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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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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及URP应用
            邹永辉 点击量:2683
【摘要】
本文围绕着如何有效地进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展开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理论与应用研究。首先,分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提出信息化的下一步目标及实现目标需要解决的困难与问题;并针对目前应用软件存在相对独立、没有统一的访问接口、没有统一的设计标准等问题,提出URP解决方案,并介绍了URP的组成和阐述了URP的实施原则。
    

    引言:

    信息化已成为当前世界发展的主流。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技术已渗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在政务管理方面,也得到了充分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和长效发展机制。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当前发展大趋势的号角,努力探索信息化建设的方式方法,走在了发展的潮头。2007年,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会议研究形成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思路、目标和重点。自此,各级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更是你追我赶,下了大功夫,花了大气力,也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可以说,当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是令人瞩目的。当然,人民法院在探索信息化建设道路的同时,因没有站在整体的高度,也走了许多的歪路,走入了许多的误区,使信息化建设工作做了许多无用功。因此,我们一定要积极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来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

    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信息化程度已初具成效。

    (一)、各级法院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

    以湖南法院为例,三级法院均成立了以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建设办公室,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息化建设的制度,去年又制定《湖南法院系统2011年至2013年信息化建设规划》,对湖南三级法院信息化建设今后三年的发展作了具体规划,明确了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硬件设施配备已比较完备

    全国四级法院专网已互联,包括内网、视频会议及内部电话,各级法院均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传真电话以及一系列多媒体设备,已运行电子邮件服务器、门户服务器、应用服务器以及服务器托管、应用托管等服务。有条件的法院还运行了案件查询平台、多媒证据展示平台及远程提审系统。

    (三)、应用软件已初具规模

    各级法院已普遍开通法院内部网站及互联网网站,及时公布对外信息。使用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系统,案件统计系统、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等一系列应用软件,有条件的法院已使用了案件查询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网上立案系统。这些软件的应用,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向“科技强院、科学司法”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已比较齐全

    近几年来,各级法院纷纷招录专业技术人员来专门从事信息化建设工作。以娄底法院系统为例,近五年来,两级法院都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并对两级法院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为两级法院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下一步目标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取得的良好成绩,特别是硬件系统方面的成绩,为人民法院信息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并逐步向IDC整体解决方案方向发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下一步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进行。

    (一)、便民利民,诉讼快捷

    人民法院信息化的最终目标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所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围绕便民利民,高效诉讼的目标来进行,主要是要开通远程立案系统、远程提审系统、电子签章系统、案件查询系统,并对这些应用系统功能进行强化,对系统安全进行充分考虑。这样,当事人不管身处何地,都可以进行立案、参加诉讼、查询案件情况、领取裁判文书,诉讼将变得像网上购物般方便快捷。

    (二)、资源共享,互通互管

    法院间应高度互联,资源充分共享。一是硬件系统的共享,当事人可以通过远程法院的终端设备打印裁判文书,实施电子签章,查询案件情况等。二是信息数据的共享,各法院的信息数据应进行整合,分别存储在多台服务器中,各法院互相管理。三是应用系统的共享,在有些法院实施的应用,如果具有在全国法院系统实施的可行性,应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实行,其他法院不必另行开发,应尽可能在全国法院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做到资源、资金的优化配置。

    (三)、智能集中,应用完善

    各应用系统智能化应用高度集中。一是法院各种应用软件系统功能强大、扩展功能强大。比如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它能实现远程立案、远程提审、证据展示、自动庭审笔录、视频记录与点播、电子签章、归档、文书送达等一系列功能。二是各应用软件接口有统一的标准,远程调解与审判相统一,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与审判流程相统一以及各种应用软件均相互兼容。

    (四)、改革创新,形成特色

    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和优势,在新的形势和技术条件下,加强改革和创新,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迅速完善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为中心的应用系统设计,迅速在全国法院系统普及使用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迅速形成人民法院自己的信息化特色。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要实现信息化的目标,人民法院信息建设目前还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信息化的发展

    经费不足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通病,特别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当地经济和政府财政的影响尤为严重。这些法院目前信息化最基本的资金都无法保证,硬件配置不齐全,使有些应用在全国推广成为空谈,使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二)、整体思路缺失给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严重浪费

    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套整体思路,特别是应用软件配置方面,各法院自行购买或开发适用于本法院的应用软件,这将是一种最大的资源浪费。信息技术最大的投入是软件的投资。有些基层法院自行开发应用软件,不能站在整体的高度、从大局入手,开发出来的应用软件只能适用本法院,对其他法院没有实质性作用。开发软件是一项复合型工作,它需要一个从项目分析到设计开发,再到运行调试的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其中还有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扩展、兼容、接口等,单凭基层法院,甚至中院法院、高级法院的一个或几个技术人员是很难实现的。由此造成的浪费,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整个法院系统资源的浪费。

    (三)技术队伍的开发经验不足使应用与实际发生偏差

    目前,人民法院还没有一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应用开发队伍,应用软件绝大多数是采用购买的方式取得,这样的软件往往与法院实际存在偏差。而自主开发的应用系统也往往受到技术能力和缺少有力的调查研究的影响,也只能停在试用阶段,对基层法院的实际应用没有很好的实用意义。

    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

    通过分析总结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可以说,各级法院信息化硬件设施已比较完善,并在逐步增大投入。在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相信不久就可以完全满足信息化基本要求,但软件配置却相对较为薄弱,各应用软件相对独立,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访问接口,没有统一的设计标准。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URP解决方案。

    (一)、URP的含义

    URP全称为Union Resource Planning,中文译为联盟体资源计划,它以资源共享和利益共享为基础,以联盟体资源优化为目标,实时传递联盟体成员之间的信息,应用集成化是其核心。可以说,URP就是一种从全局高度分析问题、高度应用集成化的理念和工具。它本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经验的结晶,从ERP发展而来的新一代面向以品牌企业为核心的经济资源联盟体的商务管理模式。现将其应用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从全局角度审视信息化建设,从信息流出发进行应用系统设计,对信息化建设作整体规划,合理统筹,对法院系统资源充分利用,意义十分深远。

    (二)、URP组成

    URP系统采用松散耦合的体系结构实现应用系统的集成,即由一个基础平台、一个门户和N个应用系统构成(1+N+1)。它通过建立一个公共的平台来集成各分立的系统,并确保各种应用系统只需要经过简单的修改,而不需要推倒重做就可以集成进来,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新应用能够实现即插即用,使本来相对独立的系统之间能够很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

    (三)、URP实施原则

    实施URP,可按照以下几个原则来进行:

    1、以流程为基础设计URP

    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审视人民法院的主要业务流程,发现人民法院主要的信息流。URP公共平台是整个URP的基础,为各应用系统集成提供基础服务。URP门户是整个数字化法院的访问入口点,提供个性化使用界面。人民法院已建立好的内部网络平台,为人民法院各应用系统提供了运行对接口,案件流程是人民法院信息化的主要信息流。整个信息化URP设计应以内网为门户,案件流程为主线来进行。应对内网平台进行改装升级,使所有应用系统能够集成进来,并能实现即插即用。

    2、制作统一的技术标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应用系统的兼容就无从谈起。要实施URP,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理清法院各部门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制作统一的数据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开发应用软件。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系统设计应由最高院制作统一的技术标准,对接口、变量和各MIS的数据库字段进行严格要求,并制作技术参数手册。各法院自行开发或购买的应用软件必须符合该要求,这样的软件就可以在整个法院系统普及使用。对数字法庭也要制作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音像格式和传输方式。

    3、以自主开发位主,引进为辅

    要实现“数字化法院”的宏伟蓝图,就必须要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来从事本单位信息化的规划、建设与实施,来巩固和发展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要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信息化应用系统以自主开发为主,引进为辅,努力提高技术队伍的开发能力,加强技术门交流,加强内外协作,加强调查研究,使开发的应用系统会更加符合人民法院实际。

【参考文献】
[1]孙尚辉.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必要性及需求浅析.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通讯.2008,02.
[2]张学锋.利用URP促进高校信息化建设.长春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版).2008,10.
[3]赵春、任友群.从MIS到URP:高校管理信息化必由之路.中国教育信息化:高教职教.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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