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史料文献
中外法学文献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文献检索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文献与检索 >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暂无下载资料

 司法公开背景下诉讼档案服务研究
            曾烨 点击量:301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出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公开的有关精神,颁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提出诉讼档案的公开,不单单是指对审判人员、当事人、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的公开,也是指对新闻媒体、公众的公开。这一实施办法,使法院诉讼档案公开提升到了社会公众服务的层面。

    本文立足于司法公开的背景下,从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角度,通过归纳诉讼档案的价值及其利用,并借鉴公共服务理论,对法院诉讼档案服务提出分析和建议。

    一、认识诉讼档案的价值

    (一)诉讼档案的法律价值

    法院诉讼档案形成之初,最主要是为人民法院内部审判工作提供服务、正确地利用诉讼档案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解法释法的依据,还能为审判人员发现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并予以纠正、借鉴。

    (二)诉讼档案的社会价值

    各级法院、公安、检察院因工作需要经常到法院进行诉讼档案查阅、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到法院查阅卷宗,为诉讼活动服务。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法院诉讼档案,提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因此,法院诉讼档案不仅可以为参加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服务,还可以为与法院审判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一般公众服务。

    (三)诉讼档案的历史价值

    司法活动是对人们的社会活动进行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民风习俗以及人们的思想状况。

    二、诉讼档案的有效利用

    (一)审判工作的依据

    诉讼档案中的有关记载具有唯一性,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获取,所以诉讼档案的利用工作成为开展审判业务的必要条件。法院诉讼档案利用服务能否及时、主动地为审判人员提供,直接影响审判工作效率。

    (二)体现诉讼档案利用者的需求

    满足利用者的需求是检验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诉讼档案利用服务可以通过信息反馈和完善管理改善本身的不足,通过利用者对利用工作的评价建议和要求,找出薄弱环节,从而深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水平。

    (三)体现诉讼档案服务社会的属性

    只有通过服务社会,诉讼档案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长期以来法院诉讼档案只为案件相关者开放,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诉讼档案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社会公众需要利用诉讼档案这一宝贵资源,寻求自己需要的信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公共服务中的诉讼档案管理

    (一)完善诉讼档案服务价值观

    通过借鉴“公共服务”的有关理论知识,诉讼档案服务公众不仅应该从总体上体现对“公共服务”的倡导,更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最终诉求,确立“开放共享、自由公平”和“提升效能”的服务目标和价值导向。

    (二)完善诉讼档案开放责任认定

    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在开放诉讼档案过程中,不但要平衡“保密责任”和“开放责任”之间的冲突,还要合理划分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在开放中的责任边界。借鉴我国档案馆在开放中的经验,法院诉讼档案开放服务应该把握住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开放工作中,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更多的体现在审查、协助和监督、阅卷工作中;二是法院是“公民权利的维护者”而不是“权利机构的同盟者”,其主要责任是“服务”而非“保密”。

    (三)完善诉讼档案开放的责任机制

    要保证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切实行使诉讼档案开放,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机制。法院在赋予职能和行使权力方面,应对档案管理部门合理赋权,通过免责条款来激励档案工作人员的开放积极性,并补充开放责任规定来实现有据可依;在承担责任和接受制裁方面,对于失责行为可以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来惩罚;在责任监督和保障方面,设立公示、告知和回应制度让社会获取必要的监督信息,提高社会评判和监督的能力。

    四、法院诉讼档案服务平台构建

    (一)建立完善合理的制度规范

    法院诉讼档案服务的主体是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法院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分类管理制度与利用程序规范等,以便于更好的服务有利用需求的公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诉讼档案服务的客体涵盖了社会公众。由于不同的利用群体在利用心理、动机、需求、行为上存在较大差异,对档案服务要求不同,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在服务政策制定上从服务机构角度向利用群体角度转变。法院诉讼档案服务应该根据不同利用群体特征,分别制定针对院内审判人员、案件相关人、公众的服务政策。

    (二)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

    在司法公开背景下诉讼档案服务的发展方向在于电子化。依托信息化建设,法院应在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平台建设中高起点规划、高层次应用,着眼长远,全方位部署,以求在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公众理念和手段上有所突破:

    1.诉讼档案的内部服务

    在对诉讼档案扫描的基础上,法院内部案卷的借阅、查阅全部实行电子签名授权。审判人员借阅查阅有关案卷,首先根据不同职级的审判人员所赋予的不同权限进行申请,再通过局域网中的档案管理人员的授权,就能在办公电脑上查看或打印所需的档案材料。

    2.诉讼档案的对外服务

    在对诉讼档案扫描的基础上,建立电子诉讼档案阅览室,对外实行电子查阅、外部利用者如人民法院、公安、检察院、当事人、律师等,首先提供申请由档案室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档案管理人员的授权后,就可以实现指定案件的网络查询及打印对于新闻媒体及公众的利用,在建成电子阅览室后,可以提供法院档案工作动态发布、档案规章、制度查询、法院档案卷宗介绍等服务。假如要求提供案件查阅服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将通过审查后能够开放的案件向新闻媒体及公众开放,使法院档案服务平台真正全方位高质量地服务公众。

    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建立法院诉讼档案服务体系,使法院诉讼档案不单为领导决策服务,还为审判工作服务,更为社会服务。法院诉讼档案服务平台的建立,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让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切实承担“开放共享”的责任,让法院审判人员、案件相关人和社会大众充分实现各自“自由公平”利用的权利。原载《广东档案》2011NO.6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
(3)杜贯军:《对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利用的几点认识》,《档案与建设》2004(11).
(4)钦娟、赖卫东:《法院推行电子诉讼档案之我见》,《四川档案》2010(1).
(5)李扬新:《我国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体系的构建与规划》,《浙江档案》2010(10).
(6)王洪沛、黄颖:《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及价值开发》,《上海档案》2003(6)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