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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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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美国法律图书馆评估标准的演变
            鲍传丽 点击量:4031
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
【摘要】
美国律师协会自1921 年制定了法律图书馆评估标准后就一直鲜有改革。随着电子与网络技术改变了信息环境,传统的评估标准已经不能科学地评价法律图书馆的质量。ABA 顺应时代的变化,对法律图书馆的评估标准做了适当的改革,由最初的只承认藏书量转而同时承认电子信息渠道。
【关键字】
法律图书馆;评估标准;演变
    

      “图书馆至少已经存在了2600 年---比大学早三倍。”[1]图书馆的宗旨就是向用户提供信息,收集、组织、储存、保护、传输传统上记载于纸张、树叶或布帛、陶土或石头上的知识。因为书和纸张是最佳储存和传播信息的载体,因此也是图书馆最主要的信息载体。大学图书馆传统上总是企图收集所有已知的信息,并且尽其可能地收集所有的图书和其它资料。在追求这样的理想过程中,大学图书馆总是期望变成全面的一应俱全的自我满足的研究机构,期望在一个屋顶之下拥有所有学者能够想到的所有信息资料。藏书量顺其自然成为首要质量评价标准。

      1.传统法律图书馆评估标准---纸质范本模式

      ABA 从1921 年开始规制大学法律图书馆,要求法学院“成立一个为学生使用的充分的图书馆”[2]。该标准后来增加了更明细的两项指标---藏书量和图书馆预算。图书馆只要拥有大量的纸本图书,就会被认为质量优良。笔者将这种藏书量考核标准称为“纸质范本模式”。ABA 一直依据纸质范本模式评估大学法律图书馆的质量。重要的评估工具就是每年的强制调查问卷表,通过问卷表收集具体藏书量数据[3]。调查表中大多数都是关于法学院图书馆资源的数量,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藏书总量和预算数额。今天的调查表仍然收集量化的数据,虽然涵盖范围涉及其它方面的投入,例如书名、馆际借贷数据、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座位量以及场馆面积等。“藏书量比其它图书馆统计数据更重要,而且是重要得多。因为该数据最容易计算并且能够被用来对图书馆进行比较和排位”[4],藏书量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出评估的需要。

      在纸质年代,藏书量作为质量标准可以确保评价图书馆的核心标准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可以使得图书馆能够不辱使命,并深刻地维护图书馆的价值。纸质范本模式有一定的优越性。首先,在书籍是主要信息载体的年代,拥有更多的书籍表示拥有更多的信息。其次,由于书籍是有形的、可数的物品,图书馆的设备、建筑以及人员集中一处收取并组织成千上万有形物体。结果就是图书馆拥有大量的“投入”,包括巨大的设施、人员和预算,这样,该图书馆就被认为是个高水平的图书馆。最后,图书馆必须拥有大量的作为有形物体的书籍,以确保学者获得需要的资料。因此,在纸质图书是储存信息的主要介质的年代,图书馆馆员能够而且确实认为藏书量是图书馆质量的最佳评价标准。

      在大多数信息都记载于书籍中的年代, 纸质范本模式可以作为评定质量的风向标。过去图书馆馆员的工作是很容易的, 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其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本图书馆拥有每个师生希望拥有的每本书。但是图书馆一直都并不仅仅作为大量图书仓库而存在的。事实上,图书馆馆员已经意识到而且已经接受了图书馆应当还有其它的一些核心使命, 体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

      2.新的信息环境改变了图书馆

      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渠道改变了大学法律图书馆,这是一把双刃剑。电子渠道比传统书籍和期刊具有很多优越性。数字资源可以进行迅速的网上全文搜索,甚至以“大海捞针”的程度搜索一个词语,不再需要使用文摘或索引。研究人员可以自行掌控自己的科研工作和信息资源,无需等待图书馆工作人员寻找某一资料---这些在网上很快就能找到。电子资源不会关闭,每周七天,每天24 小时开放。用户可以远程便捷地获得信息资源而无需亲往图书馆。

      伴随着这些令人激动的优越性, 出现了并没有被清楚认识的反面作用。例如,电子资源是臭名昭著的短命。电子资源和网上定点连接会迅速消失得无影无踪。这对学术以及找到当时有效的法律而言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图书馆一旦购买了图书,它们将被永久保存,它们的具有权威性的文本,与创制的最初完全一致,而且任何需要它们的人都可以得到它。相反,付费电子资源必须每年重新购买,付费资源经常将未付费用户排除在外。

      3.传统质量标准受到质疑

      尽管传统质量标准过去一直在适用,即便在技术广泛使用之前,该标准就已经有一些先天性缺陷了。最明显的就是,越大并不越好。大量的藏书并不能保证更有效地获得更多的信息。大量的藏书会导致使用繁杂和让人无所适从。过度关注藏书量会分散人们对其它质量标准的考量。而且,过度关注高藏书量导致图书馆预算膨胀。

      数字化信息产生了新问题。传统图书馆评价方式例如藏书量等不能衡量无形的信息,因为不存在计算数字化信息的计量单位,而且即使有,每家图书馆都可以计算Westlaw、LexisNexis 以及互联网上的数据。在计算无形的电子资源中还有一些其它的统计方面的问题。例如,大多数大学法律图书馆都订购了Westlaw数据库。每一个图书馆是否都将此算作一个书名,称为“Westlaw”,或者图书馆是否应该分别按照记录员以及上百个其它的标题来计算Westlaw 的数据库?在评价电子资源量时,图书馆建筑面积以及书架高度行数已经变得不具有相关性了。继续依赖旧式的质量标准会产生一些人为的购买方面的问题。一些图书馆可能会高成本地买进电子产品,象“The Making of ModernLaw”数据库,因为它是可以拥有所有权的,而不只是获得许可权,而且其分类记录能够迅速扩充图书馆的数据量,很快就能使图书馆拥有“很大”的库藏。

      4.应对新环境评估标准的改革

      ABA 法律图书馆的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与现实世界已经是越来越脱节了。1986 年,在法学院越来越多地使用计算机辅助法学研究系统(CALR)时,ABA修订了法律图书馆的标准602 条, 放宽对信息渠道以及有形书籍拥有量的限制:

      (b)法学院图书馆应当制定或提供适当的渠道收集更多的出版物和信息。这些应当是法学院教育和科研所合理需要的[5]。

      603(d)条规定:“如果图书馆拥有缩微的资源,磁带或类似的形式,它应当在适合对其使用的场所提供必要的视听设备。”1986 年的修订版还规定法学院图书馆应当订购全国范围的覆盖广泛主题范围的计算机辅助法学研究系统(CALR)服务器。修订后的评估标准对电子资源打开了一扇门。

      对法律图书馆藏书量这一考核标准的第二次重大修改是在1995 年,当时藏书量考核标准被修改为:“法律图书馆应当在法学院内部通过自有的或可靠的渠道提供基础的必要的核心信息资源。”比1986 年的修订版更明显。这一修订版反映了当前法律图书馆对技术的使用,尽管坚持法律图书馆应当获得并持有充分的藏书资源。直到1997 年,官方才正式对1995年修订版做出解释,阐明了“藏书资源”包括纸质资源、微缩资源、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资源。当前正在使用的ABA 标准仍然在该意义上使用这一词汇[6]。

      通过这一系列的修订,ABA 法律图书馆标准似乎已经允许图书馆建立电子资源数据库。该标准取消了量化指标以及形式上的限制,甚至是核心资源,并鼓励获得使用许可,不再仅限于直接拥有。如果从字面上解读这些标准,ABA 似乎将允许只拥有电子资源的法律图书馆的存在。

【注释】
[1]Peter Briscope, Ashurbanipal’s Enduring Archetype:Thoughts on the Library’s Role in the Future,College & Res. Libr. Mar.1986, at121.
[2]Glen -Peter Ahlers Sr., The History of LawSchool Libra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Laboratory to Cyberspace. 88 (2002).
[3]See ABA Standards, Interpretation 101-1, at 4.
[4]Arturo Flores, Volume Count: A Survey of Practice and Opinion from Academic LawLibraries, 79 Law Bibr. J. 241, (1987)
[5]Section of Legal Educ.& Admissions to The Bar,Am. Bar Ass’n, Standards for Approval of LawSchool Standard 602(1987).
[6]Peter Briscope,Ashurbanipal’s Enduring Archetype:Thoughts on theLibrary’sRoleintheFuture,College&Res.Libr.Mar.1986,at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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