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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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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网络给司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源崔 点击量:3883
【摘要】
目前整个社会处于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大量的信息充斥其中,而网络⑴的虚拟性使得现实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在网络上肆无忌惮的讨论。面对这样的一种背景,我们的司法如何应对网络时代的民主与民意呢?本文试从网络这一新兴传播方式来阐明司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字】
网络,监督,司法公正
    
      网络的飞速发展,网民数量的大幅增加,使网络报道的影响力变得越来越不可小视。3 亿网民的数量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重视这股民意。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较之传统媒体,更是单独提出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笔者试图结合实例,由网络的功能入手,分析网络与司法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网络与司法相关理论分析
 
     (一)网络与传统媒体的差异
 
     传统的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有大量学者研究⑵,但是这些研究大都避开了网络这一新兴的传播媒介,其中不乏有传统媒体进行网络整合的原因,借助网络使得自己的报道更加具有时效性,使得网络成为传统媒体的一部分。但是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了网络与司法的关系较之传统媒体更加复杂。
      网络相比传统媒体而言具有及时性、快捷性优势。传统媒体需要经过编辑、审核、校对、印刷、发行等步骤,可能被民众所接触的时候其实已经过了事件的第一时间,但是网络的便利使得网络只需要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信息,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受到了版面和时间的限制,网络的传播是网状的,可以将一个事件深入细致的进行分析,通过链接包含了大量的信息。这种先进的技术平台就决定了网络的先天优势,也导致传统媒体对网络资源的整合。
 
      网络最大的优势就是自主性和互动性。传统媒体在大众传播中,掌握主动的是传播者,他们决定着传播的内容,民众只是被动的观看和接受。而网络的传播是由广大公众提出议题并且推动议题发展,通常表现为某一网民对一事件在网络发表,引起某些有共同感受的人的呼应,接着会出现对立的双方,然后各自的支持者将事件在网络上扩大影响,成为民意的聚集。这样的自主性和互动性是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
 
     (二)网络与社会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参与原则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和国民参与国家事务意识的增强逐渐为各国所认识,并上升为刑事诉讼原则。社会参与是指,国家司法权以外的社会力量介入诉讼,使司法活动能够体现社会关于秩序、自由、公正等的价值标准,避免国家司法权专断。⑶其主要形式包括:公民参审以及旁听和通过媒体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等。笔者认为社会参与原则与法律中所规定的司法接受人民的监督也就是社会监督的功能是一致的,但参与更能体现人民的代入感,使得民众更加积极主动的去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向来都强调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规定了陪审、旁听等保证社会参与的法律制度。社会的参与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可以保障诉讼的良性发展,社会参与不仅使司法活动受到民众的监督,而且让民众近距离接触司法活动,有助于增强司法教育,提高司法的权威。
 
      在传统情况下,由于受到物质条件的约束,不可能做到每个民众都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比如法院场地的限制,开庭的时间冲突等问题。随着媒体的出现,使得民众可以被动的观看司法活动,但传统媒体的报道总是容易带有倾向性,民众容易受其影响。而在网络的背景下,民众可以自主的参与对司法的关注与讨论中,刑事诉讼的社会参与原则以及社会监督功能在网络中得到更大的发展。
 
二、网络是司法的机遇
 
     网络对于司法来说有着巨大的作用,这些作用可以更好的帮助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一)网络的监督作用
 
     网络监督实现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正成为反腐败不可或缺的新力量、新途径。
 
     对于去年年末在网络上最关注的莫过于南京周久耕案件,网友首先将周开会时的照片上传至各大论坛,但是网民们关注的不是周本人,而是他手上的一盒烟,经过网友搜索,这种烟是南京卷烟厂生产的最高档次的"九五之尊",售价在1500-1800 元,因此网友们纷纷质疑,一位区房产局局长能抽这么好的烟吗?偶然的一张照片凸显出天价烟的问题,而事件发生后,起初并未引起司法或者纪检部门的注意,随着网友们的进一步关注,查到其佩戴天价手表等行为,始终将案件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网友们咬住不放,确定其是违法违纪,诚如一位网友所言:作为公务人员,他哪来的钱抽千元一条的香烟,这不明摆着是受贿得来的?对于周个人廉洁方面的问题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根据网络所提供的线索,检察机关顺藤摸瓜,将其受贿的事实查清,建议对其量刑10 年以上。⑷ 及就审理与宣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导,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之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从而扩大公开审判原则所及之范围。因此,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布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审判之本旨,而为刑事诉讼法所允许。"⑺而网络恰恰比传统媒体提供了一个更好的传播平台给司法,鉴于网络的及时性以及保存性,可以对司法活动包括审判进行更好的追踪报道以及有条件的网络直播等等。网络可以对正在发生的司法活动包括审判进行传播,而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对于民众来说,错过了时间并不代表不能参与司法,通过网络网友可以随时随地点击关注的内容,对于司法来说,通过网络的复制、黏贴,使得司法更加公开,受众群体更加广泛,使得司法深入人心,更加得到人民的信任,提高了司法的权威。
 
三、网络对司法的挑战
 
     网络对于司法来说不仅仅是机遇,就像传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像一把"双刃剑"⑻一样,网络对于司法更是一种挑战。
 
     (一)网络本身的弊端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因此在传播过程中会显示出权威性不足,虚假信息泛滥的状况。这样造成传播信息的自由性和随意性较大,让人难以分辨。而在网络传播中容易体现出道德的缺失和客观性偏移。网民们在报道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大的情绪性和宣泄性,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的存在,当事件报道时,大多数的跟帖都是多情绪而少理性的,很少有网民会去认真的思考问题的本质,而是一味跟风似的以发泄自己的情绪为目的,发言者知识储备与专业素养不一,决定了网络民意表达中难免良萎不齐,甚至不乏常识性的法律错误。这就造成了网络事件报道讨论的问题的道德性胜过于法律性。
 
     这样的一种情况造成了网络舆论容易被有心人所控制,也就是网上所常见的"幕后推手",这种网络本身的弊端对于司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司法机关要从泛滥的网络信息中抽取出有价值的信息比较困难,更加要避免网络暴力。
 
    (二)网络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正是由于网络群体的庞大,使得网络舆论在社会舆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不可否认,网络舆论相较传统媒体舆论更能代表民意,但是网络舆论更多的从道德的角度去评判司法,缺乏中立性和专业性的舆论就导致过多的干涉司法机关的活动,从而影响到司法独立。
 
     比如前几个月网络上密切关注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⑼,网民们首先对处弱势地位的邓玉娇给予同情与支援,而对于镇官则直斥死有余辜。这样的一种对弱者的悲悯之情和对强权的警惕之心的朴素正义观在网络舆论中占据了主旋律。对于邓一案,可以说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审的判决,尽管一审判决对于民众和法学专家而言都是可以接受的。笔者不在此研究当地司法机关的对错,譬如证词改动的问题,但是参照以往我国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件,网络舆论确实在案件审理时对于当地司法机关施加了大量的压力。这样的背景下,更不用说某些一知半解的网民在网络上提前用道德标准进行网络审判,这更是对司法独立的妨碍。更如许霆案在网络舆论下甚至于改判⑽。以至于在04 年湖南黄静裸死案中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写道"众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⑾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既要接受网络监督,又要排除网络的干扰,确实是一大挑战。
 
     (三)司法如何应对网络
 
     针对网络对司法的挑战,司法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应该加强司法机关网络建设,发挥司法机关与网络的沟通能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应该建立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积极推行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对个案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在网站上建立举报板块和电子邮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发挥网络监督的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播制度,对于案件现在不仅仅是文书上网,要实行网络直播,做到透明司法。
 
     其次,完善网络立法,掌握网络的特点,对于网络舆论应该引导,规制,防范"网络暴力",逐步实行小范围内的实名制,使得公民对言论负责,不得对未判决案件先行评论作出网络审判,也不得对司法机关决定随意抨击,要将网络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应当加强司法队伍人员的素质,对于司法队伍人员的选拔机制应当加以改革,司法独立很大的程度是依靠司法队伍的素质,法律本来就是民意所形成的,只有做到遵守法律,让法律满意,那就是让人民满意,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为民。对于司法来说,应该积极面对网络的挑战,克服困难,抓住网络所带来的机遇,真正做到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本文原载自:《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注释】
⑴本文所指网络不包括传统媒体建立网站后整合的网络媒体,仅指带有自主性、互动性的网络。
⑵关于传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可以参见贺卫方《司法与传媒》、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等著作。本文所指司法仅指刑事诉讼领域。
⑶宋英辉《. 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136 页.
⑷ 关于周久耕事件可以参照http://news.sina.com.cn/s/p/2008-12-16/080916855947.shtml.于2009 年6 月20 日访问
⑸贝卡里亚著.黄风译《.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第2 版.第25 页
⑹原文: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⑺林山田《. 刑事程序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 年版.第30 页
⑻卞建林、李晶《. 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 法制资讯》2008 年第4 期
⑼邓玉娇案参见http://hb.qq.com/a/20090616/000331.htm.于2009 年6 月17 日访问
⑽ 许霆案参见http://news.163.com/08/0331/15/48CHDLV500011229.html.于2009 年6 月19 日访问
⑾黄静案参见http://news.qq.com/a/20041208/000136.htm.于2009 年6 月28 日访问
【参考文献】
[1]胡正荣,《传播学总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3]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
[4]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5]王强华,魏永征,《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版
[7]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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