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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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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法律文献的分类体系
            于丽英 点击量:6313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注释】
 
 
 
摘要:图书分类是以图书内容和学科属性为主要标准,法律文献的分类体系则是以法律学科体系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体制的建立,必将对社会各领域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及图书分类体系。文中勾划了我国法律文献分类体系的概廓,并针对我国现行分类法中法律文献分类体系中的诸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总之,图书分类法必须不断地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需要,这不仅对全面正确地反映时代特色有着重要意义,对分类法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也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图书馆的基本功能是文献的收藏与文献的利用。
要实现其目的,必须首先依照一定的标准,对文献进行分类组织和编排。依照文献的内容、性质及其它标准分门别类地揭示和组织文献,就是文献分类;这种方法,称为分类法。文献分类,也称图书分类,它在图书馆工作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对藏书起组织作用的基础工作,也是文献分类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分类法的对象是图书本身,图书内容的学科知识是其重要的本质属性,因此,图书分类必须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但图上分类又有自己的特点,它以人为的标记符号作为标识,以科学的逻辑体系为中心来进行组织分类目录和分类排架,具有与科学分类不同的目的和表达形式。现代的图书分类总是以图书内容和学科属性为主要标准,依据各种学科的特性及其运动发展规律来类分图书,反映出科学的系统性,表现出各学科的生动面貌,便于按科学分类体系进行族性检索。也只有以科学分类为基础,分类法才具有永久的、科学的意义。
    法律文献分类是文献分类的一部分,其分类体系应以法学体系为基础。法学或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的分科,使各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学体系是在总结我国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借鉴了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法律经验,以后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的发展以及对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我国法学体系也不断发展。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联系密切,并以法律体系为前提。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根据不同的标准,部门法的划分也不相同,我国法学界对部门法的划分也没有明确、一致的认识,一般将部门法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等几个学科。可见,法律体系反映了一国现行法律的状况。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因此,它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变革。
    当今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确立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日标的基础上,我国又作出了改变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实行社会卞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这是现代中国开始的一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变革(或称社会转型、社会革命)。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将对我国社会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产生全方位的影响。社会卞义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同时还提出了“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这也是我国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必须造就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和制度,形成日常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建立起与以往功能不同的社会卞义经济法律体系。其主要表现为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等特点即保证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一切主体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所以要以法律乎段抑制垄断,维护市场竞争。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即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宪法之下包括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社会保障法(或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刑法、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等属于公法,即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机关;与公法相对的称之为私法,即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法律,如民商法。我国现有法学理论是建国初期受前苏联法律理论影响形成的,没有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的存在,这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原有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即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下,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行政权力凌驾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上,国家以公权者和则产所有者的身分直接管理经济,政企合一,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及其利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干预法,亦即行政法占很大比重,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则逊色许多,不少重要的法律甚至是空白。毋庸置疑,这种法学理论与体系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本质要求的。因此,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必须更新、变革法学观念和法律理论,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法学理论、法律体系的更新,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反映现实变化的法律文献,这对图书分类法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现有的图书分类法不能适当、合理地解决这些文献的归类问题,读者也无法从藏书系统的检索工具中查找所需文献,妨碍了文献的流通和利用。学科的发展变化在图书分类体系中得不到反映,势必影响到分类法的完整性与科学性。一定的图书分类法只能反映一定时期的科学发展及认识水平,其局限是固有的,这同时也决定了分类法不断修改补充类日、调整分类体系是必然的。所以,建立并完善反映当代中国经济、科学文化发展水平的图书分类法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2.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图书分类法中法律文献的分类体系应作如下调整:
    1.理论法学或法学理论
    2.法的学说、学派与研究
    3.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
    4.法学与其他科学
    5.宪法
    6.行政法    7.民商法
      其下位类应包括民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8.经济法
      其下位类应包括财政法、金融法、银行法、货币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物价管理法、统计法、审计法、会计法等。
    9.自然资源法、能源法
         其下位类应包括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
    10.社会保障法
        其下位类包括劳动法、工资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11.婚姻家庭法
    12. )刑法
    13.程序法
        其下位类包括民事诉论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14.司法制度
    15.法规汇编
    16.国际法
    上面所用号码,只表明序列,并不是分类意义上的号码标记。这样对法律文献进行分类,基本上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概貌。而我国现行分类法,包括《中图法》、《科图法》、《人大法》关于法律文献的分类,其体例和内容都存在不足,知识显得陈旧,科学性不够,不能全面反映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下面针对法律学分类体系中的几个问题分别加以论述。
2. 1关于“民商法”立目
    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主体是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民商法即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活动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如物权法、债权法等;商法是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海商法、票据法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一点己在法学界取得共识。可见,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积极的法律规范,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与自治,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日益突出的作用。我国现有的图书分类法中,对民法、商事法的划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或称序列)上都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商事法的认识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中图法》、《人大法》仅将其隶属于经济法之下;《科图法》则将其列入行政法之下。这种划分必须修订,否则无法适应及正确反映现代经济生活和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
2. 2关于“经济法”立目
    我国原有经济法理论是强调“计划组织因素与财产因素”相结合的纵横统一的理论,并将计划法作为其基本法,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形式、各种经济关系均受计划法调整,包括从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等各个环节。这种经济理论是服务于作为行政经济、权力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必须更新经济法的观念和理论,使之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发挥作用。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性质是经济行政法(对此法学界尚有不同的看法,此仅为观点之一),属于公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行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即在充分遵重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依法实行宏观调控,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从而明确政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地位和作用。所以,经济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及关于预算、银行、物价、计划等众多法律规范。因此,分类法法律类中“经济法”的内容须加以修订,《科图法》中没有单列“经济法”一目;《中图法》所列“经济”内容庞杂,有失科学性;《人大法》中单独立目的“则政法、金融法”应分别归入“经济法”之内。
2. 3关于“自然咨源法、能源法”立目 
  《中图法》将“土地法”入“经济法”目下,是不合适的;《人大法》、《科图法》都将“土地法”单立,显得号小书多,与整体不相协调。用反映这类法律规范特点的“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大概念替之,将土地法、水法等有关自然资源、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文献列入其下,这样立目更显科学。
2. 4关于“社会保障法”立目
    这类法律是调整因维护‘劳动权利,救助待业者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社会主义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法现己重新颁布实施,与之相应的一系列法律也将陆续制定、出台,这样才能以法律乎段保证劳动者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中图法》将“劳动法”入“经济法”目下,欠妥;《人大法》、《科图法》皆以“劳动法”单独立日,容纳量小,应重新立目。
2. 5关于“程序法”立目
    在法学理论上,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则是保证其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诉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应,应该单独立目,以保证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人大法》将程序法入“司法”目之下,欠妥。
需要说明的是,这单只是对分类法中法律类的部分一级类日的类名及其划分依据作了较为粗略的理论探讨,目的为引玉之砖,一家之见。关于类目的名称、内容以及具体的号码标记制度,尚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3.      任何科学体系在总体上都是具有相对稳定的系统结构。
但这种稳定并不是绝对的,否则就会落后于不断变化的社会,从而削弱甚至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稳定性与变化性永远处于相对矛盾之中,特别是我国现阶段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这种矛盾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但是社会变革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趋势,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即商品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有着共同的基本经济规律。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和吸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这同时要求法律体系既要从现实出发,反映现实,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成为有弹性的开放性体系。图书分类法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预见性,表现出学科己达到的水平及其发展方向,既要顾及己分文献和现有文献,还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文献。所以,分类法在学科分类体系中要留有余地,保持开放体系的格局,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发展的需要。事物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图书分类必须不断地进行修改和补充,这不仅对全面正确地反映时代特色有着重要意义,对分类法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也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人民大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系编写组   图书分类法 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0
2)图书馆学百科全书编委会. 图书馆学百科全书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自国应等   图书分类学文集. 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
4)沈宗灵.  法学基础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 6)
6)万俊人. 整体把握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取同向  光明日报199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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