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主题指南
一、重点课题研究方向
1、北京市2014年法治建设状况研究(委托)
全面调查研究和掌握全市2014年法治建设的发展状况,包括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和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工作情况以及法治宣传及法律服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加强全市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全市法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2、首都“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是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也是恐怖活动关注的重点地区。北京的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北京的“反恐”任务艰巨,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恐机制完善反恐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北京市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研究(委托)
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目前,中央已选定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等6省市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本课题主要是结合北京市的司法状况对北京市司法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学习试点经验,为北京市全面推进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准备。
4、首都法律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社会公众对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法律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法制信息的传播,帮助公众了解、掌握和运用国家法律和政策,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对首都地区法律信息公共服务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为构建完善法律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思路和对策,为政府公共服务改革建言献策。
5、首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法项目(委托)
通过对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立法对策研究,为地方立法提供直接支持。项目最终成果为法律文献梳理和法规汇编、国外相关制度研究报告、立法调研报告、立法草案以及草案说明等。
6、北京市公共场所“安检”法律问题研究
“安检”是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重要预防措施。人们对乘飞机“安检”形成了共识,但对其他公共场所是否需要“安检”存在争议。北京地铁“安检”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城市地铁道路上进行“安检”,为了确保2008奥运会的安全,北京地铁2008年7月1日开始“安检”,保留至今。2013年北京园博园展览期间,采取了“安检”措施。目前,进入北京各火车站需要进行“安检”,首都博物馆要“安检”等等。大部分公共场所没有“安检”。那么,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安检”,谁来行使决定权,安检的步骤和程序,安检机构和安检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临时性“安检”措施的采取等等,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给予回应。
7、北京市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北京市在全国率先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经过10年的试点实验、全面实施之后,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新课题。需要通过专题研究,提出新的思路、新的举措予以应对。
8、北京市律师服务与管理机制研究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北京律师队伍从最初的几百人,发展到2万多人;行业年业务收入,从几百万,发展到上百亿元;业务领域,从传统刑事民事业务,发展到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60余个专业领域。如何适应形势的发展做好律师的服务与管理,是当前亟待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研究,提出完善制度规范的对策建议,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9、北京市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委托)
2008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解决了一些群众的困难。但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资金来源等方面还需要规范和完善。通过实证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完善相关制度,同时也为推动立法提供依据。
10、北京市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信息安全,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如何保障国家秘密和公民隐私等等,不仅是技术问题,更多的是安全机制问题。通过研究,提出支持信息网络安全服务的基本理论,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网络体系结构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结构,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二)一般课题研究方向
1、网络舆情传播及危机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网络舆情的影响力日趋明显,构建网络舆情危机的预防机制十分必要。通过研究舆论传播规律及社会各阶层对社会各阶层对社会热点问题关注度所呈现的变化趋势,掌握其特点规律,进而建立相应的舆情危机预防机制。
2、北京市学校体育法治建设研究
面对时有发生的学校体育安全事故,我国的《教育法》、《教育法》、《体育法》的相关规定非常粗糙,而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的《学习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因规定过于笼统、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等问题不能起到为校园体育安全提供法制保障的应有作用。本课题研究以北京市学校为样本,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学校体育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体育教育规范有序。
3、北京市外国人服务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吸引了众多外国人工作、学习、旅游和访问。随着在京外国人规模的扩大和构成的复杂,北京市在服务和管理外国人方面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通过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论证服务管理模式,为提升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提供支持。
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北京市作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引领者,应在中国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的总体思路下,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提出战略选择的理论依据,并提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应有的法律保障机制,实现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各领域的具有科学规划的、合理部署的国际化法制举措,既包括政府层面的法制策略,还包括产业部门的法制策略。
5、北京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研究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高发的情况,为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继侵财类案件之后的第二大案件类型。通过实证调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从案件的总体趋势、特征为切入点,指出办理性侵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证据的审查标准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救助提出建议,完善北京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审查标准及构建未成年人特殊救助体系。
6、北京市重大案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对于引导侦查取证、强化监督制约、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总结近年来北京市开展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工作的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好侦查监督职能、促进提升侦查工作水平提出建议。
7、北京市区县法治状况研究
了解北京市区县法治发展的基本状况、发展脉胳和目前阶段水平。统计汇总法治发展的相关数据,并做对比分析研究,用量化研究反映北京市区县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将法治发展的相关数据与社会经济数据做相关研究,开拓法学研究与社会统计分析研究相结合,通过量化研究,分析区县基层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不足与问题,初步分析研究对策。
8、北京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制
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租赁、入股试点中,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以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时,对农村承包土地如何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主体流转,以有序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并行,探索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发展的模式;如何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法律条件及后果。为解决对“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办法,对首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9、首都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规制研究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是分别建立运行的,存在着城乡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离不开建立完备的法律规治和解决矛盾的法律救济渠道设计,需要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10、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核心和主导地位,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教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需要结合法治北京建设加强理论研究、制度构建和路径探索,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思路借鉴。
11、监狱主动接受诉讼监督与促进司法公正研究
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效果如何、是否公正,不仅影响着对罪犯的改造质量,更事关国家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课题从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入手,就如何主动接受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展开调研,从而规范执法标准,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公正文明执法长效机制。
12、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委托)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当前,环渤海区域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挑战。通过研究,提出有效应对的建议。
13、京津冀一体化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时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北京市的大城市病越发凸显,空气质量问题、交通拥堵问题,人口膨胀问题等等,仅仅在自身内已经不能很好解决,需要在京津冀一体化建设中疏解非首都功能,与津冀一起协同发展。通过研究,提出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建设等法律问题。
14、北京市法治宣传机制研究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法律宣传流于形式,人们未能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导致普遍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通过研究,提出增强法治宣传效果的建议。
15、北京市推进量刑规范化,确保量刑公正均衡的调查研究
2014年全市法院工作要点之一是“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全面实施,认真制定好量刑指导实施细则,确保量刑公正均衡”.北京法院在2010年就开始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全市法院量刑均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试行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也存在量刑规范化的“形式化”等问题。通过调研,从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考核考评、案件质量的评查抽查、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建议等各个方面入手,制定系列配套制度,出台有关指导文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16、国有资产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逐步建立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为一体的国有资产封闭运行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必要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资产拍卖法律法规。当前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拍卖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但是,针对国有资产这一特定对象进行拍卖的相关问题研究不足。有必要就国有资产拍卖的主体、程序、评估等制度进行研究,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拍卖法律规范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7、新刑诉法背景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调查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有利于对鉴定人和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最大限度的发挥科学技术对事实认定的推定作用。通过调研鉴定人出庭工作,提出建立鉴定人出庭管理制度的方案,探索鉴定意见争议协商工作流程,形成出庭工作指南等相关成果。
18、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叫停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最高法确定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开始了从法律方面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通过研究,提出规制“霸王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19、北京市环境应急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处置环境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经验表明,国家预防和处理环境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实效与环境应急机制的法制化及其科学化程度密切相关。2007年底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确认和巩固了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制度革新的重要成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取得了显著成效。如何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好我市的环境问题,特别是解决好公众最关注的雾霾问题亟需完善环境应急管理的机制,实现与现行法律法规中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应急管理的对接。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是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列入本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的重大法学研究项目。为保障“市级课题”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实现“法治中国、法治北京”为目标,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为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第2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
第3条 “市级课题”实行项目委托与项目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另行确定;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由“市级课题”评审委员会择优立项。
第4条 “市级课题”由主持人负责,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作为信誉保证单位。主持人负责项目组成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5条 “市级课题”研究期限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6条 “市级课题”的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7条 “市级课题”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有关参加人员资历要求组成课题组。
第8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报期限内提交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9条 项目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项目经费一并追回。
第10条 “市级课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北京市法学会遴选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报项目通过匿名、集中等方式评审。
第11条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12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的项目,在首都法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批准的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反映。
第13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项目承诺书,北京市法学会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立项通知书所列日期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
未提交项目承诺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
第14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泄露项目论证的相关信息;
2.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立项评审工作;
3.不得参与有违公平的活动。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15条 北京市法学会对“市级课题”研究进度、质量、成果转化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16条 检查采取开题会、座谈会、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检查表》、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有关课题进度及阶段性成果转化的资料。检查结果与经费是否继续拨付、使用挂钩。
第17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学会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检查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明显不能按计划保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决定中止拨款的,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并限期作出整改。如未在期限内作出整改使项目顺利进行,即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撤销项目的决定在首都法学网公布,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未完成的项目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招标。
第18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项目组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批:
1、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子课题主持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需要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4、改变成果形式;
5、推迟完成时间;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未获批准,该项目中止。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19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第20条 项目验收评审实行回避制。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验收评审。
第21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及承诺书内容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质量及应用转化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结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22条 成果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项情况在首都法学网公布。
第23条 完成项目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相关党政领导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满足(4)或(5)项条件的,需提交相关材料由北京市法学会认定。未经北京市法学会认定的需要按照评审程序进行鉴定。
第24条 结项等级为优秀、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由北京市法学会颁发结项证书。结项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组应当按照项目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项目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法学会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25条 未按期提交项目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北京市法学会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26条 “市级课题”项目资助经费拨付方式分一次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具体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一次拨付的,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分期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中承诺的时间使用经费。所在信誉保证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分期拨付的,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期中检查合格的,拨付资助经费的30%,项目结项验收为优秀、合格的,拨付30%。
第27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中止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28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有变更的,暂停拨款。变更事项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29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信誉保证单位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应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
第30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及其他机构申请课题研究配套经费。
第31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32条 项目成果归北京市法学会所有,以北京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负责人在使用项目研究成果时须注明该成果受“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
第33条 鼓励项目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首都法治建设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3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5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以上详情见《首都法学网》公告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