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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及图书馆的对策
            翟建雄 点击量:6350
(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
    
【注释】
 
 
 
【摘要】
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和学术作品通过开放的互联网络为公众免费、无法律和技术障碍自由地获取和传播而提出的一项版权解决方案,其目的是打破目前由于科研信息的封闭交流和有偿使用所造成的信息获取的不平等,促进科研人员之间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学术信息交流、提高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和实现国家科学文献的永久保存和利用。本文从开放存取运动的策源地——美国的版权法中对“政府作品”版权除外规定的分析入手,围绕开放存取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分别介绍了美国有关开放存取的立法活动、社会各界的不同反应和目前国际学术界提出的几种替代解决方案,并据此提出图书馆界可以考虑采取的应对措施。
 
1.开放存取的定义
何为开放存取?时至今日国际学术界、法律界尚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即便是目前有关开放存取的三个国际性文件,即《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1]]《贝塞斯达原则》(Bethesda  Principles)[[2]] 和《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3]],在开放存取定义的表述上也存在差异。但在如下一些基本要素上,三个文件看法比较一致: 
 
  ①  适用开放存取的文献主要是科研成果或者学术作品; 
  ②  开放存取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 
  ③  开放存取文献是通过互联网络存取和传播的; 
  ④  开放存取文献的获取是免费的; 
  ⑤  开放存取文献的获取没有版权或者许可方面的障碍。 
 
  综合开放存取文献的上述特征,笔者尝试给其作出如下定义:“开放存取”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和学术作品通过开放的互联网络为公众免费、无法律和技术障碍自由地获取和传播而提出的一项版权解决方案。其目的是打破目前由于科研信息的封闭交流和有偿使用所造成的信息获取的不平等,促进科研人员之间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学术信息交流、提高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及实现国家科学文献的永久保存和永世利用。 
 
2.美国有关开放存取的立法 
 
  在美国,自2002年《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发表以来,在对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是依据版权法给予其版权保护还是将其置于公有领域而许可公众自由获取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正式将此争论引入立法领域并由此引发立法机关和法律界开始重新审视现行版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事件,则源自美国国会议员萨博提出的一个有关公开存取的法案。 
 
  2003年6月26日,来自明尼苏达州的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  奥拉夫?  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题为《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PublicAccess of  Science Act)[[4]]的立法草案。该草案明确要求对现行版权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规定凡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作品不享有版权保护。为便于下文对开放存取和该法案内容的进一步分析,本文在此先对美国版权法对政府作品版权问题的立法背景作一简要介绍。 
  2.1.  联邦制定法有关“政府作品”版权的规定 
  美国现行的《1976年版权法》第105条规定:“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本法规定的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但美国政府仍可接受并拥有通过让与、遗赠或者其他方式转移给它的版权。”[[5]]而该法对“美国政府的作品”则定义为“是由美国政府的官员或者雇员在其公务范围内制作的作品。”   
  在美国版权制度史上,有关政府作品不享有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895年印刷法》(Printing Act of 1895)[[6]]中,该法首次明确写入针对联邦政府作品版权的法定禁止条款。制定该法的起因是因“理查森事件”(RichardsonAffair)而触发。当年,国会议员理查森被安排整理出版总统文献,但在出版的文集上印有由其署名的版权声明。尽管事后理查森声称其并不想主张对该政府文献的版权,但参议院在随后的调查中明确宣告其版权声明无效。《1909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of 1909)[[7]]在第8节中亦明确规定“任何美国政府出版物及其全部或者部分再版不享有版权。” 
  2.2.  “政府作品”定义的扩充 
  从前述不同时期版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政府作品”的适用主体限于政府官员和雇员且该作品系因执行公务而产生。但萨博的法律草案却直接针对105条的规定提出了一个政策性问题,即如何确认那些并非由政府、政府官员或者雇员直接制作但系根据合同受政府基金资助而产生的作品的法律地位。其实,早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时国会对此问题就已经有所认识。众议院司法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在其向该院提交的《关于1976年版权法修改报告》(The House Report on 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8]]第59条中写到: 
 
  “[59]一个困难然而却又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是,能否将美国政府作品的定义扩大到那些根据与合众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或者受政府资助创作的作品并禁止其享有版权保护。诚如法案所写,政府有关机关可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决定是否允许一个独立的订约人或者受资助人保护其全部或者部分是利用政府基金创作的作品版权。 
  但在此种情形下允许其拥有版权的做法已经引起争议,即公众应否为利用这些作品而支付‘双倍补贴’。在由政府基金资助的人创作的作品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允许其拥有版权的做法与禁止政府雇员享有版权的规定是矛盾的。那些主张应予版权保护的观点强调版权对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对由政府雇员创作的作品和利用政府基金由私人机构创作的作品适用不同的政策考虑是必要的。 
  草案有意避免对根据政府合同和政府资助创作的作品使用任何直率的、绝对的禁止版权保护的言词。实际上,对依据政府研究合同等类似情形产生的著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否认其版权的情况多有发生。可以设想,如果仅仅是一种选择,政府机关因其自身工作需要委托其所属雇员创作作品,则雇员保护其私人版权的权利将会无从主张。然而,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许多情形下否认版权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它将会阻碍一些重要作品的创作和出版。因此,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国会或者有关政府机关感到对某一作品自由获取的需要超过私人作者对其作品版权保护的需要。此类问题可通过制定特别法、政府行政规章或者合同限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105条的效力是意图将所有美国政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置于公有领域。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对其个人作品不能享有版权保护或者除政府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的传播权。但该条也意味着,就目前的版权法而言,政府尚不能控制雇员或者官员传播其作品,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的话。‘美国政府作品’条款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属于该条款定义范围的作品属于美国政府的财产。” 
 
  从上述报告可以看出,尽管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受政府基金资助而创作的作品的版权问题,但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时并未对有关该问题的争论作出结论,而是将其留给联邦政府有关部门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决定版权利益的归属。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少使用,但却也出现过几起联邦政府排除受资助作者版权而将其作品置于公有领域的个案。如在S & H Computer Systems, Inc. v. SASInstitute, Inc.[[9]]一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在判决中就认可了美国农业部在资助合同中关于公众对任何由政府基金资助的有版权的研究成果所产生的利益享有受让权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根据本协议出版的任何研究成果均不适用版权保护。公众对所有可获得专利的研究成果、调查结果,所有信息、数据和研究开发得出的结论所产生的利益享有受让权。” 
  针对报告中提出的“双倍补贴”的争论,国会也未作出某种“基本不同的政策考虑”以便区分由政府雇员直接创作的作品和联邦基金资助的作品。这种至关重要的区别通常被称为“院内的”(intramural)——由联邦政府创制的信息和“院外的”(extramural)——为联邦政府制作的信息两种。根据国家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的解释,“院内研究系由受雇于联邦政府的科学家实施的。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是在位于马里兰州的贝塞斯达(Bethesda)城的卫生研究院内从事研究工作。院外研究则是指由全美国和根据国家卫生研究院赞助计划而接受资助的某些外国调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 
  尽管司法委员会的报告未就受资助作品的版权法律地位提出明确的意见,但却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国会倾向于对“受委托作品”(commissioned  works)的“受版权保护性”(copyrightability)作出某些限制。但从1976年到现在,在近30年的时间里,由于联邦机构、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和公众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和必要的认识,使得联邦政府资助的作品继续享有版权保护这一现状并未改变。然而,随着联邦政府资助资金数额的不断增加,受资助的有关科学、技术和医药(Science, Technology and Medicine—STM)领域的科研成果及其出版物的数量也迅速增多,其已经并正在对国家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而现行的由联邦行政机关以个案处置的方式解决这类作品版权问题的政策和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萨博向国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用意显然是为了引起立法机关和全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 
 
3.  美国联邦政府科研资金投入和资助情况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支出一路飙升。1976年后,有关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及研究成果的传播和存取在性质和范围上更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科学研究的资助范围和水平。1960年联邦政府的研发经费为89.15亿美元,1976年为202.92亿美元,到2000年增加到696.27美元(参见图一和表一);而由联邦政府承担债务支付给各类学院大学的研发经费则由1981年44.109亿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155.699亿美元(参见表二)。由联邦基金资助完成并发表的研究论文数量也十分惊人,仅以美国国家医药图书馆(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的数据库PubMed[[10]]收录的论文为例,截止到2004年10月26日,该库收录的受联邦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处(Public  Health  Service)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基金资助发表的科学论文数达1,700,712篇(参见表三) 
 
图一:1980-2000年研发经费(单位:十亿美元)
  资料来源:U.S. Census Bureau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1-2005[[11]]
 
表一:1960-2000年研发经费(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U.S. Census Bureau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1-2005[[12]]
 
表二:1981-1999年大学研究经费(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U.S. Census Bureau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1-2005[[13]]
 
表三:PubMed数据库论文受资助类型和数量统计
   
资料来源:Funding Support-2004[[14]]
4.美国学术和图书馆界对现行出版体制的看法
 
  然而,学者和公众似乎并未感到从联邦政府科研基金和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数量大幅增加中获得多少好处。一方面,作为科研论文的主要提供者——图书馆由于预算的持续削减和学术期刊价格的不断飙生而不得不减少订阅量;另一方面,学术刊物的出版者面对日益减少的订阅量和研究论文数量的迅速增加所导致的出版成本不断走高而不得不提高刊物的价格以弥补损失。另外,近十年来在出版界迅速蔓延的兼并浪潮也对前述窘境的出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美国学者马克J 麦凯布(Mark J. McCabe)在给司法部的一份调查报告中写到:“图书馆考虑购买学术刊物的因素一般有两种:价格和预期利用率。为充实和维持其馆藏,大多数图书馆通常根据某一主题期刊的成本与利用比由高到低进行排列,并按此顺序确定预算资金的投向。多年来,由于购书预算和各主题文献利用率的变化,其馆藏也在不断作出相应调整。近十多年来,由于图书馆预算的增加落后于期刊价格的上涨,导致不少图书馆的藏书受到相当程度的损耗。出版者又如何给它们的期刊定价的呢?商业性和非营利性出版者对此有不同的对策。一般说,后者更注重知识的传播,其定价主要是考虑弥补支出;而前者则主要是追求利润。我们的调查结论是,商业出版者出售刊物的价格确实与该出版商的规模大小有关,而兼并的结果导致价格明显上涨。”[[15]]
  2003年6月,信息存取联盟(Information Access Alliance,IAI)在其发表的白皮书中也指出:“通过减少竞争和提高价格的方式,科技和医药和法律类期刊的出版商们正在迫使图书馆削减订阅量并降低公众对研究信息的获取。出版商一方面收获着较高价格带来的利益(尽管订户越来越少);而另一方面,学术研究成果的读者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萎缩。出版商之间的兼并如果继续延续下去,那么,那些并未从出版中获得某种补偿的个体研究人员的作品以及其他没有从出版商那里获得报答的人将会遭受进一步损失。实际上,那些为别人的作品提供发行渠道的出版商为追求自身利润正在阻碍作品的发行。”[[16]]
  另据一份由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ARL)、美国大学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AAU)和高等教育圆桌会议(Pew Higher  Education Roundtable)联合发布的报告称:“从1986到1996年的十年间,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44%,学术专著的成本增加了62%,而学术期刊的成本则飙生了148%。”[[17]]该报告十分明确地将出版商的利润与版权限制以及对存取信息的种种障碍联系起来:“还在商业出版者控制整个出版业以前,要求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者的做法是业界常规。因此,作者并不认为作品的出版会给自己或者所属机构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大多数学者为出版他们的研究成果通常会自愿地——至少在表面上——同意这个不合理的行规。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大学和学院在向教师支付薪水和提供研究所需基础设施等最初费用和成本后,还要被迫为编辑、出版和发行等本应由出版商承担的工作支付昂贵的代价。虽然后部分的开支掩盖了出版的合理成本,但却是出版商获得的利润中增长最快的部分。限制学术信息流动的做法其后果不仅不能抑制价格的上涨,而且也无法禁止商业出版者对已出版的作品的作者——教师利用自己作品所施加的种种限制。” 
  至于多年来争议颇多的“连续出版物价格危机”(serial pricing crisis)现象,一些学者也将其产生的原因归咎于出版商:“由图书馆员所证实的所谓‘连续出版物价格危机’已经困扰我们多年了。尽管商业出版者们对此矢口否认,但现实却最终确认了这样一个共识:商业出版者和不少学术团体的行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而其他各种虚假的原因已被排除,如人所共知的货币波动。”[[18]]
近年来,旨在推动学术作品开放交流的动议相继问世,但似乎效果不大。国外学者最初将阻碍交流的障碍归结为六类:①学术作品数量的增加;②由①而导致的编辑责任和周期缺乏保障;③现行学术交流体系像是一个封闭的中世纪行会,除仅对圈内少数最著名的学者开放外,其他人无法获取学术信息;④独立的学术出版物(independent scholarly publication)被视为另类,其学术质量亦多存疑问;⑤缺乏敦促学者们对开放存取尽快采取行动的紧迫感;⑥缺乏一个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学科的学者和管理者组成的联盟以促进对学术交流体系作出革命性变革。[[19]]
而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ARL)却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指出开放存取目前面临的问题:[[20]]
  在经济方面,迅速上涨的期刊订购价格已严重侵蚀了图书馆、大学和学者为研究和教学所必须的对学术刊物的购买能力。主要表现为:① 1986—2001年期间研究图书馆用于购买连续出版物的经费增加了210%,而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s, CPI)则上涨62%,图书馆花了三倍价钱而实际购得期刊种类增加量不足5%;②1986-2001年期间图书馆为维持馆藏期刊量而不得不削减了9%的图书采购量;按照1986年的采购水平,在过去的15年间研究图书馆少购了90,000册专著;③在电子环境下,图书馆的采访方针已由购买印刷本转变为通过协议获得许可或者购买电子期刊的使用权的模式;④  实力雄厚的大出版商采用捆绑式销售策略将会使众多只出版某些专题期刊的小出版者被淘汰出局。在这种局面下,图书馆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接受大出版商价格昂贵的‘打包’产品而不论自己是否需要,要么停购;⑤市场中可以相抗衡力量的缺乏使得大公司可轻松地从科学期刊的出版中获得丰厚利润。⑥兼并和收购限制了竞争,使原本日趋高走的期刊价格形势更加恶化。 
  在立法和法律方面,几家大出版商除使用许可协议这一手段以保护其出版物内容和利润外,还试图推动立法以扩展对获取版权资料的限制。实际上,出版商们的努力已经奏效。在一些已经生效的联邦法律中就不乏类似的条款: 
  ①为加强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著名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21]]该法专门设立反规避条款,任何人未经版权人同意,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获取受保护之作品内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另外,制造、销售或者提供规避工具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该条款不但限制了公众对以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获取数字作品的权利,而且对图书馆履行保存数字作品和对外提供电子资源服务的职能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②《桑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22]]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该项法律规定:版权的保护期限均在原规定的年限上加二十年。这样,原本到1998年保护期到期后即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依本规定其保护期将自动延长到2018年。该法的这一修改明显是为了保护像迪斯尼(Disney)一类的大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对大量由学者拥有版权的学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则不予考虑。 
  ③  有关数据库的立法。多年来,倡议者一直通过推动数据库立法以图绕过版权法而创设一种新型的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的形式。但如果立法允许出版商对事实性或者不为版权法保护的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数据库设置严格的获取或者使用条件,加上新的技术保护措施,将会使这类数据库受到其所有者的前所未有的控制。 
  ④《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UCITA)。[[23]]该项正在各州审议的法律将允许数字内容的所有者以许可方式授权使用其计算机软件和数字信息产品,此举将使通过减少对数字作品的非协商性许可以排斥版权豁免的做法合法化。尽管目前只有两个州通过了该项法律且其也尚未引起图书馆界和其他消费群体的关注,但其潜在影响不可低估。 
  尽管开放存取面临的障碍众多,但版权限制仍是其中最具实质性的障碍。诚如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所说:“版权和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所发生的变化导致了对版权资料的获取和利用更加有限,限制也更为严格。目前这种情形明显有利于商业利益,限制了为教育和研究目的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24]]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自1976年以来在出版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但联邦研究的资助人却对受其资助而产生的研究成果享有版权这一现状熟视无睹,其对公众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此情况下,包括萨博在内的国会议员和学者们要求对联邦基金的资助方式重新作出评估并明确划定受资助的科学研究的范围就绝非偶然。
 
5.美国联邦科研基金管理机关及其资助方式 
 
  美国联邦政府负责科研项目基金管理和资助的机构主要有两个:国家卫生研究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和国家科学基金会(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 
  5.1.  国家卫生研究院 
  该机构隶属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Human Services)。其职责是:“①推动基础性、创新性发现和革新性研究战略及其应用,以显著提高国家保护和改善国民健康状况的能力;②开发、维护和更新科学的人文和生理资源,以确保国家预防疾病的能力;③扩展医疗和相关科学的知识基础,以提高国家经济福利并保证对研究的公共投资持续高回报;④展示和推动具有最高水准的科学一体化以及公众对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社会责任感。” [[25]]联邦政府对该机构的拨款逐年提高,1938年为46.4万美元,二战后的1946年上升到341.5万美元,而30年后的1976年则提高到23亿美元,2004年又飙升至278.87亿美元。[[26]]在2000年财政年度,其预算的10%用于资助本院内的研究项目,而超过83%的部分则用于资助由全国各地科研人员承接的院外科研项目。该年度其资助的主要方式——研究计划基金(Research  Project  Grants,  PRGs)资助了大约35,000项研究项目。[[27]]该院2000年度预算分成情况见图二。   
 
图二:2000年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项目所占预算百分比示意图[[28]]
 
  对于受NIH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的版权利益,根据NIH资助政策声明(The NIH  Grants Policy Statement, NIHGPS)[[29]]规定,由受资助人自行主张:“除非资助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任何受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产生的出版物、数据和其他版权作品均可享有版权而无须本院批准。” [[30]]对于受国家研究服务奖励基金(National Research Service Awards,  NRSA)资助的项目,该声明中亦有同样规定:“除非本基金资助条件另有规定,受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作者可不经本院资助办公室批准,自行对其源自受资助作品而产生的出版物或者其他类似版权资料的版权问题作出安排。根据一项无版权使用费的、非独占的和不可撤销的许可,联邦政府可复制、翻译、出版、使用、处置或者授权他人为联邦政府目的以前述方式利用这些受资助作品。” [[31]]实际上,国家卫生研究院对受其资助的作者主张对其研究成果的版权采取鼓励的态度:“作为知识共享的一种途径,国家卫生研究院鼓励受资助人就在主要科学期刊上发表受到本院资助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作出安排。受资助人亦可对那些基于本院资助所产生的资料而创作的科技文章或者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张版权。”[[32]]
  该声明引入了总统行政办公室所属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A-11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受资助人及其受让人主张版权利益的范围作出了某些限制:“联邦资助机关保留一项无版税的、非独占的和不可撤销的复制、出版或者为联邦目的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同种方式使用受资助作品的权利。” [[33]]根据该项保留权利,受资助作者或者受让人转让的权益不得大于其所享有的权益;其对作品不拥有完整的和独占的权益。任何试图转让该利益,或者代表出版者、受让人要求作者转让该利益,或者在转让后主张该利益的,将与联邦政府所保留的权利相抵触。但在实践中这一限制条款常常被有关交易方所忽视:“有83%的出版商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虽然只有近9%的作者会接受一项正式许可以作为出版其作品的一种选择。” [[34]]因而人们产生了这样的错觉:似乎作者或者受让人是拥有全部版权权利的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权利;而联邦政府也未能代表公众保护其保留的权利并“勤勉地”行使该权利。 
  5.2.  国家科学基金会 
  该基金会是根据《1950年国家科学基金会法》(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Act  of 1950)[[35]]设立的联邦独立机构,由美国总统在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的24名委员组成的“国家科学委员会”(the National Science Board)负责管理。这24名委员是从在基础科学、医学、社会科学、工程、农业、教育、研究管理和公共事务等领域的有着杰出贡献的人士中挑选出来的。其职能是“发起和资助涉及数学、物理学、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等各领域基础学科的研究、提升科学研究潜力的计划和科学教育计划;发起和资助有关工程系统的基础研究、提升工程研究潜力计划和工程各领域的教育计划;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其他安排(包括研究补助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资助)支持此类科学、工程和教育活动并对该研究对工业发展和公众福利的影响进行评估。”[[36]]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美国国会对该基金的拨款数额逐年大幅提高。1951年拨款仅为20万美元,而到1959年就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329亿美元;1981年又上新台阶,达到10.353亿美元;1990年上升到20.261亿美元;仅仅五年之后,拨款额又突破30亿元,达到32.703亿美元。进入本世纪,增长的幅度更大,周期也更短。2001年为44.599亿美元,2003年为53.693亿美元,2005年估计为57.45亿美元。[[37]]
  5.2.1.  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版权政策 
  基金会资助的研究项目亦分为政府和民间两大部分,其产生的研究成果的版权性质和归属各不相同。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政策指南(NSF Grants Policy Manual, NSFGPM)[[38]]中对获得资助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为保护私人传播和开发的动力,NSF除必须遵守在政府范围内实施的政策或者国际协定的要求外,通常不限制或者不从版权资料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任何部分的收入。”[[39]]该指南还在每项资助合同中设置了标准版权条款: 
  “版权所有权,政府许可。 
  除在资助中或者本节另有规定,受资助人可以拥有或者许可他人拥有各学科作品的版权;受资助人如果同意由其或者其以外的人拥有某一学科作品的版权,联邦政府将根据一项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撤销的和无版权使用费的许可,行使或者受托行使、或者根据版权的规定代表合众国行使在全世界的专有权。然而该项许可不包括向公众销售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者影印本。”[[40]]
  然而,对照该节规定,其内容与《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CFR) [[41]]的规定稍有不同。该汇编有关章节明确规定联邦资助当局保留“无版税的、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许可,为联邦目的复制、出版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受资助产生的作品。[[42]]而该指南却包含了另外的限制性条款,即该联邦资助机构的许可不包括向公众销售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者影印本的权利。 
  5.2.2. A-130号通知 
  总统行政办公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130[[43]]号通知对联邦信息资源的管理作出了规定。该通知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是:“由联邦政府或者为联邦政府创作、采集、加工、传播或者处置的信息。”[[44]]根据这一定义,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属于政府信息的一部分而不论其系由政府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完成抑或由民间机构或者人员完成。如果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资助机构与受资助人达成的有关受资助而产生的“信息”的版权利益的合同条款中,则首先应明确有关研究活动是否构成通知所规定的“信息活动”。[[45]]如适用,则NIH和NSF的现行做法与其明示的要求不符。美国商务部首席法律顾问安德鲁J平卡斯(Andrew J. Pincus)在向国会作证时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我认为,与其在由政府直接产生的信息和主要由政府资助的信息之间划定明确的界限,不如把关注的焦点放在资金的来源上。凡由公共资金资助产生的信息应一视同仁,而不考虑产生信息的手段或者媒介”。[[46]]
6.《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的内容 
  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向众议院提交了第2613号法案,该法案全文如下: 
  本法案,为修改美国法典第17编、排除对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产生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并使其由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制定和通过成为法律。 
  第一节  简称 
  本法可引称为“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 
  第二节  制定理由 
  国会认为—— 
  (1)合众国政府基于以下目的和信仰对基础研究进行资助——在研究中产生的新思维和新发现将会改善合众国和全世界人民的生活和福祉。 
  (2)为了合众国国民的利益,合众国政府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而可以被免费获取。 
  (3)合众国政府每年投入450亿美元用于支持对公共利益产生新知识的科学和医学研究。 
  (4)互联网络不仅为每个科学家和医师迅速地获取信息和使用并以此增进社会公益,而且使每一个人在家里、在学校或者在图书馆通过互联网络获取信息。 
  (5)合众国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属于合众国的每一个人,而且应当对其免费开放。 
  第三节  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作品的版权地位 
  (a)资助协议——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5节被修正为: 
  (1)删除“版权”一节并插入“(a)一般规定——版权”和, 
  (2)尾部增加如下内容:“(b)联邦资助的作品: 
  (1)一般规定——将本编规定的不适用版权保护的任何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所产生的作品范围扩展到与根据本节第(2)项规定的联邦机构缔结的资助协议所产生的作品。 
  (2)资助协议条款——任何与主要受联邦政府资助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签订资助协议的联邦部门或者机构均应在协议中包含如下条款并申明:本编项下之任何根据协议进行研究所产生的作品不适用版权保护。 
  (3)规章——缔结本节第(2)项规定之协议的各联邦部门或者机构应发布规章以实施该项规定。 
  (4)定义——本节所用‘资助协议’一词是指任何联邦机构与受联邦政府资助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合同、授予或者合作协议。该术语包括任何转让、当事人更换或者为履行该种研究所缔结的任何类型的转包合同。” 
  (b)生效日期——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本小节(a)项所作修正适用于任何资助协议(规定于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5节b款第4项下,该项已经本节a小节增补)。 
  第4节  国会观点 
  国会认为,任何签订资助协议(规定于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5节b款第4项下,该项已经本节a小节增补)的联邦部门和机构应尽一切努力推动和支持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使根据协议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其出版后能够为科学团体、私营部门、医师和公众自由和便捷地获取。 
 
  与以往国会大多数法案相比,该法言简意赅,寥寥不足千字,却画龙点睛般地提出了一个触动美国版权制度基石的重大问题——扩大版权法中有关“政府作品”的适用范围——任何根据与联邦政府达成的协议并主要受其资助而产生的科学研究作品不适用版权保护,公众可以免费获取这类作品。该法案一经提出,立刻受到美国社会不同方面和不同利益集团的关注并引发了激烈争论。 
 
  6.1.  出版业界的反应 
  6.1.1.  出版商 
  意料之中是,商业性出版者强烈反对该法案,毕竟,大出版商们是作者转让版权的直接受益者。《科学家》杂志的一篇文章这样写到:“出版者们认为,如无版权保护,那么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作品创作动机将受到损害,而此点也正与法案作者的目的背道而驰。美国出版者联合会负责法律和政府事务的副主席阿伦?阿德勒说,该法案规定得如此广泛以至于其不仅适用于科学研究,而且适用于对某一大众科学图书或者肯?伯恩斯的文献记录片所作研究的二次描述。此举将使那些打算撰写该类图书或者文献的人望而却步。”[[47]]
  一些出版商也对科学技术和医药(STM)作品向广大公众开放存取的必要性表示质疑。前Elsevier主席德克?哈克(DerkHaank)就曾说:“资料应当为其所需要的人获得。当我谈及是何人需要资料时,我所指的并不是公众。因为我们在此谈论的是科学信息、医学专家的信息,是研究机构的人想要使用和需要这类资料。”[[48]]  现任Elsevier副总裁彼得?博尔曼(PieterBolman)对哈克的观点表示赞同:“一般说来,这些都是内容很深奥的资料,并不是写给公众看的。”[[49]]
  与Elsevier领导人对待开放存取断然拒绝的态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公众冷静和平和的思考。纽约时报刊载的一篇评论中写到:“应当承认,我们当中的许多人并不是大量使用自由存取去接触新的发明,特别是物理学。但这与医学研究成果的自由存取不能相提并论。网络中就有民间秘方,但很难对其结果的可靠性作出判断。同样,在某些情形下,医师也很难查到纳税人所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公共图书馆将有助于改变这一切。科学期刊的出版者自然对此表示怀疑,但真正的试验结果将使这一设想日臻成熟。”[[50]]
  当然,并非所有出版商都反对萨博的提案。例如,作为生物医学和临床医学杂志的主要出版者“生物和医药中心”(BioMed Central)[[51]]即对开放存取持支持态度(目前该中心出版的开放存取期刊达100余种)。 
  6.1.2.  非商业性出版者 
  非商业性出版机构包括大学出版社、各类专业和学术团体。这类机构对法案均持消极态度,他们认为萨博的提案是对开放存取的一种误导。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是洛克菲勒大学出版社(The  Rockefeller  University  Press)副社长米海尔J赫尔德(Michael J. Held)的观点:“萨博的立法将迫使科学(出版物)的出版者接受科学公共图书馆的开放存取模式,因为只要我们出版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资料,那么这些资料除该馆外其他人亦可获得,并且他们一旦获得我们的在线和印刷版资料亦可将其再版或者为该目的以任何形式再次出版。随后任何人可将其张贴于任何一个开放存取的网站上;商业性出版者也会声称在一处可集中获得大量资料而采取同样的做法,这显然有利于图书馆员。那么出版者依靠适当的商业模式所要追求的动机和价值是什么呢?难道就是科学公共图书馆目前正在做的慷慨大方的贡献吗?萨博的立法草案实际上是意图颠覆有关保护作者作品的立法,如版权法。本社将继续主张版权以防止第三方或者商业性组织对资料的滥用。作为这种责任的一部分,我们代表作者的利益处理有关许可事宜。但我们仍允许作者以任何目的不受限制地使用其自己的作品,并且我们鼓励他们将他们文章的PDF文档张贴在其所属大学的网站上。美国政府支持研究和有关研究的写作,就像其资助获得专利的研究成果一样。按我的理解,除作品系由政府机构完成而该作品可被认为是受雇于政府并由政府保留版权等情形外,美国政府并不因其提供资金资助而拥有信息成果的所有权。因此,我很难想象,如果允许该类作品自由传播,那么对于资助资金一部分来自政府、其他部分分别来自大学和私人基金的作品,类似萨博立法一样的法律将如何操作?另外,对于由外国政府等多方资金资助的经常性合作项目又如何处置呢?”[[52]]
  附属于非营利性科研协会的出版者在对于萨博法案的立场上则处境尴尬。一方面他们要求研究成果能够为社团成员方便地获取,另一方面他们又依赖订阅的收入来支持协会的工作。正如美国实验生物学协会联合会(Federation of American Societies for Experimental  Biology, FASEB)的观点:“该法案威胁要消灭现行的科学出版阵地,这将损害依靠出版收入以支持从事其他专业活动的科学社团组织的利益。众议院第2613号法案否认科学家及其出版者的版权保护,这将在不降低科学出版成本的情况下极大地减少出版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出版过程中所要求的众多环节(原稿的评审、编辑、存档)是必须的。同时我们也认为版权对于科学文献提供了重要保护。没有这种保护,不论是营利性抑或非营利性出版者均无法继续提供这些服务。”[[53]]
  6.2.  大专院校的反应 
  以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全国州立大学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Universities)、赠地学院(land-grant colleges)[[54]]和美国社区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Colleges) 为代表的美国大学界对萨博的法案反应平淡,其中只有美国大学协会于2004年2月发表了一则声明。与大学出版者对待法案的态度类似,美国大学协会承认其与法案确立的原则在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立场,但其似乎更关心法案会怎样影响它的经营模式及对研究成果的下游利用。因此,要排除对由大学产生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则更为不易。此点从大学协会常务副主席John  Vaughn的一篇略带情绪的声明中即可体会到。他说:“在一个可操作的模式出现以前,谈放弃版权为时尚早,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有秩序的过渡。”[[55]]
  目前美国大学协会对萨博法案的正式立场反映在该会主席尼尔斯?哈塞尔莫(Nils  Hasselmo)于2003年7月18日致萨博的一封信中。信中指出:“美国大学协会强烈支持我们对该项立法的目的所作的理解:即提高对由联邦基金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的开放存取度。但我们同时认为,否认联邦基金资助的研究出版物享有的版权保护——该法案所含的首要措施,不仅不能达到法案的立法目的,而且将被证明对国家的研究事业——您已经为之作出很大帮助的——是十分有害的。鉴于此,美国大学协会必须反对该法案。……  我们对失去版权保护的现存出版框架所将要面临的严重损害表示关注。那将减少而非扩展研究成果的传播并也会中断正在进行的有关改善学术出版制度的种种努力。版权保护是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且对维持出版过程中其他一些评价方面——不仅包括研究成果的最初发表,而且包括其后衍生作品的编辑和发行以及对必须保存的科学记录的归档整理——都是十分重要的。”[[56]]
  6.3.  作者和研究人员的看法 
  作者对法案确立的版权政策的心态是复杂的。他们同时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最初他们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又是版权的所有者。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版权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他们通过对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许可使用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他们也需要在同行和公众面前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树立自己的学术形象以便获得更多的科研机会。而这种形象的积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其以往作品的知名度。诚如国家卫生研究院所指出的:“科学事业的性质具有历史的和学术的两种属性,而非瞬间的或者孤立的。说其具有历史性,是因其建立在——尽管有时是缓慢的——以往著作的基础上和知识与信息的延续上。说其具有学术性,是因为今天的科学探索是复杂的,需要不同领域研究人员的协作。”[[57]]
  《科学家》杂志曾引用美国杜肯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尔姆?赖希曼(Jerome  Reichman)的话说:“(萨博法案)出发点是好的,但它似乎是想用一个过于简单的方案去解决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法案揭示的最大危险也许是科学家们对其已出版作品的控制有可能比在现行科学出版模式下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 [[58]]赖希曼是站在作者的立场上讲这番话的。很显然,如果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对版权利益的保护,那么作者的确将失去对其作品日后传播的某些控制。但在现行科学出版体制下,作者又实际拥有多大限制权呢?作为实践中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如果作者想要出版他的作品,他就必须将其版权转让给出版者。在许多情形下,特别是商业性出版者已经控制大部分科学期刊的出版业务的情况下,作者必须向其转让其作品的全部版权。至于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由于美国版权法不承认人身权益因而对这些权益并未直接规定,因此,法案对美国版权法第105节的修正并不会对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利产生进一步影响。 
  另一个需要指出的问题是抄袭。《科学家》杂志同一篇文章在论及此问题时指出,出版者认为版权所有制将使其能够保护其作品免于抄袭。用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hysiological Society)执行编辑玛格丽特?赖克(Margaret Reich)的话说:“萨博法案将会削弱科学家们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权利。我担心的是法案将导致作品对所有人免费开放。”[[59]]其实,作者、研究和教育人员对抄袭问题也极为关切。但是此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建立某种使用机制而非转让版权中的经济方面的权益,毕竟抄袭与版权是两个内容迥异的概念。试想,某人可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将一个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早期作品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加以再现而“抄袭”之;或者在未经版权持有者授权或者由于作者的宽容等情况下以侵犯版权的方式非抄袭地再现作品。美国北卡罗南纳州大学图书馆在其网站“抄袭指南”(Plagiarism  Tutorial)中对两者的区别作了简洁明了说明:“未经许可和不署作者姓名大量引用作品构成侵权和抄袭。同样,未经许可但标明作者姓名而大量引用作品内容不构成抄袭,但仍是侵犯版权的行为。相反地,经许可大量复制作品但不注明作者姓名的行为构成抄袭但却不侵犯版权。”[[60]]
  对于作者来说,评价其发表于科学期刊上论文的价值主要看该论文被同行引用的次数,即同行的认知度,而并非是其从出版者那里获得的报酬数量。诚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Robert K. Merton)所说:“科学属于公众而非私有知识。科学家们只有使其作品得到出版,其对社会的贡献方可显现出来;也只有当其作品因此成为科学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他们才能真正地提出作品属于他们的主张,因为该主张只能建立在同行们对这些贡献认可的基础之上。富有创造性的科学家的最伟大的抱负是创作出此类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利用和最适于评价其价值而受到同行科学家们愈加尊敬的作品。”[[61]]
  6.4.  图书馆界的反应 
  萨博法案出台后,美国图书馆界的主要学术团体如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AALL)[[62]]和研究图书馆学会(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ARL)[[63]]均表示支持该法案;美国图书馆学会(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64]]还将该法案列入年度版权议题加以讨论。首先站出来对该法案表示支持的是“科学公共图书馆”(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65]]——一个自称是“致力于使世界科学和医学文献对公众免费开放的由科学家和医师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该组织在其网站主页上声称“互联网和电子出版方式的出现促成了科学公共图书馆的创立。该馆全文收录了任何已出版的研究论文和数据,世界各地的任何人均可免费获取这些资料。直接地和无限制地获取科学思想、方法、结果和结论将加速科学和医学的进步并将使公众更直接地受惠于研究成果。”针对萨博法案的立法必要性,PLoS指出:“现行科学出版的封闭体系将出版者的狭隘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极大地削减了每年由美国纳税人投向科学和医学研究的500多亿美元的价值。”[[66]]PLoS共同创始人迈克尔?B?艾森(MichaelB. Eisen)进一步指出:“对任何一个否认由其所纳税款资助的研究成果可以免费获取的纳税人和否认免费和无障碍地对科学和医学赖以进步的研究发现予以共享的说法简直就是一种恶意诽谤。”[[67]]
  萨博法案也获得了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的明确支持。因为法律和政务类信息的自由获取与科研成果的开放存取具有类似之处。该会驻华盛顿办事处代表罗伯特L奥克利(Robert L.  Oakley)在2003年8月18日致萨博的信中说:“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感谢您提出的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案。本会认为,信息使用者的权利和版权所有者和许可者之间的合理的平衡对信息的自由流动是至关重要的;版权政策不能削弱美国政府促使图书馆和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共享和通过包括借阅和互联网在内的对公众开放的能力。多年来,本会一直为扩大公众对法律和政府信息的开放存取作出不懈努力。尽管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并不直接包括对法律资料的开放存取,但我们与您在对联邦资助的研究,包括科学、技术和医学信息的开放存取问题上存有共同利益。我们尤其认为,由纳税人资助产生的信息资源应当对公众开放,而不应当受到不适当的版权限制。基于此点,我们支持众议院第2613号法案并赞赏您为唤起国会和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所作的努力。”[[68]]
  研究图书馆学会和学术出版与资源联盟(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 SPARC)[[69]]于2003年8月6日发表联合声明,对科学公共图书馆的努力和萨博法案所确立的目标表示支持。该声明说:“研究图书馆学会和学术出版与资源联盟支持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及时、持续和可靠的开放存取并鼓励为采取最有效的战略以达成此目标所进行的广泛讨论。通过开放存取我们可以免费地借助公共网络获取那些由不期待金钱报酬的研究人员和学者们赠送给出版者的著作和资料。为保证我们社会中那些对健康和福利至关重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开放存取是一个有效途径。我们双方均表示将履行在2002年2月签署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时所作的承诺。研究图书馆学会制定的有关版权和学术交流计划的战略规划已将开放存取列为优先目标。……科学家们主张用纳税人金钱从事的研究,其成果应为纳税人自由获取。开放存取概念是基于联邦资助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知识和促进新发现以造福于整个社会这一信念的。对于医生、研究人员和那些未参加任何学术团体和远离图书馆而不能订阅价格昂贵的期刊和数据库的公众个人来说,能够方便地获取新知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开放存取广泛和及时地获取这些研究成果对于纳税人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些理由,我们支持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实行开放存取的原则。为达此目的,有关建议已相继出台,其中包括最近国会议员萨博提出的立法。该立法要求将联邦资助的成果置于公有领域。我们欢迎该立法为公众讨论这些重要问题提供了一个平台。”[[70]]
  美国医学图书馆学会对该法案的立法意图表示支持,但对达此目的所要采取的措施表示关切。该会主席Patricia L. Thibodeau在2003年7月30日致萨博的信中说:“我们欢迎您适时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强烈支持我们对法案的目的——联邦资助的科学研究信息应当为每一个美国人方便地获取——所作的理解。然而,我们对该立法有可能无意识地颠覆现行版权法对作者作品保护的做法所产生的后果深表关切。将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将有利于对研究发现的开放存取,但其也会对涉及支持新产品开发和医治病人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应用等技术转让活动构成潜在影响。1980年The Bayh-Dole Act将保护联邦基金资助的科学发现并使之商业化的责任赋予了大学,该法也促成了多个曾造福于社会的由学术团体、政府和产业部门之间展开的成功合作。”[[71]]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对萨博法案的立法目的基本持赞同态度,而对开放存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则因各自利益上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7.美国国会对开放存取的态度 
 
  美国国会对国家卫生研究院提高对纳税人资助的研究项目的开放存取程度的做法表示支持。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在提请国会批准《2005财政年度劳动、卫生和公共服务、教育和有关机构拨款法案》(FY2005 Labor,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Education, and  Related Agencies Appropriations Bill)[[72]]的报告中指出:“研究成果的获取——本委员会对公众不能充分地获取由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研究报告和数据的情况深表关切。这种状况由于科学刊物征订价格的不断提高而进一步恶化,这与为研究支付经费的美国纳税人所追求的最佳利益的愿望背道而驰。本委员会注意到有关通过国家医学图书馆维护的数字图书馆——PubMed  Central  (PMC),获取由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研究成果的文章及其增补资料全文的提议。本委员会支持该提议并建议国家卫生研究院制定一项政策,从2005财政年度起开始实施,要求所有接受国家卫生研究院转让或者依合同而受其资助的研究成果,如其被列入国家医学图书馆PubMed出版名录中的科学刊物接受并发表,其原稿均应向PMC提供一份完整的电子版副本。根据该提议,国家医学图书馆应即着手使这些成果,连同有关增补资料,在其出版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者在由国家卫生研究院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出版成本后,应立即为公众自由地或者持续地获取。‘出版成本’包括出版者承担的各项费用,如彩色印刷和刊印费或者数字发行费等。本委员会已指示国家卫生研究院于2004年12月1日以前就其如何实施该项政策,包括如何确保国家卫生研究院受资助人的权利保留——如果必要的话,许可其文章被PMC收录并允许该文献被公众适当利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73]]
  其后,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在审议2006年拨款法案时分别于2005年6月21日和7月14日发表报告,对NIH实施的开放存取政策表示关注,并要求NIH就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向两院提交报告。[[74]]从两院的报告看,两院均对开放存取政策所追求的目标表示支持,但比较而言,参议院由于受到院外出版商游说活动的影响,态度比较谨慎;而众议院似乎热情更高一些,态度也比较积极。例如,2005年6月,美国化学学会(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ACS)就曾游说国会要求削减对NIH所属的免费数据库PubChem的经费支持,声称该数据库提供的开放存取式服务对该学会价格高昂的化学文摘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当月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即对该学会的要求予以拒绝,仅仅表示将敦促NIH与化学学会进行合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75]]
 
8.NIH关于开放存取的政策 
 
  根据众议院拨款委员会有关NIH应就受其资助的研究成果向公众开放存取事项制定一项政策的要求,NIH于2004年9月3日正式公布了其首件有关开放存取的政策草案——《NIH提高对研究信息开放存取政策草案》(Proposed NIH Policy on Enhanced Public  Access to NIH Research Information)。[[76]]随后,该草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全文刊载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上,征求公众和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该草案“要求所有受NIH基金部分或者全部资助的研究人员应在其成果最终定稿被接受出版时向NIH提交一份该成果的电子文档;自该成果发表之日起6个月后或者更短的时间——如果出版者同意的话,通过PMC向公众免费开放。如果出版者提出要求,被收录于PMC中的作者最终出版文稿将通过对出版者电子数据库的适当链接而被出版者的最终文本所取代。” 在为期两个月的公示期间,NIH通过互联网共收到社会各界反映6千余条,除10%的电子邮件因技术原因无法阅读外,其余有效邮件中同意的占到66%,而持反对意见的仅为22%。在反馈的意见中尽管一些人认为6个月的等待期应当缩短,但多数人认为  “这是一个合理的妥协”。也有人主张该等待期应为12个月或者更长一些,因为该期限是目前期刊界提供免费和延时的全文获取服务的通行模式。 
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NIH于2005年2月3日正式公布了其最终的开放存取政策——《NIH提高对资助研究成果存档出版物的开放存取政策》(Policy on  Enhancing Public Access to Archived Publications Resulting from NIH-Funded Research)。[[77]]该政策规定,自2005年5月2日起,由NIH承担直接费用、全部或者部分受其资助的学者将被要求向NIH国家医药图书馆所属的PubMed  Central (PMC)提交一份其研究成果被接受出版的最后文稿的电子版。作者的最终文稿被限定为已被期刊接受出版的最终版本,该版本包括所有在出版过程中经同行评议所作的修改;作者可自行决定其文稿通过PMC向公众开放的时间。NIH要求并热忱鼓励作者尽快通过PMC发布其文稿以便公众获取(在出版者最终出版的日期12个月内)。与最初的草案相比,该政策最重要的变化是在确定通过PMC向公众开放其最终文稿的时间问题上赋予作者更大的选择余地,将原草案中规定的6个月滞后期延长至12个月。从该政策执行的情况看,效果令人鼓舞。据NIH统计,自2005年5月2日该政策实施起至9月2日止的4个月中,PMC共收到49位作者提交的对公众开放存取论文348篇。[[78]]
 
9.  开放存取的替代解决方案 
 
  除前述从立法上就受政府科研基金资助的作品的开放存取作出规定外,近年来一些学术团体和个人也在探讨在现行版权制度框架下解决开放存取版权问题的其他替代方法。 
  9.1.  作者保留作品版权——《贝塞斯达原则》 
  2003年4月11日,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查维查斯的霍华休斯医学研究所(Howard  Hughes Medical Institute)举行的开放存取出版会议一致通过了《贝塞斯达原则》。该文件在其“开放存取出版物定义”中提出了一种作者保留其作品版权的开放存取模式: 
  ①作者或者版权持有人授予所有使用者一项免费的、不可撤销的、全球性的永久使用权,许可使用者为任何负责任之目的,以任何数字媒介形式复制、利用、发行、传播和公开展示作品及创作和发行其衍生作品。但该使用应以适当方式指明作者身份且该使用权应系为个人利用而少量印制该作品。 
  ②该作品的完整版及其所有补充资料,包括前述许可的副本,在其初版后即立刻被以符合适当标准的电子版格式存放于至少一个以上的在线知识库中,该知识库系为寻求开放存取、自由发行、相互利用和长期保存之目的而由某个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知名组织所支持和维护。   
  如果一个作品符合上述两个标准,该作品即被认为是开放存取出版物。 
  9.2.  作者仅保留精神权利——《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 
  2001年12月1—2日,开放社会协会(Open  Society  Institute-OSI)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倡议召开了一次小型会议,来自许多国家的出版界、图书馆界、著名学术团体、大学和基金会的代表就如何加快推进各学术领域研究作品通过互联网络无障碍获取的国际努力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于2002年2月12日由16位与会者签署了会议成果文件——《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该文件对开放存取的含义作了如下表述:“那些应当通过在线自由获取的文献是指学者将其展现在世人面前而不期待获得报酬的作品。这类文献主要包括作者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文章,但也包括学者希望在网上刊载以供评论或者提示同行注意某项重要研究成果的任何未经评议的预印本。获取该类文献的程度、范围和方式多种多样。我们认为,以‘开放存取’方式获取这类文献,是通过公共互联网络自由获取,即许可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发行、打印、检索或者链接这些文章的全文,抓取这些文章编制索引,作为软件的数据,或者以其他合法目的使用这些文献,而无任何金钱、法律或者技术方面的障碍,除非该文献系与互联网络自身不可分离。唯一有关复制和发行的限制和版权在此领域的唯一作用,是作者拥有的对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和对其作品的适当承认及援引之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布达佩斯动议将作者的版权利益限制在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精神权利内。与贝塞斯达原则相比,由于该原则承认版权中某些有限的经济权利,而美国版权法中并未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因此布达佩斯动议上述有关版权问题的表述,似乎更接近萨博议员的法案。 
  9.3.  立法保留政府某些权利 
  政府根据立法代表公共利益行使作品所有者的某些权利。这种由政府保留版权利益的做法在前述OMB A-110号通知和联邦政府规章中已有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致使这些权利并未得到政府的有效履行而常常受到出版商的侵犯。[[79]]因此,必须从立法上规定足够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联邦政府所享有的这一权利,如规定任何试图转移版权损害政府保留权益的行为无效。另外,根据这一保留权利由政府采取适当步骤使作品对公众永久开放。为达此目的,可立法规定将政府享有的权益转移给某个从事开放存取发行模式的信誉良好的非营利性组织处存放,该转移和随后发生的传播将会被认为是出于政府目的。这样,政府和作者将共同拥有该项版权利益。作为共有人之一,作者拥有充分权利使用该作品,但其向第三方转移作品的权利将受到另一方共有人——政府的限制。如果政府保留作品的非专有权益,则作者只可就该作品发放一项非专有许可。该规则将允许作者选择刊物以发表其作品,当然是以非专有的方式,即其不能同意任何含有专有许可的合同条款。当一个出版商或者受让人在其出版物中使用该作品时,他将无权限制第三方对该作品的复制或者发行。 
  9.4.  作者保留版权,但禁止全部转让 
允许作者保留版权,但禁止其转让专有许可或者向出版商转移其全部版权利益。该建议系一个由作者组成的受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资助的工作组于1998年推荐提出的。该建议指出:“资助研究的联邦机构应当推荐(或者甚至要求)作为资助的一个条件,受那些机构资助的描述研究的文章或者著作的版权属于作者。该作者可随后给予希望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一项内容广泛的非专有许可,允许出版者以传统或者电子版形式使用该作品从事增值型出版业务。作者因此保留非正式地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服务器直接与同行相互交流。该许可如允许出版者将作品收入其自己的汇编作品,如美国物理学会刊物——《物理评论》的在线文库或者其他尚待发明的传播模式中时,必须仔细推敲。作为作品出版的一个条件,出版者可请求或者要求作者在以后所有张贴的文稿中将该出版物作为正式参考文献加以援引。”[[80]]
以上围绕美国版权法中“政府作品”的范围、受联邦政府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版权问题、有关开放存取的三个国际文件分别介绍了美国国会、联邦政府的做法和学术机构及学者观点,但从前述有关开放存取的立法和学术团体的动议看,其所涉及的仅仅是科学研究活动所产生的作品和资料,而并未对由作者享有完整版权的其他种类的作品的开放存取问题提出某种适宜的解决方案。对图书馆来说,科研成果的开放存取固然十分重要,因为它为图书馆解决因“价格危机”所导致的科学出版物订购数量日益萎缩的难题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从公众的需求看,如果图书馆能以开放存取的方式大量提供除科研成果以外的其他信息,这将是图书馆服务职能中最具实质意义的进步之一,也是开放存取运动的生命力所在。近年来,国际上出现的“创作共用”授权模式为在现行版权法律框架下实现版权所品的自由获取提供了一种选择。 
 
10.  创作共用 
 
  2001年,在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支持下,以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辛( Lawrence Lessig)为首的一批精通于网络法律、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艺术创作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成立了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81]]该组织的宗旨是“向作者和艺术家们提供一系列灵活的保护和自由,在传统的‘版权所有’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自愿的‘保留部分权利’的版权制度。”希冀在当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日趋严格的环境下,通过建立合理的、有弹性的授权机制,突破法律对创作及其成果传播的限制。为实现这一目标,该组织采取“以私人权利来创造公共资源”,[[82]]并参考自由软件(Free / Open Source Software—FOSS)的授权方式,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创作共用授权条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以下简称为CClicense),供创作者选择适用。 
  2002年12月,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第一个授权模式计划,提供一系列公共授权条款供公众免费使用。根据作者对他人利用其作品的不同要求,Creative  Commons对CClicense条款设定了四种授权使用模式(见表五),再由作者依据不同情况,排列组合出11  种授权方式(见表六),作者可视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这四种模式[[83]]分别是: 
 
表五:CC license授权模式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之下,被授权人可以复制、传播、公开展示和公开演出被授权的作品;可以数字形式进行公开演出,并在不改动作品的情况下,将作品转为其他种类的格式。与此相对应,被授权人有义务遵守这些条款的规定,在每一份复制品上贴附原版权声明,为每一件复制品提供授权条款的链结;被授权人不得改变任何授权条款的内容、亦不得设置任何技术障碍限制其他被授权人对该作品的合法使用。若被授权人希望从事该授权条款所限制的行为,须另行申请授权人许可。 
 
表六:十一种授权条款     
  由上面介绍可以看出,创作共用授权条款并不否认作者享有的版权。在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该条款对版权所含的权利作了分解。分解后,作者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部分权利,而转让其他一些权利。因此,CC  license的实质是鼓励作者根据作品的情况和本人的意愿,选择授权许可方式,通过保留一部分权利,以实现其作品为更多的用户使用和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以一句“所有权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笼统代之。 
 
11.  开放存取——图书馆的对策 
 
  自开放存取运动兴起以来,国际图书馆界一直以一种欣喜的眼光关注着它的发展,毕竟,开放存取为图书馆破解面临的学术期刊定价日益攀高而图书馆经费日趋紧张的窘境提供了一个现实而又有效的途径。2004年2月24日国际图联发表了《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关于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开放存取声明》(IFL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to  Scholarly Literature and Research Documentation),[[84]]这是国际图联代表国际图书馆界对开放存取运动的正式表态。该声明全文如下: 
 
  “国际图联(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承诺:根据《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致力于保障全人类尽可能广泛地获取信息的努力。 
  国际图联认识到,各领域研究的发现、争论、阐述和应用将推动人类进步、可持续发展和福祉。在学术研究和交流过程中,经同行评议的科学文献是其至关重要的部分,它由一系列研究资料,包括预印本、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记录所支撑。 
  国际图联声明,世界范围的图书馆网络和信息服务提供获取过去、现在和未来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的途径,保证其储存,帮助用户发现和利用;提供教育计划帮助用户培育终生文化素养。 
  国际图联确信,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广泛的开放存取对认识我们的世界和探询解决全球性挑战的方案,尤其是缩小信息获取的不平等是至关重要的。开放存取保证学术交流体系的完整,该体系将确保所有研究和学术成果为实现无限制地考察和与之相关的详述或者辩驳之目的而永久获得。 
  国际图联认为,作者、编辑者、出版者、图书馆和机构在所有与研究的记载和传播有关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图联倡议采用如下开放存取原则以保证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的尽可能广泛地为公众所获取: 
  1.  承认和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特别是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采用有效的同行评议方法以保证学术文献的质量而不问其出版模式。 
  3.  坚决反对对源自研究和学术活动产生的出版物进行任何带有官方性、商业性和机构性审查。 
  4.  在法律规定的版权保护期限届满时继承进入公共领域的所有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该保护期应限制在合理期间内,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无技术和其他约束的限制,以保证研究人员和普通公众在保护期内便捷地获取。 
  5.  通过确保处于劣势地位的研究人员和学者的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的出版物质量,保证发展中国家研究人员和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士有效和有支付能力的获取等方式,促使各种消除信息获取不平等措施的实行。 
  6.  支持有关开发可持续的开放存取出版模式的各种合作努力和包括诸如消除合同障碍等鼓励措施,使作者可免费利用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 
  7.  建立法律、合同和技术机制使所有学术文献和研究资料得以保存和永久获取,确保其可使用性和真实性。” 
 
  2005年6月17日,加拿大图书馆协会(Canadian Library Association)亦发表了《开放存取决议案》(A  resolution on Open Access),[85]宣布该会将尽可能快地实施开放存取有关动议。 
  但欣喜之余,图书馆界似乎更应冷静下来考虑在现行版权制度框架下如何借助开放存取模式更好地实现图书馆的服务职能以及开放存取运动对自己带来的种种挑战。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图书馆作为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机构,对促进社会进步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当今世界日趋严格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图书馆建立在原有传统出版物基础上所享有的少得可怜的权利(如合理使用)也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而愈发萎缩,因此,开放存取为图书馆冲破现存版权制度的禁锢、借助信息和网络技术推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为广大公众无障碍获取和利用、实现国际图联在《格拉斯哥宣言》[[86]]中所宣示的信息自由获取和传播这一人类的基本权利将产生积极影响。图书馆界应当抓住这一机遇,以广大读者和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积极参与并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进程。 
  从开放存取运动发展现状和趋势上看,笔者以为,图书馆界可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逐步推动现行版权制度的变革和开放存取文献信息种类的扩大,并最终实现信息资源开放的、无障碍的、全球范围的自由存取。 
  第一,支持并积极参与有关信息开放存取的国际和国内立法活动,通过积极而有效的民间宣传活动,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公众关注开放存取运动对科学知识的创作和传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关注现行版权制度对作者和出版者权利的过度保护对人类文化传播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呼吁国际图书馆界积极参与开放存取运动的进程,关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图书馆职能和服务模式提出的挑战;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关注数字作品的出现及其网络传播对现行版权法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适时提出修改现行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作为第一步,应建议立法机关明确规定由国家科研基金资助且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属于公共产品,其内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过开放式科研成果论文数据库和互联网络向公众免费开放。关于此点,美国国会议员萨博的开放存取议案和NIH有关政策为科研文献的开放存取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借鉴。从理论上说,受政府资助的科学文献信息对公众免费开放存取有着较扎实的法理基础和较强的公众认同感。公众有权要求免费获得受其所纳税款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公众不需要、也不应当对这些科研产品支付双重的费用。 
  第二,对于非由政府基金资助的作品,鼓励作者采用“创作共用”授权条款,通过与使用者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方式,许可公众在尊重作者人格权利的基础上为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非商业性目的而免费使用、传播其作品,尽可能扩大知识的传播途径和范围。图书馆应充分利用其在资金、技术、网络环境、文献编目和读者用户群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设立专门的开放存取数据库,并为作者和用户提供中介服务。 
  第三,积极呼吁和推动有关立法,改变现行科研文献条块分割、分散收藏的状况,确立国家科研图书馆特别是国家图书馆为开放存取文献储存馆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图书馆内设立国家科研文献专藏文库(数据库),依照出版物缴存法规,明确规定所有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和论文应当向国家图书馆免费缴存经同行评议的最终出版文稿的电子文档,使国家图书馆成为国家科研文献的永久保存地和最终查询地,确保国家科学典籍的整体安全和永世利用。 
 
12.结束语 
 
  自1709年英国议会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87]]Statute of Anne)[[88]]以来,版权保护制度已经走过了近300年历史。但是,面对信息革命的兴起特别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臻成熟,现行的建立在传统印刷体出版物基础之上的版权保护制度已显得力不从心;其所具有的作品保护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正随着互联网络的出现和普及而受到挑战。作品通过网络低廉复制和全球性快速传播一方面为作者广泛传播自己的思想或者研究成果提供了一条捷径,另一方面也增大了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人控制自己作品及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难度。在此情况下,是将现行版权保护制度全部照搬到网络领域为作品设置更多更严格的保护措施,还是顺应网络发展的潮流,创设与其相适应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为作品和知识的传播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这是摆在立法者、图书馆、出版者、作者和公众面前一个现实而又需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开放存取为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 
                  本文刊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年第4期


[[1]]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 at http://www.soros.org/openaccess/read.shtml (查询于2005-07-02)
[[2]]Bethesda Principles, at http://www.biomedcentral.com/openaccess/bethesda/ (查询于2005-07-02)
[[3]]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http://www.zim.mpg.de/openaccess-berlin/berlindeclaration.html (查询于2005-07-02)
[[4]]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 , H. R. 2613, 108th Cong. (2003) (to amend Title 17, United States code and to exclude from copyright protection works resulting from scientific research substantially fund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z?c108:H.R.2613: (查询于2005-07-02)
[[5]]《1976年版权法》中译本见http://www.ipcnn.com/d434.htm (查询于2005-07-02)
[[6]]Printing Act of1895, H. R. 2650, 53rd Cong. (1893-1895)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public printing and binding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public documents, approved January 12, 1895), Ch. 23, 52, 28 Stat. 601 (1895).
[[7]]CopyrightAct of 1909, (ch. 320, 8, 35 Stat. 1075). (§8. Copyright not to subsist in works in public domain, or published prior to July 1, 1909, and not already copyrighted, or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publication by Government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No copyright shall subsist …in any public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or any reprint, in whole or in part, thereof. http://www.kasunic.com/1909_act.htm#a8 (查询于2005-07-02)
[[8]]The House Report on 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H. R. Rep. No. 94-1476, at 59 (1976) http://ipmall.info/hosted_resources/lipa/copyrights/The%20House%20Report%20on%20the%20Copyright%20Act%20of%201976%201.pdf (查询于2005-07-02)
[[9]]568 F. Supp. 416 (M.D. Tenn. 1983); 762 F. 2d 1011; 1985 U.S. App. LEXIS 14535.
[[11]]Section 16,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67-795. U.S. Census Bureau,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1-2005. ,,http://www.census.gov/prod/2002pubs/01statab/science.pdf (查询于2005-07-10)
[[12]]同上注.
[[13]]同上注.
[[14]]Statistics: Funding Support – 2004. Bibliographic Services Division, U.S.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http://www.nlm.nih.gov/bsd/funding_support_2004.html (查询于2005-07-10)
[[15]]Mark J. McCabe,Assistant Professor of Economics, 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The Impact of Publisher Mergers on Journal Prices: A Preliminary Report, ARL Newsl., Oct. 1998, at http://www.arl.org/newsltr/200/mccabe.html (查询于2005-07-11)
[[16]]Thomas M. Susman, David J. Carter, & the Information Access Alliance, Publisher Mergers: A Consumer-Based Approach to Antitrust Analysis, June 2003, at http://www.informationaccess.org/WhitePaperV2Final.pdf (查询于2005-07-11)
[[17]]Policy Perspectives, Co-sponsored by 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 and the Pew Higher Education Roundtable, To Publish and Perish, Special Issue March 1998, Volume 7,Number4. at http://www.arl.org/scomm/pew/pewrept.html (查询于2005-07-11)
[[18]]Jean-Claude Guedon, In Oldenburg’s Long Shadow: Librarians, Research Scientists, Publishers, and the Control of Scientific Publishing, Creating the Digital Future: Proceedings of the 138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May 23-25, 2001), at http://www.arl.org/arl/proceedings/138/guedon.html (查询于2005-07-12)
[[19]]Mike Sosteric, At the Speed of Thought: Pursuing Non-Commercial Alternatives to Scholarly Communication, ARL Newsl, Oct. 1998, at http://www.arl.org/newsltr/200/sosteric.html#1 (查询于2005-07-13)
[[20]]What Obstacles Limit Access,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Issues in Scholarly Communication: Open Access, http://www.arl.org/scomm/open_access/framing.html#obstacles (查询于2005-07-13)
[[21]]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Pub. L. 105-304, Oct. 28, 1998, 112 Stat. 2860, at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05_cong_public_laws&docid=f:publ304.105.pdf  (查询于2005-07-13)
[[22]]Sec. 1201. Circumven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Pub. L. 105-298, title I, Oct. 27, 1998, 112 Stat. 2827, at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05_cong_public_laws&docid=f:publ298.105.pdf (查询于2005-07-13)
[[23]]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last revisions or amendments completed year 2002), Official Site,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Drafts of Uniform and Model Acts, at http://www.law.upenn.edu/bll/ulc/ucita/2002final.htm .1996年美国开始修订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第二编,增订UCC2B编,以规范“信息”或“提供信息服务”的授权。UCC2B后更名为《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成为UCC的一部份。该法于1999年7月29日在美国统一州法国家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Uniform State Law, NCCUSL)与美国法律研究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第108届年会中通过。 中译本见互联法网, http://www.hlfw.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155  (查询于2005-07-15)
[[24]]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y, Issues in Scholarly Communication: Open Access, at http://www.arl.org/scomm/open_access/ (查询于2005-07-15)
[[25]]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Almanac, at http://www.nih.gov/about/almanac/ (查询于2005-07-16)
[[26]]The NIH Almanac-Appropriations, at http://www.nih.gov/about/almanac/appropriations/part2.htm (查询于2005-07-6)
[[27]]Setting Research Priorities at 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at http://www.nih.gov/about/researchpriorities.htm#funds (查询于2005-07-19)
[[28]]同上注.
[[29]]NIH Grants Policy Statement (Rev. 03/01), effective for all NIH grants and cooperative agreements with budget periods beginning on ro after December 1, 2003, at http://grants.nih.gov/grants/policy/nihgps_2003/nihgps_2003.pdf  (查询于2005-07-20)
[[30]]Rights in Data (Publication and Copyrighting), at page 114, NIH Grants Policy Statement.
[[31]]Copyright, at p182, NIH Grants Policy Statement.
[[32]]同注30.
[[33]](a) 36 Intangible Property, Circular A-110 (Revised 11/19/93, as further amended 9/30/99). At http://www.whitehouse.gov/omb/circulars/a110/a110.html#36 (查询于2005-07-21)
[[34]]Authors’ Rights, Scholarly Publishing Practice: the ALPSP report on academic journal publisher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in online publishing, at http://www.alpsp.org/news/sppsummary0603.pdf (查询于2005-07-21)
[[35]]Pub. L. No. 81-507, 64 Stat.139[codified as amended at 42 U.S.C.1861(2000)], at http://uscode.house.gov/download/pls/42C16.txt (查询于2005-07-21)
[[36]]42 U.S.C. 1862 (a) (1)(2000)
[[37]]NSF By Account, at http://dellweb.bfa.nsf.gov/NSFHist.htm (查询于2005-07-21)
[[38]]NSF, Grants Policy Manual (NSF 05-131) (July 2005), at http://www.nsf.gov/pubs/manuals/gpm05_131/gpm05_131.pdf  (查询于2005-07-25)
[[39]]section 732.1 Rights to Copyrightable Materials (b). 同上注.
[[40]]section 732.2 StandardCopyrightable Material Clause (b). 同上注.
[[41]]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at http://www.gpoaccess.gov/cfr/index.html .
[[42]]45 C. F. R. 602.34 (2004), (Title 45, Public Welfare, Chapter VI-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Section 602, Uniform AdministrativeRequirements for Grants and Cooperative Agreements to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602.34 Copyrights), at http://www.access.gpo.gov/nara/cfr/waisidx_04/45cfrv3_04.html#601 (查询于2005-07-25)
[[43]]OMB Circular No. A-130, Revised (Transmittal Memorandum No. 4), at http://www.whitehouse.gov/omb/circulars/a130/a130trans4.html#13 (查询于2005-07-28)
[[44]]section 6, definitions (h), OMB Circular No. A-130. 同上注.
[[45]]section 4, Applicability and Scope (a): The policies in this Circular apply to the information activities of all agencie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同上注.
[[46]]Statement of Andrew J.Pincus, GeneralCounsel,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Telecommunications, Trad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ttee on Commerce,U.S.House Representatives concerning H.R. 1858, the "Consumer and Investor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of 1999",15 June 1999. at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dcom/olia/hr1858.htm (查询于2005-07-28)
[[47]]Catherine Zandonella, Sabo Bill Assessed: Proposed US open-lawcould create more problems than it solves, The Scientist (July 16, 2003), at http://www.the-scientist.com/news/20030716/04 (查询于2005-08-02)
[[48]]Miriam A. Drake, Free Public Access to Science-Will It Happen?Information Today (July 7, 2003), at http://www.infotoday.com/newsbreaks/nb030707-2.shtml  (查询于2005-08-02)
[[49]]Rick Weiss, A Fight for Free Access to Medical Research Online PlanChallenges Publishers’ Dominance, Washington Post, Aug. 5, 2003, at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ac2/wp-dyn?pagename=article&contentId=A19104-2003Aug4?Found=true (查询于2005-08-02)
[[50]]NY Times Editorial on 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Research(Aug.7,2003), at http://www.library.yale.edu/~llicense/ListArchives/0308/msg00024.html (查询于2005-08-02)
[[51]]BioMed Central, at http://www.biomedcentral.com/  (查询于2005-08-02)
[[52]]Michael J. Held, Proposed Legislation Supports an Untested Publishing Model, 162 J. Cell Biology 171 (2003), at http://www.jcb.org/cgi/reprint/jcb.200307018v1.pdf (查询于2005-08-03)
[[53]]Letter From Robert D. Wells, President, Federation of American Societies for Experimental Biology, to Rep. Martin Olav Sabo on July 23, 2003, at http://www.faseb.org/opar/news/docs/sabo.pdf  (查询于2005-08-03)
[[54]]赠地学院系根据1862年7月2日美国总统林肯签署的《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Act of 1862 Donating Lands for Colleges of Agriculture and MechanicArts)而设立的。该法规定,把联邦公有土地按各州在国会众参两院的席位,每席拨给3万英亩土地,用以出售筹集资金。各州应在5年内用出卖土地的资金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知识”的学院。法律文本见http://www.oardc.ohio-state.edu/www/morrill.html (查询于2005-08-03)
[[55]]Catherine Zandonella, Sabo Bill Assessed: Proposed US open-law could create more problems than it solves.
[[56]]Letter from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AAU, to Rep. Martin Olav Saboon July 18, 2003, at http://www.aau.edu/intellect/sabo7.18.03.pdf  (查询于2005-08-05)
[[57]]The Nature of Scientific Enterprise Today, Setting Research Priorities at 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at http://www.nih.gov/about/researchpriorities.htm (查询于2005-08-05)
[[58]]Catherine Zandonella, Sabo Bill Assessed: Proposed US open-law could create more problems than it solves.
[[59]]同上注.
[[60]]Nor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 Tutorial Series, Plagiarism, What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plagiarism? at http://www.lib.ncsu.edu/scc/tutorial/plagiarism/versus.html (查询于2005-08-15)
[[61]]Robert K. Merton, Citation Indexing-Its Theory and Application inScience, Technology, and Humanities, at http://www.garfield.library.upenn.edu/cifwd.html (查询于2005-08-15)
[[62]]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http://www.aallnet.org/ (查询于2005-08-15)
[[63]]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http://www.arl.org/ (查询于2005-08-15)
[[64]]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http://www.ala.org/ (查询于2005-08-15)
[[65]]The PLoS is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of scientists and physicianscommitted to making the world’s scientific and medical literature a freelyavailable public resource. http://www.plos.org/ (查询于2005-08-05)
[[66]]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Acts to Increase Public Access toScientific Research; New Bill Will Ensure Public Access to Federally FundedResearch Results. Press Release, June 26, 2003, at http://www.plos.org/news/announce_wings.html (查询于2005-08-05)
[[67]]同上注.
[[68]]Letter of Robert L. Oakley, Washington Affairs Representative,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to Rep. Sabo, August 18, 2003, at http://www.ll.georgetown.edu/aallwash/lt081820031.html (查询于2005-08-15)
[[69]]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 http://www.arl.org/sparc  (查询于2005-08-15)
[[70]]ARL and SPARC Support Open Access to 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 August 6, 2003, at http://www.arl.org/arl/pr/open_access_support.html (查询于2005-08-15)
[[71]]MLA Letter to Representative Martin Sabo (D-MN) regarding H.R.2613: Public Access to Science Act, July 30, 2003, at http://www.mlanet.org/government/info_access/mla_letter_sabo.html (查询于2005-08-15)
[[72]]Division F—Departments of Labor,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andEducation, and Related Agencies Appropriations Act, 2005, ConsolidatedAppropriations Act, 2005, H.R. 4818, Public Law 108-447, at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08_cong_public_laws&docid=f:publ447.108 (查询于2005-08-19)
[[73]]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House Report 108-636, Departments ofLabor,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and Education, and Related AgenciesAppropriation Bill, at http://thomas.loc.gov/cgi-bin/cpquery/?&db_id=cp108&r_n=hr636.108&sel=TOC_338641&  (查询于2005-08-19)
[[74]]House Report 109-143, June 21, 2005 (House appropriations bill for 2006), at http://thomas.loc.gov/cgi-bin/cpquery/T?&report=hr143&dbname=cp109 (查询于2005-08-22)
Senate Report 109-103, July 14, 2005 (Senate appropriations bill for 2006), at http://thomas.loc.gov/cgi-bin/cpquery/T?&report=sr103&dbname=cp109 (查询于2005-08-22)
[[75]]House Report 109-143, Departments of Labor, Health and HumanServices, and Education, and Related Agencies Appropriation Bill, 2006, at http://thomas.loc.gov/cgi-bin/cpquery/R?cp109:FLD010:@1(hr143) (查询于2005-08-22)
[[76]]NOT-OD-04-064, Enhanced Public Access to NIH Research Information, Sept. 3, 2004, at http://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04-064.html  (查询于2005-08-25)
[[77]]NOT-OD-05-022, Policy On Enhancing Public Access to ArchivedPublications Resulting from NIH-Funded Research, at http://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05-022.html (查询于2005-08-26)
[[78]]NIH Manuscript Submission Statistics, at http://nihms.nih.gov/  (查询于2005-09-16)
[[79]]“有83%的出版商仍要求作者移交版权,尽管只有9%的作者会以此作为交换而接受一项正式许可以出版其作品。”参见JohnCox & Laura Cox, Executive Summary, in Scholarly Publishing Practice: TheALPSP Report on Academic Journal Publisher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in OnlinePublishing, at http://www.alpsp.org/news/sppsummary0603.pdf (查询于2005-10-08)
[[80]]Steven Bachrach et 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o Should OwnScientific Papers? 281 Science 1459-60 (1998), at http://www.sciencemag.org/cgi/content/full/281/5382/1459 (查询于2005-10-08)
[[81]]Creative Commons, at http://creativecommons.org/ (查询于2005-10-10)
[[82]]“We use private rights to create public goods”,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history (查询于2005-10-11)
[[83]]Choosing a License, at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licenses (查询于2005-10-11)
[[84]]IFL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to Scholarly Literature and Research Documentation, at http://www.ifla.org/V/cdoc/open-access04.html (查询于2005-10-13)
[[85]]A Resolution on Open Access, Canadian Library Association, June 17,2005, at https://mx2.arl.org/Lists/SPARC-OAForum/Message/2017.html (查询于2005-10-15)
[[86]]《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中译本,http://www.ifla.org/faife/policy/iflastat/gldeclar-cn.pdf (查询于2005-10-18)
[[87]]《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郑成思:知识产权的起源,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6757 (查询于2005-10-12)
[[88]]《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 Statute of Anne, 8 Anne, c. 19, at http://www.copyrighthistory.com/anne.html (查询于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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