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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
——以法律和法院信息化为视角
            黎其武等 点击量:5623
【摘要】
在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就需要在加强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把信息技术引入法律服务领域,创造性的实现我国法律服务的现代化。为此,需要大力推进法律应用软件和法院信息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实现“法律服务进万家”和提高法院办案的公正与效率。
【关键字】
法律服务,信息化,法律软件,信息系统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这一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日益响亮的新名词,第一次出现在党的工作报告中。这是对我国法律服务的新要求,也是对多年来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肯定,作为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平凡而又重要的责任:以法律服务人民。
 
一、目前取得的成就
 
     近几年来,在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我国法律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我国共有律师:123855人,律师事务所:10551家,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达200多人。律师业务从刑事、民事案件,扩展到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介入到反倾销、国际贸易投资、IT、证券金融等新型领域。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例如80年代老百姓一般在出国、留学或移民时才办个公证,因为这是国外法律的规定。而现在,国内经济、民事类公证远远超过涉外公证,法律公证已经走入了百姓家庭。 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赞誉。目前,我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0多万个,有99%的村民委员会和85%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建立了调解组织,近10万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形成了遍布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①]。 为贫者、弱者撑起正义的保护伞,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其范围从最初的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诉讼代理,发展到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受害人代理、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劳资纠纷、工伤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下岗职工的权益保障、医疗事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基本涵盖了对贫弱群众的生命权和生活权有直接影响的基本法律问题。
 
二、面临的问题
 
     这些成绩是巨大的,但时代在飞速发展,随着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我国市场经济健全,社会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和民间纠纷尤其是各类信访案件增多,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困扰各级党政领导的一大难题。二是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强烈渴求。近些年来,在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公民、法人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事项和涉法问题大量出现,迫切希望得到法律服务和帮助。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渴求,是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直接原因和动力。三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厉行法制、依法治国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管理职能和方式的转变、依法行政的推进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发展空间。同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也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普法与依法治理的主管机关,如何通过更加有效的形式和载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司法行政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然而,传统的法律服务途径有其局限性。首先,要和时代的需求合拍,必须培养出大量具备较高法学素质的专业人才。但目前我国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数量不够、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司法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这种状况几年内不会有比较大的改观!其次,法律服务的成本太高,普通老百姓难以承受。例如,深圳一个房地产权法律公证就要好几千。再次,法律服务本身的难度增大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加入WTO,法律工作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大量的法规,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法规本身也是一个挑战。最后,如何真正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增强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着力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如何监督执法过程,如何让老百姓及时得到司法援助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在加强传统法律服务方式的前提下,有必要借助其他一些工具来创造性的提高法律服务。
 
三、信息技术带来的革新
 
     面对问题,人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早在90年代初,就有法学专家开发出了一系列的法规查询数据库,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其中赵廷光教授开发的《中国刑法专家系统》获得了国家火炬计划银奖,被人民日报评论为:“实用刑法专家系统是一种将各种刑事法律、法规、立法解释等融为一体,并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建立起的具有快速检索和辅助量刑等推理判断功能的人工智能系统。它的问世结束了我国社会科学低层次应用计算机的历史。”[②] 1998年3月16日,山东省荷泽地区东明县率先创造性地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同年11月16日,司法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市、县普遍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接着在12月16日,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推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推广东明县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经验。2002年,浙江省桐乡法院把网络技术引入到立案程序当中,推出了“网上立案”。此举不仅因其方便快捷,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成功办理了40余间立案手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强烈的反响,并一致认为这将是提高我国司法服务的发展趋势之一[③]。不难看出,这些成果都是突破了传统的方式,充分的发挥了信息技术的优势,成功将其应用在法学领域,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为我们提高法律服务指明了道路——信息化。
 
      多年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律服务信息化过程中必须坚持这样的指导思想: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肖杨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以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活动效率[④]。江泽民同志在广东省海南市考察《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系统时,特别强调信息化建设“要着眼于应用”[⑤]。朱鎔基同志在主持地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我国“信息资源开发严重不足,而网络和数据库又存在大量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能搞没有效益的信息化,更不能搞‘花架子’”;“增强为民办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⑥]。2、紧扣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以信息化带动司法和法律服务的现代化。法院的信息化要增强法院的办案能力和效益,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防止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真正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法律信息化要有利于普法,要有利于司法工作者提高自身的素质,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益,有利于整个社会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3、扎扎实实的为法律服务这一应用目标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软件。法院信息网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一定要坚持既懂法院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专家设计系统,反对以其它业务领域(例如:财会)的模式应用在法院信息化网络的建设中,反对那种简简单单的事物处理信息系统;法律信息化,要坚决走出法规数据库查询的老路,要开发出法律专家系统——不仅仅是法规的查询,更重要的是彻底实现辅助办案,让老百姓也能使用该软件解决自己所碰到的法律问题。
 
四、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
 
      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充分意识到信息技术在法学领域应用的重大价值,并且指明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本人认为,信息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运用,主要着眼于二个大方面。
 
      一、大力开发法律应用软件。可以按照如下层次分步骤实施。首先,大力开发法规数据库软件。如今各种法规文献和法学学术资料“汗牛充栋”,不要说老百姓,就是一般的法律工作者,就某一具体问题到底涉及到多少法规、有多少案例、有多少值得借鉴的学术观点等,也汗颜!律师和法官为了办理某一案件,不得不花巨大精力收集、购买、查阅大量书籍和法规。如果我们能将这些资料设计成软件,用户需要时,只需简单的输入几个关键字,就可以完成那些琐碎的工作,这无疑会带来巨大的效益。目前很多公司已经开发出这样的软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这些软件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没有法学专家参与设计!数据库的设计过分简单,不能进行法学学理方面的查询,没有理清不同法规在同一问题上的联系!例如,这些软件根本无法按照案例本身的特点进行查询——这需要法学专家预先对每一案例进行评析。其次,努力实现人工智能一般化的软件。例如,法官就某一杀人罪案件进行审理,软件可以按照法官的审理过程,逐一提供辅助支持。首先是软件可以回答我国目前关于杀人行为规定了哪些法规、哪些案例、哪些有价值的学术见解;其次,只要法官输入本案的特点,软件立刻可以检索出最相近的案例、司法解释、学理见解供参考,在定罪和量刑过程中,软件可以提供本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可能具备哪些量刑情节等,并且就罪与非罪的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共犯问题、数罪问题、犯罪形态问题一一给予明确说明。不难看出开发这样的软件,必须是法学专家进行设计,必须涵括前一层次的法规数据库。如何就一具体的法学问题编制出一张巨大的法学知识网,以及这些网上应该具备哪些内容,节点之间应该具备什么关系,应该是设计这类软件的关键所在。最后,开发出人工智能非常高的法律软件——专家系统。如果说上述二类软件只是资料的汇编与整理的话,那么这种软件应该是拥有法律资料的“法学专家”——不仅提供法学资料,而且能就某一具体法学问题给出自己的结论及其论证的根据。例如,计算机辅助量刑——只要用户输入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以及各自对案件的影响,软件就像法官一样,作出裁决,得到宣告刑,并且给出论证的理由!以上三个层次的法律软件,显然后者是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的。它们彼此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点滴积累,不失时机的把软件的智能化推向前进。另外,这样开发的软件不应局限于法律工作者,而应立足于广大的群众,让普通老百姓也能方便的利用这些软件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例如,计算机工作者在辞职时,带走了本公司软件开发的商业机密,他就可以利用这些法律软件了解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其他类似的情况法院是怎么处理的等等[⑦]。
 
      二、努力实现法院信息化。法院信息化的任务应该是: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法院信息化动态过程管理,法律信息服务。如何实现这些目标了?首先信息化应该充分集成法学软件,让法学软件在法院内部发挥强大的作用,要将开发出的不同部门法充分集成在法院信息系统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随意调用。其次应该开发出适合司法应用领域的软件,例如,各种法官办案系统,各种审判信息系统,法院内部的办公信息管理系统。最后,要充分利用法院现有的资源,进行数据挖掘,设计出法院自身特色的系统,例如诉讼常识系统、多媒体点播系统、审务大屏幕显示系统等等。当然,法院信息化建设一个值得充分重视的问题是信息安全,必须保证法院信息的可靠性、可信性、可控性、可用性和可查性。另外,法院信息化是一个具有开创性的摸索过程,要研究成熟一个就实现一个。如果等全部系统研究设计完毕,那花费的时间太长,而且信息时代,技术革新速度非常快,几年前研究的成果,到目前可能就得进行大量得修改,甚至得彻底从新研究。所以,一定要坚持成熟一个就应用一个,在实践中改进、提高系统的应用性。最需要强调的是:开发法院信息系统不能照搬照抄现存其他领域的应用系统,应该坚决反对那种以其他系统的思维来设计法院信息化系统。否则,法院信息化系统就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失去了其应用的价值。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法院投资信息化建设而没有取得应有效果的原因所在。此外,法院信息化系统应该充分考虑资源的共享性,也就是说信息系统应该可以联网:一方面,一个市、一个省、甚至全国法院通过信息系统共享各自的司法资源,这对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提高司法的公开公平,提高司法监督无疑会起到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应该将这些信息系统有选择的和互联网进行联结,使广大的群众通过上网进行法律咨询、法规查询、检举揭发和监督等,不仅有利于普法,也使得老百姓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增强对法律的信仰[⑧]。
 
     由于法律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独特背景,必须组织法学专家、法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来进行。法律软件的设计开发一定要以法学专家为基础,因为他们一般在教学科研第一线,有较好的条件,了解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论文和经典论著,而且对法院、监察院和公安机关工作相当了解,其设计比较符合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然后在此基础之上,由计算机专业设计师按照软件开发的要求,分模块逐步设计,并且和法学专家彼此沟通交流,将其设计思想全部体现在自己的方案当中。最后,将开发出来的软件反过来交给法学专家审查,给法官和普通老百姓使用,按照他们返回的信息继续完善设计!法院信息化要以法官的需求为主,因为在信息整合与共享过程中,信息资源是否好用,是否提高办案效率,界面是否友好,操作是否方便,是否适合法官的习惯,他们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信息化软件的一切设计方案必须围绕法官的需求为中心。开发这些软件最完美的力量应该是懂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法学专家!
 
五、总结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电子政务蓬勃发展的今天,法律服务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就必须创新,必须用现代化的技术为自身服务。目前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高度重视法律和法院信息化的建设,而且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开始分步骤、有重点、按计划地实施信息化建设。作为法学科研工作者,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研究,为实现我国法律服务的现代化而奋斗!
【注释】
备注:此文原发表于《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为扩大交流现转于此,特此鸣谢!
【参考文献】
 
[①]以上数据来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12/19/content_664602.htm
[②]卢新宇:《实用刑法专家系统问世》,《人民日报》1993年5月31日第三版。
[③]卢晶、沈孙晖:《桐乡推出“网上立案”》,《法制日报》, 2002年1月30日。
[④]肖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⑤]江泽民在广东考察南海市信息化建设时强调:《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现代化》,科技日报2001年11月11日。
[⑥]朱鎔基主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大力推进国民经济社会信息化》,科技日报2001年12月28日。
[⑦]赵廷光、吴在勤:《论法学信息车辆工程》,《法学评论》1996年第2期;赵廷光:《论知识经济与法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
[⑧]麦文浩、赵廷光著:《中国电子政务建设与人民法院信息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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