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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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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信息技术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王林 点击量:3701
    
      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将科学技术引入法院工作,使之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是法院工作的要求,是加强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科技应用化程度、综合实力的集中反映,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够提高法院的综合实力、队伍的战斗力、科技的吸引力,使人民法院能够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本文拟就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谈一点儿浅显的看法。
 
  一、人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思路和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它对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物质装备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当今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现代化程度越高,司法文明越是发达,法院的现代化程度也就越高。法院科技化是法治的需要,也是司法文明的标志。
 
  一是人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变化,法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由于法院信息化、科技化程度不高,影响了工作效率,与审判工作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加强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院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普及办公自动化,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
 
  二是人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是法院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我国加入WTO,市场主体对外交往和贸易往来的空间、范围逐步扩大,案件当事人必然会来自不同的国家,人民法院必须尽快适应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不断推广利用高新科技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法院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处理好对外交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进一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三是人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内在要求。现代化法院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法院物质装备科技化、信息化和法院办公自动化。建设一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科技骨干队伍、配置符合司法文明要求和能够保障司法效率的现代化法院装备设施。法院的基础设施和司法装备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司法行政管理规范有序、物质技术保障和后勤服务更加科学有力,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四是人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是司法文明的标志。信息技术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是提高科学技术在审判工作的中含量,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法院建设上的集中体现和综合反映。
 
  二、我国法院信息技术建设的现状和成就。
 
  一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建设从1996年开始至今,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庭审记录等办公设备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得到广泛应用,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先进的办公手段。到目前为止,有21个高院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辖区法院二级专网建设。9个高院及辖区法院参加本地政法网或政务网建设,实现了二级专网部分功能。另外两个高院二级专网建设也已经在规划中;北京等8个省(市)顺利完成三级专网建设;吉林等4个省正在进行三级专网建设。这些均为开展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提供了支撑平台。
 
  二是信息技术应用逐步展开。已经完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法院,正积极推进信息化在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法官管理、法庭审判、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应用等方面的应用。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为中心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对法院的各类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使审判流程管理、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法律法规查询、信息查询统计等能够真实、快捷、全面、准确地进行管理。在审限管理、网上审批、文书制作、各类信息查询统计等方面,打破了传统的工作方式,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相关受理、分案、审理、审批等程序均在网上完成,实现对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为审限管理和实时动态监督提供了平台;案件审理的流程信息和证据及庭审音视频等实体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实现了静态监控和动态管理的结合,为审判监督提供了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
 
  三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各级法院在推进信息化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同时,还加强司法便民服务应用,积极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有的法院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开庭公告和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群众了解诉讼信息,开庭信息;通过人民法庭电子鉴章系统,解决了偏远人民法庭法律文书签章问题,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审判法庭的示证、质证、音视频系统,使各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听得清楚、看得明白”;通过委托鉴拍系统,规范了法院拍卖工作,实现了鉴拍工作的公平公正;通过来信来访管理系统,规范来信来访的受理和办理程序,有效地筛选了重复来信和来访,在辖区各级法院之间共享信访数据,达到了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的目的;通过门户网站,实现个案信息查询、案例查询、远程申诉等功能,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是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力量。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约10家技术力量强、资金雄厚、依托国内知名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公司在审判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开发技术上日趋成熟,并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熟悉法院审判业务的开发队伍,已逐渐成为法院系统较为稳定且又相互竞争的合作伙伴;二是,在加强信息化工作同时,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技术队伍建设。各级法院克服进(留)技术人员的困难,积极引进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异地交流、专项讲座、专题研讨、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提高技术队伍业务素质,一支相对稳定的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法院业务的技术队伍已经基本形成。
 
  三、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建设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法院之间信息技术发展不平衡。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法院信息技术建设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还很突出,一些贫困地区法院信息技术工作还未开展;也有些法院,由于主观认识不到位,一些不是特别困难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也是停滞不前;由于受认识水平、经济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各级法院信息化应用水平也很不平衡。
 
  二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待加大力度。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等现象还十分严重。许多法院局域网硬件建设完成后,应用软件跟不上或用不起来。广大法官仍处于不会用,不愿用的状态。对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加强审判监督所起到的效果不明显。在审判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等方面的应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三是信息技术应用层次有待提高。目前,多数法院对信息技术应用还主要满足于数据统计和以审限管理为主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案法官一方面还习惯于传统的手工办案方式,另一方面迫于各法院有关制度的压力,又不得不在案件办结之后在电脑上进行案件有关信息的输入,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有关审判流程信息,为领导查询统计填写数据信息等。增加法官工作量,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没有起到预期作用。对案件实体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作用不大。
 
  四是审判流程管理软件有待统一。目前,全国约有10家从事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方面的软件开发商,其开发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各具特色、各有所长,各个法院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开发商开发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全国乃至同一级别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软尚未统一,致使各法院使用的审判业务管理软件,个性化极强,久而久之,形成多个信息孤岛,给不同法院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带来困难。
 
  五是全国全网的观念有待加强。在信息技术建设和应用中,缺乏全国全网的观念,各自为阵的现象还很严重。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没有遵循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致使互联互通困难,诉讼信息交换共享困难,信息孤岛大量存在。
 
  四、信息技术在审判实践中应起的作用。
 
  几年来,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建设已经在法院管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实践证明法院的信息技术建设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程序公正,实现了司法统计的透明、真实、及时为领导把握审判全局工作提供依据。未来法院信息技术的运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现有的案件流程管理只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记录。这种管理是表格式的、静态的事后管理,真正起到的作用是便于司法统计,掌握各类案件的收结案情况。所产生的电子档案只包括案件流程记录和裁判文书,没有涉及与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证据、庭审等重要内容。而真正完善的网上办案不仅要包括立案信息登记表等流程性管理表格,还应包括原、被告起诉书、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庭审实况等,最终形成综合的数据、音视频、图像等的电子档案,为审委会讨论案件、案件上诉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为现有的监督体制提供信息支持,并为下一步司法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二是利用信息技术从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最终的体现是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即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要实现实体公正,审判过程中应该充分追求和利用客观和法律事实,即充分利用证据、庭审辩论等材料。法院信息技术建设,就是充分利用数据、音视频、图像等信息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判过程中采集的证据、交叉询问、庭审辩论等,为案件讨论或上诉提供真实的法律事实。当案件需要审委会讨论时,审委会不再单单听到承办人的审理报告,还能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查询证据、观看庭审各阶段实况,“亲历”庭审各阶段,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决。当案件上诉时,上诉法院不单调取纸卷宗,还应通过信息网络系统,调取原审电子档案,包括采用的证据、庭审影像等,从而为案件再次审理提供客观、真实的原审资料。
 
  三是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和维护司法统一性。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对分散的司法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应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法官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案例等司法信息查询。不但可以查阅类似案件的审判期限、审判结果,还可以查阅证据、庭审等详细信息。这在刑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起到统一司法的作用;各级法院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不但交换统计数据,还交换案件审理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语音、视频信息。上级法院可以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从宏观上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一致性。同时,这些共享的信息资源还可以为各级法院的领导提供决策支持,为人员调派、资源安排、案件的统一把握等方面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是利用信息技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法制国家,法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法官不但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还要具备深厚的法学修为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更重要的是强调法官对其承担的社会职责所达到的职业素质。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素质是长期以来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实践经验积累的体现,是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和经济等诸方面的发展,涉外民商事案件、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涉及证券市场投资的相关案件、公司经营管理中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大量出现。但由于相关法律相对滞后,缺乏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给审理带来相当难度,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不断提高。法院信息技术建设应为法官提供丰富的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资源环境。将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分类、汇集,提供全面、快捷的查询和借鉴手段;将所有法官的审判经验进行汇集、存储、传输、检索;将每一位法官的审判经验转变成所有法官可以共同学习借鉴的经验,使每一位法官都能利用信息网络,方便地学习所有法官的审判经验,在具备广博而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丰富审判经验。从而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五是利用信息技术对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法院信息技术建设应在整合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利用司法信息资源库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第一,在市场经济中,许多涉及数额很大的项目只是凭着一纸合同、一个公章或熟人介绍确定的,对于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没有可靠依据。建设司法信息资源库,可以对公民和法人的行为提前进行一些前瞻性的评估。第二,司法信息资源库对当事人的评估不仅反映涉诉金额的多少,还包括审判结果和判决之后的执行情况。法院每年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涉及法人共约140万个,全国办理的执行案件约260万件,可见,涉及范围非常广。全面反应诉讼信息的司法信息资源库,能够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和准确的诉讼信用评估,为银行、外贸、海关、税务等部门提供可靠的、详实的咨询服务。例如,银行进行贷款时,可以通过法院信息系统查询申请贷款人的市场经济行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弥补银行等信用评估系统的局限性。第三,以诉讼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信息资源库,可以全面反映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用国家法律进行调整的现实情况和需要,方方面面的审判实践为国家的立法规划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调整提供翔实的依据。
 
  五、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的途径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冲击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法院审判理论与实践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改变了、改变着法院审判的程序运作乃至基本的程序原则,并将以加速度继续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如何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是每个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领导重视并亲自参与其中。之所以将这一点放在首位,是基于目前我国法院在信息技术运用中的现状。目前,计算机的运用在我国虽已普及,但信息技术在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的运用还未引起多数领导的足够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技术在中、基层法院的运用与推广。法院信息技术建设是一项现代化技术工作,而且工作面宽,其中有许多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需要领导作出决策。诸如:技术的整体规划、设备的选型、经费的保障与落实,以及建成后的管理与维护等都离不开领导的直接参与和最后的决策。
 
  二是加强计算机操作人员和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信息技术是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依托的。法院信息技术建设更是一门融电子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科学和审判业务与一体的边缘学科。没有一大批既懂审判业务又会计算机操作和维护管理的专门人才,要推广法院信息技术的运用是不可能的。因此,培训不同层次的信息技术应用人员,是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的重要途径。
 
  三是建立统一的法院信息技术建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高、中、基层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性质和涉及的审判业务以及各级法院信息技术建设所需的规模制订出适合各级法院的信息技术建设标准。各级法院在进行信息技术建设时参照标准实施,避免各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无参照标准,造成重复建设或超规模建设。
 
  四是使用全国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和数据库系统。要建立统一的审判数据库,实现审判数据共享,使用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和统一的数据库系统是必不可少的。最高人民法院要选择技术力量强大,熟悉法院审判业务的开发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发出实用、全面、适合各级法院的全国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和数据库。全国法院统一使用同一审判管流程理软件和数据,避免各自为阵,形成信息孤岛,同时也便推广使用。
 
未来世界,无疑将是以信息经济、知识经济为的主要特征时代。未来的法院也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电子法院、无纸化法院、全数字化审判方式将取代传统的审判模式、传统的诉讼法理论、传统的乃至现代的程序理念,必将对法律职业阶层,尤其是法官产生极大的冲击。因此,我们要以现代科技为基础全面考虑法院审判数字化问题,逐步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注释】
文章转自:http://zsfy.zhush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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