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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共同声明》发布
发布日期:2015-10-15
  点击量:2618

    2015年9月23日,由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举办的《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共同声明》(以下简称《共同声明》)发布会,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举行。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等50多个文献信息机构的领导和代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教育报》、《新浪网》、《科学网》等媒体的记者出席了发布会。出席发布会的文献信息机构的领导和代表集体签署了《共同声明》。截至9月22日已有78个图书馆等文献信息机构作为发起机构签署了《共同声明》。

    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共同声明

    2015年9月

    数字文献资源已经成为学术信息创造、出版、传播、利用的主要形态之一,已经成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流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国家科研、教育和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战略基础。但是,在当前以网络数据库方式提供信息获取和服务的机制下,我国用户对数字文献资源的可靠获取随时处于危险之中。为可靠有效支撑研究、教育和创新,必须保障重要数字文献资源在中国本土的长期保存和在必要条件下的公共获取服务。

    为此,我们共同声明如下:

    1. 图书馆拥有对所采购的数字文献资源进行本土长期保存的权利。图书馆采购数字文献资源的实质是采购知识内容、使得自己所服务的用户能够在当前和未来获取这些知识内容,数字文献资源能够被长期可靠利用是这种采购的内在含义和基础条件。但是,由于各种技术故障、自然灾害、经济动荡、市场变化、管理失误等因素及其巨大的不可预见性,数字文献资源的“网络获取”随时可能中断,使得这些资源实际上处于“濒于损毁”状态。没有可靠的本土长期保存,图书馆对所采购知识内容的利用权就是不完整和不可靠的。因此,长期保存权利是图书馆通过采购获得的知识内容利用权利的自然部分,是数字文献资源被图书馆用户可信赖地利用的必要条件,是图书馆对数字文献资源的销售、推广和应用的重要支持措施,也是图书馆与数字文献资源提供者合作持续进行数字文献资源采购的重要基础。

    2. 为切实保护图书馆对所采购知识内容的长期保存,图书馆拥有对所采购数字文献资源的合理的存档权、处理权和服务权。存档权指图书馆对所采购数据完整、及时、可靠地摄入和存档的权利,处理权指图书馆因长期保存需要对存档数据进行检验、转换、提取元数据、迁移等处理的权利,服务权指图书馆拥有在必要条件下利用保存数据向授权用户提供获取服务的权利。为有效履行上述权利,图书馆还拥有在行使保存权利时消除技术保护措施不良影响的权利。

    图书馆为提高长期保存的效率,拥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长期保存的权利,拥有相互合作进行长期保存的权利,只要第三方机构或合作机构履行合理保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3. 所有采购数字文献资源的图书馆,都有义务推动所采购资源在中国本土实现长期保存,并将所采购资源在中国本土获得长期保存作为采购的重要条件,应该在资源采购谈判中主动主张和维护所采购资源在中国本土长期保存的权利,应该要求资源提供者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承认采购方对所采购资源的长期保存权利并明确说明资源提供者支持采购方对所采购资源进行长期保存的义务。

    4. 图书馆充分承认和保护出版社在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中的合法权益,充分承认和承担诚信尽责保护出版社合法权益的义务。图书馆支持建立可信赖的法律、管理、技术等措施,推进诚信勤勉尽责维护各方合理权益的制度机制,促使长期保存相关利益方能够遵守各自在长期保存中的权利与义务。

    5. 图书馆支持国家建立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系统,授权可靠的长期保存承担单位,协同保存重要数字文献资源并在必要条件下向这些资源的合法用户提供公共获取服务,图书馆将委托国家长期保存系统长期保存自己所采购的数字文献资源。图书馆要求国家将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系统作为重要的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予以长期稳定的支持和规范可靠的管理,保障该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持续发展。图书馆将共同努力,建设能够有效支持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和可靠利用的环境,建立与资源提供者合作开展长期保存的可靠机制,促进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系统的高效、经济和可信赖运行。(参见:http://nstl.gov.cn/nstl/facade/help/declar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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