究滞后于现实,存在脱节现象。正是由于存在脱节,使法学和信息学的研究都缺少了一块内容,否则它们会更丰满;使立法、执法、司法得不到有效的信息支持;使法学研究、法学教学、企业和民众得不到及时、廉价、有用的法律信息支持。因此,我们法律信息工作者(含法律图书工作者)应该共同研究,在现实情况下,我国法律信息事业存在哪些问题,症结何在,对策何在,等等,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尽我们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史简编, 肖永清主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第1版
    失落的文明:巴比伦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西洋图书馆史,Johnson.E.D.著尹定国译台北 台湾学生书局1983
    
    本文作者联系地址:
    江道琪 100017 北京1750信箱 电话:01066114656
    孔祥清 100017 北京1750信箱 电话:0106309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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