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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公开化与网络法律信息资源
(发言稿)
            赵晓海 点击量:3085
北京大学英华公司总经理
    
      借此全国律协“WTO法律研讨会”,我给大家讲一下如何用因特网来获得法律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问题。大家都知道,JSJ和因特网和我们笼统地称呼的IT技术,是二十世纪对人类最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当然还有原子能等其它技术,但被社会所公认的是JSJ和因特网的发明和我们的关系最大,在我们的工作、生活当中的影响最大。我们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无论是法学院还是律师,也深深体会到这一点。
 
  第一,JSJ和因特网对法的调整产生了巨大影响,我是1985年入学北大法律系,我记得当时课程不是很多,除了一些法律基础课之外,我们学经济法的也涉及到如公司法,投资法等。当时基本上没有讲到知识产权法,即作为一个综合门类的知识产权法,只有专利和商标。后来知识产权法还多了软件的保护,包括现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在又多了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有JSJ安全与犯罪的问题。这些都是我们没有学到的,也是大约十年以前专门学法律的律师朋友们也没有学到的。网络法是在1995年后发展起来的,就像WTO一样,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现在是我们法律界研究的一个重点之一。这个是JSJ因特网或者说IT技术与法律的一种关系,法律和科学技术有两种关系,刚才说的其中一种,前者对后者产生的规制。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今天要讲的,也是我们北大法制信息中心主要研究的一个问题,信息技术的产生,它能够帮助我们法律工作者处理许多方面的问题,它作为一种工具,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如何很好地来应用。
  北大法律系在1985年时开了一门课教JSJ辅助法律研究(CALR),是全国最早开设的。给当时法学院的学生讲解JSJ的基本知识,当然那时还没有因特网,讲解数据库知识等,最主要的方面是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如何利用JSJ 手段来搞好法律工作.。JSJ 技术为法律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手段。JSJ最早用于(当然大家知道她是50年代诞生的)国家最高领域如国防等。在法律方面的最早应用是在1956年,在宾夕法尼亚州,把以前关于“低能儿”的立法,这个名词在所有立法中的出现被认为有损于人的人格,他们在那时要把这个词换成叫“特殊儿童”,在当时要通过这个法案,就要把所有用到这个词的法案进行修改。他们当时研制成功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卫生保健法的检索系统,这是最早的法律检索系统。到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一个叫“Aspan system” 的公司,实现了JSJ 在法律领域的实际应用,而且和美国ABA(美国律师协会)开发了一个新的JSJ的检索系统。也就是说,JSJ用于法律的检索系统在50年代就开始了。从此以后,得到了比较巨大的发展,后面我要讲到一个美国著名的法律信息系统叫“WEST LAW”,在74年开始美国法律检索系统的建设。它当时也有一个网络,但不是现在的这种因特网,而是一种专用网络,通过它的专用服务器和专用终端来实现对法律,大多数是判例法的检索。发展到现在,大家已经见到过法律部门使用的许多的JSJ 系统如法律数据库,法律检索系统,包括一些律师和处理系统。很多法院正在用案件的审判系统。各种信息系统,切实的改变了我们法律界的工作效率。
  
第二是JSJ系统的在立法司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因特网自诞生后到现在取得了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法律信息传播的速度。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还有一些其它的广泛应用,比如指纹的识别技术,过去通过人工来筛选,现在可以通过JSJ 来识别,所以其应用已经很广泛。 所有JSJ系统在法律方面的应用,需要法律方面的专家和JSJ技术人员的合作,JSJ专家也要理解我们律师或法官的需要,法律工作者也要了解JSJ原理。所以从80年代开始我们来做这项工作时,JSJ不多而且非常贵,当时认识的一些律师和法官朋友没有电脑,在律师中若找到一名懂点JSJ的朋友就觉得真是找到知音了。到今天,包括我在这里讲的东西,可能不如在座的律师朋友所掌握的水平高,就是因为JSJ和网络在这几年深入普及的发展,我们确实每个人都用到它。
  我们最早是在1985年,由张力行教授从美国留学回来开展此项研究。当时最早和北大JSJ中心合作,开发了一个叫“涉外法规”的查询系统,是当时中国法律界最早的查询系统,国内后来也有其他机构研究这种系统,比如有 “国家信息中心”,当时研究出一个国家条法的信息库。上海市政府还研究出一个经济法规的信息库,我们在89年研发“中国法律检索系统”被列为国家科研重点项目之一。当时所谓数据库都建立在硬盘上,靠软盘来传输,非常高的成本,用电话线联网,不是像现在因特网的联络手段。这样,中国法律数据库事业开始了一个方兴未艾的进程。1995年开始,我们在因特网上开始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那时我印象还比较深的是1995年12月我们建成了中国第一个法律网站,在CERNET“中国教学与科研网”上,我们在96年初把数据库放在CHINANET上时,去北京电报局,现在相当于中国互联网的一个中心机构,我记得当时总共的的服务器只有四台。总之,我们对法律网的研究还是比较早的,现在各种IDC的建设,各种数据库的建设,服务器的拓展甚至说站点数量已不可同日而语,数量也到了数不胜数的地步。
  我们从事这项事业有一个基础,即我第三大点要讲的法律信息化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公开化的制度。我们这么多年从事法律信息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经常发现是在做一个无本之木,无水之源的工作。法律的信息化需要法律公开化这一点大家都是深有同感的,也就是大家最早感触到的,你们查找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等,大家的手段是各显神通五花八门,通过朋友或各种律协或法院印发的资料。我们从92年开始协助北京市高级法院编一个业务学习资料 ,北京的律师都知道,人手一册的,它是北京的法官审判所依据的资料。美国的法官来我们这里参观看到了,我给他解释它的来源,是有从报刊上剪下来的,有用原始文件翻印的。他们觉得不可思议,说在国家司法机构当中,法官的审判的依据没有一个统一的或者说法定的标准文本,是不可想象的.。大家做律师也同样,如起诉当中,答辩当中或法官的判决中都要引用法律,一般只提名称是什么,第几条是什么,并不注重来源和出处是什么。这样你用的是某汇编,我用的是某张报纸,他用的是某本杂志,这个上面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在信息传递加工当中,会产生一定的错误,大家可以凭借自己所学的法律常识,比如说这个东西我一看就知道是个错字,会有共同的认知,但是怎么解决它的非法定来源问题。我所用的和法官所用的和对方律师所用的出处完全不一致,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是法律公开化不够的问题。
  新通过的立法法对法律文本的法定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规定法律的标准之本是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的;行政法规是用国务院公报的,对规章的规定很笼统。但是,我们在司法和法律实务的过程中,包括法官在其审判中所引用的法律是不是一个文本的正式出处,让大家有据可查,解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处问题。我们国家比较乱的情况大家也能实际感受到,就是部门规章的问题,既没有正式的.法律官方的出处,有些有,有些没有,有些有一部分,比如说WTO和外经贸官方规定。外经贸的法规和规章我们最早都是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政府发布的,法官也很难拿到,看不见。有时律师出具了,法官才说:“你去给我复印一份”,法院不具备这种条件。92年经贸部才开始编“文告”,这个是我们国家中央级的部委比较早的一个规章公开化的载体。是在中美市场准入谈判时,美方提出来的要求,像现在WTO要求的一样。当然,WTO要求的更高一些。要求“你所有的管制美国商人的规章,法规,制度都要求公开出版,否则就不生效,而且要有英文目录,不要求有英文原文”。过去我们是盖了红印就生效,不管公开不公开,出版不出版,同意了美国的要求,我们就办了对外经贸部文告,现在还在出版发行,许多律师朋友都有订阅。这个文告出了之后,不仅美国人受益,很多外商也受益,应该说律师朋友也受益了。但除了经贸部的文告之外,在座的很多人也知道,还有一个叫“外贸文件汇编”,在汇编里面存在的东西没有在文告里正式出版过,你说他有效还是无效,执行还是不执行?我想在各地的外贸机关还是执行的。
  怎么样把国家的法制信息系统建设的比较完善?我们研究了国外的一些情况,比如美国在1967年开始实施一个叫《信息自由法令》,即“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是有关公民法律知悉权的法令,既要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索取政府信息者无需解释获取信息的目的,此法令还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任务和公众获取信息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获取信息的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还有保障这项法令的一系列司法制度。1976.9.13美国第93届国会,参众两院还通过了一个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of 1976 即阳光下的政府法令,同样强调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化,还规定了公众有权取得联邦政府决策过程最充分的可以用的信息,其他的西方国家也有这种法令或类似规定。最主要的内容是要做到法律的公开,而且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比如规定有一个特定媒体,所有的法令必须在这个媒体上公开,否则就不生效。台湾地区有一立法院公报,台湾的立法院的公报是如何记录的呢?它刊登每一次立法会的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发言人及发言的内容,包括讨论过程,公众都可以任意订阅。香港也有一个类似刊物,叫“宪报”,回归后是不是改名字了我不知道,基本上也是起同样的作用。我有一个老师回来后告诉我,在南斯拉夫留学时(当时是社会主义制度),南斯拉夫也有这样一个制度。
  我们知道在座的每一位律师都希望得到人大常委会讨论立法的记录,时间,地点,发言、讨论过程,这样一是对我们可以理解法律有非常好的帮助,也是我们参政议政权利的实现。我们现在还没有到这一步,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我们到了这一步大家都会非常方便的。我们国家有国务院公报,登载通过的法律、法规、决定,但出版的比较慢。我们国家在立法法实施以前,就确定了国务院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的主要媒体,国务院公报还有一个职能,是刊登部门规章,包括这次立法法规定,其规定有一个问题是部门规章可以登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自己的公报上。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实行选登,选登重要的部门规章,但什么是重要不重要呢?重要程度是从编辑角度来看,从我们律师角度看,只要是我所做的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都是重要的,我不管他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这也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标志。我记得有一年和国务院公报编辑部的一个朋友谈,他说本来要把所有的规章全放进来刊登,就厚起来了,但厚起来要多花钱,要不就涨价,涨价需要批准。当要求批准的文件到了上面手里时,领导说:“国务院公报是我们国家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不能涨价”;但又不批钱,所以只能印那么薄。在这个问题上,我想他把国务院公报当成一个宣传阵地,这是不对的。宣传是只拣好听的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想说什么就不让你知道,应该把它看成一个政府公布信息,公民行使国家管理监督和获得信息知情权的具体切实保障。其时在宪法和法律里有许多规定,但有没有一个切实的方式,就等于什么也没有。不光是公民的权利,即使是律师也很难行使他随时获得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有朋友跟我讲有时为了一个文件得花上千块钱,其实这个文件就是应该刊登公开出来的。而我们从事的工作来讲,可能要用很多非法定程序,如要和某些部委有非常友好的合作关系和非常好的人际关系,我们才能将各种法律法规收集起来并及时更新。很多律师朋友也是这样,在哪个机关有比较好的关系,就可以比较方便拿到有关文件,当然我不是指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而指应当公开的。不认识人就比较费劲,不太好找,这是个不太正常的现象。最近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立法法通过以后,我认为地方比中央的做得好。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公报是它指定的,它所有的政府规章和公开文件全在上面刊登,否则被视为无效。同时明确规定所有的政策的公布都必须及时地在一个叫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网站上全文刊登,是一个非常好的进步。
  加强法律信息建设和管理,完善现有的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两高的公报及各地政府和人大的公报,包括经贸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文告,才能切实落实好法律公开和司法公开的原则。公开不应保密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信息,出版发行人大、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文告是在座的律师朋友最欢迎的。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如果相应的判例每年都汇编出版,而且一个案子不能落下,必须印在里面。如果法官知道他所判的案子,印刷出版后律师法官和各级领导要看,教授和学生要拿他的案子作分析,如果放到互联网上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我想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同时进行各种编年体的法规和判例的汇编,这样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有标志性的进步。不能只把它看成一个报纸或杂志的问题,我想在座的各位朋友可也都有比较深切的感受。
  我们努力在这个环境下,为用户提供中国最好的法律数据库。可能有些朋友问:你们做的数据库法规全不全,快不快,准不准?我想有法律保障的,如常委会,国务院的是100%,肯定是全的。如果没有法定来源保障的,不能拍胸脯,但一定努力争取争满足用户的需要,这么多年,还是很少有用户提出在我们数据库中查不到,那到什么时候才能到完美无缺的地步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我们的国家相关的机构,如国务院,人大法工委或最高法院,他们有一个书架,书架里有我们国家从成立以后的所有法律规范,并且我们还要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具体的行政措施分清楚。法规数据库的建设也就易如反掌了。同时要注意时效和更新,哪些是过时的,哪些是正在现行有效的。我国从86年法规清理后几乎每五年就要清理一次,现在还在清,而且现在法规清理已经变成日常性事务了。问题首先是因为效力级别的混乱,其次是因为当时没有很好的公开体系,我们从事法律信息化必须在法律公开化的基
础上,在此基础上才能为大家提供完整的法律信息数据库。
  所以,在法律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我们主张几项原则,一是全面原则,即所有涉及到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都要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触犯保密法的。二是要详细,我举个相反的例子,原国家科委曾有个规定,科技日报要登科委的规章,可以全文或摘要刊登。全文当然没问题了,但摘要就有疑问了,谁来摘要啊?本来有十条变成了五条,那五条的摘要有没有通过法定程序,那编辑做的摘要是什么效力?所以不能随便删节,一定要详尽。第三是公众的原则,就是让社会的成员都能够全面的来利用。过去法规也常讲公布,想必大家也很清楚所谓的部门规章的公布就是部长在规章上盖个印,上面署个名字,印个日期,认为这就是公布了,公布到哪里了呢?可能从部长的办公桌公布到了处长的办公桌,但没有公布到我们律师的办公桌上来,没有公布到我们订阅的报刊或我们调用的网站上,一定要有公众的原则。第四,反馈的原则,我们立法机关在个别时候用一下,比如婚姻法要修改了,很热闹,到处都登,让老百姓提意见,提得都不知怎么改好了。是不是别的也应坚持反馈原则?现在对这个原则的随意性很强,如某个常委会领导或立法小组觉得有可能需要征集一下,那就公开征集一下,如果想不到就算了。从这一点上讲,没有一个法定的反馈系统,对于立法执法过程中也会造成后患。
  总之,纸质的信息在非网络时代是基础的信息,是法律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
现在进入网络社会了,国家公布的法规不应该只刊登在报刊上,应该有一个法定的程序把他登在互联网上。地方政府如深圳等做的比较好,北京市政府也有一个互联网站叫www.beijing.gov.cn,北京的律师朋友可以上去看。曾有一个朋友让我帮他找一套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所有手续的文件,我说自己虽然做了这么多年的法规信息工作,但真要找这样一套具体的综合过的文件真有点困难,后来我到网上找了一遍,找到一个叫“北京投资平台”网站,从外商投资到房地产开发到土地批租等等,上面告诉你跑多少部门盖多少章,而且还有一个流程图,每步都可以点进去看,有六项还是七项手续,讲得非常之清楚。这是北京市政府“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对老百姓也好,对律师也好都起到作用。现在的情况是人大常委会没有网站,内部有但在外面是看不到的,国务院也没有网站,最高法院网站大约两个星期放上几个判例,也是选编的。证监会的网站办得还是不错,它对很多证券的规章都作了公布,但网站内容和证监会公报的内容不一致,当然上级机关没有规定,法律上也没规定。
  我为什么花这么长时间来讲公开化是信息化的保障和基础呢?它与各位律师朋友的切身利益有关还是小事,大的方面是,法律有没有公开,公开的如何,有没有切实的保障,不是一两个律师能不能办案、
我们的法律数据库能不能有一个广大的用户群、能不能继续研制的问题。而是我们国家是不是一个切实进入法治社会的问题。
  下面讲因特网与法律信息资源利用。因特网大家已经很清楚了,即使不清楚会用就可以了,关于它的来龙去脉就不用讲了。因特网到底能给我们律师朋友带来什么方便呢?也就是说因特网上有哪些法律信息呢?我根据大家实际的上网经验来谈一谈。我们最早办的北大法律网在1995年时,只刊登了一千篇知识产权法的数据库,到1996年就做了五万篇法律法规的,后来又增加了法学院的期刊文章的。这些只是法律信息里小的一部分。曾有一个朋友是研究信息法学的,我也不敢说自己是研究法律信息学的,因为内容太丰富了,比如律师跟律师之间的对话是不是也叫法律信息呢?但基本的东西我们要搞清楚,比如法律规范类的信息,如法律、法规,就像我们刚才讲过的一样,主要指国家制定的,还有研究类信息,比如我们今天开的会,老师们发的教材,老师的讲课,发给大家的文件等,也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法律信息范围之内。还有国内的,国外的信息,还有实体的,案例性的信息,还有一个就是视之为法律商务的信息。如律师事务所在网上有律师的名单,法院的名单,事务所的介绍及事务所自己做的许多网站和主页广告等。这在因特网上是非常多的。北大信息网上有一个频道叫“网站导航”,(展示)。有关于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法律专题,法学研究,所有法学院,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等等,这个叫门户网站。当然网站导航是门户网站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我们通过技术或人工手段还有自动报名,把全国的包括国外的法律资源网站加以整理,排序,汇总给大家看,这样不用大家一个一个去找,否则一年也找不完,而我们就提供给大家一个工具,相当于“网上图书馆索引”。
  互联网上的法律内容可以说数不胜数,我们是其中一部分,把这一部分的内容展现给大家,还有一就是网上法律咨询,专业人员给您解答。如果大家有上网条件的,可以到网上来咨询,今后找什么东西到我们网站上来问是条非常好的途径,而且我们是专门做法律网的,有专门的法律网站导航。新浪,搜狐,雅虎,他们是综合性的门户网站,其中有法律类,但我们是专门性的,对法律信息的把握应当更全面和准确,具体如何做呢?如大家要研究WTO的问题,我们在“法律专题”中就有一个专栏是关于WTO的,所有WTO内容的网站就会显示出来,然后大家分别找自己需要的内容。如果大家知道某个线索,就可以把关键词输进去查找。当然前提是必须知道某个线索,否则就不太容易找。
  这个办法有个缺陷,即每个网站里面都有些什么内容,有没有你需要的,你必须进去看,把里面的内容全了解才可以,这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现在网速也不够快,费的时间比较多,当然大家要是一个个地去看就更麻烦了。我建议大家可以先到我们北大法律信息网上看看,另外一种比较有效的措施就是搜索引擎,是非常方便的。当然这并不是象雅虎或搜狐那样的搜索引擎,他们先要各个网站分门别类的做个简介,然后再放到自己网站的数据库里。当你查找利用它的搜索引擎时,只能在他做的网站介绍里面查,比如你查WTO的问题,他会说那一类里面有WTO,具体不到某个文件。我讲的搜索引擎典型的例子是Google,即www.google.com,我们比较了一下,发现它是优点最多的一个。无论从信息搜索门类还是检索功能上来讲都是比较适于我们律师的。这一类是什么搜索引擎呢?它是通过一个叫做“蜘蛛”的程序,到互联网上把所有的内容都摘录下来,各种文件只要他能找到的都存到它的服务器上,做一个全文检索系统,具体到一部法规,一篇文章,他都可以到互联网上找出来。比如我们要找一个叫“WTO法律事务”讲座,这个范围他能找出上万篇文章。如果查WTO那就更多了。同时有一个相关度计算,他会把与你所查找的这个词的结果按相关的紧密程度排列,最紧密的放在最前面,比较方便。如果你肯花一些时间熟练掌握之后,你所获得的很多法律信息都可以是免费的,使用起来能够找到非常丰富的资源,技术上非常实用,所以大家都不妨试试,我们以前做过一个关于它的网站推荐,在上面可以看到它的应用方法,这是给大家推荐的比较好的网站名称。
  还有一些国际比较著名的法律网站,象Findlaw、Westlaw和Lexis/nexis。后两者都是美国历史非常悠久的,力量非常雄厚的著名法律信息服务公司。他们以前不是在互联网上做的,是通过专线做的,这几年互联网的发展既给他们提供很好的机遇,又有冲击。比如美国有许多免费站点,象findlaw。康纳尔大学的信息研究所,可以查自1893年后的各州法院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联邦最高巡回上诉法院等所有的案例包括美国成文法典。大家研究WTO的都知道一个网站叫www.wto.org全英文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官方网站,以前有一个叫做GATT,是关税总协定的官方网站,如果大家要得到第一手资料,这一类著名的而且是官方的网站是必须要知道的。Westlaw就是收费的,前几年在降价之后用它的系统每小时还得120美元。如果在美国工作过的律师都是很清楚的,它对法学院校是免费的,对法学院的学生,教授都是免费的。我们有它的一个报告,他在1998年和加拿大汤臣集团合并了,合并后99年总的营业额达到了54亿美元,法律部分占了一半是27亿美元,还有图书出版的部分,像以前我们念得west publishing house出的法律书,我记得好多小册子都是它出版的,现在还有网络部分。当然美国的司法费用比较高,最根本的原因是它的法律比较值钱。相比之下,我们的法律不太值钱,白纸黑字有时就不值钱,把他放到网站上变成无形的后就更不值钱了。通俗的眼光看,可能是这个道理。
  谈到国内的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律信息网是成立比较早的,内容在这里大家也看到了。另外,还有一个叫“中法网”,是最高法院法官办的一个业界比较知名的网站。还有上海的青天网,她做了一个律师网上业务的平台,企业,公民,律师之间交流的平台,它可以向你推荐律师,比如说你要办什么案子,出多少报酬,可以在这里互相切磋,这样是一个律师业务的电子商务网的形式。当然,比较有价值的还有官方的正式的网站,但它缺点比较多,内容更新缓慢,不全面非常少,速度慢,可能有些需要比较少的资料。在有些情况好时是可以得到的(发的资料上有许多网址,感兴趣的话大家可以看一下)。
  北大法网有哪些内容呢?刚才讲的导航是一个,还有法规中心。天问咨询是七个博士作免费咨询回答,现在可能更多了。还有法律网校,在座的各位可能不太需要,是我们北大法学院的远程教育,包括我们也在跟全国律协讨论的,比如大家聚到一起来学习,每周五天可能会耽误业务,怎样通过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包括网络的方式,进行比较好的再学习,函授的方式没有交互应该已经过时了。北京律师协要进行业务学习,四十个课时,可能会有二十个课时在网上学习。通过网络进行学习、接受继续教育。如法律自考,律考大家应该已经不需要了。但专升本、研究生等的学历教育大家可能会需要的。法学研究是我们做的最有特色的栏目,而且占到北大法律网访问量的30%,这说明对法律研究的信息还是大家比较关心和关注的,这里面有各种最新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各种期刊杂志的动态。另外有新闻,信息广角,聊天室,原来的BBS自去年年底停掉了。前年BBS开通时非常热烈,有一件事叫“刘燕文诉北大”是关于他博士学位答辩的问题。我们当时开展了一个讨论,效果非常好,但到后来局势难以控制就变成骂战了,还有个别人发表一些政治评论,这些人是政府查不到的,而政府则能查到我们,所以后来忍痛割爱,研究了一阵决定不做了。不是没技术,人力,钱不够,而是政治风险不可预测。没有一个诉讼程序来鉴别言论的对错,从没有了以后,我看了看其他网站BBS,都没有哪个那么火了。原来包括律师,审这个案子的法官都要到这上面来论战,有北大的硕士,博士生,气氛非常活跃。我看了几个网站,全是律师朋友在讨论,是非常实务的,如果全由博士来讨论,可能离实际很遥远,如果有一个由所有法律人来参加交流的讨论空间和园地,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我们有一个补偿性的,向人民日报的全国论坛,它也不是法律专用的。现在还有两个网站,一个是北大主页的BBS叫BBS.PKU.EDU.CN在院校栏里找到北大法学院,可以看到些法律讨论,比较零散,另一个叫“一塌糊涂”的BBS,BBS.YTHT.ORG或www.ytht.org。这样就有一个交流和讨论的园地,大家都可以参与。目前北大法网静态的信息比较多,虽然是更新的,但交互性不足。
  因为网络带来许多法律问题,而且国家对网络的控制使它的交互性比较差,不太好运作,所以对一
个法律网站来讲,需要积极地等待。我们为什么要做这个事业呢?就是看到了法律信息事业的前景,也是我们国家法制的前景。 由于时间关系讲到这里,可能讲的不太完善,如果有什么问题或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再交流,

                                                                             谢谢大家!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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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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