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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民用法律文书重要性
            李越 邵丽君 点击量:3640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用法律文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和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越显重要,其应用价值也越来越普遍。所以,作为普通公民,有必要了解、认识民用法律文书的基本知识以及它对我们国家、社会和普通公民的重要性。
【关键字】
民用;法律文书;重要性
【英文摘要】
With progress in its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drive and constant improvement in its legal system, civil law Official Dispatch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activities of market economy and in personal everyday lives, the value of its application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commonplace. So as a common people, we should understand the fundamental of civil law official dispatch and the importance for our country, our social and our common lives.
    

  我国目前正努力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目标迈进,国家法律赋予广大公民诸多神圣的权利,如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诉讼权利等。在实际生活中,依据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普遍意识,因而普通公民了解、认识、学习民用法律文书的意义不言而喻。笔者在此就对民用法律文书的基本认识和重要性作一简单的介绍。

  一、对民用法律文书的基本认识

  谈到民用法律文书,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是法律文书,那么什么是法律文书,目前,法学教科书、法学著作和法律实践中对法律文书在称谓上不尽相同,一般认为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文。笔者认为,这种定义范围较窄,仅仅侧重于国家方面的主体,而我国已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在法治国家里,不仅要把国家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也要把包括公民、法人等全部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法治国家也应当是法治社会。如果定义过窄,既与我国法治的发展相违,也会对法治实践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应该对法律文书的概念应作宽泛的理解,即应从小内涵大外延的意义上,将法律文书定义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文书对于我们大家来讲并不陌生,但是对于民用法律文书的具体情况可以说是知者甚少。

  民用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是以制作主体为依据所作的分类,与它相对应的是公用法律文书,俗称官用法律文书。公用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务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公、检、法等部门制作的各种司法文书,比如法院的传票、出庭通知书、判决书和裁决书等;民用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各种起诉书、各种合同书等。很显然,两者的制定主体是不同的,官用法律文书的制定主体是司法机关,而民用法律文书的制定主体是普1通公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接触和使用民用法律文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我们有必要对它进一步的认识。

  民用法律文书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两大类:民用诉讼文书和民用非诉讼文书。民用诉讼文书主要包括诉状及相关的一些文书,比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辩护委托书等。民用非诉讼文书较为复杂些,如专利申请书、借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抚养协议、仲裁协议、合同书、担保书、遗嘱及律师实务中其他非诉讼类文书等。无论是民用诉讼文书还是民用非诉讼文书,在日常生活中,实用性都非常强,使用都非常广泛,所以作为普通公民有必要学习民用法律文书的基本知识,认识到民用法律文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唯有此,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在当今的社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权益的过程中,民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突显。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民用法律文书是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也是我党在新世纪执政方式的伟大转变。但以德治国并不是无纠纷、无案件发生,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状能告”、“有冤能伸”的国家,这除了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外,还必须靠广大公民懂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法律文书去正确调整人际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当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再“忍气吞声”,不再像阿Q那样“精神胜利”,也不再采取非理性的暴力冲突手段去“以牙还牙”,而是善于以理性的态度和方式,运用法律文书这一工具进行自我保护。不仅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要学好文书写作,而且这一法律工具和武器会逐步大众化,久而久之,普通群众也渐渐学会并掌握。我们的社会才会文明和谐、健康向上,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二)   民用法律文书是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谐社会的手段之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一要求,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扩展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对于我们党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谐社会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即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仅需要社会公民的心灵提升、道德升华和经济条件的改变,同时也需要法律的和谐,而作为法律内容之一的民用法律文书,当然也在其列。

  日常生活中人和人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而这些矛盾发生,尤其是财产关系方面的矛盾,是可以通过民用法律文书避免的。如一份简单的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分清男女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就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从而使夫妻之间的关系、家庭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诸如此类许多,一张借据、一份规范的合同、一张清楚明了的结算单等等,虽然多做了手续,时过境迁,生活中一切都在变化,但白纸黑字的证据不会变化,不会因互相说不清楚而产生矛盾,也不会因打官司而撕破面皮,从而失去了亲情,失去了朋友,悔不该当初。所以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用一些法律文书,就会少一些矛盾,就会为我们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再增添上美丽的一笔。

  (三)   民用法律文书是普通公民正确运用法律调整人际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想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势必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使用大量的多种形式的民用法律文书,比如借款欠条、各种合同书、授权委托书、遗嘱等。

  有人说,作为普通公民不用学习法律文书,如果需要时,可以求助于律师,这种想法不错,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我国当前律师人才十分缺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还不到两万人,平均每五万人口只有一名律师,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通过法律维护权利、争取权益、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调查显示,作为个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购房、拆迁纠纷时去“打官司”的人最多,超过了八成。如果公民的任何法律文书都找律师去写,律师纵有“分身术”,也应付不过了,对于公民来讲,就意味着效率的降低以及成本的提高。相反的,如果普通公民自己掌握了基本法律文书的写作,所有的难题就能应刃而解,就可以正确及时地调整人际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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