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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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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省级公共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研究
            高俊宽 点击量:4070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摘要】
简述了“省级公共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研究”的政策、制度和技术发展背景;分别详述了中国公共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两馆如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关键字】
电子政务;图书馆;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资源;信息服务
    

    一、研究背景

    公共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两馆)作为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保存了大量的政府信息资源,具备提供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特别是随着政策制度的逐步完善、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推行,为两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保障。

    (一)政策制度背景

    文化部于1982年12月发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市)图书馆要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补充馆藏,对本省(自治区、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关本地区的地方文献资料应尽全收集。”1987年通过并于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1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199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3条对档案公开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之一就是以“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奠定了我国两馆作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合法通道的法制框架和法定地位。2011年11月15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提升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效能。”

    (二)技术发展背景

    自1999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和“政府上网工程”启动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纷纷跑步迈进“网络办公时代”,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省市政府网站普及率高达100%。从2002年起由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卫星、手机等新型传播载体,依托各级图书馆建设各级文化信息服务中心或服务点,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覆盖率达100%),2867个县级支中心(覆盖率达95%),22963个乡镇基层服务点(覆盖率达67%),59.7万个村基层服务点(覆盖率达98%),累计提供了9.6亿人次服务。到2015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将建成为基层群众的信息中心、学习中心和数字文化中心。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7月)》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中国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手机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达65.5%,成为中国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网民规模为1.31亿,占整体网民的27.0%。

    二、省级图书馆和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状分析

    根据2011年11月10日至12月1日通过网络登录31个省级公共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网站开展的网络调查,截至2011年12月1日,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馆基本都建立了各自独立的门户网站,而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栏目却是千差万别(详见表1)。

    (一)图书馆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现状

    全国内地31个省级图书馆都建立了各馆的门户网站,其中有22个图书馆网站设置有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占总数的71%。调查显示,各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方式千差万别,主要有以下五种:①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栏目,打开链接没有什么内容,如贵州省图书馆和青海省图书馆在其首页虽有“政府信息”栏目,但点击打开后没什么内容;②直接链接本地省级政府或地市级政府的门户网站,包括福建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山西省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③链接的是本地省级政府办公厅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包括首都图书馆、重庆图书馆、甘肃省图书馆、湖南图书馆、江西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山东省图书馆、陕西省图书馆、天津图书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④建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并提供多个途径检索政府公开信息,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上海图书馆专门开通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平台”,宁夏图书馆建立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主题分类检索和从索引号、标题等进行查找的检索系统,四川省图书馆建立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专题”;⑤链接的是“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的地方分站,如湖北省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链接的是湖北分站,提供本站资源和总站资源的检索。

    (二)档案馆(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现状

    国内大陆地区31个省级档案局和档案馆都是馆局合一的结构,除河北省档案信息网链接打不开以外,各省馆大都建立了以“XX档案信息网”命名的网站。在31个省级馆中,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有26个,占总数的83.9%,远远高于省级图书馆的数量。需要说明的是,档案局作为政府机构,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表1列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档案局提供的除自身外设置的查询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而不是公众查询档案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而设置的栏目。现行文件作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也是为了拓宽档案馆的服务职能,从2000年起很多档案馆就开始成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目前很多档案馆(局)的网站也设立了这一栏目,便于公众进行网络查询。根据调查,目前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的形式主要有:①直接连接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如天津档案网链接的是“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与天津图书馆一样;②建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并具有完善的检索系统,如广东档案信息网、福建省档案馆(局)、甘肃档案信息网、广西档案信息网、辽宁档案信息网和上海档案信息网;③建立了现行文件查询服务利用中心,并具有完备的检索系统,如湖南省档案馆、海南省档案信息网、河南省档案信息网、江西档案信息网、宁夏档案信息网、青海省档案信息网、陕西档案信息网和四川档案局;④同时设置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提供多种途径检索政府信息,如安徽档案信息网、北京市档案信息网、重庆市档案信息网、黑龙江省档案信息网、吉林省档案信息网、江苏省档案信息网、内蒙古档案信息网、山东档案信息网和浙江省档案网。

    (三)两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分析

    从表1可以看到,目前在31个省级两馆中,同时都不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只有3家,图书馆中不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有9家,档案馆中不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只有5家。从以上省级两馆网站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状来看,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还处于较低水平,相比而言档案馆比图书馆更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做得比图书馆要深入和细致。在两馆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处于网站明显之处,有的很难一眼看到,增加了公众利用两馆网站查询政府信息的成本。各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现状和水平反映了各馆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重视程度和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反映了各馆对公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水平和能力。省馆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对地县级馆具有示范指导作用,两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应该是简单的政府网站链接,而是应以政府公开信息为基础的针对公众实际需求的多样化创新服务。政府公开的信息与公众息息相关,两馆可以展开交流合作,针对不同的主题进行分析整理,然后形成主题汇编,分别就不同主题的政府公开信息开展服务。

    三、两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措施建议

    两馆既是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又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服务的重要机构。《条例》确立两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就是为了使公众更集中、更方便地查阅到政府公开信息,能够最大程度上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降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两馆应充分发挥信息组织上的优势,依托网络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发挥两馆的信息组织优势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条例》的颁布为两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供了机遇,两馆应该充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通过在两馆设置政府信息服务场所和网络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组织优势,针对政府信息分散的特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分散的政府信息数据库进行整合调控,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两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开展工作,能够发挥政府信息集中查询、主动公开等方面的作用,保证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平获取政府信息。

    2007年《条例》颁布后,国家图书馆发布了《关于加强全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建设“全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整合服务联盟”的倡议书》,提出了8条具体行动计划,并于2009年4月开通了“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目前仅有国图、北京、黑龙江、吉林、宁夏、山西、山东、贵州、湖北、浙江10个分站,且打开各省级图书馆网站,除了湖北省外其他图书馆并没有这方面的链接。在一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两馆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场所,如《上海市档案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文件中有关于国家档案馆的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中有关于公共图书馆的规定。

    (二)依托网络为公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根据《条例》第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两馆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也应当遵循此原则。另外,国内省级两馆都建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而省级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本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的各项事务紧密相关。为了节省用户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成本,依据便民原则,各省级两馆除了设置物理场所提供传统的政府信息服务外,有责任通过多种信息服务方式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其中通过各省两馆建设的门户网站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就是很好的选择。利用两馆门户网站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可以减少两馆物理空间利用的矛盾,也方便信息利用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节约时间和精力。同时利用最新的信息技术,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由于受地理位置和传统信息载体的限制,省级两馆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能为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及时、便利、全方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而通过两馆的门户网站,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实现传统信息服务和数字信息服务的结合,实现大范围信息服务和小范围信息服务的结合,从而形成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系统,在网络时代充分发挥两馆的作用,实现两馆的社会价值。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逐渐增多,两馆可以在网络时代更好地行使各自的信息保存职能和信息提供职能。

    注:原载《电子政务》2012年第4期。

【注释】
1.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
2.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EB/OL].(2011-11-15)[2011-12-10].http://119.255.11.76/auto255/201112/t20111201_27528.html.
3.汤嘉琛.一些政府网站不能沦为昂贵的自娱[N].中国青年报,2011-11-29(02).
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介绍[EB/OL].[2011-12-10].http://www.ndcnc.gov.cn/libpage/gxgc/index.htm.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1-12-10].http://www.cnnic.cn/research/bgxz/tjbg/201107/t20110719_22120.html.
6.国家图书馆.关于加强全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建设“全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整合服务联盟”的倡议书[EB/OL].[2011-11-30].http://www.jlplib.com.cn/zwxxgk/fwlmjs/.
7.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EB/OL].[2011-11-30].http://govinfo.nlc.gov.cn/lmzz/gywm/.
8.钟文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信息开放的影响[J].档案管理,2007(5):17-18.
9.田建设.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个案调查与思考[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3):33-39.
10.马森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与影响[J].情报资料工作,2008(4):6-8.
11.卡特M.《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公共图书馆的角色[J].情报资料工作,2008(4):13-15.
12.周汉华.我对国家档案馆充满期待[J].中国档案,2008(4):12.
13.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的新元素[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5):99-101,102.
14.赵山山.谈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下的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黑龙江史志,2009(8):50-51.
15.李国新.推进和深化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J].图书馆建设,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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