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达《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法学科研机构:
经北京市法学会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3年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申报工作。研究课题指南及相关文件已在首都法学网发布,公开招标。该研究项目是经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每个课题10万元研究经费)、列入本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省部级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的重大法学研究项目。申报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请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法学科研机构组织专家学者踊跃申报。详细内容请登录首都法学网查看。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
2013年11月1日
附件一:
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公告
为更好地履行“引领首都法学研究,服务北京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责,北京市法学会以推动“法治中国、法治北京建设”为目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拟定了十项2013年度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该《市级课题》经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纳入2013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现公开招标,公告如下:
一、《市级课题》实施的基本原则
1、《市级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为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2、《市级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
二、《市级课题》实施方式
1、《市级课题》实行项目委托与项目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另行确定;招标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市级课题评审委员会择优立项。
2、《市级课题》由主持人负责,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作为信誉保证单位。主持人负责项目组成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市级课题》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学研究经验,对所申请项目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有必要的研究时间,能够始终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项目申请人及子课题主持人须为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在京并在承担课题期间长期在京工作;
3、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职务,主持完成过相关领域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在最近三年内公开发表过相关研究成果;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主持或参与完成过相关领域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项目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科级以上职务;(上述人员的资格证明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的视同不具备相应资格);
4、项目组成员不少于10人,应包括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和从事实务工作的专家,鼓励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的联合攻关;
5、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在发布的同一批申报项目中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
四、立项评审
《市级课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北京市法学会遴选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报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项目承诺书,北京市法学会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
立项结果在首都法学网上公布。
五、完成时间
《市级课题》完成时间为一年,从立项之日起计算。
六、成果形式
项目成果形式为不少于五万字的研究报告。
七、项目检查、验收和结项
市法学会对项目进展情况、成果转化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经费是否继续拨付挂钩。
项目验收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通过验收的,准予结项。
八、经费资助
《市级课题》每项资助经费10万元。
九、申请时间
2013年11月2日-2013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十、申请办法
1、申请人可在首都法学网(
www.bjfxh.org.cn)“公告栏”或“法学研究”栏目中下载《北京市市级课题招标公告》及相关附件,按要求认真填写,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2、项目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项目经费一并追回。
3、项目申请人需提交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的《申请书》一式8份(含1份原件、7份复印件)、项目论证活页5份,资格证明粘贴于申请书相关栏目内或附于申请书后;发送《申请书》和项目论证活页电子版至
beijingfxh@sina.com,邮件标题为:XX同志市级课题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寄至: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四方景园1区6号楼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收,邮编:100164
联 系 人:王秀海 董 彪 联系电话:67634586
重要提示:请申请人认真阅读《项目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项目管理等各项要求,按照《课题指南》的内容科学评估研究力量,以保证申报顺利进行。
北京市法学会
2013年11月1日
附件二:
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
1、北京市年度法治建设状况研究(委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习近平同志在今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再次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近年来,北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立法数量、执法能力、司法水平、人民群众法治观念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北京作为首都,法治建设及法治发展状况对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如何更好地促进北京的法治建设,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通过对北京年度法治建设状况进行研究,可以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收集归纳各类相关数据,客观描述和量化法治建设发展的成就、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本研究拟形成两份成果,一份作为内部资料,提供给市委、市政府,为市领导决策参考;另一份为公开资料,对社会公布,弘扬北京法治建设的主旋律,引导舆论,形成法治建设正能量。中国法学会已经连续几年组织了国家年度法治研究报告,并在《法制日报》刊载,向世界介绍中国法治状况,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2、北京市治理交通拥堵法律问题研究
伴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机动车数量逐年攀升,所造成的交通拥堵也日益严重,成为迫切需要治理的重大社会问题。本课题首先将对国外或地区已有经验和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为解决北京市交通拥堵问题提供借鉴;其次将对北京市交通拥堵的现状、原因、已有解决方案及其缺陷进行实证调查和分析论证;最后将对治理北京市交通拥堵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参考。
3、首都人口规模调控法律对策问题研究
国务院批复的“2004年-2020年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到2020年,北京市实际居住人口应为1800万。但是,到2010年底,北京市的实际居住人口突破了1972万人,提前11年超过人口控制指标。首都地区人口规模的过快增长已经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解决人口规模过快增长的问题迫在眉睫。本课题研究将对首都地区人口规模、结构比例进行实证研究,对已有的调控人口规模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分析论证,从推进中心城优质公共资源向新城转移,建立人口管理与服务协调机制,产业政策限制与产业结构升级,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等方面提出调控首都人口规模的法律对策。
4、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多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圆满兑现“绿色奥运”的环保承诺,超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加强治理力度,通过搬迁首钢等重污染企业、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能源结构改革、开展区域联防联控,以及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等治理措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在取得进步的同时,北京的空气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按照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2013年5月份,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27.4%,低于全国32.7个百分点,重度污染以上天次占8.7%,高于全国6.5个百分点,在全国74个城市中排名靠后。北京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事关国家形象和首都2000万人民的身心健康。做好北京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国各城市大气环境治理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治理环境除了科技创新、资金投入等经济手段之外,需要健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使之能够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得到执行。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环境法是“软法”的观念,任意违反,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使“软法”成为“硬法”。通过梳理北京市地方立法和执法情况,分析环境建设方面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使北京市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率先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
5、北京市网络秩序规范化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从事传播邪教、淫秽物品、非法经营、诈骗、盗窃、赌博等犯罪行为?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如何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危害社会秩序?这些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问题急需解决,否则必然导致无序或混乱,影响国家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生活的安宁。2013年8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与会者们就承担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共守“七条底线”达成共识。这些底线如何取得社会共识,如何形成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本课题将从构建综合预防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角度入手,为构建与现实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网络秩序提出对策性建议。
6、北京市刑罚执行体系研究(委托)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上述刑种的执行,我国刑法、刑诉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执行机关。管制、拘役、拘役的暂予监外执行,死刑之外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后的监外执行与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等情况,均由公安机关执行或代为执行;生命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种由审判机关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监狱执行。另外,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相应的矫正人员。我国目前现行的刑罚执行体制是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执行机关,分别执行不同的刑罚,是一种分散执行、行刑多元化的刑罚执行体制。特别是对一些非监禁刑的执行和管理,还不是很完善。本课题旨在通过对北京市刑罚执行情况的研究,分析整理法定刑的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建议。
7、北京市涉法舆情引导研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我国社会逐步进入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网络的自由表达,涉法的热点事件、案件等被迅速的曝光,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面对新媒体,缺乏冷静应对的经验。特别是当前社会已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阶段,社会矛盾不断凸现,只要在相关事件中涉及到公权力和个人之间的冲突,民众就会对权力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借助网络媒体排解、宣泄,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和处置不当,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本课题通过对涉法舆情实例研究,总结经验与教训,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使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有效应对涉法舆情,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8、北京市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这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方式实现行政管控的能力以及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首善之区”,首都北京在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先导作用,需要经得起“法治”标准和“依法行政”原则的检验。本课题将通过收集、整理北京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揭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从司法审查角度提出对策,不断提高首都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9、北京市管制刑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委托)
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犯罪分子,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的经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就已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机关继续采用管制这种方法,并得到很大的发展。《刑法》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采用管制刑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经验,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滥用管制刑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对管制刑的性质、对象、内容、期限以及管制的执行都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正式确立了管制刑的主刑地位。刑法经过修改,仍然保留了管制刑。从北京市司法实践看,运用管制刑作为判罚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与管制刑作为主刑的地位和轻罪处罚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本课题通过对北京市管制刑适用的实证研究,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
10、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委托)
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指出,2013年底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就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劳教制度如何改革,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后,有何替代措施,怎样用法治思维和治理方式处理保护人权和维护稳定的关系等等。本课题通过对北京市劳教制度的历史回顾,梳理其作用和局限,根据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提出替代性措施。
附件三: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
申 请 书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北京市法学会
2013年10月印
申请人承诺:
本人郑重声明该申请系自愿提出,本人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接受《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公告》、《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获准立项,本人承诺接受本表、《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公告》和《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遵守北京市法学会的规定,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北京市法学会有权使用本项目成果所有数据和资料。
项目申请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请务必认真阅读)
一、本表请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手写无效),如有不实则取消申报资格。
二、本申请表报送一式8份,包括1份原件、7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
三、此表中有选择项的请直接在该选项前的字母上划“√”。
(一)工作单位:须填写单位全称。
(二)通讯地址:须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不能仅以单位名称代替)和邮政编码。
(三)项目组成员名单:指除项目申请人外的其他项目参加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请寄至: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四方景园1区6号楼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邮编100164)
联系人:王秀海董彪
表一:基本情况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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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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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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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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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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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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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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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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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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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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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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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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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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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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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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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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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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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主要成员名单 |
子课题一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专业
职称 |
最终
学位 |
研究专长 |
工作单位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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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
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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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二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专业
职称 |
最终学位 |
研究专长 |
工作单位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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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
组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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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三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专业职称 |
最终学位 |
研究专长 |
工作单位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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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
组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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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研究成果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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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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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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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项目组以往研究基础
(一)项目申请人曾经承担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情况及完成情况
项目申请人曾经承担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情况及完成情况 |
项目来源类别 |
项目名称 |
批准时间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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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近三年发表出版的相关研究成果情况(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
(二)子课题主持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情况及完成情况
子课题题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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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主持人姓名及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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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情况及完成情况 |
项目来源类别 |
课题名称 |
批准时间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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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主持人近三年发表出版的相关研究成果情况(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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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其他成员近三年与本课题有关的主要研究成果(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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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题目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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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主持人姓名及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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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主持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情况及完成情况 |
项目来源类别 |
课题名称 |
批准时间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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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课题主持人近三年发表出版的相关研究成果情况(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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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其他成员近三年与本课题有关的主要研究成果(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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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项目论证
一、本项目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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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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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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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基础与研究条件:研究工作的资料准备情况,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科研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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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经费管理及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序 号 |
经 费 开 支 科 目 |
金额(万元) |
1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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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数据采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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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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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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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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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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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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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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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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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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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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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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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费
管 理
单 位
信 息 |
经费管理单位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
是否有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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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经本单位审核,该申请书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项目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够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财务部门能承担本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本单位同意承担本项目的管理任务并予以信誉保证。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表五:专家评审意见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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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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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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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评审专家填写) |
专家评审意见
(请在下表前四项评价指标栏中选择相应的评价标准划“√”,并给出该项项目的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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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标准一 |
标准二 |
标准三 |
标准四 |
一、项目研究意义与价值
(该项目是否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属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及重要程度) |
1、重大 |
2、很大 |
3、一般 |
4、不重要 |
二、研究内容的先进性与创新性
(该项目是否提出了新的观点、方法或采用新的研究手段及程度) |
1、有明显的学术创新和特色 |
2、有一定学术创新 |
3、创新性不明显 |
4、没有创新 |
三、研究思路与计划方案的可行性
(该项目的研究思路和设计的研究路线是否清晰可行及程度) |
1、清晰可行 |
2、较合理可行 |
3、不够合理、欠完善 |
4、模糊、不可行 |
四、研究基础与研究条件
(该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研究基础、研究水平及所具有的研究条件能否满足课题的研究需要及程度) |
1、基础雄厚、条件优越 |
2、有一定基础,条件尚可 |
3、基础、条件一般、 |
4、基础、条件很差 |
五、项目的综合评价
(既除考虑上述指标以外,综合其他未涉及的因素,给该项课题一个综合评价) |
如评价一项目满分为100分,该项目综合评价应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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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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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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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是否同意立项,并写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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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审批意见(此页由北京市法学会填写)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研 究 部 意 见
终审意见(实质审查意见) |
研究部主任签字: 研究部公章
年 月 日 |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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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领导签字: 北京市法学会章
年 月 日 |
附件四: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是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列入本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的重大法学研究项目。为保障“市级课题”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实现“法治中国、法治北京”为目标,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为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第2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
第3条 “市级课题”实行项目委托与项目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另行确定;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由“市级课题”评审委员会择优立项。
第4条 “市级课题”由主持人负责,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作为信誉保证单位。主持人负责项目组成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5条 “市级课题”研究期限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6条 “市级课题”的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7条 “市级课题”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学研究经验,对所申请项目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有必要的研究时间,能够始终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项目申请人及子课题主持人须为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在京并在承担课题期间长期在京工作;
3、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职务,主持完成过相关领域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在最近三年内公开发表过相关研究成果;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主持或参与完成过相关领域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项目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科级以上职务;
4、项目组成员不少于十人,应包括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和从事实务工作的专家,鼓励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的联合攻关;
5、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在发布的同一批申报项目中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
第8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公告》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报期限内提交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9条 项目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项目经费一并追回。
第10条 “市级课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北京市法学会遴选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报项目通过匿名、集中等方式评审。
第11条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12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的项目,在首都法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批准的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反映。
第13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项目承诺书,北京市法学会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立项通知书所列日期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
未提交项目承诺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
第14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泄露项目论证的相关信息;
2.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立项评审工作;
3.不得参与有违公平的活动。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15条 北京市法学会对”市级课题”研究进度、质量、成果转化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16条 检查采取开题会、座谈会、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检查表》、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有关课题进度及阶段性成果转化的资料。检查结果与经费是否继续拨付、使用挂钩。
第17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学会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检查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明显不能按计划保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决定中止拨款的,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并限期作出整改。如未在期限内作出整改使项目顺利进行,即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撤销项目的决定在首都法学网公布,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未完成的项目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招标。
第18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项目组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批:
1、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子课题主持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需要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4、改变成果形式;
5、推迟完成时间;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未获批准,该项目中止。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19条 项目成果形式为不少于五万字的研究报告。
第20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第21条 项目验收评审实行回避制。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验收评审。
第22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及承诺书内容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质量及应用转化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结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23条 成果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项情况在首都法学网公布。
第24条 完成项目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相关党政领导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满足(4)或(5)项条件的,需提交相关材料由北京市法学会认定。未经北京市法学会认定的需要按照评审程序进行鉴定。
第25条 结项等级为优秀、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由北京市法学会颁发结项证书。结项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组应当按照项目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项目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法学会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26条 未按期提交项目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北京市法学会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27条 “市级课题”项目资助经费拨付方式分一次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具体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一次拨付的,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分期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中承诺的时间使用经费。所在信誉保证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分期拨付的,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期中检查合格的,拨付资助经费的30%,项目结项验收为优秀、合格的,拨付30%。
鼓励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28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中止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 29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有变更的,暂停拨款。变更事项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30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信誉保证单位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应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
第31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及其他机构申请课题研究配套经费。
第32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33条 项目成果归北京市法学会所有,以北京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负责人在使用项目研究成果时须注明该成果受“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
第34条 鼓励项目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首都法治建设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3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6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