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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检察信息孤岛”到“四统一”
            陈英芳 点击量:2450
    

    10年前,计算机在检察院还是“稀缺品”,如今,全国检察机关局域网建成率已达95.7%,专线网覆盖率达93.3%,联入检察专线网的终端近20万台。而在检察信息化进程迅猛推进的同时,“信息孤岛”愈来愈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一困扰,“四统一”成为检察系统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

    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下,网络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推动了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在这样的大形势下,检察机关围绕使用计算机技术所进行的信息化建设也获得了快速发展,网络在各项检察业务中日益体现出了实时、高效、科学管理的优势。

    在2009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从实施科技强检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检察信息化工作要坚持“四统一”的基本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软件长期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确定了应用软件“大统一”的思路,勾勒出科技强检的未来发展蓝图。

    一、检察信息统一化是大势所趋

    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信息统一化都是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科技强检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信息化建设又是科技强检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手工作业向办公自动化的转变中,强化信息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又一次革命,代表着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信息网络统一化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世界各国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大量实践,为检察信息统一化提供了技术支持与借鉴示例。目前,各国检察部门都把利用信息技术改进传统管理方式看作新世纪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研究、分析不同法律制度背景下信息统一化的先进经验,寻找到适合的具体技术,检察工作统一化机制是检察一体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具体展开。

    建设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统一化机制,要在政治层面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法律层面遵循宪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工作层面贯彻检察机关的整体性、统一性原则。检察权的地方化、利益化、部门化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检察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大化,实行检察工作统一化机制,可使检察系统内部保持整体性、一致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使法律监督更具刚性。另外,检察工作统一化机制强调检察系统内部的上下统一、横向合作,在行使检察职能时注入系统论、控制论的管理因素,有利于统一行使检察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效率。

    二、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

    实行检察统一化管理机制时,应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并组建一个独立、专门的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机构,上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对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各个法律监督职能部门进行案件流程的动态跟踪和信息整合,并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持着程序上的信息关联,形成检察长、检委会、检察业务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上下联运、左右贯通的管理,集业务管理、监督、考核于一身,改变以往业务管理各自为政、难于协调的松散型管理模式,将“职务犯罪检察监督”、“刑事犯罪检察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等所有案件集中由检察业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便于检察长、检委会把握全局。

    与此同时,加强规范化管理是检察信息统一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首先,按照高检院制定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建设原则,对网络进行统一有效的的安全、维护管理。

    其次是检察信息的共享,一种是在安全状态下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公布,另外一种是在内部网的信息发布。在对外网络中,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秘密、案件机密和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要把检察机关一个时期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重大案件予以公布,使人民群众能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成绩,并通过有效途径参与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交互式流动,能够实现组织内部及组织外的监督机制。信息的交互式流动、执法公开和透明会消除公众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干警与内部组织的信息结构“壁垒”,通过信息的反馈和汇集可以自发地产生互为监督的机制,这种机制时刻提醒决策者和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案件管理流程,运用最大的理性进行决策和依法办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检察机关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透明的“阳光服务”,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既提高了自身案件质量,又提高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

    再次,在内部网络管理中,要充分利用人员分级与网络加密技术,将检察机关各级人员按业务工作不同分类,并设立其对应的管理权限,通过网络加密系统,进行信息控制、管理和数据保护。比如:将人员分为检察管理层、检察官、检察事务人员三个层级,其中检察管理层部分是核心,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形成金字塔型管理架构,实现分级使用,各行其责。

    四是引进人才,加大检察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计算机普遍应用层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的工作实际使其比较注重法律专业人才的引进,而技术人才特别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缺乏。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要把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列入计划,对引进的专门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以跟上发展的步伐,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检察业务培训,使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切合实际,成为复合型人才。

    同时,要在系统内经常组织一些针对检察技术应用的专项培训,及时更新软件应用和网络知识,培养广大检察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培养一批自己的“土专家”,更好地将网络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为科技强检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相关保障必不可少

    建立健全保障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实行检察工作统一化机制的重要保障。其中,检务督察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有效遏制检察权滥用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而建立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之一。检务督察制度具有督察机构的独立性、督察权力的权威性和督察内容的广泛性等特点,建议在制度具体化、组织严密化、形式多样化、操作规范化、权责明确化等方面加以改进。当前,高检院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规定颁布,无疑对进一步深化检务督察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检察信息统一化机制有着重大意义。另外,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也是实行检察工作统一化机制的力量源泉。

    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检察资源是进行检察信息统一化网络建设的最大动因,也是最基本的功能。在其背后,还会对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的变革,乃至检察理念、检察制度的变革产生深远影响。例如,网络化的强大效能强调团队协作、资源整合,其工作方式必然逐步从以往更多依赖个体工作方式向依靠团队的智慧转变,倡导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电子文档带来证据制度的变革;通过网络进行的工作程序流转的科学化设置,会促使机关优化职能,切实提高公众形象等等。

    从目前实际来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就各机关的局域网建设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建设得好,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要好;另外,在已建成局域网的单位,有的还存在利用率不高、缺少运用技能等实际情况。因此,建立统一、完整的检察信息一体化还需长期规划,各级检察机关也要予以充分重视,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加快检察工作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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