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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中司法信息资源的潜能及其释放
——以“审判白皮书”等司法报告为样本的考察
            朱颖琦 点击量:5567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与社会管理相关的司法信息资源蕴含着潜在力量:它具有对社会一般主体或政府部门决策的引导功能,具有对法律法规适用及司法活动本身经验得失的总结功能,具有提供社会风险预警、满足民众司法需求的回应性功能。司法信息资源释放的载体一般是审判白皮书等形式的司法报告,其制作的前提是司法动态信息的整合和挖掘,需要一整套运作机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不少法院开始了相关探索,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司法信息资源释放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三:信息披露存在风险;缺乏稳定的源动力;权威性受到质疑。要使该制度正常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需从多方面展开努力:一是自上而下地统一规范以提升权威性;二是适当借助政府部门或学术机构的力量提高文本内容的科学性;三是从多个层面完善司法报告的反馈机制以使其真正发挥实效。
    

    在现代社会,信息逐渐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它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制胜法宝。由于“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生活的内容和运行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各种社会管理活动在发生适应性转变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全方位地掌握社会信息。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对各种社会利益激烈冲突的感受最为明显;同时司法又是动态运用制度规则的第一道阵线,对法律与政策社会适应度的体察最为深刻。司法机关如何充分利用这些与社会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源,为转型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服务,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权威在新的文明秩序中的真正树立,是本文所要探讨的话题。

    一、现代社会中司法信息资源的潜在功能

    司法信息资源并无确切定义,本文中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动态获取的有关经济社会运行反映到司法领域中的矛盾和问题,以及特定时期处理特定矛盾的司法工作情况。司法信息散见于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全过程,它需要用一个特定的视角,经过专门的提炼、整合和加工,才能具备一定的利用价值。而这种价值与功能是潜在的:

    (一)司法信息资源的决策引导功能

    1、对社会一般主体的决策引导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具有对个人或组织的引导功能。但是,在现代化的语境下,法律的引导作用有可能被相对减弱。法律的实现程度究竟如何,成为人们决策之前举棋不定的重要原因;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使得法律在经过解释与适用之后变得让人难以捉摸。为了紧跟飞速发展的现代生活,在某些法律还没来得及下结论的领域,司法被历史性地推到解决问题的前沿阵地,在这些情况下,法律难以带给人们明确的预期。那么如何来弥补相对弱化的法律引导功能?司法信息资源存在这方面的潜力。阿尔蒙德曾断言,尽管司法处于同个别人直接打交道的场合,但它对整个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更为全面的过程产品,它对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感的形成至关重要。[1]就一类纠纷的处理而言,司法裁判的结果无疑比生硬的法律条文更加吸引人,因为它是那样生动、鲜活而富有感染力。然而,当前司法公开的重心仍主要在于“形式”,即公开审判的全过程,使正义在“看得见”的情况下得以实现。至于裁判结果的公开也有着个案的局限,人们如果要从中获取相对普遍的结论,成本会很高、难度也很大。司法信息资源集中了法官群体根据实践素材总结、提炼的一定时期处理一类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些信息具体而可靠,大大强化了对社会主体决策的引导功能。例如,某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票据流转中未经背书而“单纯交付”的现象较为突出。[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往往因此引发纠纷。这一信息的发布能够引导票据交易主体在票据流转时尽量用背书的形式为交易“上锁”。

    2、对政府部门的决策引导

    司法信息资源的引导功能也体现在对政府部门决策的影响上。司法裁决与政府行政都是国家公权力实现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司法权的运作具有被动、中立、法定和终局的鲜明特征,因而其往往采取一种自我克制的立场。但同时,司法活动蕴含了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潜在力量。[3]在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现实中更容易发生各种想都想不到的新奇现象和纠纷,而政府行政部门很多情况下还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做出反应。例如,2007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门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都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利用种种手段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比如在“连续”上做文章,通过设立两个互相关联的公司,在劳动者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关联公司前后交错地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使之难以构成法定标准。[4]这种隐蔽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很难被劳动监管部门察觉,而法院却经常能直接或间接地从案件审理中获取。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经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动态资料如果能够及时向社会发布,从而带动行政部门的科学决策与有效管理,对于润滑、抚平社会转型期的各类摩擦颇有意义。

    (二)司法信息资源的自省功能

    法社会学家所言:“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的理性。”[5]法律必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立法者无法精确地预测社会的变迁,对当下问题的把握也难以周全,而且冗长而又复杂的立法过程往往难以及时、妥切地回应社会变迁中的新问题。[6]法官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并不是“自动售货机”式的机械运作,法律规范的滞后僵硬特性与案件纠纷的鲜活复杂情状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在具体的司法裁判活动中的积极能动。[7]然而单个“能动”所迸发的力量始终有限,法律适用中的种种问题必须经过提炼、整合、反馈才能反作用于立法,这便是司法信息资源的又一潜能。例如,由于《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法院在审理中总结到,对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宜进行鉴定。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而不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的审美观察力为标准。[8]这一判断标准,在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得到肯定。

    需要自省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有司法活动本身。同样的条文下,不同的对待和处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会不同,更何况社会效果也是社会转型期抱着积极进取、有所作为态度的司法机关所不懈追求的。司法活动的心得与经验迫切需要总结、共享与传承。破产案件繁复与棘手是众所周知的,如果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一些法院总结了在破产案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措施与做法:如在破产立案审查时要求制定职工安置预案,由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或控股母公司出具承诺函,提供专项资金安置员工;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破产时安置职工的相关手续已经妥善办理;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债权人会议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9]这些切实有效的方法一旦被总结和推广,会使今后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启发。

    (三)司法信息资源的回应性功能

    现代社会的法律应当是一种“回应型法”的类型。现代社会的司法机关,也应该放弃通过与外在世界隔绝而获得的安全性,成为适应社会调整和社会变化的更能动的机构。向社会提供司法信息资源能满足民众的一部分司法需求。这主要因为:

    第一,对后发型现代化社会中民众司法需求的满足应当加以更多的关切,安排不同的层次。中国的现代化过程是在外部刺激下开始的,它一方面在进行着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最初阶段的转型过程,一方面又在同步发生西方国家正在发生着的那些新的转变。民众对于法律、司法的理解和感受在社会的裂变之下也显得茫然无措,此时,他们更加需要国家引导下的“恶补”。因而,从司法公开的角度讲,单是“司法广场化”--公开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是不够的。形式上的公开仅仅是给了人们一个可接近的机会,但却忽略了提升其认知能力的需要,他们更需要一本直观、系统、全面的辅助阅读材料。

    第二,司法信息资源中的许多内容能够为社会提供风险预警。2007年,在我国股票市场跌宕起伏、股民投资热情空前高涨的敏感时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分析近6年该法院受理的全部证券案件,发现了证券市场存在的八大风险,并于当年6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提醒公众警惕证券市场风险,并提出五点建议以规范证券市场,维护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10]这些信息无论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对企业、个人的投资决策来说,无疑是鲜活而宝贵的。

    另外,司法信息资源的潜能如果能向社会发散,得到社会的欢迎和好评,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有一定裨益。现代文明条件下社会控制的核心问题就是营造一个现实的法律权威。法律权威的树立意味着趋于理性的社会合作。司法信息的发布能够显示司法机关积极有为、敢于担当的亲和形象,减少人们心头对审判的迷惑、对公正的怀疑和对黑幕的恐惧,这种回应带来的互动,互动产生的信任,有助于建立起良好文明的公共秩序。

    二、司法信息资源释放的实现机制--以审判白皮书发布为例

    (一)司法信息资源释放的载体

    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这一宏大背景下,出于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不少法院也开始重视司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尝试利用司法信息,最大限度地拓展司法的社会职能。司法信息资源的载体多以司法报告的形式,比如审判白皮书、综合或专项的季报、半年报、年报等等。这其中以审判白皮书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司法信息的做法最为典型,最受关注。

    审判白皮书,是指由法院制作的,向相关受文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审判工作动态,并以独特的视角分析经济社会运行反映到司法领域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同时提出对策和建议的综合或专门性的司法报告。这一载体的特点主要有:(1)官方性。白皮书是法院向社会发布的正式文本,经法院内部专门机构或专人编撰而成,其格式统一,数据比较权威,内容相对可靠。(2)集中性。审判白皮书一般用其特定的视角,着力于归纳、总结、分析一类案件及其反映的社会问题,内容涵盖面广、集约化程度高、信息密度大。(3)时效性。审判白皮书集中反映司法领域呈现的特定时期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动态性较强。2004年,上海市高级法院开始谋划建立定期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发布金融案件审判情况的白皮书制度,并颁布了第一部《金融审判白皮书》。到2009年,最高法院下发法(2009)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的通知》,并附《2008年度上海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总结本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6月底前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还倡导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灵活方式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而后,云南[11]、湖南[12]、青海[13]等各省市法院针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相继推出《行政审判白皮书》。2009年,重庆市高院全面梳理、总结“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重庆“涉黑”案件审判情况,发布《“涉黑”案件白皮书》。[14]2010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推“系列审判白皮书”七本,内容涵盖劳动争议、房地产、知识产权、破产、金融与商事仲裁六大领域,其群发规模将这一举措推向了新一轮高潮。[15]

    (二)司法信息资源释放的前置条件:信息的挖掘与整合

    司法信息资源的提炼与整合是发挥其潜能的第一步。前文提到,个案信息的简单叠加是散乱而无章法的,有价值的元素需要提炼、加工而成。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案件的调研、分析、整合渐渐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一整套信息挖掘整合系统在不少法院内部已基本形成,这是获取司法信息资源的必要条件。其一,“调研与审判并重”的理念已被认可。现代化转型时期,司法工作者同样面临巨大的挑战,无论是因为知识的更新、法律的滞后,还是由于矛盾的错综复杂,都需要他们在案件审理与调查研究的同步进行中获得破解难题的路径,实现审判经验的升华。调查研究成为了司法机关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二,调查人员的配备已基本满足信息获取需要。在许多法院,调查研究工作已不再是仅靠研究室、办公室等专门机关包揽,而是另外设置信息调研人员深入各个业务部门,直接接触审判业务。他们主要负责的工作有:及时上报典型案件的审理动态,总结分析一类案件的特点,定期进行司法统计,对新类型案件的处理进行理论研究等。另外,信息挖掘、整合的方法手段也在不断进步。许多法院已经建立了案件信息化基础平台,内部人员可以在数据库中获取相关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判决结果的全部数据。这个平台的不断完善能够降低获取数据、定量分析的成本,使得开展高质量的专项或综合司法统计分析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司法信息资源释放的效果评测

    虽然司法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中国现代化转型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但毕竟这种潜能开发、释放的程度、效果究竟如何是需要经过实践检验的。目前各类审判白皮书发布的社会效果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司法系统内部推广较快。审判白皮书顺应了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被认为是司法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典范,因此在司法系统内部一呼百应,各地法院纷纷效仿,大有燎原之势。

    2、政府部门礼节性反馈居多,实质性效果显现不足。审判白皮书的大部分内容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向相关单位发放后,一般能够收到该部门礼节性的反馈,对白皮书表示欢迎,认为书中提及的内容很受用,希望加强长期合作,使工作顺利开展等等。但对白皮书所提具体社会问题进行解释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案的反馈不多。

    3、法学界对此热情不够高。审判白皮书立足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研究者来说应该是比较直观的一项交流素材,但目前学界除少数学者对白皮书的社会意义有评论见报外[16],似乎并没有引起整个学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4、多有媒体报道,但对社会普通民众影响不够。报道审判白皮书的媒体多是与法院、法律相关的报纸、网络,也有新华社、光明日报、新浪网等受众面较大的综合性媒体,并配有较为正面的评论。但由于审判白皮书均未公开出版发行,其发放的对象有限,社会公众获取正本仍有一定难度。目前来看,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相关机构出于业务便利的需要对白皮书抱有的兴趣较浓,社会普通民众并没有引起很大注意。

    从应然上讲,审判白皮书作为法院主动向社会释放司法信息资源的一种形式,它应当产生的理想效果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经济生活提供预警,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引导,为立法、司法的完善提供资料,为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提供润滑剂。然而,它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新鲜事物要渐渐被社会接受,最后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需要经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无外乎:吸引眼球--引起讨论--自我完善--被接受--磨合--被利用。而目前,它仅仅处于第二、第三阶段。

    三、 司法信息资源潜能释放的制约因素

    释放司法信息资源的潜能,并努力使其为中国社会科学发展服务是一个不错的设想,目前已有不少法院举着“能动司法”的大旗开始探索、推进。但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制下,实现这一设想所预设的目标除了成本较高、需要牵扯一部分审判工作精力以外,还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信息披露存在风险

    信息披露风险是司法机关决策者在决定是否发布司法报告、是否向全社会公开时最令其举棋不定、伤透脑筋的。一是担心泄密,白皮书等司法报告中难免涉及个案的案情和信息,在制作时需要谨慎把关,考虑是否有可能无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从而带来诸多不便。二是担心舆论,白皮书中的许多内容由于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或人民群众所密切关心的社会现象,因此这种披露、评说有引发舆论波动的可能。特别是日渐风靡的网络媒体,其在传播方式、信息数量以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程度方面的巨大力量,都不得不令人“胆寒”。司法机关生怕作茧自缚,使自己无端陷于重重压力之中。另外不少司法机关还担心所公布的数据、信息被某些心存恶意或不明事理的机构或个人利用,成为其在诉讼、信访中随意进行要挟、主张的证据材料,从而影响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缺乏稳定的源动力

    司法信息资源的发布是中国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的积极有为姿态的体现,但这一顺应“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号召而发展起来的新制度会不会最终流于形式,演变为又一场来势汹汹、最后悄无声息的运动是值得注意的。司法信息资源的公开可以纳入“司法公开”的范畴,但从法律上讲,又不是“司法公开”的规定动作。司法公开主要是指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案件运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它侧重于全过程的公开,例如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等等。而司法信息资源在公开之前有一个复杂的制作环节,使其具有相当的法律和政策理论水平。目前各家法院的审判白皮书大都是领导决策层积极推动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要求,没有统一的负责部门,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我们姑且可以认为是那些法院自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高姿态。千百次的经验告诉我们,一项举措的推进如果背后仅仅是人而不是制度也不是某种利益,那它便没法保持充足的前进动力。

    (三)权威性受到质疑

    审判白皮书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司法报告,它发布司法动态、揭示社会矛盾,甚至还有可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这样的制度实践并非所有层级的法院都适合担当。从管辖区域上看,某些法院受案范围狭小、地方特色较浓,从他们的案件中判断出的社会动态也可能存在以偏概全的情形。况且,一定地区的审判和执法状况具有相似性,重复研究和建议既无必要,也不经济。[17]笔者注意到,这一举措推广后,不少区县法院也出台了“白皮书”,尽管其中不乏佳作,但其必要性和权威性值得商榷。另外,对于白皮书中所涉及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法院其实并不十分内行,它并不像相关政府部门一样直接、全面地接触、参与某一领域的社会综合治理,因而其得出的结论是否权威、客观也是需要研究的。

    四、实现司法信息资源潜能有效释放的若干思考

    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无法超脱于宏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因而无论是所面临的问题还是实践中的应对之道,都极具时代特征和本土特色。司法信息资源挖掘和释放之所以有必要也基于这两点: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大背景的需要,二是司法自身发展的需要。但即使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制度,也难免经历艰巨的甚至带有反复性的培育过程。笔者对完善司法信息资源潜能释放的举措作如下思考:

    (一)统一规范提高司法报告的权威性

    现代化转型时期,各项制度的推行通常遵循一个规律:从个别探索到广泛效仿,这一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较为成熟之后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正式的规定将其确立下来。这是非自发、应激性现代化社会中制度多方培植的需要。司法信息资源的释放也应循这一规律。在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出台统一规范,以实现现有的稀缺性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向社会发布的司法报告的权威性。具体的规范可包括:

    第一,发布“审判白皮书”等司法报告的适格主体应为地级市以上的人民法院。因为该级别以上的法院对所在区域的经济状况、司法动态等有着更宏观的体察和认识,同时中级以上法院审判压力相对较小、调研队伍实力相对雄厚、调研工作基础较为扎实,一般已具备独立制作司法报告的能力。而基层法院可纳入上级法院的“白皮书”工作体系,从而节约资源、体现典型、协调司法、确保质量、回应有力。[18]基层法院应以各种形式定期或及时向上一级法院通报司法工作动态情况,或对上级法院为制作司法报告搜集资料,开展前期准备时提供积极配合。如果某一专项司法报告所涉材料均取材于同一基层法院,该法院可在其所属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并审核的情况下向社会发布司法报告。

    第二,统一版式与格式。司法报告彰显国家公信与权威,司法报告的发布应当慎重而严肃。目前阶段的白皮书由各法院自行排版、设计,不但形式五花八门,还牵扯不少精力,耗费资源。司法报告的形式统一是其权威性的一个侧面体现,同时也节约成本。形式的统一包括:封面设计、版式、字体、纸张、装帧、图表的形式、数据的精确度、发文单位的落款、用印等等。

    第三,统一责任部门和制作流程。司法报告的制作不应当是临时起意、随意凑人、匆忙起草的状态,而应当通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来完成。可规定司法报告制作、发布统一由各法院的研究室或类似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研究室根据本单位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司法报告的出台时间及内容,并交由单位决策层审批。应组成统一的制作班底,一般包括院领导、研究室负责人及调研人员、所涉业务庭负责人、所涉业务庭法官及调研人员等。报告草拟完毕后应设置多层级审核,报告所涉数据、图表应交该法院专业司法统计人员审核。

    (二)适当借力提高司法报告的科学性

    司法报告的科学性是其获得民众信任、发挥社会效用的前提。现代化进程中不断产生的那些新的特质让我们的生活变动不居,难以预测。司法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认识和把握也仅凭个案的折射与透视。因而,司法机关除了能保证对自身工作信息的精确表述外,对社会经济运行集中反映在司法领域的问题与矛盾,对法律法规滞后性的反思,并不能做到完全客观而全面。这便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一是向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借力,必要时召开交流通气会,及时了解该领域的具体情况,对反映在司法领域的矛盾进行针对性强的理解和分析。例如,近年来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使得金融审判领域多有新类型案件呈现,法院在审理时发现金融机构经营中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但具体而言,由于法院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流程、规范不甚熟悉,难以提出针对性更强的建议和意见。此时在相关司法报告的制作时,可以邀请一些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监管机关等部门开展沟通交流,详细了解情况,使司法报告更加客观、具体。二是向学术界借力,对于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学术专家召开研讨会,交流意见、共同查找问题,为司法报告的科学性提供理论支持。

    (三)完善反馈机制提高司法报告的实效性

    司法报告的公开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关键是要发挥它的实际效果。因此,白皮书不是单纯的“告白”,它需要“对话”。目前的情况是,各受文机关普遍有合作意愿表露,但流于表面,正式的反馈性机制没有真正建立。笔者认为,系统的反馈机制应由三方面组成。

    第一,司法报告所涉相关政府部门层面。相关部门是司法报告的重点受文单位,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社会矛盾属于该部门管辖的领域,也可能提出了对该部门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种体制内的权力合作与监督,弥补了现代中国社会司法个案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缺陷,更多地彰显社会管理中司法力量的声音,由此应当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应在接收到司法报告后数月之内,对所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专题回复的形式向人民法院反馈。双方还可就相关专题开展长期沟通合作,密切关注、跟踪反馈,使该领域的社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第二,人大监督层面。从宪法的角度,司法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目前体制下,司法机关向人大汇报工作主要通过每年年初的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报告较为宏观全面,但侧重点并不强,所反映的问题仅仅是点到为止。笔者认为,审判白皮书之类的司法报告应当向人大机关发送,作为年初综合性汇报的补充,同时也是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体现。政府相关部门在接收到本级法院的司法报告后,也应向本级人大报送回应性的报告。人大系统负责对政府的回应性报告进行专题审议,可邀请政府部门代表及法院代表参加,就两份报告中突出的社会问题集中讨论,并据此作出相关决议,体现人大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这一层面的反馈机制有利于充分释放“白皮书”的法治乃至于宪政价值,并提供可持续的体制内动力,构建体制内权力评价与合作机制。[19]

    第三,社会公众层面。目前探索中的司法报告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处境,一方面受文单位非常广泛,加之媒体大力宣传;另一方面不少司法报告制作法院并没有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开发行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全文。但无论如何,司法报告的全社会公开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使这一制度真正实现其价值的必然途径。尽管目前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仅限于“行政信息”,但人大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许多与社会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也都在实践着本职能之内的信息公开。司法报告一旦全面公开,沟通反馈的渠道应当立即跟进。在传统社会,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是“包青天”模式的人格信任,而在现代社会,则应该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系统信任。司法报告所呈现的亲民、理性与专业、权威有利于构建起民众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认可与信赖,基于这种信赖他们也许会试探性地再迈进一步。比如,针对司法报告提出疑问,请教法律问题;比如针对司法报告所涉问题,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其它相关数据或公示其他情况;比如提出通报一类案件审理情况的诉求;又比如对司法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等。这些民意需要适当的途径、渠道释放和沟通,使得司法报告及其反馈成为增进民众对司法满意度的一座桥梁。

【参考文献】
[1]【美】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有幸获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度系列审判白皮书的全文资料,本部分内容引用自其中的《2009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
[3]彭小龙:《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力量--兼论转型中国司法的两难困境及其应对》,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4]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度劳动争议白皮书》。
[5]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彭小龙:《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力量--兼论转型中国司法的两难困境及其应对》,载《现代法学》2009年11月。
[7]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40页。
[8]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9]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
[10]《上海高院分析近6年证券案件,揭示证券市场存在八大风险》,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1日。
[11]《昆明将率先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昆明信息港news.163.com/10/0126/07/5TUHUUKI000120GR.html,2010年01月26日访问。
[12]《湖南首部“行政审判白皮书”出炉》,载《长沙晚报》2009年6月25日。
[13]《青海高院制作行政审判白皮书 推进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xwzx/fyxw/dffyxw/201005/t20100524_5362.htm,2010年5月24 日访问。
[14]《重庆高院审判白皮书呈现“打黑”全景图》,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6日。
[15]《审判白皮书:放大司法裁判的功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9日。
[16]参见王保树:《扩大司法行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蒋惠岭:《含蓄的辐射 能动的司法》,顾肖荣:《参与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均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9日。
[17]田飞龙:《“行政审判白皮书”法律评论之三:建构法治理性的权力间对话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5日。
[18]田飞龙:《“行政审判白皮书”法律评论之三:建构法治理性的权力间对话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5日。
[19]莫于川:《“行政审判白皮书”法律评论之一:“白皮书”活动的法治发展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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