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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类文献分类分歧之我见
            徐菊香 点击量:35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
    

  《中图法》四版法律一表强调政法的“政”,即类分文献首先按国家或地区划分再按学科划分文献。利用法律一表类分文献似乎很难出现大类错误。而法律二表强调政法的“法”,即强调“法律科学”的学科体系。利用二表类分文献应从科学性和实用性出发,更增加了类分文献的难度。现将法律二表容易出现分歧的几个地方归入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中进行论述。

  1.以概念的综合与分析方法来分类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在解决社会生活问题方面有广泛作用。因此难以确定的类应根据概念的综合与分析,仿该类目概念的另一个“面”分。即仿与某部门法相关类目分。如有关“乡镇企业法”常常归入“农业经济管理法”的下位类“DF4l3.8农业经济组织”,以及“工业企业经济管理法”下的“DF4l2.2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法”,或是“DF4l1.9l企业法”。同类文献会分散在三个不同的位置,难以集中。放在DF4l3.8的理由是农业经济组织。放在DF4l2.2的理由是集体企业。放在DF4l1.9l的理由是企业概念的综合是指把一个复杂概念分为若干个简单概念;概念分析是指把一个复杂概念分为若干个简单概念。二者综合可形成概念的多向分类与多向组合结构,可以形成知识的交叉网络分类结构。“乡镇企业法”实际上就是概念“乡镇企业”与“法”这两个概念的综合。法律类的“乡镇企业”,与经济类的“乡镇企业”是同一个事物,“乡镇企业”的两个不同属性或说不同的两个“面”。因此它们的分类方法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也就是说可以互相参照。因此笔者认为“乡镇企业法”的文献实体应放在“DF4l1.9l企业法”类,也就是说组织文献实体的索书号由此类号组成。因为根据乡镇企业在经济类的另一个面看,经济类有关农业、企业类目设置的情况是,中国农业下“F325农业生产组织与经营管理”确实有一个下属类目“乡镇企业”,但却是一个交替类目“F325.3 乡镇企业”,并注明“宜入F276.3”。而“F276.3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的上位类逐级向上是“F276各种企业经济”和“F27企业经济”。笔者认为据此可以确定“乡镇企业法”隶属于“DF4l1.9l企业”,也就是说索书号或日排架号用DF4l1.9l来组成,根据“乡镇企业”是“企业”的下位类将文献实体集中于此。另在《中图法》四版使用本中,在“DF4l3.8农业经济组织管理法令”下,加注释:“乡镇企业法宜人DF4l1.9l”。并在文献编目工作中,多做一个字段、多给一个类号即DF4l3.8,这样就建立起与“农业经济管理法~ 农业经济组织管理法令”的联系,也便于读者从另一个类去检索。

  2.了解学科体系、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了解并信任《中图法》,以学科分类。不了解学科体系,也是法律文献分类中出现各执一词情况的原因。以国家赔偿法为例:国家赔偿法就常常当作民法中的“损害与赔偿”问题入民法,也常因国家赔偿方面的纠纷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入行政诉讼法,甚至还因解决的问题与国家行政机关有关而入国家法。如江苏省公安专科学校的厉蔚在《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1年第1期上发表《法学图书分类的确切性和一致性之浅见》一文。文中谈到的例子有些就是对法律科学体系不了解造成的。该作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一书,被错入D923(中国)民法”。该文作者认为“它属‘诉讼法学中行政诉讼法’的内容”。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既不属民法,也不属诉讼法中的行政诉讼法,而是属于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特点之一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国家赔偿的纠纷的确由“行政诉讼”解决,但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法律条文来解决的,它是行政法的下属。“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它的作用是从程序上保证作为实体法的行政法的实现。凡涉及诉讼内容的问题,应属实体法范畴;凡专论行政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属行政诉讼法范畴。如《中图法》未设类目且不容易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应属“行政诉讼法”,而不是“行政法”,在此不再述说,请阅读《法律图书馆》网站上收藏的《行政复议法评介: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一文,作者马怀德。再如“深圳之窗”法律法规网站甚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作为宪法、国家法的下位类。笔者认为:虽然“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 但国家赔偿法不是国家根本大法,因此它不属国家法范畴。关于“国家赔偿法”《中图法》四版已有类目注释,在“DF31行政管理法令”及一表“D922.11(中国)行政管理法令”下有类目注释已注明“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 ? 等入此”。

  3. 同属两部门法,采用“以用分类”的方法以海商法为例:海商法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设有类目。在“DF414商业经济管理法”下有注释:“海商法? ? 等人此。”另在国际商法下有类目:“DF961.9海商法”。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中的“海”,指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海、洋;“商”,包括国内沿海贸易、国际远洋贸易及各港口问的贸易等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海商法属于国内法律的一种,但在国际通航贸易中发生船货纠纷后,由于各国的法津不同,解决纠纷就发生困难,使得船货双方无所适从,影响国际贸易和航运。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各国政府认为有必要统一国际航运和贸易规定,签订国际公约,使各国的航商和国际贸易进出口商有所遵循。海商法就承担了调整这方面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从而又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因此,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

  据上所述,这样设类实际上是以学科分类,实用性不足。这样设类对文献实物管理来说,不利于文献的集中,而且最终会因缺乏实用性而影响其科学性,容易将同一性质的文献或两种内容相同的文献分散在不同的类。

  一般海商法的书只要包括国内范畴的海商法就包含国际商法。高校法学院在专业课设置及教学管理中,如果管理分支较细的话,海商法课程一般不是由经济法系而是由国际法系开设。笔者认为在利用法律二表类分文献时,可采用“以用分类”的方法。所谓以用分类,是指按文献本身的用途或效用来集中编排管理相关文献的一种方法。在文献组织中,“以用分类”要体现用户保障原则和文献保障原则。也就是按用户的实际需求来集中相关文献的一种方法。那么体现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组织中,就要考虑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可将“DF414商业经济管理法”下的注释改为:“海商法宜人DF961.9”。这样既体现了科学性又体现了实用性,这一点可通过《中图法》使用本解决。有关海商法的文献就可全部集中在“DF961.9”下。同时为保持国内法科学体系的完整,可多做一个690字段,在书目中多进行一次分类,再聚类到“DF414商业经济管理法”下。

  4 . 有关“犯罪学”与刑法分则中的“犯罪”问题,可“依时间属性分类”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分则中的“犯罪”,虽然同样是关于犯罪,但这两个类有很大区别。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 ,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中图法》中的犯罪学是指狭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分则中的犯罪是规定各类具体的犯罪及相应的法定刑,指探讨犯罪后的定罪与量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时间属性分类,即根据知识产生的时间序列集中编排或整合相关文献;也就是要区分是对犯罪前的研究还是犯罪后的研究。犯罪学是以预防为目的,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即刑事犯罪是以善后为目的。以《经济犯罪新论》一书为例,像这类研究具体犯罪的图书,已不是探讨犯罪原因的问题,而是探讨其犯罪后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及处__理方法。不属犯罪学范畴,而是刑法分则中的犯罪问题。因此应归入“DF623”。

  5. 有关犯罪法与部门法的问题实际是应用与被应用的问题,根据应用到的学科分类。这一问题在法学图书分类中分歧最大。就笔者所知,从许多分类人员的习惯看,除传统的刑事犯罪如有关抢劫、杀人、放火、盗窃等刑事犯罪以外,其他的新型犯罪尤其是各种经济犯罪和新型民事犯罪,即与新设的一些部门法相关的犯罪,几乎都入部门法。

  上述《法学图书分类的确切性和一致性之浅见》一文中也有一个例子:《当前知识产权出版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该文作者认为:“它应入类目D923.4 ,属民法中的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而被错入:D924.35刑法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这一例子也是分歧的典型体现。分歧的根源在哪里?

  笔者认为:一是在新类目设置之初,因该类目文献不多,分类人员刚接触这些新类时,并不完全明白哪些图书应入新设的类目,就会出现只要包含有与新类目类名相同的书名,就归入新设的部门法。这样的惯例一旦形成,此后即使有少许疑虑,也不愿将本来就不多的文献分散,就不假思索地服从了惯例,最后形成“事实分类”而非“合法分类”。二是这些具体的刑事犯罪罪名的认定及其定罪与量刑,都通过研究相关的部门法有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等条文,与部门法多少有些联系。

  笔者通过研究有关法学文献及《中图法》认为:刑法中的刑事犯罪与各部门法之间是应用与被应用关系,应归入应用到的学科。也就是说将各部门法的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等条文应用到对各种犯罪的研究中,进行犯罪认定与量刑的文献实体,应分类到刑法分则中的刑事罪下。网上西湖法律书店在法律图书分类上就是遵循了“应用与被应用”这一归类原则:如《税收犯罪认定处理实务》、《金融犯罪的界限与认定处理》、《防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新编查帐技法及财会税收犯罪认定处理》? ? 等等图书并没有归人税收、金融、公司、会计等部门法中,而是聚集在刑法分则下。各图书馆为了揭示各种犯罪研究与各部门法研究之间的联系,在完成文献实体分类的同时,可多做一个字段,在书目中多进行一次分类,再分别分类到各部门法下,但索书号应由刑法分则下的类号组成。以上是笔者在分编审校实践及学习中体会到的不一定成熟的看法,愿此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图文数据光盘》[M].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出版,1999.1,PM-O5:法学·行政法词条
[2] http://www.1aw.1ib.eom/1w/1wm1.asp
[3] http://www.szptt.net.cn/9810flfg/fl
[4]蒋永福,李景正.论知识聚类EJ3.图书情报工作,2000,
[5]《中国大百科全书图文数据光盘》[M].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出版1991.1,PM-O5:法学·海商法词条
[63厉蔚.法学图书分类的确切性和一致性之浅见[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1,(1).
[7]周继良主编.图书分类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5):P346
[8] http://www.1aw-lib.corn/sho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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