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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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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教育研究文献述要
            王 健 点击量:4435
    
    在当代中国法的领域,初次对那些大量分散零乱的法律教育文献资料进行一番系统的梳理,尚有一定的困难。这篇短文里,我将尽可能地对现有的法律教育文献作一简要说明,其中所举的文献材料大都是论述得当、内容丰富或在某方面有值得注意之处的作品。对于有意研究这一领域问题的人页言。本述要或许是一个有辅助作用的指南。

    有关中国古典律学教育的一般性论著相对来讲并不很多。从近代观点来考察古代律学或律学教育的最早者当推清末法律专家沈家本。他的《寄簃文存》中的几篇短文,如《法学盛衰说》、《法学会杂志序》、《法学名著序》、《法学通论讲义序》、《大清律例讲义序》当中粗线条地勾勒出中国古代律学教育的沿革流变。曾任东吴法学院中国法教授的董康(1867~1947)撰写的《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谈》(1934年)是有关该主题最早的一篇论文,这一篇论文对中国自古代迄至清代的法律教育予以梳理考证,进行了饶有兴味的考察。

    唐宋两代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法律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亦很瞩目。法史学者徐道邻博士(1906~1973)的《中国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1972年)对此作有专门的论述;不过最专详的,也是唯一一篇关于古代法律考试的论文就是他的《宋朝的法律考试》(1973年),这篇论文对有宋一代的"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诠试"、"呈试"等各色各样的法律考试作了较全面的分析与考察。

    台湾大学法学教授张伟仁的《清代的法学教育》(1988年)是迄今为止有关传统的法律教育最系统和最深入地一篇佳作。在这篇长达9万余言的论文中,他旁往博引,构思缜密,从挖掘古代律学教育传统对今日司法改革的意义入手,详细讨论了清代的正规教育、一般法学教育,尤其是最富有时代特色的刑名幕友的授业训练等方面的问题。不过,由于他论述的对象属于传统的律学范畴,因而该文并不包括晚清、即由传统律学教育向近代法律教育转变部分的内容。

    何敏的《清代的私家注律》(1994年)、陈景良的《士大夫与宋代法律文化》(1996年)和高浣月的《清代的刑名幕友》(1997年)是中国政法大学未出版的三篇博士论文,它们都是对研究古代律学教育具有参考价值的闻新研究成果。

    长期以来,凡冠以"中国法制史"一类名称的教科书中都不曾专设"法律职业"或"法律教育"的章节。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994年)一书的第五、六、七章,对自先秦至明清的法律教育列有专节,是为本书的一个特色,但从全书的体例结构看,又缺少晚清(第八章),民国(第九章)和当代中国(第十五章)三部分相应主题的内容,可说是一大缺憾。

    作为一般性的了解,这一方面的内容还可参看甘绩华、夏家峻的《古代的法律学校》(1990年)和夏家峻的《简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1989年)及其他短文。

    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源于清末的变法修律和学制改革,有关其前后一个世界间的情形有比较丰富的文献资料可供参考。除一般性的近代法律史料以外,对近代法律教育在中国出现的教育制度变革的背景感兴趣的读者,首先有必要参考一下历史学家何炳松先生的长篇论文《三十五年来中国之大学教育》(1931年),此文深入检讨了1895年至1930年间兴办新式教育的动机、新式学堂的创建、近代大学学制的全面建立整个过程的有关问题。叶龙彦《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1905-1919)》(博士论文,1974年)对清末民初社会转型时期法政学堂所以"狂热浮滥,蔚成时代风尚"的原因、发生过程及其历史地位等问题作了较系统地、且有一定社会学意义的考察;与此主题相类似的专论还有李新成的《清末民初的法律教育》(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3年)。不过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可能由于论题或资料方面的限制,这两部作品都不是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教育最全面的研究。

    1934年,东吴法学院出版的《法学杂志》连续刊出两期"法律教育专号",除前已提到的董康的论文外,其篇目依次如下:

    丘汉平,法律教育与现代
    燕树棠,法律教育之目的
    孙晓楼,我国法律教育的几个重要问题
    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补救之方略
    赵 琛,刑法学之任务及其补助科学之教育
    杨 鹏,德国之法律教育
    凌其瀚,比利时的法律教育
    高柳健藏,日本之法律教育
    季福生,暹罗司法及其法律教育
    姚福园(译),南中美洲法律教育概况
    王文模,罗马之法律教育
    盛振为,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
    刘世芳,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
    杨兆龙(译),意大利的法律教育
    徐象枢,法国之法律教育
    姚启胤,英国之法律教育
    卢 峻,美国之法律教育
    艾国藩,瑞士之法律教育
    袭汾龄,苏俄之法律教育
    王式成(译),新西兰之法律教育
    孙晓楼,我国法律教育的几个重要问题(续完)

    这两期"专号"都是由执教东吴的孙晓楼博士组织编辑的。孙晓楼则"本教授经验及研究所得",写出了中国法学史上第一部法律教育专著《法律教育》(1935年)。据吴经熊讲,"这部著作实在可认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作者在这本书中提出的许多独到而精辟之见解,仍值得我们今天参考和借鉴。除此之外,蔡枢衡的《中国法学及法律教育》(由若干短篇组成)对当时法律教育的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这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察和批评。曾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的刘伯穆(W.W.Blume)在"Legal Education in China"(1923年)一文中提出并评价了当时法学院普遍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即极其低劣的学术水准、司法道德的欠缺和难于为法律学生提供一种适当的教育。这篇论文是刘伯穆提交1923年8月在马尼拉举行押际律师协会第三届年会的论文,也是较早的用英文撰写中国法律教育的论文;陈晓的"M oder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1936)则以东吴为主线,评价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成就。这两篇英文作品均发表在东吴法学院出版的英文版《中华法学杂志》(The China Review)上。

    1948年庞德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提出的《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书》(First Peport on legal Education),从比较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历史经验与发展趋势出发,提出了改进中国法律教育的理论依据和一系列的具体方案,是一篇值得重视的参考文献。

    关于法律教育机构方面的专面研究,最好的一个就是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副教育康雅信(Alison W.Conner)的《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Training China's Early M odern Lawyer:Soochow U niversity Law Scgool)(1994年)。这篇内容和材料都相当丰富的论文,是作者对著名的东吴法学院的历史及其毕业生在近代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作用这个大型课题的一部分;她关于这个主题较早的研究成果还有《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1993年)和《东吴法学院与上海律师界》(1993年)。有关其他一些法律教育机构的情况可以参看张其昀的《中华民国大学志》(1953年),辛福良、赵安东编的《上海高等学校沿革》(1992年)。舒新城编的《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三册,1981年)和朱有瓛等主编的《中国近代学制史料》(四辑七册,1983~1993年),也都提供了近代的学堂法科、法政学校或大学法律院系等的丰富史料,而且后者更充实一些。

    194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召集大学课程讨论会,作为大不学院法律学系科目审查委员的薛铨曾(魏还有夏敬民、戴修瓒、孙晓楼、盛振为、卢峻、何义均、梅仲协、杨兆龙)写了《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1944年),系统总结了自同文馆起大学法学课程(科目名称、学分数、授课时间)历次演进的情形,是对研究近代法学课程设置问题很有参考价值的一份材料。

    了解近代的法律教育,还可阅读一些法学人物的传记、辞典或人名录、回忆录等。

    1949年以后,即当代中国的法律教育大体分两个阶段:一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0年代末,这一时期的开始主要是致力于废除旧法体系及其观念影响并建立新型法律教育体系,而后不久即渐趋衰落,直到废除法律训练;二是自1970年代末起至今重修法制,努力恢复和改革法律教育。

    总体来讲,迄今为止,研究有关前一阶段法律教育较好的专门性论著尚不多见。陈守一的《新中国法学三十年一回顾》(1980年),曹海波的《对我国政法教育工作的回顾与展望》(1981年),韩德培的"Legal Education in China"(1984年,该文是1949年后中国法学家首次以英文介绍中国法律教育的一篇论文),沈宗灵《比较法总论》(1987年)一书中相应章节的部分内容,以及张友渔、刘瀚《中国法学四十年》(1989年)等论著,都对建国后30年的法律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作了回顾和初步总结、批评。

    对这一阶段法律教育的实际历程不甚了解的读者,可以阅读汤能松等编著的《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尽管该书在内容及技术上存在着一些有待充实、提炼和改进之处,但在第五编里,编者较为清晰地提供了从新型政法教育之来源,接受和改造旧大学政法院系,师生思想改造运动,院系调整,学习苏联法律教育模式,政法教育管理体制与学制变更,法律教育工作会议,直至"文革"撤销法律院系方面比较丰富的历史材料。

    此外,五六十年代出版的法学书刊中也有不少的资料可供参考。例如1954年~1955年出版的《政法研究》对院系调整后全国政法院系的新格局作了专门介绍。包括"东北政法干部学校"、"武汉大学法律系"、"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从中可以看出当时法律教育的规模、性质、目标、教学过程等方面的情况。李罗的《苏联法律教育概括》(1954年)和毛铎的《苏联的法律教育》(1955年),专门介绍了当时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教育理论、原则、组织与管理体制、方法等内容;根据苏联专家瓦·里·荷米托夫在华东政法学院及复旦大学法律系所作的学术报告及问题解答汇集而成的小册子《关于高等法律教育及法律科学讲演集》(1955年),则可反映出苏联专家如何向我国推广和介绍"苏联的先进经验"。

    董必武的《中国目前的法律工作概况》(1955年)大体上客观地介绍了50年代全国的法律工作机构、法律职业培训、教学与学术研究以及当时政治背景等综合情况。还有一篇值得注意的是陈守一的《改进高等法律教育工作,提高教学质量》(1955年),这篇论文对建国后7年的法律教育工作作了回顾,批评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倾向,提出了要走本国道路的一些意见。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政法教育走向衰落;当时出版的《政法研究》、《法学》、《政法教学》等为数有限的法学刊物,大多为革命式的、大批判文章所占据,仅从刊物的目录上就可清楚地看到当时政法教学和研究如何受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以及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这类资料的一个集中总汇是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辑的《政法界反右派斗争论文选集》(1959年)。

    1966~1976年文革期间,中国的法律教育成了一片空白。

    1970年代末以来,由于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有关法律教育恢复、发展与改革的文章大量见诸报刊。大体来讲,这些文章多为"公务性"作品或有感而发的浅显之作,但以下几篇论著或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或有好的分析、或有启发人们深思之处而值得注意:

    陈守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几个问题(1984年)
    陈盛清,论法学教育的改革(1984年)
    甘绩华,法学教育的成就与改革(1989年)
    郝克明,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当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1984年)
    马克昌,论法学教育改革(1988年)
    沈宗灵,有关法律教育课程体的两个问题(1995年)
    韩德培,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1996年)
    吴文翰等,试论法学教育的改革(1991年)

    何勤华与徐永康合写的《法律教育学试探》(1987年)一文,最早提出要建立这样一门法学边缘学科。乔克格和曹义孙主编的《法律教育论》(1993年)一书,则是试图使法律教育问题的研究哲理化的一个尝试,但其显著的缺陷在于只是将法律教育(教学)的实例或材料与普通教育哲学原理简单相加,缺少对法律教育特殊方面的分析和探究。

    汤能松等人编著的《探索的轨迹》一书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学教育作了一种历史与现实的概要式描述;与此著同年问世的,还有一部同类性质的作品,即张耕主编的《中国政法教育历史发展》(1995年),有兴趣的读者不防将二书加以对比参照。

    随不断的学术积累和分析观察的逐步深入,在法律教育文献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其质量也开始有所提高。近几年来,一些训练有素的青年法学学者的作品值得注意。它们主要有:

    梁治平,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1993年)
    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1996年)
    贺卫方,法律教育散论(1996年)
    苏 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1996年)
    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去观察(1993年)

    这些作品(当然不仅限于此,另有一些无法--述及的见索引)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为它们具备了研究法律教育问题的一个天然性要求,即相当的反思和现实批判的精神。

    1949年后,中国法学分成内地和台湾两支。有关台湾地区法律教育的情况,当然应主要参考台湾地区学者撰写的论著。这些篇目,均已被编入了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编辑的一套《法律论文分类索引》(Classified lndex to Legal Literature Current Chinses Periodicals);该索引收编论文超自1947年出版的期刊,迄今连续出版,是一部很可利用的检索工具。
【注释】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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