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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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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法文献浅议
            建设 摘 点击量:5390
    

    公元1世纪至15世纪,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印度法,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等原因,开始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据有关史料记载,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婆罗洲、苏门答腊等地的印度化王国,大都曾以《摩奴法典》为蓝本颁布过法律,或实施过该法典的某些规定,并出现过类似种姓制的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摩奴法典》中的某些制度和观念,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仍不可忽视。据联合国科教文卫相关组织最新数据显示,以《摩奴法典》为核心的印度法系虽然已经消失,但印度教法的内容还在深深地影响着印度以及东南亚各国的信奉印度教的族群和人口的日常生活方式。目前,在整个印度,信仰佛教的人口已经不足3%,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也只有15%左右(历史上,印度曾经为伊斯兰教所统治和同化),但信仰印度教的人口有80%以上。即使像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其居民中的印度族群,在生活中许多方面,也仍然以《摩奴法典》为核心的印度教法的理念和规则行事。

    《摩奴法典》(Manava-Dharma-Sastra,也有的译为《摩奴法论》)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是伦理、宗教、法律规范混合物,以诗歌体写成,约成于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现在保存下来的《摩奴法典》共有十二卷,2684节(颂,条)。每一卷的标题相继为“创造”、“净法、梵志期”、“婚姻、家长的义务”、“生计、戒律”、“斋戒和净法的规定、妇女的义务”、“林栖和苦行的义务”、“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法官的任务、民法与刑法”、“民法与刑法、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杂种种姓、处困境时”、“苦行与赎罪”、“轮回、最后解脱”。(Dravidians),他们在公元前2000年代初期,就在南亚次大陆生存和活动了。可见,种姓制的产生是两个不同肤色的种族对立的结果。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瓦尔那,而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种姓制初步形成。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教育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所有权。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为基本制度,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给各家使用,而牧场、森林、水渠等则由村社社员共同占有和使用。在土地国有的大前提下,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已经出现,但受到许多限制。私人的财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偷盗小到井绳,大到珍宝和牲畜等各类物品,皆会受到数额不等的罚款或断肢等体刑。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有分别的。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摩奴法典》第1卷第100颂,用数字简单表述为1;100,以下同)。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没有权利拥有其他财产(8;417)。

    债法。在古代印度,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每种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十分明晰详尽,而且比较注重形式。但当时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即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如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思,立约者必须有能力意识并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契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习俗等。同时,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4%,而首陀罗则为5%(8;142)。

    婚姻家庭法。在古代印度,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3;27-34)。前四种方式只适用于婆罗门,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法律所禁止。法典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是,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实际上,高等种姓男子可娶低等种姓女子为妻,这被视为“顺婚”;反之,则为“逆婚”。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此外,法典规定,高等种姓可以一夫多妻,低等种姓只能一夫一妻。

    继承法。古代印度实行长子优先原则。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则依赖长兄生活。如果诸子不愿生活在长兄领导下的大家庭中,也可分家析产。长子独得两份,次子得一份半,其余诸子各得一份。另外,如果有同种姓的未婚姐妹,则诸子应各自从自己的份额中留出1/4给她们。与种姓制相联系,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如果一个婆罗门依正顺序娶了四个妻子并各有一子时,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得四份,刹帝利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得两份,首陀罗之子只得一份;即使这个婆罗门没有其他儿子,首陀罗妻子所生之子也不能得到超过1/10的财产。

    刑法。在古代印度,犯罪只是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由于印度人视牛为圣物,因此,杀害母牛就被列为仅次于杀害婆罗门等大罪的二等罪。同时,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种姓制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以伤害罪为例,凡低等种姓伤害高等种姓,必须断其肢;而同种姓相伤,则以罚款或驱逐出境了结。

    诉讼制度。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不发达,一方面,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另一方面,往往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证据主要采取宣誓和神明裁判,主要的神明裁判有水审、火审、称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等。

    《摩奴法典》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第一,与宗教密不可分,《摩奴法典》本身就是一部宗教典籍。其体例和内容,都是婆罗门教教义的直接体现。第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内容已如上述。第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在法典的所有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1/4强。即使这些法律性质的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相情愿(参见《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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