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CSSCI数据库是国内大型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其根据录用量录用率,期刊论文及期刊被引频次影响因子精选部分质量较高、影响较大,编辑出版较为规范的中国大陆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作为来源期刊。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运用CSSCI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文献统计分析,对学科作出经验型的事实描述和评价在国内法学界,也有学者利用CSSCI数据从事法学文献的统计和评析,苏力教授率先于2003年基于CSSCI数据库从法学著述引证来考察中国法学研究现状[1],紧随其后,以CSSCI为数据样本的研究触及到中国主流法学中法学整体各引证群和法学核心作者引证情况统计分析[2],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3],从1998-2003年六年间中国环境法学著述的引证状况来探讨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4],等领域。近三年,通过CSSCI数据进行定量分析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相关问题不断升温利用CSSCI对中国主流民事诉讼法学家群体进行量化分析,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及其方法进行深入反思[5]。基于CSSCICNKI(1978-2007)的高被引论文,找出中国法学研究30年的发展脉络,并就当前中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反思[6],采用引文分析法对民事法学研究文献的引文进行信息可视化分析[7]。通过对2000-2009年间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上刊发的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数量、学科分布、文献类型、语种分布的统计分析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8]。
在上述研究中,研究者主要是认同并采用CSSCI数据库数据,从多维度分析文献的特点研究概况和影响著作等,这种文献数据的统计分析范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数据直观性,通过数据排序反映学科发展的部分现状,是查证学科的文献影响力的重要分析方法,检验学术论文优劣的重要参考指标。通过对借助CSSCI数据进行法学研究的相关文献梳理发现,法学界缺少对于法学译文的测量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克茨引用歌德:不懂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强调法律如同语言,不懂外国法律,也不会深知和悟解本国法律的特征和品格。法学著作的翻译构成了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没有哪个部门法的学者完全不受国外的影响,至于间接地受外国法学研究影响的则更多,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当代的法学基本是移植的,并且这个移植基本是成功的[9],尤其在更加开放的社会体系中,作为显学的法学要想回避人类法律文明和智慧的交流和传播,几无可能,法学译作为掌握和了解多样性的法律文化和传统,为国内研究提供基本素材,为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的法治经验,起着积极推动作用。那么,法学译文在学界的状况如何?特征如何呈现?谁在从事翻译?本文正是依托CSSCI收录的法学期刊为样本,检索和整理了自1998至2010年间CSSCI收录的法学期刊中刊发的法学译文,并对其进行文献统计并加以评析,涉及文献数量、学科领域、国别来源、刊发载体、译者分布、被引频率等要素,法学译文文献的统计和观察,意在展现我国法学译文刊发的概貌,反映法学译文在学科领域的传播规律,描述我国法学译文在学界的整体状态,以期对法学译文的现状改进提供特定维度的参考。
1.法学译文数据的检索与处理
1.1 数据检索的来源。检索数据依托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引文数据库(即CSSCI),时间跨度自1998年至2010年,考虑到样本数据的代表性,数据载体仅选择CSSCI收录的法学刊物刊载的译文,不包括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类、哲学类、社会学类和综合性社会科学类期刊中可能刊载的译文,也不包括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刊发的译文。自1998-2010年间,CSSCI各年份法学学科收录期刊数量分别为:1998年17种;1999年21种;2000-2002年17种;2003年16种;2004年21种;2005-2007年26种(其中包括集刊5种);2008-2009年36种(其中包括集刊15种);2010年21种。
1.2 数据处理和检索结果。基于译文的学术性和翻译性双重因素考虑,把直接的案例翻译和法律法规翻译、联合办学的合作意向翻译、国外学者直接用中文写作的论文排除在外;对于被分成上下两部分分别发表的译文统计时仅按1篇统计分析。为避免电子检索的遗漏,检索方式先运用数据库检索,然后通过翻阅相应的纸质期刊进行验证以确保数据的精确性,通过逐一检索CSSCI各年收录的法学期刊,共检索出法学译文有效篇数440篇(见表1)。
表1 1998-2010年间CSSCI收录期刊中各年发表的翻译论文数量
年份 |
篇数 |
期刊数量 |
1998 |
17 |
17 |
1999 |
19 |
21 |
2000 |
20 |
17 |
2001 |
22 |
17 |
2002 |
22 |
17 |
2003 |
20 |
16 |
2004 |
40 |
21 |
2005 |
32( 8) |
26( 5) |
2006 |
41( 12) |
26( 5) |
2007 |
29( 10) |
26( 5) |
2008 |
76( 52) |
36( 15) |
2009 |
81( 47) |
36( 15) |
2010 |
21 |
21 |
注:括号内数据为CSSCI来源集刊的数量
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开发表的高质量法学译文数量不多,各年份译文的刊发数量基本保持相对稳定的数量不变,只在2008-2009年有较大幅度增长,这主要得益于2008-2009年间CSSCI收录了15种法学来源集刊,而集刊正是法学译文刊发主要载体(这一点在后面的译文刊发载体分析中会有说明)如果仅就CSSCI来源期刊(不包括集刊)来算,在同期发表的法学论文中所占比重较小,多数年份呈现1年1本杂志1篇译文的状态,只是在部分年份略有变动(见表1)
2.局部结构失调:译文在法学二级学科领域中的分布
按照我国法学的二级学科分类,共分成为10个法学二级学科,笔者对检索的440篇法学译文按照我国的二级学科分类进行相应归类,当然这种归类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色彩,可能会遭到其他研究者的质疑,尤其是对译自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学术论文按照大陆法系的法科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不足以让人信服,但是出于研究的抽象概括需要,必须按照一定的框架进行分类,从而概括性地反映法学译文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大致分布状况通过归类发现法学译文分布状况不均,主要集中于民商法学法学理论国际法学刑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以及诉讼法学,而经济法学法律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方面的译文则略显不足(详见表2)其中,经济法学学科中译文偏少值得思考,理论上讲,立足于市场经济土壤的经济法较之于其他法律部门具有更强的外向性,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经济运行的手段相似性明显,国外经济法学理论的引入更易于为我们发展市场经济提供有效借鉴和指引,但译文学科分布结构却呈现相反的表征,是经济法学研究已经本土化?还是另有原因?
表2 1998-2010年间CSSCI中发表的法学译文在法学二级学科分布情况表
译文学科 |
篇数 |
译文学科 |
篇数 |
法学理论
民商法学
刑法学
经济法学
国际法学 |
81
90
60
19
63 |
诉讼法学
法律史
军事法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其他 |
52
4
0
53
3
15 |
形成这种局面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多元的,包括:a.学科范围宽窄度。学科自身内容体系的丰富程度以及我国十个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范围宽窄不一,使得部分领域的译文较集中,如民商法学范围显然大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范围,译文的数量自然存在数量偏差。b.国外学科理论的成熟度,译文数量较多的学科多为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学科,或是有着较为悠久法律传统的领域,受到国外学术的影响自然偏多,如民法学刑法学等学科;而类似于法律史、军事法学等领域,国外产生的学术成果也相对较少,可供翻译的资料以及翻译成果自然偏少。c.学科的外向性不一。学科的外向性也是影响译文的一个因素,对于呈现趋同化或一体化趋势的学科,译文数量偏多,如国际法学(包括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而本土化因素偏重的学科,其译文数量自然偏少,如法律史。d.学科的翻译传统。该学科领域翻译学术著作习惯的形成与否,对于译文的学科领域分布产生较大影响,如法学理论领域,我国早期的法学研究主要是从翻译法学理论着手,在20世纪90年代,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和刑法学领域均推出了系列译著,形成了自己的翻译传统[9]。e.语言的依赖程度。这是部分学科译文多寡的影响因素之一,如经济法学理论主要产生和发展于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学理论的翻译需要德语、法语以及日语等语言的支撑,而掌握这些语种的经济法学人才的不足致使经济法学学科译文偏少。
3.欧美中心主义倾向:译文原文的国别考察
该部分将主要分析CSSCI收录的法学期刊中刊发译文原文的国别来源,反映语种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法律传统对于我国法学译文和法学学科知识结构的影响。通过对译了谁的和译了什么两个问题的回答来揭示外部法学理论知识变迁特征。译了谁?在对译文进行国别整理后,不难发现译文的目光主要聚集在美国英国和德国、日本、意大利学者的论文,其他论文的国别包括加拿大、奥地利、荷兰、韩国等国,而译自俄罗斯的译文在440篇中仅占据3席,这一点与我们20世纪五、六十年代选择“以俄为师”的路径形成鲜明对比(详见表3)。译了什么?其中译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译文主要集中在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和程序法学领域,一定程度表明我国法理学受美国法理学影响较深,美国宪政理论和实践正在对我国宪法理论产生影响;译自大陆法系国家的译文主要集中在刑法学和民法学方面,重点是大陆法系的法典化现象对我国影响较大,罗马法理论在民法学界被广泛关注。
表3 1998-2010年间CSSCI中发表的法学译文的国别来源
国别来源 |
篇数 |
国别来源 |
篇数 |
美国
英国
德国
日本
意大利 |
105
41
89
60
31 |
法国
澳大利亚
俄罗斯
其他 |
21
12
3
79 |
形成这些格局的可能性原因:a.法律“西方化”现象,法律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理论曾在世纪之交引起热议,法律全球化化本应是双向互动,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相互学习,但实际上,西方工业革命所引领的经济现代化和技术现代化,使得西方文明在整个文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律全球化更多地表象为单向度的“法律西方化”或者“法律欧美化”运动,呈现出法律的西方中心主义,而缺少对于其他文明体系中的法律关注。b.主流语种的普及性。英语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普及使得译自英语语系国家的译文占有较大比重,掌握德语、日语、法语等语种的人数在我国的攀升使得译自德国、法国、日本的译文数量攀升,而俄语的“非主流”使得译自俄罗斯的论文数量只占据3席。其他语种人才缺乏的客观制约性致使法学界无法关注其他文明形态中的法律制度。c.法律传统的影响。从法律传统的角度来看,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实体法体系影响较多,反映在译文方面,主要集中在译自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的刑法或民法领域;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具有程序法传统,宪政理论较为发达,译自英美等国的宪法与行政法学以及程序法方面的论文自然占有较大比例;20世纪涌现大批大师级的法学人物的美国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中心,法学译文也呈现出这种偏好。
4.载体偏在:法学期刊中译文的载体分布
法学期刊是法学论文刊发主要载体形式,也是法学译文刊发的常见载体,当然不排除其他综合性期刊刊发少量的法学论文(包括译文)在CSSCI法学来源期刊中,比较法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杂志较其他杂志青睐法学译文,从发文数量上看远远超过CSSCI中其他法学期刊,承担着刊载法学译文的任务,这主要与刊物的办刊宗旨紧密相连,比较法研究重在反映中国比较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介绍对各国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比较研究,中外法学也是如此,环球法律评论(前身为法学译丛)也秉承译介域外法学研究最新成果,但因其直到2008年才被CSSCI收录,载文数量在统计中反映不明显法学研究因坚持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的办刊宗旨,从未触及法学译文,中国法学在2001年2002年曾刊载过少量的法学译文(详见表4)
表4 1998-2010年间CSSCI中法学译文刊载期刊情况表(部分)
期刊名称 |
译文篇数 |
比较法研究 |
76 |
中外法学 |
46 |
法学家 |
40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19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15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11 |
中国法学 |
3 |
法学研究 |
0 |
来源集刊 |
143 |
另外,较之法学来源期刊,法学集刊更倾向于法学译文刊发,虽然CSSCI收录法学集刊数量较少(2005-2007年为5本集刊,2008-2009年度为15本集刊)却刊发了数量较多的法学译文,2008-2009年法学译文的激增正是因为CSSCI在2008-2009年收录的法学集刊数量增加,使得具有较高质量的法学译文数量得以大幅度增长这些与部分法学集刊中设置了专门的法学译文栏目相关,《南京大学法学评论》设有“域外法论”,《清华法治论衡》设有“域外法音”,《行政法论丛》设有“外国行政法”,《刑法论丛》设有“外国刑法”等。
5.译者北京化:译者结构状况分析
本部分针对译者的结构状况进行详细分析,涉及多产译者译者的地域结构译者的学历结构分布,对CSSCI中检索到的440篇译文的译者进行不完全统计和分析,译者的结构状况主要呈现如下:首先,在译者地域结构方面,北京地区的高校和研究机构承担了大量的法学理论翻译工作,译者主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在其他地区,吉林大学和厦门大学也承担着大量的国外法学论文的翻译工作(详见表5)。其次,高产译者的译文集中度高,部分法学研究人员进行多篇次的翻译,最多的达到8篇(详见表6),高产译者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学者法学论文进行翻译,供给了多语种形态来源的译文,为国内的法学学习和研究提供宝贵的资料支持。再次,译文中译者的学历结构以法学博士研究生(包含国外留学的博士生)为主要构成。
表5 1998-2010年CSSCI收录的法学期刊中译文译者的主要单位分布情况表
译者单位 |
译文篇数 |
中国政法大学 |
47 |
中国人民大学 |
41 |
北京大学 |
36 |
吉林大学 |
26 |
厦门大学 |
25 |
清华大学 |
14 |
南京大学 |
13 |
西南政法大学 |
12 |
武汉大学 |
10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10 |
注:本部分统计仅依据译者在正式刊发的译文中署名的单位
表6 1998-2010年CSSCI收录的法学期刊中译文的主要译者统计表
译者 |
篇数 |
薛军 |
8 |
许章润 |
6 |
丁玫 |
6 |
石佳友 |
6 |
朱岩 |
6 |
邓正来 |
5 |
徐国栋 |
4 |
张千帆 |
4 |
丁相顺 |
4 |
樊文 |
4 |
王世洲 |
4 |
王秀梅 |
4 |
这种状况形成的可能性影响因素包括:a.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模式。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运用法学外文著作和论文的翻译作为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机制,通过大量的外文翻译培养研究者的学术研究能力。b.各高校和研究机构自身的传统优势,结合自身学科传统优势进行国外法学著作和译文的翻译,如署名吉林大学的译者翻译的多为法理学领域的论文,而署名厦门大学的译者翻译的多为国际法学领域的论文。c.信息交流,集中了大量的法学研究力量的北京高校和研究机构,通过与国外法学院的人才培养交流,形成了多语种的法学研究人才,如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比较法学研究院、中欧法学院、中德法学院、中美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和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等含有涉外性质的培养和研究机构。d.刊发载体的因素。前文分析了《比较法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以及《集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国际经济法学刊等杂志对于译文具有较高的接纳度也影响着译者的地域结构分布,这一点可以从上述杂志的主办单位和译者的主要单位来源相耦合状况得以窥见。
6.译文低估:以法学译文的被引证率测量
法学译文的翻译发表只是法学译文完成的一个阶段性标志,为法学知识的传播作了铺垫,但这种知识有没有引发关注,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力,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测量。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是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1]本部分将依据CSSCI数据库中发表的译文的被引用率测量法学译文被发表后在学界的关注程度,判断一下法学译文被译后有没有产生特定的学术影响。按照被引总频次,年均被引率(为了避免数据的偶然性,只计算至少发表3年以上的论文平均被引率)标准,本文挑选出了被引总频次相对较高以及年均被引频次较高的论文。被引次数最高的为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大法官卜思天·儒佩基奇的“从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一文(王铮等译),被引次数10次以上(含10次)的有4篇译文;篇年均被引率最高的为德国19世纪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家JH冯·基尔希曼所作的“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赵阳译),篇年均被引次以上(含1次)的有10篇译文(详见表7)。上述测量数据的结果表明法学译文的被引频次总次数和年均被引率处于普遍偏低状态,被译后的关注度不高,译文在国内没有产生应有的影响力,与多数论文及论文原作者在其本国的影响力不相匹配,如小口彦太、施米夫、汉斯、凯尔森、耶林等。如果按照凌斌所界定的平均每年被引2次以上的法学文献被称为“法学主要作品”的标准,这些法学译文都没有进入法学主要作品“行列”。
表7 1998至2009年CSSCI数据中译文被引频次统计数据
篇名 次数 发表年份 年均被引率 |
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 6 1999 0.55 |
从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 13 1999 1.18
日中侵权行为法的比较 6 1999 0.55 |
法的世界化 机遇与风险 10 2000 1
建构政府合同制度 以美国模式为例 7 2000 0.7
法律的道路 11 2000 1.1
百年民法典 7 2001 0.78
规则 与 标准 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 6 2001 0.67
俄罗斯联邦新刑事诉讼法典中的证据法问题 6 2002 0.75
日本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6 2002 0.75
民法的法典化 6 2002 0.75
论法治的不可能性 6 2004 1
法学家: 法的创立者 5 2004 0.83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11 2004 1.83
刑法保护什么: 法益还是规范适用? 6 2004 1
人格刑法学的构想 7 2004 1.17
刑事法律的欧洲化与刑事法律领域的欧洲一体化 3 2005 0.6
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 3 2005 0.6
契约的基础 3 2005 0.6
利益法学 3 2006 0.75
德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保护 2 2007 0.67
行政法的潮涨潮落 3 2007 1
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 4 2007 1.33
宪政的幻象: WTO 的 宪法 和国际法的教训 3 2007 1 |
7.结论与建议
通过前文对于CSSCI收录的法学期刊中法学译文的统计和分析来看,法学译文的比重不大,基本上处于1年1本1篇译文;译文在法学二级学科中存在局部结构失调,如在经济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的译文较少;译文原文呈现欧美化现象;译文刊登的载体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部分杂志;译者以北京地区高校的法学学习和研究者为主,其他地区的法学学习和研究者为辅;从法学译文被引证率测量的结果来看,法学译文的作用被低估。法学学术论文的翻译是进行中国法学研究进行横向交流的一个有效途径,是进行制度交融和汇合的重要方式,为借鉴和吸纳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制度提供了资料帮助,也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的重要方式,构成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对我国刊发的法学译文进行文献统计和分析之后,针对考察现状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以飨参考。
7.1 高质量译文数量有待提升
法学高质量译文的数量并没有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勃兴和研究者外语水平的提升而呈现数量增加数量的提升可能既受制于客观因素,如被认同的高质量载体数量有限制约译文刊发数量;也受制于主观因素,译文被译水平不足,信达雅等要素的缺失导致译文得不到相对高质量的杂志录用虽然苏力曾预测:随着法律学人的外语能力等增强,法学著作的翻译在最多20年后甚至10年就会逐渐衰落[9],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学人外语能力的增强更多属于英语能力的提高,而其他语种的法学著作与论文的翻译仍是必要,为掌握不同语种的法律学人提供学习研究资料仍未过时通过译者期刊学科等共同努力提供高质量的译文,适当增加域外法学理论的供给。
7.2 译文学科结构需作微调
法学译文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分布呈现不均衡分布状态,主要集中在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和国际法学等领域,而经济法学、资源和环境法学、法律史以及军事法学领域的法学译文较少,形成这种分布状况的因素各异,有些受学科理论的本土性影响,如法律史学科;有些受学科的宽窄范围度的影响,如军事法学学科;情形各异,不一而足但是有着较强知识共通性和交流性的经济法学学科、资源和环境法学学科,法学译文数量缺失更多与学科的研究模式和学科尚未形成翻译传统有关,经济法学和资源与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在国外学术著作和论文的翻译方面需要向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等学科借鉴,在经济法学领域,可针对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的经济法学理论进行翻译,为经济法学知识的传播摈除语言障碍;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西方发达国家曾经有着丰富的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方面的理论,尤其是日本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理论值得我们译介。
7.3 译文原文来源应该多样
目前的译文原文主要来自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呈现“欧美现象”,而译于其他国家或语种的法学译文所占比重甚少。考虑到法学知识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需求,应该从全球视角关注世界社会多元的法律,需要对目前这种相对单一的译文原文来源模式作些改进,既要关注欧美“先进”的法学理论,也要涉猎其他地区“落后”的法学理论,为法学学习和研究者提供不同形态的法学资料。特别是一些与我国同处转型期国家或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尤为值得我们关注,如印度的法律制度等。
7.4 译文载体多渠道
没有一定的高质量刊发载体的确保可能会降低法学学习和研究者翻译法学论文的热情,尤其在现行的以“C刊”为科研考核标准时代前提下,没有刊发载体或版面的保障,基础性的法学翻译工作将减弱其原有魅力。刊发译文较多的高质量载体应该继续关注优质的法学译文,其他期刊也应给予法学译文一定的关注和刊发空间。
7.5 译者地域分布扩散
法学著述翻译打破了法学理论知识传播的语言壁垒,也是培养法学人才的一个重要机制。在我国法学传统不足、积淀不够的历史阶段,运用翻译来培养法学人才成效显著,诸多活跃的法学人几乎都有过翻译的经历,或直接间接地得益于法学著作的翻译,尤其是在广义的理论法学界,如高鸿钧、贺卫方、梁治平、刘星、米健、沈宗灵、王晨光、舒国滢、夏勇、信春鹰、许章润、张文显、张志铭、郑成良、郑永流等做过不少翻译。而在其他部门法学领域,也同样可以看到这样的影子[9](其中包括苏力教授本人)法学论文的翻译过程中,翻译的最大受益者其实可能是译者本人[9],为其日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提升和补充了自己的理论功底。目前,这一培养方式主要在北京地区的高校中得以运用,这种有效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在现阶段仍值得沿用并值得为其他地区的法学院所借鉴。
7.6 有效利用法学译文
一般来说,译作中的法学理论或为国外法学的经典理论,或为最新动态,学术影响力较强。从事这些法学理论的翻译并传播依靠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保障。如果成果没有得到关注和合理利用的话,意味着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仅从CSS-CI数据被引证率的角度来判断的话,这些法学译文的关注和利用程度普遍偏低,我们需要对此加以重视,给予更高程度的关注,也要合理利用这些译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