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信息资源
法律信息服务
数字信息检索
数字技术发展
专业网站建设
澳门法律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信息研究 > 数字技术发展
数字技术发展
暂无下载资料

 网络时代律师发展新趋向
            王永强 点击量:276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网络时代法律知识、律师经验的公开和易得,使得律师贬值;而信息的透明化使得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选择范围更加广泛、监督也更加便利,这将带来律师业的一系列变化。新、老律师代际更替速度加快。年轻律师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跨区域办案成为常态,网络效应使得法律业务资源进一步向“知名律师”与中心城市转移。低端律师将被市场所淘汰,村镇律师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为了应对这种变化,未来的律师应坚持法律知识专家化、业务生态高端化、工作方式信息化、执业视野国际化和执业行为规范化的道路。
【关键字】
律师;法律服务;自我规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与人类生活的深度对接,网络时代不可逆转地宣告了她的到来。网络时代对人类社会、经济、文化、政治以至于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等方方面面的影响是如此地深刻。法律以及运用法律进行服务的律师自然难以“独善其身”,律师将大规模地运用网络技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年轻律师的需要。而许多传统的法律业务可以利用电脑程序与网络自行处理。“客户与消费者意识到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不能增值,将使许多从事普通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丢掉饭碗”对于这种情形,早在1995年理查德。萨斯坎 RichardSusskind 就战略性地进行了警示。对于这种根本性变革,只有为数不多的律师对此作出了回应,有些依然故我的律师还在拼命希望信息技术的出现只是一场噩梦,很快就可躲过去,我不相信他们能够躲过去。

    一、网络时代法律知识 律师经验的公开和易得带来律师的贬值

    律师本质上为法律服务者,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传统律师的存在价值大体在于此。

    由于法律知识的丰富性、复杂性,对其全面、系统的掌握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在美国要获取律师执照,须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再进入法学院学习三年,并通过艰难的律师考试。我国法学院众多,大量的法科学子在四年本科学习后,还须通过号称“天下第一难考”的国家司法考试,方可拿到进入律师行业的资格。律师的经验与技能需要长期的积累与锻炼,在不断的总结中得到提高 ,为行外人士难以企及。因此,传统律师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对法律知识、律师经验与技能的垄断,垄断性越强,则价值越高。

    然而,网络时代正在并将加速地打破这种垄断。法律知识全面公开,各种类型的网站源源不断地将法律法规、政策、法律解释的文本公之于众。甚至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标配”,各种案例纷纷上网,各种关于案件的新闻报道、深度分析成为每天门户网站的头条。案件判决书上网率成为判决公开的重要考核因素。专家的学术论文、著作也可以免费或者以极低的成本阅读、下载;而类似于维基百科这样的网站,已经悄然无声地打破了“大英百科全书”这样的知识垄断。毫无疑问,维基百科的崛起把《大英百科全书》打了个措手不及。

    搜索技术的高度发达,进一步使得法律知识变得易得。 在GOOGLE或者百度面前,已经没有什么是不可知的了。通过搜索,不仅我们能够获得与我们搜索相关的网页;而且这些网页通过先进的排名算法,已经将我们最需要的信息排在了第一页,供我们分享。下一步的搜索将会是什么样的?我们只能名之以“完美搜索”的称号,谁也还说不上什么才叫完美搜索。按照GOOGLE创始人之一的拉里。 佩奇所言,就像一个智能人“是一个掌握了世界全部知识的图书管理员”,她不仅可以概括用户搜索主题的主要观点和趋势,形成报告供用户参考,还可以拥有完美记忆,知道用户已经阅读过哪些资料?甚至可以区分文件和人,建议用户去请教某个人或者阅读某个文件以获取完美答案。

    曾经以为,律师经验和技能是个体性体验的结果,难以通过网络获取。但网络的交互性正在挑战和改变这种观点,网络博客中存在大量介绍律师处理案件的经验性的文字,而如果你有兴趣 可以与博主通过网络继续探讨、沟通;为了吸引点击率或者通过网络获得业务线索,律师网站通常都设有BBS或者“在线咨询”栏目。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免费的午餐。能够通过网络找到的法律文书的写作模板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律事务中的所需。一个正准备离婚的女子,没有去寻求律师的帮助,而是在网络上下载一份《离婚起诉书》进行简单修改后提交给了法院。一位公司员工在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在相关专业网站的指导下准好了大部分该公司去美国上市的法律文书。

    (网络)让我们不但可以更快捷地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且还打破了传统的权威人士。因为他们不能再坚持让我们不得不求助于他们了。传统律师赖以自傲与生存的法律知识、律师经验与技能都在受到不同程度的网络冲击。法律知识不再垄断,经验与技能不再神秘,律师的贬值来得如此自然而迅猛。

    二、网络时代信息透明化带来律师执业的新挑战

    传统律师是神秘的,《律师法》禁止律师做广告。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律师的业务水平,既往业绩、职业道德表现甚至姓名、联系方式等成为当事人的“稀缺资源”。当事人委托律师,更多依靠小范围的口口相传或者通过“熟人圈子”进行搜寻。自由与公开是网络的天性,网络使得法律知识与律师的信息变得透明;而这种透明化的信息给传统律师带来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律师名片曾经是律师们最有效的营销工具;但是在不久的将来,律师名片可能消失,或者其存在的价值仅仅在于印在名片下沿的HTTP: WWW。

    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由于知识的碎片化,当事人虽然没有经过法学的系统训练;但是其对某个或某些法律问题通过网络所掌握的知识可能远远超过一个普通律师。在当事人看似无意的咨询中,他、她已经将面前的律师称了一个“重量”,当事人寻找律师不再盲目 无措,而变得精准化。目标律师的专业特长、既往业绩、行业声誉、毕业院校、文凭高低等,在网络基本可以得到答案。当事人的选择范围也扩大了,外地的尤其是大城市的律师网络化水平更高,往往也成为当事人的选择对象、选择对的;而不是近的,会成为网络时代当事人的重要原则。

    网络时代信息透明化给律师带来的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当事人对律师执业过程中职业道德的监督力的加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律师业发展时间短、法律服务市场不完善,律师在执业中的失范行为很常见;但是在传统社会中,当事人笼罩在律师的所谓权威、专业的雾霭中,对这些失范行为难以觉察。即使发觉了“由于投诉、维权的艰难”也大多理性地选择了放弃。然而,网络时代这一切将根本性改变。 首先,当事人在网络的帮助下快速觉醒。以收费为例,当事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找到“律师收费办法”进而检视自己聘请的律师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私自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其次,当事人维权的渠道变得通畅起来,针对律师的失范行为,各地律协以及司法部门的律师管理处均在相关网站公布了投诉电话、网上投诉栏目、投诉邮箱等。网络舆论监督尤其强大。被网络曝光的律师不仅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更为严重的是将被钉上“网络耻辱柱”任何人都可以搜索到相关报道,阅读并对之进行评论,甚至在若干年之后。最后,当事人的监督成本大大下降,相对于传统的千辛万苦上门投诉,网络舆论监督或通过网络进行投诉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

    三、网络时代我国律师业的新变化

    由于网络时代对律师业的冲击与挑战,我国律师业的某些变化在所难免。

    首先,律师界新老代际更替加快。老一代律师在网络技术面前显得“笨手笨脚”而加速其被市场淘汰的进程。这种“笨手笨脚”并非仅仅指老一代律师在电脑键盘面前的手足无措和对电子邮件的坚决抵制。更多的是指他们由于不精通电脑和网络操作,难以通过信息化技术去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难以运用信息化技术去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而对于一些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比如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更是怯于接近。

    其次,竞争加剧。年轻律师的成长之路将更加艰难。老一代律师的加快退出,并不代表就是年轻律师的更多机会。相反,年轻律师由于资历浅、经验不足、社会资源缺乏等原因,优质的法律业务资源离他们更加遥远,利益最大化的当事人将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去获取目标律师的信息 ,但年轻律师在网络行走的痕迹并不多见;而那些经验更丰富、有着更多网络曝光率的成熟律师,很快就吸引了当事人的目光,并轻易地将案源摘走。

    第三,跨区域办案成为常态。网络效应使得法律业务资源进一步向“知名律师”与中心城市转移,低端律师将被市场所淘汰,“村镇律师”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低端律师”这里包含从事低端业务的草根律师,也包括中国曾经大量存在的“黑律师、关系律师”,他们没有律师资格 ,依恃一些粗浅的法律知识和某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从事律师业务。他们对外以律师自居,以此欺骗当事人,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追求法外手段;甚至与一些司法人员勾结“枉法裁判”。在网络时代,他们的“非律师”身份变得难以掩盖,而网络舆论监督的巨大压力,也使得司法人员不再敢于颠倒黑白。

    有些律师怀着美好的理想走向广大的农村,希望能够开辟出一片法律服务的广阔天地;然而这种理想必然被现实击得七零八落,网络的发展在其中也将发挥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农村的法律纠纷大抵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基本无法通过法律解决的。比如环保问题、土地权属争议。第二种是基本无需通过法律解决的。比如邻里纠纷,更多的是武力解决或者内部调停。第三种是可以也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但是由于成本高昂,村民因为缺乏对律师服务的“有效购买力”而选择其他更加符合“习惯法”的解决途径。最后剩下的一部分,如果真是“优质资源”,当事人会倾向于委托城市的“大律师”;而对于一些平常的法律纠纷,网络的普法效应足以指点他们的出路。

    四、我国律师(业)的救赎

    由于传统法律服务中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律师对当事人的侵害。如超标准收费、或者不负责任。在网络的透明聚焦面前,律师需要赎罪,规范执业行为。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律师业的新的竞争规则,律师需要自强以自救。理查德.萨斯坎 Richard Susskind大胆预测了法律模型的转变,可以在我国律师实施救赎时带来某些启发。

    结合以上法律模型转变的情况,总体上来看我国律师的救赎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 法律知识专家化。网络时代的律师,应属于专家化的类型。虽然大量日常化、简单的可以借助法律信息系统或软件处理的法律事务不再需要律师的参与;但“商业生活与法律的性质决定了专家律师在信息社会仍然大有可为”,理查德.萨斯坎 RichardSusskind认为“具有复杂性、价值较高,在社会上具有重要作用的工作仍将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以传统的一对一咨询方式提供其判断、经验和学识”。

    专家化的律师能够运用其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高超的商业运营能力,敏感地发现法律事务中的风险与机遇;尤其是当网络上的芸芸大众提供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见是如此的一致,但事实上却有损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时候。专家化的律师能够适时地站出来挑战网络观点,或者“证实利害关系人所处的境况远非简单地提供常规化的法律指南所能解决的”,因为“要创造一种包罗万象 完美无缺的法律信息系统是不可能的”。“电脑”代替不了“人脑”,但要求这个“人脑”足够“专家”。

    专家化的律师应该是专业化的。没有任何律师可以在所有法律专业中成为专家。拥有优质法律业务的当事人对律师筛选的重要原则就是“高度专业化的分工”,要找相关专业领域最优秀的、最成功的律师。网络已经给大家提供了这样的筛选机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专业领域都需要专家,都能够产生专家,从这个角度来讲,每一个法律专业领域都是存在专家化律师的生存空间的。

    第二 业务生态高端化。在法律服务生态链中,低端生态不可避免地为网络所取代。未来的成功律师,唯一的选择是高端化。什么是高端化的律师业务?判断的基本标准有三个:复杂、创新、高附加值。 复杂的事务,网络无法给出答案。复杂的事务也许是许多简单法律关系的叠加,但是没有经历法学系统化学习和训练的当事人,即使网络已经将所有“原料”提供了,他们还是无法做成精美的大餐。创新也是高端律师的必要素养。在今天这个充满竞争的世界,对于客户来说,能够以充满想象力的崭新方式来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再好不过的。创新需要律师富有经验并充满想象力,这是普通律师以及网络无法具备的。同时,高端业务的重要考评依据是高附加值,高端律师的价值在于其经验与智慧、在于其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实施之。因此,其所从事的业务必然是高附加值的,能够为客户创造出巨大价值的同时,带给自己高昂的收入。

    高端业务还往往与新领域的开拓相关联,法律服务市场同样遵循供求定律。一个新的领域被开发出来,这个市场往往被开拓者所占领,巨大的转移成本也阻碍了其他律师的快速进入;此时如果存在相关市场的刚性需求,其业务往往成为高端业务的代表。电子商务法律服务的市场事实上还没有被开拓出来,将会成为网络时代法律服务的“金矿”。

    第三,工作方式信息化。信息化的工作方式已经越来越普及,信息化代表的是新的生产力,大大节约律师的成本。对于日常的法律顾问工作而言,依靠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工具基本可以解决。文件的传送不再是一个物理空间的过程,通过电子工具可以在瞬间完成。纸质时代的物理限制应该被彻底打破,虚拟律师事务所的问世,是律师工作方式信息化发展的极致表现;但还不是全部。网络庭审在将来的普及将标示着律师工作中最后一块领地也成为信息化的“俘奴”。

    第四,执业视野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旅途已经走了很远;但是真正让地球变成一个村落的 是互联网。虽然由于政府管制的原因,全球范围内彻底的互联尚且没有能够实现,但是网络的自由必将越来越多地冲破管制的樊篱。在高端律师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具有了国际的因素,不同国家的律师在解决商业问题时的法律思维和方法也日益趋同。

    第五,执业行为规范化。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行业,其手中的工具是神圣的法律。律师不应成为那个为人们所愤恨的拿着高昂收入,私底下却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极度自私的群体。网络让信息透明起来,失范的行为在网络面前无处藏身。在网络时代能够真正成功的律师,必然是行为高度规范化的律师。因为这种规范化的“美德”会通过网络快速传送。当然,哪怕是一个极小的失范行为,也可能被网络无限制放大,从而可能让一个怀有侥幸心理的律师毁于一旦。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