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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学院设置标准
            胡晓进 点击量:5136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依照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从法学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法学教育项目与内容、教师与学生、图书资料与教学设施等四个方面逐一介绍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学院的设置标准,并加以解释。对于高等教育而言,特别是对法学院的办学而言,在美国独特教育体制下的法学院管理模式也是独特的,以期对中国法学院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字】
茭国律师协会;法学院设置标准;法学教育;数字化管理;专业认证
    

  法律图书馆美国律师协会(ABA)是美国法律人的自治组织,也是“法律职业的守门人”,不但负责律师的日常管理与惩戒,而且颁布法学院设置标准,实施法学院认证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从业者的知识水平与专业素质。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专门的“法学教育与资格认证分部”(以下简称“法学教育分部”),以及相应的理事会与认证委员会,负责全美法学院的评估与认证工作。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只有经过美国律师协会评估、认证的法学院,其培养的学生方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自1878年建立以来,美国律师协会就以统一与提升法律职业准入资格为己任,着手改善美国的法学教育。1879年,美国律师协会设立了“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常设委员会”,1893年正式建立“法学教育分部”,开始制定法学院设置标准,并进行法学院认证工作。1921年,美国律师协会发布第一份法学院设置标准:规定法学院必须以两年大学教育为基础;全日制法学院修业年限为三年;学生毕业后需经考试方能成为律师。遵照此标准,1923年,美国律师协会发布了首批经认证合格的法学院名单,一共31所。此后,这份名单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一共有200所法学院通过了协会认证(其中包括7所获得临时认证的法学院)。随着法学院数量的增加,其设置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完善。1973年与1996年,这份设置标准先后经过两次大的修正,增加了若干解释条款。最近,美国律师协会公布了2010年版的法学院设置标准,共计八章,包括:一般目的与程序、组织与管理、法学教育项目、教师、录取与学生服务、图书馆与信息资源、教学设施、理事会职权、变通与修正‘1|。依照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本文拟从法学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法学教育项目与内容、教师与学生、图书资料与教学设施等方面,逐一介绍,并加以解释。

  一、法学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办一所法学院,需要足够的资源,尤其是充足的资金。因此,对于法学院的组织与管理,“标准”开宗明义,“法学院当前和预期财政资源,应足以维持完整的法律教育项目”(标准201),并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法学院财力匮乏,以致对学生所接受的教育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该法学院则不符合标准。有了资金之后,最重要的就是管理。美国的法学院分两种,独立法学院与大学下设的法学院。对于独立法学院,“标准”规定,“应由管理委员会管理,管委会由致力于完善法律教育项目的人员组成”(标准204),由管委会任命院长担任最高执行长官或首席学术领导,院长对管委会负责;院长可为管委会成员,但不能担任管委会主席。管委会负责制定符合“标准”、适用于法学院的一般政策;院长和教授规划并管理法学院的教育项目,包括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招生、学生留级、升级、毕业的学术标准,并对教师的选聘、续聘、晋级以及聘期提出建议(标准205)。当然,院长也是法学院教授,在选聘院长的过程中,教授及其代表机构,可以提出建议、咨询意见,推荐人选;如果多数教授反对,管委会不得任命新院长(标准206)。由此可见,独立法学院实行的是双层管理,管委会与学院行政是两套系统,而且院长不得兼任管委会主席,以保证两者相互制约。更重要的是,教授及其代表机构可以建议院长人选,抵制不合理的任命。这说明,独立法学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院长与教授共同治理。

  对于隶属于大学的法学院,由于有学校管理层,大多不设立专门的管委会。但学校的总体政策应有利于法学院的教育项目,否则法学院可以制定独立的政策(标准210),法学院所带来的资源应由法学院用来维持和改善法学教育项目,这些资源包括学杂费、捐款、礼品,以及相关的财产收益;大学对法学院进行独立核算,如果财力不足,对学生教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该法学院则不合格。因此,即便是隶属于大学的法学院,仍享有极高的独立性。一所良好的法学院可以给大学带来更好的声誉与优秀的学生,但大学也应保证法学院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美国的法学院各有特色,除了专注的领域有差别外,更重要是能兼容并包地招收不同种族、族裔、宗教、国别的教师与学生。对此,“标准”有专门的不歧视条款:法学院不能依据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国别、性别、性取向、年龄或残疾等因素制定招生政策,或采取其它措施阻止申请者(标准211)。除了在招生方面不能歧视,在学生就业上同样一视同仁:法学院有义务告诉每一个雇主,在聘用、晋升、留任与工作条件方面,涉及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国别、性别、性取向、年龄或残疾等问题时,也应遵循不歧视与机会平等原则。

  二、法学教育项目与内容

  美国没有法律本科,法学院招收的都是其他专业的毕业生,以三年制的法律博士(JD)为主,辅以一年制的专业硕士(LLM),以及学术性的法学博士(JSD或者SJD)。以2010年为例,在5月26-27日的毕业典礼上,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学位的七百多名毕业生中,有法律博士589名,专业硕士161名,法学博士11名[2]。规模较小的耶鲁大学法学院,今年共有两百余位毕业生,其中法律博士196名,专业硕士23名,法学博士2名。

  可见,法律博士(JD)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主体项目,自然成为法学院设置标准的首要考察对象。“标准”明确规定,获得认证的法学院,在没有得到理事会(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分部)同意之前,不能设置法律博士(JD)之外的其他学位项目。即使获得认证之后设置其他学位项目,也不得影响法学院对法律博士项目的支持力度(标准308)。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动摇法律博士的主体地位。

  依照“标准”,法律博士的教学内容共计五个方面:有效而负责任地参与法律职业所需的实体法知识;法律分析与推理、法律检索、问题解决与口头交流;法律文书写作;有效而负责任地参与法律职业所需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的历史、目标、结构、价值与规则(标准302)。这五个方面大致可以分为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包括推理与写作)、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这也是当今美国法学教育的三大块。

  除教学内容外,“标准”要求法律博士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教学时间:每年的正常教学时间不得低于130天,分布时段不少于8个月,每周不得超过5天;学生入学后,完成法律博士学位课程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也不得超过84个月(标准304)。

  从教学时间上看,“标准”规定了法律博士的最低学时与学习期限,并要求均匀分配学习时间,限制过度集中授课,以免降低学习效果。法律博士的最长学习期限为7年(84个月),也就是说,不能无限制延长毕业时间,挤占其他学生的学习资源。

  在常规的课堂学习、研讨之外,法学院学生还可以通过课外学习、远程教育和海外学习三种途径获取知识和技能,并获得一定的学分。一般法学院都允许并鼓励学生参与课外学习实践,并指派专职或兼职教师进行指导,但同时规定,只有在完成一年的校内常规学习并得到学院批准之后,方能进行课外学习实践,每学期的校外实践以不超过4学分为宜(标准305)。同样,远程教育也需经学院批准,在有充分指导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修满28个学分之后,才能注册远程教育课程,每学期的远程课程不得超过4学分,总学分不得多于12分(标准306)。对于海外学习,“标准”的控制更是严格:只有经过理事会(律师协会法学教育分部)同意之后,法学院才能授予学生海外学习的学分(标准307)。

  综上所述,“标准”对法律博士项目的规定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规范,无论是对教学内容、教学周期,还是对教学方式、学分,都有明确的数字范围。这种数字化的管理,也是美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保障。

  三、教师与学生

  优秀的教师是一所法学院成功的重要保障,美国律师协会希望法学院拥有高度称职的教师,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不错的教学效果及一定的学术研究实力。当然,这是针对专职教师而言的。法学院还有图书馆员、教务管理人员及从事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诊所教学的非终身教师,这些人也计人教师数量,但在计算学生与教师比例时,这些人不应超过专职教师的20%。

  相应地,学生也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分。根据“标准”的相关解释,一学期之内注册学分少于10学分的学生,应视为非全Et制学生;每学期注册学分超过13学分的,视为全日制学生;介于10学分与13学分之间的,由各学院自己把握。在计算生师比时,应以全日制学生为基准,非全日制学生按2/3折算为全日制学生。

  “标准”严格规定专职教师比例,因为学生基数与教学目标决定了专职教师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保证师生之间有足够的接触机会,保证学生能学到知识与技能(标准402)。对于生师比,“标准”也附带了参考数字:小于或等于20:1的法学院,视为合格;大于或等于30:1,视为不合格;介于两者之间的法学院,认证委员会将综合考察其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质量、班级规模、小班授课与研讨、师生接触、公共服务等因素,然后决定其生师比是否合格。

  专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授课,承担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前1/3阶段的教学任务,确保所有学生得到有效指导(标准403),随时接受学生请教、为学生答疑、创造自由表达意见和交流思想的氛围。教学之外,法学教师还有另外几份职责:从事学术研究,发表相关研究成果;为法学院与大学尽职,参与法学院管理;承担公共责任,参与公益活动(标准404)。

  为了给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标准”还要求法学院建立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以吸引和保留优秀教师(标准405)。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可谓美国高等教育的灵魂,对此,美国律师协会特意在“标准”后增加了一则附录,予以详细说明:所谓学术自由,是指教师的课堂讨论与平时写作不受任何机构审查与约束,但教师的特殊地位也使其负有特别的义务,他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所谓终身教职,是指在试用期后,教师应拥有永久或连续性任期,学院没有充足的理由不得停止聘用。

  保障教师的独立与自由,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美国法学院具有独立自主的招生权,为了能招录到具有潜质的学生,各法学院都十分注重报考学生在其本科阶段所修的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课外活动、工作经历与相关表现。但是,“标准”也要求,每个申请读法律博士的学生,都应参加有效且可靠的入学考试,以便于法学院评估申请者有能力完成既定学业(标准503)。虽然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接受法学院招生理事会(LSAC)开发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但“标准”也不禁止其他有效且令人信服的入学测试形式,而且,入学测试成绩在招生中的权重也由各法学院自己把握。这说明,在招生问题上,考试成绩并非唯一的衡量标准。

  四、图书资料与教学设施

  标准”明确提出,每个法学院都应该有一座法律图书馆,要积极有效地支撑法学院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为此,图书馆应该得到持续而有效的财政资源,并采取措施跟上当代技术水平(标准601)。在管理上,法律图书馆的预算应成为法学院总预算的一部分,统一执行。征得教师同意后,院长与图书馆馆长可以决定图书馆的政策(标准602)。当然,如果法学院隶属于大学,法律图书馆也就自动成为大学图书馆系统的一部分,可以纳入学校图书馆预算,同时满足其他院系师生的借阅、参考要求。

  鉴于法律图书馆的重要性,“标准”规定,图书馆应由一名专职馆长负责日常管理。馆长也是法学院教师,地位与其他专职教师平等,馆长应拥有法学学位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学位,具有丰富的图书管理知识与经验(标准603)。由此可见,对图书馆馆长的资质要求不亚于专职教师。实际上,在美国的法学院,法律文献检索这门课,一般都是由图书馆馆长主讲,因此,图书馆馆长也可以获得终身教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馆长也是终身职务。

  法律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图书借阅与文献参考,包括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这就要求图书馆首先具备丰富的文献收藏。“标准”规定,法律图书馆必须提供某些至关重要的核心馆藏(标准606),主要有:联邦法院判决汇编、各州最高法院判决汇编、联邦法律与各州立法、美国签署的现行条约与国际协定、联邦政府现行法规、法学院所在州法规、法学院所需的联邦与州行政裁决、法学院所需的国会文献、法学院所需的其他辅助性文献与索引工具。

  不难看出,法学院的核心收藏有三大部分:法院判决汇编,法律、法规与裁决文本,研究性著作。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文献的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在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学图书馆的这三大核心收藏,都可以通过网络浏览。网络使法律文献检索更加便利,但也提出了更高的信息处理与硬件设施要求。

  对于硬件设施,“标准”的要求是,既要满足当前法学教育之需,也能应付可预见的未来的发展前景(标准701)。这正体现了“标准”的一大特点:有详有略,提纲挈领,既规定了总的办学方向,又给予各学院灵活的办学自主权。况且,在当今美国法学院,硬件设施上的差异并不明显,法学院的优劣好坏,主要体现在师资上。所以,对于师资,尤其是师生比例,“标准”有明确的数字指标。这也体现出“标准”的另一大特点:定量指标与定性规范相结合。从组织管理、项目内容,到教师学生、图书资料、教学设施,“标准”都有定性规范,同时,又对项目内容、教师学生提出具体定量指标,进行量化管理。当然,这种量化管理是柔性的,给法学院预留了取舍空间。

  五、独特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

  由于没有法律本科专业,在某种意义上,美国的法学院都是研究生院,但其主要任务并不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而是合格律师。而成为合格律师、进入律师职业市场的控制权,却掌握在美国律师协会手中。作为律师的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有权力设定职业准入门槛,掌握未来律师的知识储备水平与职业技能素质。制定法学院设置标准,正是律师协会行使职业控制权的体现。

  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之时,美国法学院并无统一的办学标准,入学门槛有高有低,培训时间长短不一,夜校与全日制学院并立,导致律师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服务市场鱼龙混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之后,便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统一律师培养标准为己任,从源头把关,制定了律师职业准入标准,也就是后来的法学院设置标准。

  除了法学院设置标准,美国律师协会控制法律职业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组织律师资格考试。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因此,律师资格考试主要由各州律师协会负责。美国的律师考试是典型的资格考试,只要是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稍稍准备之后,~般都能通过。但绝大多数州的律师协会对报考条件均有所限定,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毕业于由美国律师协会评估、认证的法学院,而评估、认证的依据就是这份法学院设置标准。由此可见,成为一名美国律师,有两大关键步骤:第一步,毕业于一所经过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第二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第一步远比第二步重要,因为第一步直接限定了报名条件。

  美国有独特的教育体制,美国的大学,多是私立或州立,属于地方与私人团体事务,教育部无权过问。美国教育部成立很晚,直到1979年才有独立建制,主要负责统计教育数据、分配联邦政府拨款,是国家政府中最没有权力的一个部门。在美国,注册成立一所大学与学院,类似于注册一家公司,并不困难。难的是要通过各种区域性与行业性教育评估、认证。对法学院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律师协会的认证,而认证依据正是这份设置标准。

【参考文献】
[1]美国律师协会.2009-2010年法学院设置标准与批准程序[EB/OL].http,www.abanet.org/legaled/standards/standards.html,2010-06-01.
[2]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举行2010年度毕业典丰LFEB/OL].http..//www.1aw.harvard.edu/news/spotlight/student-pursuits/commencement_2010.html,2010-06-01.
[3]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在5月24日的毕业典礼上共有222名学生获得学位[EB/OL].ht-tp://www.1aw.yale.edu/news/11680.htm,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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