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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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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与工作机制研究(发言提纲)
            石宇良博士 点击量:4183
(国家行政管理学会首席研究员)
    
【注释】
 
 
内容提要:
主管部门的确定
工作机构职责
案例分析(北京市)
       
一.主管部门的确定
1.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
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二.工作机构的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三.监督机构的职责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四.案例分析(北京市)
1.就北京市而言,政府办公厅是法定主管部门,监察局是现实主管部门,信息办、法制办是潜在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监察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监察部门如果同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不利于实现监督职能,且有超越职能之嫌。
案例分析(北京市)
1.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电子政务和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首都之窗网站群是该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结合起来将取得共赢、互利的效果。
2.   从全面推动《条例》实施来看,该单位现有协调职能有限、人员编制比较紧张。着眼
未来发展,随着信息公开主体(公检法、人大、企事业单位)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管理任务将越来越重。另外,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还应当从政治和民主权利的高度审慎把握,特别要妥善把握具体的公开和保密界限。
案例分析(北京市)
3.   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条例》规定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如明确主
管市领导,建立政府、市委、司法等部门的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协调制度。
4.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从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角度,抓好制定实施细则、标准
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年度统计报告、决定信息是否公开、受理举报、监督检查等工作。(日前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已经成立,隶属政府办公厅)
案例分析(北京市)
5.办公厅、信息化、宣传、新闻、档案、图书馆管理等部门重点抓好对政府公报、网站、媒体、档案馆、图书馆等信息公开方式的管理;
6.保密部门审定具体政府信息是否公开;
7.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检索、复制、邮寄等取费标准;
案例分析(北京市)
8.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处理违法行为;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行政复议监督;司法部门做好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诉讼法》、《行政非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四部法为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立法行政的四个武器。)
9.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如主管部门、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公开形式、考核、社会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收费许可、公共事业和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等。
 
案例分析(北京市)
10.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取费价格、公开形式规范、依申请公开操作流程和系列文书(书面申请书、受理单、答复决定书等)。
11.组织推动各单位编制指南和目录。要求各单位依据统一标准规范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案例分析(北京市)
12.编制年度统计报告。《条例》规定各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要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虽然没有要求发布地区的报告,但也有必要组织统一编制发布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13.落实监督保障制度。《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对此,我市有必要研究制定细则落实上述制度,如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之中,明确投诉举报渠道、流程和检查形式,划分不同违法行为的责任后果。
谢谢大家!
 
(本文是石宇良博士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研讨会》083月(北京)会议上的主题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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