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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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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网站评价标准探略
            沙振江 点击量:4264
江苏大学图书馆
    
【注释】
 
 
 
    摘 要 对法律网站进行评价,是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学科导航的重要课题。评价工作依据的基本标准有教育性标准、开放性标准、新颖性标准、流畅性标准、互动性标准和兼容性标准。

    关键词 法律网站 评价标准

    1  法律网站评价的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WTO , 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法制化进程也在"提速",人们对法律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因特网所固有的信息传播迅疾、使用方便等特点,使得法律类网络信息资源越来越受到青睐,成为人们获取法律知识信息的首选途径。与此同时, 众多的法律网站资质悬殊,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通常,用户选择法律网站主要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由于搜索引擎并不能鉴别网络信息资源质量的高低,其输出的检索结果一般只按与检索词的相关性大小排序。比如,用"法律"作为检索词进行搜索,结果便有数以千计的各类法律网站输出。如此以来,反而让用户在铺天盖地的网站信息面前无所适从,客观上增加了用户的心理负担。因此,对法律网站及其信息进行科学的评价和筛选,以确定和推介一批优秀网站,开展网上学科导航,使用户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最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信息,是图书馆以及专业网络资源评价网站等信息服务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网站评价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有了标准,可以加强评价工作的可控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减少和避免评价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可见, 确立一套合理、科学的评价标准,是法律网站评价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2  法律网站评价标准

    2. 1  教育性标准

    法律是规范人们各种行为的准绳和依据, 法律作为一门学科,又是一个知识系统。事实证明, 任何有价值的信息总是与专业知识分不开的,专业知识财富是服务价值的主要基础。一个网站是否受到用户的欢迎,为社会法

    制所起作用的大小,与它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的高低是分不开的。用户登录某

    法律网站,如果象打开了一本法律百科全书或进入了一个个专题数据库,能够自学到法学基础理论、中外法制史、古今中外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无异于拥有了一个呼之即来的法律顾问,这无疑是用户所期盼的。因此, 开展法律教育, 是法律网站的一项基本职能和基本义务,也是评判网站服务水平的首要标准。从传播法律知识的角度看,目前法律网站大致上有两类: 一类偏重于普及法律;一类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弘扬和研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它们的共性是把传播法律知识信息作为自己的服务取向。中国普法网http :/ / www. legalinfo. gov.cn/ 设有"普法中心"、"网上学堂"、"学术广场"等栏目,报道普法动态,介绍普法资料,开展法律远程教育,鼓励法学理论研究争鸣,网站的法律教育功能得到强化。中国法律在线http :/ / www. chinalaw.com. cn/ 通过多种形式,加工法律知识信息,倡导学术研究。从它的栏目设置上可看出该网站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除了有"法律法规查询",还有"法律释义"、"法律词典"、"法律问答"、"法学学术论坛"、"专题专栏"等。法治之光---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 :/ / www. cnlawservice.

    com/ 在开设教育性栏目"法治中国"、"法律法规"、"法律培训"、"法学探讨"、"法律图书"的同时,还开辟了"WTO 专题"等栏目,用户可学性较强。

    2. 2  开放性标准

    前文已述,开展法律教育是法律网站的基本义务。既然是

    义务,就应当是公益性、无偿性行为。其实,人们学习法律知识并非仅上网一条途

    径,各类型图书馆提供的法律文献信息服务可以无偿享用。毫无疑问,上网查询有

    关法律知识,随机性强,使用方便,与到图书馆查询相比,自然有其独特的优势。但

    这种优势只有在打破各种藩篱和禁区,全方位地向用户开放的环境下才会凸显出

    来。有些网站提供法律法规查询的入口,也有功能强大的数据库做支撑,但同时又

    设置了缴费注册才能享用相关信息的壁垒。这种令用户扫兴的"吝啬"之举,带来的是用户的流失。当然,并非一概否定注册方式。出于维系网站与用户间联系的考虑,除可直接免费获取常用法规外,对于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后方可进一步享受

    智能化检索所有法律法规等服务的方式倒也无可厚非。人民网法律在线http :/ /

    law. people. com. cn/ 即采用此种方式, 并不影响网站的教育职能。即使是经营性

    法律网站, 亦可采取各种赢利模式和策略,以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但法律教

    育、法律信息检索等模块应实行全开放的"阳光"政策。这就类似于一些商用综合性网站,如搜弧、新浪、网易等,都提供用户免费注册的电子邮箱,表面看其利润有所流失,而这种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将把大量用户收归门下,保证了其它信息服务的覆盖面,可谓名利双收。法律网站可从中得到某种启示。

    2. 3  新颖性标准

    网络媒体的一个重要的优势就在于其内容更新及时、方便、灵活,信息的发布处于运动状态。而传统媒体信息的发布由于有一系列严格、规范的审查和操作程序,加之受到印刷、发行、运输等环节的限制, 相对于网络信息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 如果网站信息上载缓慢、拖拉,就失去了网络信息的优势,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所以, 内容更新速度、信息新颖程度应成为衡量法律网站优劣的一个标准。如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情况下,法律网站若不能及时上载与之有关的知识、法规、研究信息,却要指望能吸引住用户的眼球、提高点击率只能是一厢情愿。求新将是用户选择网络信息资源的驱动力。法律之星---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 :/ / www. law - star . com/ 开设的"最新法规",内容更新最长时间周期为5 天,基本保证了新法规的及时传递。天涯法律网http :/ / www. hicourt . gov. cn/ 的"最新立法"更新周期也在一周之内。一些网站在主页每日跟踪刷新法律方面的最新动态,突出了信息的新颖性。同时, 也有一些网站虽也有法律法规栏目,但长时间不更新。更有甚者,有的网站辟有"新法速递"一类的栏目,实际上所谓的"新法"却还是半年之前的,这种名不副实的现象显然是够不上新颖性标准的。

    2. 4  流畅性标准

    Internet 是信息的高速公路。既是高速,就要使用户享受到使用的惬意和便利,这样才可能令其对网络信息乐此不疲,否则,还不如流连于传统馆藏信息资源之间。法律网站作为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一个节点,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宣传教育的功能属性理所当然地要求以资源使用是否流畅、信息检索是否高效作为评价标准之一。流畅性的研判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a. 看网站信息资源的组织架构思路是否清晰、有层次。这可以从网页的层级设计上判断。思路流畅、清晰的设计,其主页的栏目设置与下层网页间联系紧密,分级简洁、畅达。到达最下层网页(即目标网页) 点击次数不宜过多。b. 有站点导航目录,便于用户对站内各层级栏目内容的了解和选用。一个网站如果设置栏目众多,各栏目又有多个子目,又能提供一目了然的导航性示意图表,将大大提高使用效率。法律帝国http :/ / www.fl365. com/ 、法治之光---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 :/ / www.cnlawservice. com/ 等网站均有醒目的列表型站内导航,脉络清楚。c. 看网页打开速度如何。同样用搜索引擎搜索法律网站,在命中结果中点击不同的网站,有的一点即通,有的等待多时,等来的却是"此页无法打开",令人大跌眼镜。有的网站打开主页倒还顺利,但往下点击某网页,则"千呼万唤不出来"。有的同是一个网站,网页与网页之间打开情况不平衡,或快或慢, 有的甚至无法打开。法律网站http :/ / www. liaoqi . com/ 公开宣示:"通过本站精选的专业搜索引擎, ??在20 秒钟内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全文。而这一切都是免费的。"这样的承诺必定会受到用户欢迎。

    2. 5  互动性标准

    当用户产生法律方面的某种问题和疑惑,在同时有几种解决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如既可直接面向法院、律师求教,也可电话、信函咨询,还可以登录法律网站寻求帮助,不少人或碍于情面,或出于保守个人隐私的心理,往往更愿意选择后者,在网上完全匿名、隐身的状态下自由地提出问题,期盼能够得到热情、详尽、权威的解答。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的特点,为法律网站实现人们通过网络享受全方位法律服务的愿望准备了技术条件。一个

    优秀的法律网站,应该并且完全可能成为用户解惑释疑的良师益友,为广大用户搭

    建起人性化沟通的平台。法律网站,无论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的,都必须无偿提供上述平台。一方面要留有用户咨询的入口,另一方面必须有专家解答的落实机制,保证用户问题的提交和答案反馈的管路畅通无阻。有的网站以常见问题解答的形式代替咨询,有单向说教色彩。最好的形式是开展在线咨询,服务可采取一对一方式,也可采取多对一方式。青天网http :/ / www. echolaw.coml/ 目前已能做到每个用户的咨询得到平均3 位律师的答复。综观法律网站,标明提供在线咨询服务的也有不少,但有的答案回复周期较长,有的对提问的范围加以限制,这都有待改善,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时空、即时、双向互动交流。

    2. 6  兼容性标准

    可以肯定,一个信息内容单调贫乏、形式呆板的网站其利用率不可能太高。有的法律网站,网页栏目设置仅仅是与网站代理的法律事务有关的经营业务介绍、律师介绍、邀请其他律师加盟该站的广告等, 连起码的法律法规、咨询栏目都没有,页面也多以文本文档为主,多媒体技术应用较少,难以抓住

    用户的视线。由此可见,赢得用户的重要条件是:网站的内容和形式都应该具有兼

    容的特点,服务多元,栏目丰富,网页设计生动活泼,能基本满足用户有关法律信息

    的需要, 还包含兼容相关法律站点的链接。法律之星---中国法律信息网

    http :/ / www. law - star . com/ 、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 :/ / 211. 100. 18. 62/ 分别按29类和16 类将与法律有关的网站做成链接点,拓宽了用户的检索面,使网站的业务和功能得到扩展和增强。

    3  结 论

    以上提出的是法律网站评价中应考虑的6 项基本标准。各项标准采取的视角不同,有所侧重,并不能截然分开。其中,教育性标准反映网站的社会效益;开放性标准反映网站的服务理念;新颖性标准反映网站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流畅性标准反映网站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互动性标准反映网站信息服务的诚信度;兼容性标

    准则更多地反映出网站的信息资源组织能力和经营管理风格。应当指出,在网站

    的实际评价中,不能只采用某一项或某几项标准,以偏盖全,而必须综合运用,全面

    考虑。为了保证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还应以标准为依据,进一步制定评价指标体

    系,使标准得到量化和细化。

    参考文献

    1  强月新,邓 敏. 网络信息噪音及网站新闻编辑

    对策.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2 ; (5)

    2  本刊编辑部. 国内出现首家注册律师超千人的

    网站---青天网在国内法律网站中独领风骚.

    中国律师,2000 ; (12)

    3  http :/ / www. legalinfo. gov. cn/

    4  http :/ / www. chinalaw. com. cn/

    5  http :/ / www. cnlawservice. com/

    6  http :/ / law. people. com. cn/

    7  http :/ / www. law - star. com/

    8  http :/ / www. hicourt. gov. cn/

    9  http :/ / www. fl365. com/

    10  http :/ / www. liaoqi. com/

    11  http :/ / 211. 100. 18. 62/

    ( 原载情报杂志2004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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