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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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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信力构建与法院信息化的结合
——以R市中级法院实践为例
            卢荣荣 点击量:2703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摘要】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当前与未来工作的重点。全面、系统且迅速发展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坚实平台。 文章以R市中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为样本,从内外两个维度对法院信息化工作展开类型研究, 进而以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对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字】
司法公信;法院信息化;制度完善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点。为此,各级法院、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既需要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又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系统且迅速发展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坚实平台。

    (一)法院信息化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机遇与挑战

    在“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且网络普及速度不断提升”[1]的当今中国,信息技术正以其极强的关联性和渗透性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司法公信力建设也面临着信息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方面,以“科技兴院”为目标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执行工作,不仅为广大法官带来了信息化时代应有的技术便捷和支持,而且正逐渐改变传统司法管理方式和审判方式,有力促进司法的公正、公开和效率。另一方面,信息化也让法院工作更多地曝光于民众面前,为司法公信带来了新的挑战。论坛、博客、微博等一系列自媒体平台让每个处于信息化时代的个体,都具备了可能影响司法的力量。较之于以往,信息化时代的“民意”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司法压力与风险。因此,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的同时,法院亦需要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必要的司法信息,与案件当事人甚至公众保持必要的沟通。在某种意义上,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审判执行、保障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还是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迫切需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将通过其在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司法公正、公开和高效,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2]

    自2002年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以来,各级法院集中推进以强化法院内部管理为主的内向型信息化建设,旨在通过数字化法庭、审判流程和质量管理系统、执行流程和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管理中心等内部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完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审判、执行质量并提升司法效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信息化建设将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进而大力推进和强化法院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互动的外向型信息化建设。与内向型信息化建设不同,外向型信息化建设侧重于通过信息公开化解民众对司法存有的困惑质疑,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形成倒逼机制,发挥规范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除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已着手兴建法院公众服务网络,为法院与民众架起互动沟通的桥梁。微博等新媒体手段也正普遍运用于法院信息公开和交流工作。2013年11月21日,全国首个国家级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入驻新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亦在腾讯网开通。同时,“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线,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微博。

    (二)通过信息化提升司法公信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3]域外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掀起法院工作信息化浪潮,关于信息化法院甚至虚拟法院的论证亦兴起一时。2002年,我国法院全面启动信息化建设。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方案、意见和规范,有效推动各级法院按照统一规划、持续发展、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开展信息化建设。随着微博等信息互动平台的兴起,法院信息化更具开放性。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单位之一,R市中级法院先前的工作实践,已展现出信息化建设对于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积极意义。

    2007年,R市中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始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至今,该院已建立OA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量刑规范化系统、信访管理系统与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应业务的网上审批和办理,三级法院之间亦可并网沟通,办公实现无纸化。此外,该院还建立了网上预立案等便民平台以及司法案例数据库、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纠错等办案辅助系统,全面实现法院工作数字化。

    近年,该院着重推进数字化法庭建设,现已建成数字法庭23个。这些数字法庭具有庭审录音录像同步采集与存储、庭审过程直播点播、法庭设备智能管理、数字法庭与审判管理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庭审笔录三方同步查看、一键报警、法庭纪律自动播放、法庭公告显示等功能,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法庭庭审中证据展示困难、庭审记录繁琐、庭审作证不便、旁听人数有限等问题。

    2013年1月1日,R市中级法院公众服务网开始启用,开通网上预立案及材料审查、案件进度信息查询、执行线索举报、开庭公示、被执行人曝光、廉政监督举报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平台和律师平台等服务。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R市中级法院的审判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耦合度进一步增加,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其改善法院内部管理、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功能也逐渐呈现。本文将通过梳理2010年至2012年该院有关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效果的指标数据予以说明。

    司法效率的各项指标便保持相对平稳且稳中有升的态势。首先,法定期限在立案、审理环节获得充分重视。法定期限内立案率在2010年逼近100%,在2011和2012年达到并保持100%;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也在2010年达到98.8874%的高位后,仍以平均每年0.35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其次,在基本符合法定期限要求的前提下,审理、执行案件的平均时间得以大幅缩减;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在信息化建设以及法院加强执行力度等综合因素影响下,从2010年的0.8334逐年下降至2012年的0.2154,显示执行效率的大幅提升。最后,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在一线审判法官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的提升。数据表明,R市中院的信息化建设有效提升了该院的司法效率,特别是对诉讼活动中法定期限的严格控制,效果显著。

    司法效果伴随法院信息化建设亦有所提升。首先,从2010年至2012年,该院统计中反向体现司法公正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与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逐年下降,分别从2.4822%降至1.1194%,从0.4268%降至0.1921%,体现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其次,体现当事人对法院裁决满意度和尊重度的一审服判息诉率与裁判自动履行率,在2011年稍有下降之后于2012年再次回升,分别达到79.2982%和82.1483%。最后,案件的实际执行率自2010年起,从80.7018%上升至2012年的95.2448%,而执行标的到位率亦一直保持在95%左右的高位。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实践证明,法院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改进法院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工作质效,还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加强法院与外界的互动交流、了解民意、接受监督。但总体处于初级阶段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方向定位、技术跟进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

    首先,法院信息化建设带来“额外”的工作量与司法风险。这一问题对于一线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尤其突出。R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管系统是否增加工作量的问卷调查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项调查表明,除了3%的被调查者认为审执质效管理系统没有增加工作量,减去“弃权”和“不清楚”的选择者,有90%的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审执质效管理系统增加了工作量。这是由法院信息化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所决定的。第一,法院的信息化系统近年才陆续建立,仍停留在需要海量录入相关信息的阶段。第二,许多法官刚刚开始接触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于相关工作机制的不熟悉和不熟练导致大量的重复录入和补充录入。第三,法院信息化系统客观存在的技术漏洞、跟实际工作脱节、程序瑕疵、操作繁琐等问题也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法官与书记员的工作量。但这些均属于信息化建设初期难以回避的“阵痛”,在信息化技术不断完善和信息化管理常态化之后,“额外”的工作量能够得到大幅消减。

    其次,法院信息化的系统设计缺乏人本意识。信息化是手段,实际应用才是目的。为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应当为当事人、公众和法官提供便利。然而,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却由于缺乏人本意识而难以实现以上目标。具体问题有:第一,多数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停留在内向型建设层面,旨在协助、规范“执法办案”以及完成必要的司法统计,缺少通过外向型信息化建设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信息化服务的理念。第二,法院的内向型信息化建设往往停留在实现审执质效管理的层面,在“考核”指挥棒的指引之下,局限为构建繁琐复杂的考核指标体系,甚至仅仅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第三,以促进“考核”为特色的内向型信息化建设有助于领导决策,但系统软件设计缺陷、操作界面欠缺人性化、系统耦合不足导致重复录入等技术问题使其难以获得一线法官、书记员的认可。

    再次,法院信息化建设未能与司法改革有效契合。成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应与司法改革相契合。然而,多数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却是相脱节的。一方面,多数法院仅把信息化建设视为现行审判管理机制的功能需求,未认识到大的司法改革趋势对信息化建设的深远影响,从而导致信息化建设因缺乏前瞻性而很快落伍。另一方面,鉴于司法改革是一项持续推进的系统工程,是回应动态司法需求的制度总结和体制、机制调整。因此,缺乏前瞻性、融通性的信息化建设成果可能成为阻碍改革深化的技术性枷锁。

    最后,信息化系统软件的可持续利用性较低还导致了大量的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普遍采用功能模块内部紧耦合设计,尽管各模块之间可以采用松耦合模式,但各个模块却难以改变进而实现升级,从而引发重复、冗余的信息化建设,投资巨大而可持续利用性较低。

    (四)完善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明晰其方向定位,并保证先进技术的跟进。

    首先,应防止信息技术的应用影响审判独立。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外向型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给法院、法官带来的司法风险应予以防范。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应以不给审判独立带来负面影响为限。一般而言,庭审录音录像、发布生效裁判文书、开展远程审理等方便当事人且有益于司法公开的信息化举措,可以持续加强和深化。但是,开展庭审直播、对未宣判的案件进行网络讨论、允许任何人查阅案件进程等做法却值得商榷。本质上,信息技术只是辅助、推动法院工作的工具,其应用也应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要求。信息技术所支持的司法裁判,仍需遵循法官自由心证和理性判断。法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适度了解民意,以保证个案裁决更加公正。但这应是法官主动且不影响审判独立的过程,而不应是不当公开导致舆论热议进而产生非理性倒逼的结果。因此,信息技术应分类甄别并审慎适用,应合理选择信息公开的时机、范围和方式,进而在确保必要的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交流的基础上,保证审判独立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风险。

    其次,法院信息化建设必须以人为核心。其一,应加强外向型信息化建设,以回应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司法信息与服务的迫切需求。在建立阳光司法、透明司法的普遍呼声中,法院下一步应考虑构建并强化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化平台,在依照法律规定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方面的司法公开,使其成为服务社会、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其二,信息化建设应当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类使用主体特别是一线法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应高度重视以法官为主体的用户体验,按照法官普遍的工作习惯设计界面和功能,保证系统功能全面且操作简单。其三,地方法院已经获得良好效果的信息化建设经验应在全国宣传推广,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的直接使用人-法官应以身说法,证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效应,打消法官们对于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网络司法公开所普遍存在抵触和疑虑。

    再次,应保证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相协调。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均属系统工程,亦同样涉及法院组织制度、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变革创新。两者应当协调发展,一体考虑。信息化建设应在司法改革目标的引导下,制定科学、合理且保持适当弹性的建设方案。

    最后,应从技术上克服现有内部紧耦合的软件设计模式。这是化解当前法院信息系统重用性能较差、系统重复建设、投资巨大但成效不足等问题的关键。为此,可考虑在软件开发模式的选择上,变内部紧耦合的设计模式为高内聚、低耦合的SOA架构,以帮助法院利用并整合现有的各种软件体系。

    当然,法院的信息化进程仍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产生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同时,还需要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的支持,更需要配套机制的跟进。例如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就需要与全国征信系统协调发展。长远而言,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改进、完善为基础,在系统性、长期性、渐进性的法院信息化进程中,内向型和外向型信息化都将通过各自不同方式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和高效,并最终有益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以服务社会、促进透明、化解矛盾、提高效率为出发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应在遵循司法改革规律的前提下,全方位大力推进。

    (本文系2014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研究-以重庆法院试点为样本”的成果之一)

    原载《人民论坛》2014(6)

【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7/t20130717_40664.htm。
[2]周强:“大力推进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10日。
[3]《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test/2009-09/24/content_14254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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