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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司法判例介绍*
            翟建雄 点击量:6795
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
A Survey on the CC License and Judicial Cases Concerned
    
 
 
 
 
[Abstract] CC License refers to a flexible copyright license agreement put forward by the Creative Commons for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on and usag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s under network circumstance. The author gives some introduction to the contents of the license and discussion on judicial cases relating to CC license made by courts in European countries is also included.
 

 
知识共享协议是近年来国际上为促进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而设计的一种版权解决方案。2001年,在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支持下,以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辛( Lawrence Lessig )为首的一批精通于网络法律、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艺术创作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成立了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1] 该组织的宗旨是向“作者、科学家、艺术家和教育家们提供一些自由手段,使其可方便地在其创作的作品上标明该作品的自由使用度。从‘版权所有’到‘保留部分权利’,您可以使用CC协议改变您的版权条款。”[2] 希冀在当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日趋严格的环境下,通过建立合理的、有弹性的授权机制,突破法律对创作及其成果传播的限制。为实现这一目标,该组织基于 “以私人权利来创造公共资源” [3] 的理念并参考自由软件(Free / Open Source Software—FOSS)的授权方式,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知识共享授权条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以下简称为CC license),供创作者选择适用。
 
1. CC license授权模式
2002 年12 月,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第一个授权模式计划,提供一系列公共授权条款供公众免费使用。根据作者对他人利用其作品的不同要求,Creative Commons对CC license条款设定了四种授权使用模式(见表一),再由作者依据不同情况,排列组合出11 种授权方式(见表二),作者可视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这四种模式[4]分别是:

 
表一:CC license授权模式
 
授权类型
内  容
图  标
 
保留署名(Attribution)
授权人允许他人复制、传播、展示和表演该作品及其演绎作品。但被授权人必须尊重原作者的人格权,保留作品中原作者的署名。
禁止商业性利用 (Non-commercial)
授权人许可他人复制、传播、展示和表演该作品及其演绎作品。但被授权人除非征得授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作品。
禁止创作演绎作品 / 禁止改编 (No derivative works / No Derivs)
授权人仅在作品不被更改的情况下,许可他人复制、传播、展示和表演该作品,但不得基于其创作演绎作品。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被授权人只有采用与授权人为其原作品所选择的相同授权条款为演绎作品授权时,方可传播该演绎作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之下,被授权人可以复制、传播、公开展示和公开演出被授权的作品;可以数字形式进行公开演出,并在不改动作品的情况下,将作品转为其他种类的格式。与此相对应,被授权人有义务遵守这些条款的规定,在每一份复制品上贴附原版权声明,为每一件复制品提供授权条款的链接;被授权人不得改变任何授权条款的内容、亦不得设置任何技术障碍限制其他被授权人对该作品的合法使用。若被授权人希望从事该授权条款所限制的行为,须另行征得授权人许可。

表二:十一种授权条款
 
CC license名称
含义
保留署名
(Attribution)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依据该作品演绎著作,但须提及原作者。
 
保留署名—禁止创作演绎作品
(Attribution-No Derivs)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须提及原作者,同时不得基于该作品创作演绎作品。
 
保留署名—禁止创作演绎作品—禁止商业性利用(Attribution-No Derivs-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须提及原作者,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亦不得基于该作品创作演绎作品。
 
保留署名—禁止商业性利用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依据该作品演绎作品,但须提及原作者,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保留署名—禁止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依据该作品演绎著作,但须提及原作者,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基于该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必须采取同样的授权条款。
 
保留署名—相同方式分享
(Attribution-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以基于该作品创作演绎作品,但须提及原作者;基于该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必须采取同样的授权条款。
禁止演绎作品 / 禁止更改
(No derivative works / No Derivs)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不得基于该作品创作演绎作品。
 
禁止演绎作品—禁止商业性利用(No Derivs-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亦不得基于该作品创作演绎作品。
 
禁止商业性利用
(Noncommercial)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基于该作品创作演绎作品,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禁止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
(Noncommercial-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依据该作品演绎著作,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基于该作品创作的作品也必须采取同样的授权条款。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使用者可以复制、传播、展示和演出此作品,可基于该作品创作演绎作品;该作品的演绎作品也必须采取同样的授权条款。
  

由上面介绍可以看出,知识共享授权条款并不否认作者享有的版权,在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该条款对版权所含的权利作了分解。分解后,作者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部分权利,而转让其他一些权利。因此,CC license的实质是鼓励作者根据作品的情况和本人的意愿,选择授权许可方式;通过保留一部分权利,以实现其作品为更多的用户使用和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以一句“所有权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笼统代之。
知识共享组织的理念和实践是成功的,它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版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版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欢迎。从其产生到现在仅仅数年时间全世界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其建立了合作关系。自2002年该组织推出知识共享协议文本以来,该协议在全世界已被引用了5千万次,且其数量还在上升之中。[5]
 
2. CC license中国大陆2.5版本
在我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1月与知识共享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推广机构。作为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的一项成果,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系列许可协议2.5版本[6]于2006年3月2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向社会发布。该版本提供了六种授权模式,具体内容见表三:

表三:中国大陆2.5版本授权许可协议
 
协议名称
含义
 
署名2.5中国大陆
 
 
使用者可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可以创作演绎作品,但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
 
署名-非商业使用2.5中国大陆
 
使用者可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可以创作演绎作品,但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并不得将本作品用于商业目的。
 
署名-禁止演绎2.5中国大陆
 
使用者可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但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不得修改、转换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为基础创作演绎作品。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2.5中国大陆
 
使用者可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创作演绎作品,但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若使用者改变、转换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则其只能采用与本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发布基于本作品的演绎作品。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2.5中国大陆
 
使用者可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但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不得将本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不得修改、转换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为基础创作演绎作品。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2.5中国大陆
 
 
使用者可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创作演绎作品,但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不得将本作品用于商业目的,若使用者改变、转换本作品或者以本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则其只能采用与本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发布基于本作品的演绎作品。

3. CC license判例


知识共享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2005年秋,西班牙主要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人和音乐人协会(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y Editores, SGAE) 向该国埃斯特雷马杜拉自治区(Extremadura)的巴达霍斯(Badajoz)市第六初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市梅特罗波尔(Metropol)迪斯科酒吧老板里卡多·安德烈斯·乌特雷拉·费尔南德斯(Ricardo Andrés Utrera Fernández)支付2002年11月至2005年8月期间因公开表演由其管理的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使用费共4,816.74欧元;而酒吧老板则以其已通过CC licenses协议获得作者公开表演授权为由予以抗辩,法院采纳了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于2006年2月27日驳回SGAE的诉讼请求。[7]该案法官在判词中说:
作者对其创作拥有精神和经济权利。作为权利人,他可以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管理这些权利,无论是免费使用,或者是部分转让。‘知识共享(CC)’许可协议是作品的所有者为自由或者免费使用其作品而选择的一套不同级别的许可协议。它们作为一套不同级别的许可协议存在,允许第三方能够在不同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这些音乐,而不需要付费;在知识共享(CC)的某些许可协议中,对作品的特定使用需要支付使用费。被告证明了其使用的音乐是作者通过知识共享(CC)许可协议管理的版权作品。
 对公众来说,本案所体现的司法意义远远大于判决本身。以往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每每就公开表演音乐作品而向某一酒吧、餐馆或者商店主张许可使用费时,法院常常基于该组织实际代表全体作者这一事实而作出有利于该组织的裁决。然而这次情况发生了变化,法院创造了这样一个先例,即使用者可根据知识共享协议从作者那里直接获得授权而欣赏和演奏音乐作品而不必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但是,像SGAE一类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制度通常会要求音乐家将其权利委托给该组织管理,这意味着它们的会员目前不能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表其作品。因此,所有选择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表其创作的艺术家都不能成为SGAE的会员。对此,知识共享西班牙项目负责人拉瓦斯蒂达表示,“这一判决表明作者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和选择如何管理他们的权利,其他人也可以从他的选择中获益。我希望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够明白它们必须做出某些改变来面对这个新的现实。”
另一个有关CC License的案例发生在丹麦。2006年3月9日,阿姆斯特丹一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决了首起涉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件。[10] 该案原告、当地媒体名人Adam Curry在一家网站上以“保留署名—禁止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Share Alike)授权方式展出了其全家福照片,同时刊载了“本照片对公众开放”(This Photo is Public)的版权声明。而当地一家休闲杂志《周末记事》(Weekend)在事先未征得Curry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四幅照片用于讲述原告Curry孩子经历的稿件中,Curry以侵犯其版权和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对于侵犯版权之诉被告辩称,其复制行为系受该照片“对公众开放”之声明误导所致,且该声明对CC license的链接亦不明显,由此被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使用无须照片所有人授权;况且刊载照片的行为也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因为任何人均可从flickr网站上获得照片。但法庭驳回了被告抗辩,法庭认为,根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原告对张贴于网站上的照片拥有版权。被告理应注意该协议中有关控制第三方使用照片条件的表述,尽管本庭对被告受照片声明误导之说表示理解,但作为一个职业出版者,被告理应对源自互联网络的照片在出版前进行全面和仔细的审查,如果被告作这样的审查就会点击声明上的版权标识并获得许可内容,进而向版权人申请授权,许可出版。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其未能遵守该许可协议,故对原告诉求法庭予以支持。本案判决表达的一个特殊意义在于,法庭确认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自动适用于其许可的内容,不论使用者是否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道该协议的适用条件,协议对其均产生拘束力。
 
参考文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支持项目《开放存取与图书馆的未来发展》(批准号: 05BTQ001)的研究成果之一。
[1] Creative Commons.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
[2] Creative Commons. Share, reuse, and remix—legally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
[3] Creative Commons. History, "Some Rights Reserved": Building a Layer of Reasonable Copyright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history
[4] Creative Commons. About, Choosing a License [EB/OL]. [2007-04-05]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licenses
[5] David Kushner. Lawrence Lessig has pioneered a new approach to copyright [EB/OL]. [2007-04-05] http://www.spectrum.ieee.org/mar06/3042
[6]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 许可协议[EB/OL]. [2007-04-06] http://cn.creativecommons.org/index.php/licenses
[7] Creative Commons. Weblog, Spanish Court Recognizes CC-Music [EB/OL]. [2007-04-07]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830;  判决原文见http://www.internautas.org/archivos/sentencia_metropoli.pdf.
 [8] Creative Commons Canada. Dutch Court upholds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EB/OL]. [2007-04-08] http://www.creativecommons.ca/blog/2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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