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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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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信息公开:需要细节的保障
            蔡国兆 季明 点击量:3461
    
  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和民主进程的推进,目前几乎每一个部门都有一整套关于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但政务公开真正到落实的层面并不令人满意――“建章立制,一张废纸!”一些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和委员曾抱怨说。
    例如,房地产宏观调控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群众对公开商品房销售、价格等信息呼声很高。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房地产信息公开存在数据不完整、时效滞后等问题,而且,一些地方的网上房地产系统只能查询当日房产交易情况不能查询历史数据。
    规划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某地规划局号称“规划图纸网上全公开”,但上网点开一看,只有一张分辨率极低的规划彩图,不仅没有任何数字参数,而且若要放大图片一探究竟,只能看到彩色的“马赛克”。对此,群众有疑问:是技术手段支撑不了,还是有关方面不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这种行政部门有意或者无意的“粗枝大叶”在其他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干部写汇报,动辄“大部分群众表示满意”,至于“小部分”不满意什么,有什么具体意见则语焉不详;有的部门举行听证会,一不小心反对意见就会被“个别”掉,变成“也有个别听证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
    浙江温州的一个县级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当地有几个村的村民经常到市里反映村务没有公开。市里问到村里,村里回答说,公开了呀,没有哪个月不公布的。市里就疑惑,怎么你说公开村民说没公开?下去一检查,情况大白――公布的账目中“其他”项竟然占到了总支出的百分之六七十。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在实际过程中却是“不重要的选择性公开,重要的一律不公开”。反观我们一些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原则性条文多,深入细致的限定少,其结果是公开内容围着权力机构的需要打转,真正群众想要知道、急于知道的内容却没有公开。
    信息公开是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是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础。国务院常务会议年初已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意味着政务信息公开将从一般原则性要求正式进入法律体系,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人们担心:如果缺乏细节的保障,“阳光”也将苍白无力。
 
【注释】
本文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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