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以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磁盘、软盘、光盘和互联网络为载体的数字化产品开始大量出现。相应地,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也由以往的纸本文献扩展到数字资源。馆藏资源载体的变化不仅对图书馆的业务流程、馆藏政策和服务理念及手段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同时也使已有数百年历史的出版物法定缴存(Legal Deposit)制度面临新的挑战。1991年,Jan T. Jasion 在其著名的《国际出版物法定缴存指南》一书中指出,法定缴存立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即穷尽性(exhaustiveness)、可保存性(Preservation)、公开性(Publicity)和可获取性(accessibility)。
[②]其中穷尽性即指一国所有已出版文献,不论其载体、生产者、出版方式或者格式,均应依法向国家图书馆等法定文献保存机构缴存,数字资源(主要是各类电子出版物)当然不能游离于该项制度之外。但在具体实施上,由于数字资源的生产者、资源种类和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及其在采集、保存和服务等环节尚有大量涉及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故而简单地将建立在纸本出版物基础之上的缴存制度套用在数字资源上还多有不适之处。
目前国际上解决数字资源缴存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立法,即通过修改现行缴存法律或者制定新法,明确规定数字资源中属于正式出版物的各类电子读物的缴存。如南非《1997年出版物法定缴存法》(Legal Deposit Act 54 of 1997)
[③]、英国《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2003)
[④]和加拿大《2004年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
[⑤]等。二是自愿缴存,即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缴存协议这种不预先设定法律强制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数字产品的缴存。本文下面将就荷兰国家图书馆与国内外数据生产商之间的自愿缴存协议作一简要介绍。
2数字资源的定义
何为数字资源?时至今日国际学术界、法律界尚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定义,有关其内涵和外延仍处于学术探讨阶段,因而在严格意义上它目前还只是一个学术概念而非规范术语。尽管如此,中外一些机构和研究人员及图书馆员还是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描述:
l “凡图书馆引进(包括购买、租用和受赠)或自建(包括扫描、转换和录入)的,拥有磁、光介质或网络使用权的数字形态的文献资源,为图书馆的数字资源。”
[⑥]
l “数字资源是指所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把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存贮在光、磁等非纸介质载体中,并通过网络通信、计算机或终端等方式再现出来的资源,它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以及网络信息资源。”
[⑦]
l “数字资源是指一切以数字形式生产和发行的信息资源。它将文献、信息等资源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光、磁等介质上,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进行阅读。”
[⑧]
l “数字资源包括以纸本和计算机可读形式(即所谓的期刊平行出版本)出版物以及那些难以用其他方式读取的出版物(如多媒体只读光盘、盒式只读光盘等)。”
[⑨]
前面几种观点虽表述各异,但都或多或少地触及到数字资源概念的一些核心要素,如载体、内容、传播途径和读取方式等。笔者以为,如不考虑数字资源在生产时所采用的技术和标准而仅就其传播途径和读取方式而言,数字资源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经由互联网或者局域网传播并借助计算机屏幕显示读取或者单独借助计算机读取的电子信息,该类信息依其是否由出版机构正式出版而构成缴存客体为标准,又可细分为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电子作(产)品;二是通过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获取或者借助专门设备如录音机、录像机读取的模拟电子信息(analogue electronic information)或者数字信息,如各类视听类光盘、盒式录像磁带和录音磁带等;但根据前述学术界的描述,数字资源显然是指前者,本文所持观点亦然。
3数字资源的种类
数字资源虽种类纷繁、形式多样、功能各异,但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仍可仲伯相辨、彼此互分。综合目前学术界和图书馆界的各种观点,根据数字资源的出版方式、信息载体、信息内容、获取方式和文献类型诸标准,笔者将其大致划为如下几类:
l 按出版方式——根据是否由出版机构编辑出版为标准,分为电子出版物和非电子出版物两大类。前者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脱机版和网络版出版物;而后者则主要是指个人或者机构在网络上自由创作和发布的各类电子信息。
l 按信息载体——从数字资源的载体形态可分为磁载体出版物,如计算机磁盘、软磁盘(FD)出版物;光载体出版物,如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等出版物;硅片载体出版物,如集成电路卡(ICCard)出版物等。
l 按信息内容——数字资源按其内容可大体分为静态图像(still images),动态图像(moving images),声音(sound)和文字(text)等类型。
l 按获取方式——数字资源按读取方式可分为两大类:网络版和单机版。前者主要是指制作者将存储于己方计算机磁盘中的数字化产品上传于计算机网络提供给远方用户读取或者由作者直接在网上创作并传播的电子作品,如网络数据库和各类在线读物等;而后者则主要是指制作者通过传统的发行渠道传播并由用户借助计算机读取的数字产品,如各类光盘版数据库、数字化多媒体读物等。
l 按文献类型——参照图书馆对文献的传统分类方法,可将数字资源划分为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数据库和个人出版物几类,如表1所示。
表1. 按传统文献类型划分的数字资源种类
前述分类方法对确定数字资源的缴存客体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其实早在十多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已经开始探讨从出版物缴存角度对数字信息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其在1996年公布的研究报告——《电子出版物的法定缴存》(The Legal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⑩]中就明确提出将电子出版物依其与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关系分为在线出版物(Online Publications)和离线出版物(Offline Publications)两大类。目前这种分类方法已为国际图书馆界和出版界所普遍接受;亦为一些国家有关数字资源缴存的立法例所确认和采纳。
4荷兰国家图书馆概况
荷兰国家图书馆(Koninklijke Bibliotheek,KB)位于荷兰第三大城市海牙,成立于1798年,自1993年起成为受教育文化科学部资助的一个自治管理机构(Autonomous Administrative Body)。该馆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其中书库面积2.3万平方米。馆内设阅览座位500个,终端100台,年接待读者8.5万人次,年解答咨询6.1万件,年书刊借阅量22.8万册,网站年访问量约1亿次;至2006年底累计办理读者证1.6万个。目前该馆拥有员工321名,其中全职273名。全馆藏品总量为350万册(件),其中图书约250万册,现刊约1.5万种,缩微制品0.5万件。馆藏类型按藏品性质分为三类:一般馆藏、特藏和电子藏品。其中特藏是馆藏中的精华部分,多由赠与、遗赠、转让和购买等方式获得;主要有:中世纪手稿(Medieval manuscripts)约1,500件、1983年以来陆续收集的19至20世纪期间出版的善本和有收藏价值的古旧图书约3万册、1550年至今的私人手稿5,000余件和13万份私人信件、1540年以来的线装书约1万册、地图和地图册约3千册等。作为国家图书馆,为保存本国文化资产,该馆于1974年设立保存本专藏(Deposit Library),专门收藏本国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如图书、期刊、报纸、学位论文和政府出版物等,目前该专藏年入藏图书缴存本约4万册;1996年起又将本国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纳入专藏范围。目前该专藏的数字藏品主要包括两大类:国内出版商缴存本和本馆馆藏的数字化制品。根据该馆目前正在实施的“荷兰电子出版物保存计划”(Deposit of Dutch Electronic Publications,DNEP),需要保存的电子出版物包括:在线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等类,目前这些种类藏品的入藏量正以每年12万件的速度增加。
近年来,该馆年均各项支出约为3,900万欧元,其中3,200万来自政府拨款,不足部分由该馆从自营业务(如办证、文献提供和利息等)和项目经费中筹集。
[11]从2003年起,教育文化科学部每年资助该馆110万欧元专款用于数字馆藏建设,并额外增拨配套研发经费20万欧元(该项经费额2005年已增至90万欧元)。为支持该馆实施《2006—2009年战略规划》(Strategic plan 2006-2009),
[12]2005年,教育文化科学部在向议会提交审议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法》(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中要求议会批准政府增加对该馆的资金投入,从2007年起至2009年每年增拨450万欧元用于馆藏长期保存计划,各年度另拨专款150 万欧元用于数字资源保存的研发工作。
1993年,荷兰国家图书馆决定建立数字资源馆藏,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馆藏政策;1995年开始小规模试验电子出版物自动化处理系统和设备。目前该馆数字资源的保存主要由三个部门分别承担:采访编目部(Acquisitions and Processing Division),负责各类电子文献的采访编目;研究发展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ivision),负责数字资源保存研究;信息技术部(Information Division),与IBM一起负责技术维护。目前三个部门共有15名全职员工参与数字资源的采集、标引、保存研究和管理等业务流程的工作。
[13]
5 数字资源缴存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的缴存正面临着一些法律上的困惑:一是在法定缴存制度中,缴存客体主要是指各类正式出版的文献,而缴存义务人亦为国内出版商;但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大量由个人或者机构依托互联网络自行创作并传播的作品如网络小说、学术论文预印本、教学课件、网络数据库等在线作品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出版概念和模式,使出版物的含义变得模糊不清,因而很难将这些非由出版机构出版、非经传统出版渠道制作和发行的作品直接纳入缴存范围而依法征缴,且其作者亦无缴存之法定义务。二是互联网络的出现和普及、国际数字产品生产商的跨国经营以及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化,也使得数字产品国籍的确定更为困难。在此情形下,依据国内法建立的缴存制度很难适用于在国外创作或者制作的数字作品或者产品;法定缴存制度的域外效力受到了严格限制。三是像数据库一类的电子出版物由于发布前高昂的制作投入和其产品低廉的复制及传播成本也使得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能力大大降低,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出版商也不愿意将此类数字产品无偿缴存和免费使用。因此,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缴存的方式实现境内外数字产品的缴送和保存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在西方国家中,荷兰的出版物缴存制度独具特色。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皆以立法形式确立本国出版物缴存制度的情况下,荷兰却至今未以立法加以规定,而是延续历史传统由国家图书馆与国内出版商通过协议方式实行自愿缴存。尽管出版商们并无缴存出版物的法定义务,但实际缴存率仍达90%以上。
[14]据该馆1996—1997年间实施的一项馆藏调查显示,近97%本国出版的拥有ISBN书号的纸本图书、90%的期刊和70%的荷文灰色出版物均已入藏,
[15]由此足见自愿缴存制度执行之成功;而近年来对国内外电子出版物的缴送和保存亦实施顺利。
1996年,该馆与荷兰出版商协会(Dutch Publishers Association)就离线电子出版物的自愿缴存达成初步意向,同年即与本国几家跨国经营的大型出版机构进行接触,探讨其商业版数字资源缴存的可能性。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当年即有Elsevier Science和Kluwer Academic两家荷籍国际出版公司先后与其签订了试验性自愿缴存协议,两家公司同意将其出版的电子期刊提交该馆长期保存。经多年试行,2003年8月20日Elsevier公司正式与该馆签订电子出版物长期保存协议。
[16]协议约定,荷兰国家图书馆可经由Elsevier网络平台——ScienceDirect? 获取并保存其出版的全部电子期刊(涵盖科学、技术和医药领域约1,500种)和回溯性期刊的数字化产品。该协议的履行将使该馆有可能成为国际最大的科技期刊数字资源保存地。其后,该馆又先后与国内外多家著名出版机构在信赖和尊重后者商业利益的基础上签订了类似协议:
l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3)
l BioMed Central (2003)
l Blackwell Publishing(2004)
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l Taylor & Francis (2004)
l Sage Publications (2005)
l Springer (2005)
l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5)
l IOS Press (2007)
根据协议,出版商缴存的数字产品按载体分为离线和在线两大类。到2006年3月,该馆入藏的数字产品已达580多万件(篇)(相当于6TB存储容量);收录电子期刊3,500种。如前述协议能全部履行,出版商缴存的论文数量将以每年40万篇的数量增加,数字藏品总量也将有望达到900万件(篇);而该馆未来数年的目标则更是该数量的两倍。为达此目标,该馆已制定两个馆藏战略积极加以实施,一是争取与更多的国际大出版机构协商签订保存协议,积极参与跨国界的国际数字资源的保存。根据该馆的一项内部研究,目前全球出版量排名前20家的出版公司出版的科学、技术和医药类电子文献几乎占到全世界该类文献出版量的90%(参见表二),而该馆长远目标就是将这些数字资源尽数囊括于其馆藏中;二是积极搜集入藏其他引用率较高的学术期刊。任何出版机构,只要其有提交保存的意愿、提供的电子文档符合保存格式要求并同时提交元数据、愿意遵守荷兰国家图书馆有关读取条件的,无论其规模大小、类型和国别,均可提交保存其数字产品。
表二. 全球主要STM电子期刊出版机构排名一览表[17]
机构
排序 |
出版机构名称 |
国别 |
电子期刊出版量 |
占三十家出版总量百分比 |
占自身出版物数量百分比 |
1 |
Elsevier |
荷兰 |
1,313 |
25.7% |
25.7% |
2. |
Springer Verlag KG |
德国 |
885 |
17.3% |
43.0% |
3. |
Blackwell Publishing |
美国 |
433 |
8.5% |
51.5% |
4. |
Taylor & Francis Group |
英国 |
428 |
8.4% |
59.9% |
5. |
John Wiley & Sons |
美国 |
324 |
6.3% |
66.2% |
6. |
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
美国 |
185 |
3.6% |
69.9% |
7. |
BioMed Central Ltd |
美国 |
158 |
3.1 |
73.0 |
8. |
|
|
|
|
|
9. |
Thieme Verlagsgruppe |
德国 |
102 |
2.0% |
75.0% |
10. |
SAGE Publications |
美国 |
99 |
1.9% |
76.9% |
11.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英国 |
83 |
1.6% |
78.5% |
12. |
S Karger AG |
瑞士 |
79 |
1.5% |
80.1% |
13. |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
新加坡 |
74 |
1.4% |
81.5% |
14. |
Nature Publishing Group |
英国 |
71 |
1.4% |
82.9% |
15. |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
英国 |
70 |
1.4% |
84.3% |
16. |
Haworth Press Inc |
美国 |
69 |
1.4% |
85.6% |
17. |
Mary Ann Liebert, Inc. |
美国 |
56 |
1.1% |
86.7% |
18. |
IOS Press |
荷兰 |
53 |
1.0% |
87.8% |
19. |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 |
美国 |
48 |
0.9% |
88.7% |
20. |
Institute of Physics Publishing |
英国 |
44 |
0.9% |
89.6% |
21. |
Bentham Science Publishing Ltd. |
美国 |
42 |
0.8% |
90.4% |
22. |
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td |
英国 |
39 |
0.8% |
91.1% |
23. |
Adis International Ltd |
新西兰 |
35 |
0.7% |
91.8% |
24. |
|
|
|
|
|
25. |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
荷兰 |
35 |
0.7% |
92.5% |
26. |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
美国 |
34 |
0.7% |
93.2% |
27. |
American Institute of Physics |
美国 |
30 |
0.6% |
93.8% |
28. |
OECD |
|
30 |
0.6% |
94.4% |
29. |
Urban und Fischer Verlag |
德国 |
30 |
0.6% |
94.9% |
30. |
Maney Publishing |
英国 |
29 |
0.6% |
95.5% |
注:表中斜体机构名为已签订协议的出版机构,国别为笔者另加;第8和第24项原文为空。
6 缴存协议
尽管荷兰国家图书馆对源自国内和国外的数字资源均采协议方式获取,但协议内容却各有侧重。国内出版商由于其负有保存本国文化遗产之道义责任,故协议内容较国外出版商严格、具体。1999年,荷兰国家图书馆与荷兰出版商协会就电子出版物的缴存正式签署协议,
[18]明确约定双方在电子出版物的缴存和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l 缴存版本——荷兰出版商协会各成员机构同意将其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提交荷兰国家图书馆保存。缴存之电子出版物包括第一版和后期各更新版,并以其最初销售时的包装和版式缴存;随附的检索软件、印刷版或者电子版使用说明或者指南亦应随盘缴存;对于在某一特定年度内频繁更新的出版物,其缴存标准由荷兰国家图书馆与有关出版机构协商确定;对于因操作系统升级或者读取设备更新引起版本更迭的出版物,其缴存版本由该馆确定;出版机构缴存电子出版物后,该馆可立即将其存储于本馆信息网络中,并根据协议遵守有关合理使用的限制;荷兰国家图书馆对于电子出版物的安装、信息网络的管理和为使用电子出版物所必须的读取软件的配置承担全部责任;
l 书目信息——荷兰国家图书馆将在其编辑的《荷兰国家书目》(Dutch National Bibliography)中完整记录缴存的电子出版物目录,并在该馆的公共在线目录中及时刊载,以便国内外读者获取其馆藏数字资源信息。
l 存储——荷兰国家图书馆应以最佳资料格式在其书库和计算机系统中各存储一套缴存的电子出版物,以保证缴存文献的长期保存。荷兰国家图书馆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电子出版物的长期保存和获取的可靠性,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并对保留其适宜的操作方法和正确署名及引用予以关照。
l 复制——荷兰国家图书馆仅为保存之需要方可复制缴存出版物并将其保存于另一系统中或者解除其技术保护措施。电子副本在使用中应明确告知用户该电子文本为该馆复制本;出版机构对因复制可能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l 可获得性——缴存电子出版物内容的获取通常要受到严格限制。荷兰国家图书馆注意到个别出版机构对其缴存电子出版物的访问——如信息下载——所作的限制,将就此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该出版物仅对授权用户开放。授权用户是指以下两类人员:一是荷兰国家图书馆的雇员且被该馆授权使用缴存的电子出版物;二是该馆读者证件的持有者。该持证人在该馆注册登记并被授权使用缴存的电子出版物。缴存资料不得出借,但许可为个人使用打印某作品的小部分或者数篇文章。荷兰国家图书馆应监督该项许可不被用于非正当目的。本协议禁止将缴存的电子出版物用于文献传递,除非出版机构已明确表示同意。荷兰国家图书馆应保证出版机构能以适当方式读取其缴存的出版物。
l 资金——荷兰国家图书馆应负责涉及存储基础设施和访问缴存电子出版物所必须设备的投资并承担其建设成本;而出版机构则免费缴存出版物。
l 保护条款——出版机构将在本协议框架内保护荷兰国家图书馆免受第三方针对已缴存出版物的任何诉讼请求。
而对国外数字资源的采集和保存,有关缴存协议的内容相对简单且主要限于长期保存目的;对保存资源的利用多限制在到馆读者或者该馆授权的读者群内。这类协议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 出版机构应当免费缴存其数字出版物;
l 荷兰国家图书馆承诺接受有关数字资源读取的合理限制,避免不适当地干预出版机构的商业利益;但荷兰国家图书馆保留将缴存的数字资源向经授权的图书馆用户提供永久读取的权利,包括通过馆际互借方式向在荷兰境内的授权用户提供访问和以经出版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远程获取;
l 出版机构如遇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其运营长期中断,荷兰国家图书馆将临时代其承担部分系统服务功能,向该出版机构的全球授权用户提供文献服务;
l 出版机构或者其继任者因故终止电子期刊的获取服务,则荷兰国家图书馆将对到馆读者和其远程授权用户开放其已入藏的该机构数字资源;这样既保证了该馆和其最终用户对馆藏数字资源的永久获取,也未对出版机构的商业利益构成威胁。
7几点启示
荷兰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缴存实践表明,通过协议方式实现国内数字资源的缴存和国外数字化学术文献的采集保存是一种现实和可行的选择;其实践对我国建立国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和读取制度亦具重要参考价值。在我国,自1981年第一个中文数据库——中国药学文献数据库
[19]问世以来,数字资源的种类及其所含文献量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扩张。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统计数字,2005年全国经营电子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共有162家;
[20]当年共出版各类电子出版物6152种、14008.97万张;
[21]而在线资源的数量则更为庞大,仅以在线数据库为例,截止到2005年12月,全国在线数据库的总量已达29.54万个,其中科技信息数据库和期刊、论文数据库分别占总数的16.2%、11.9%。
[22]这期间,我国国民的阅读习惯也正随着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的增多而发生显著变化。据2006年4月公布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结果显示,尽管自1999年以来国民的
图书阅读率持续走低,但网络阅读率却大幅增长,国民上网阅读率从1999年的3.7%增长到2003年的18.3%,2005年又上升到27.8%。
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出版市场和巨大的国民网络阅读需求,图书馆对电子出版物的拥有量及提供的相应服务能力却显得相当窘迫,其中首要原因即为电子出版物缴存率过低,远远低于市场的实际发行量。尽管新闻出版署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1997年又发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要求出版单位应当在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向国家图书馆免费送交样本。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尽理想,以国家图书馆为例,据最近三年该馆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电子文献的入藏量远远低于同期出版量。以2005年为例,该年度电子文献入藏量为2,110种3,495件;假设统计标准一致且均为当年出版,其入藏种类仅为同期全国同类出版物出版总量的34%;而该年度用于购买电子出版物的经费却高达一千多万元;缴存比例低不讲,免费更是无从说起,缴存制度名存而实亡。在此情形下,借鉴荷兰国家图书馆的经验,以协议弥补立法之不足,逐步提高本国数字资源的缴存量,这种方式是值得国内图书馆界认真思考和实践的。通过以上对荷兰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自愿缴存制度的介绍和分析,笔者以为,作为我国出版物法定保存机构的国家图书馆在数字资源缴存问题上似可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征缴:
l 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每年五月最后一周的“国家图书馆服务宣传周”和每年十二月开始的“全民读书月”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研讨会、新闻发布会和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出版物缴存制度的法规和国家图书馆所担负的保存民族文化遗产、造福子孙后代的职责和使命,增加公众认同感;
l 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议设立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专藏文库。在采访、编目、典藏、阅览和技术保障等业务环节指定专人或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数字资源的采集、长期保存、读者服务、系统维护、藏品校验和技术研发等项工作;建议结合数字图书馆建设和二期业务规划一并加以考虑。
l 强化催缴工作——多方获取出版信息,重点跟踪目前162家电子出版社,积极催缴。建议印制统一格式的《国家图书馆电子出版物缴存通知》,在获取出版信息后主动寄发出版社通知缴存。通知应写明有关法律规定、缴存份数、缴存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建立奖励制度,在年度缴存工作结束后,主动向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交年度《全国出版物缴存执行情况报告》,建议其对执行缴存制度较好的出版社予以表彰并将缴存执行情况列为出版社考核和年检登记的参考标准。
l 加强立法宣传——建议汇同中国图书馆学会积极就数字资源的缴存立法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关注数字资源缴存问题,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l 着手实施协议缴存试点工作——建议选择国内若干学术类数字产品出版机构为试点单位,就数字资源的缴存进行调研,了解对方的条件和要求,探讨协议缴存的可能性,为以后进行实质性协商创造条件。同时尝试与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等出版行业团体就数字产品的自愿缴存进行接触,探讨签订适用于整个出版行业缴存协议的可能性。
本文刊载于2008年《国家图书馆第九次科学讨论会获奖论文选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