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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文献研究
            张臻臻 点击量:3481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当代中国法的领域,对那些大量分散零乱的古代法律文献资料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有相当的困难。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的了解文献的概念和种类,对文献正确的搜索,对其进行分类梳理。同时对于文献研究的研究也应当运用恰当的方法。本文将列举出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中常用的方法。
【关键字】
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
    

    一、文献的概念和种类

    文献的现代定义为“已发表过的、或虽未发表但已被整理、报导过的那些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一切载体”,不仅包括图书、期刊、学位论文、科学报告、档案等常见的纸面印刷品,也包括有实物形态在内的各种材料。教育研究文献的内容多种多样,按其性质、内容加工方式、用途大致可分为零次文献、一次文献、二次文献和三次文献,或称为零级、一级、二级、三级文献。

    二、文献的搜集

    一般情况下,积累文献可从先从那些就近的、容易找到的材料着手,再根据研究的需要,陆续寻找那些分散在各处、不易得到的资料。积累文献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了使整个过程进行得更有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阶段进行整理。搜集研究文献的渠道多种多样,文献的类别不同,其所需的搜集渠道也不尽相同。搜集教育科学研究文献的主要渠道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社会、科学、教育事业单位或机构,学术会议、个人交往和计算机互联网。搜集研究文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检索工具查找方式和参考文献查找方式。检索工具查找方式指利用现成(或已有)的检索工具查找文献资料。现成的工具可以分为手工检索工具和计算机检索工具两种。

    三、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互相结合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方法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如“批判继承”的方法,“古今结合”的方法、“中西比较”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常被一些学者采用。有如下两种方法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裨益甚多:一是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结合的方法,一是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互证的方法。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看,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法律制度是法律思想的外在表现,法律思想往往决定了法律制度的特色与风貌。任何法典背后都有强大的思想运动,法典与思想之间有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换言之,任何法典背后,都有其思想观念的基础。一个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必然是其立法的指导思想。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它告诉人们,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研究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那就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而也就不能了解“法律的精神”。

    四、古代法律文献的史料

    出土文献因未经后人篡改,故有得天独厚的可信度。它既可以印证传世文献中的记载,也可以弥补传文献的缺失,还可以纠正传世文献的错误,同时又能匡正后人研究中的一些误说。传世文献《尉缭子》长期被视为“伪书”,银雀山汉简证明此说不确。而《孙膑兵法》早已失传,导致一些学者认为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该书,甚至怀疑孙膑是否史有其人,银雀山汉简中的《孙膑兵法》填补了兵法史料方面的一大空白。‘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本不出于《老子》,它是战国末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观念,可以说是对老子‘无为’思想的改造。今观简本,可知其说不确。

    采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互证、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结合的方法对出土文献中的法律史料进行系统的清理与探索,对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表现在:一是有助于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史的整体风貌;二是有助于改写中国古代法律史;三是可以为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开辟新的领域。正因如此,所以每一次出土文献的公布都会引起海内外法史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进而引发一轮学术研究的热潮。

    1.甲骨文法律史料及其价值。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19世纪末出土于河南安阳,是商代后期王室的占卜记录,内容涉及祭祀、战争、渔猎、婚姻等等,其中一些内容与法律有关,如关于“五刑”制度及其他刑罚制度的记载,是探索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原始、也是最可信的记录。金文又称“铜器铭文”或“钟鼎文”。从商代晚期开始,青铜器上开始出现铭文,但字数较少。金文内容涉及军事征伐、祭祀祖先、田地纠纷、王之训诫等等,其中一些内容涉及到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如《勿曰鼎》、《牧簋》、《训匚也》、《散氏盘》、《师旅鼎》等等,为研究周代法律史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资料。

    2.竹简其价值。银雀山汉简中有一段关于“岁刑”的记载,证明有期徒刑制度早在战国时期的齐国就已经出现了,与学界一向坚持的始于汉文帝刑制改革大相径庭。原文如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出之之岁”,指刑满归家之年。从上引简文中可以管窥齐国之刑制。这段简文告诉人们:有期徒刑并非从汉代开始的,事实上,早在战国时期的齐国即有了有期徒刑。又如,1989年出土于湖北云梦龙岗秦墓之中的一块木牍,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有关秦代司法判决文书的唯一实物,对研究秦代司法制度具有很高的价值。以下是全文:“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这是一个关于对错判案件进行复审判决的法律文书。看来,秦朝法律规定了一种错案追究制,应该说它对抑制司法腐败、纠正冤假错案是有积极作用的,故可称其为一种善制。

    出土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的竹简,《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都是法律文书。通过对简文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政治、军事、经济、地理等方面,这同时对法律史的研究有更好的佐证。通过对古代法的研究的同时也对现代法律行政法制建设有指导借鉴意义。

    3.帛书的法律史价值。1973年底,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一批帛书。在这批帛书中,有《黄帝四经》、《周易》等书。《黄帝四经》是四种古佚书,即《经法》、《十六经》、《称》和《道原》。一些学者认为该书是战国早期的作品。四种古佚书在思想体系上是一致的,被认为是久已失传的道家黄老学派的代表作。它的出土为道家法律思想的研究又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帛书《黄帝四经》在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治国方略及犯罪学说等方面均有重要论述,值得深入研究。

    通过采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互证、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结合的方法对出土文献中的法律史料进行系统的清理与探索,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产生重要意义。这种意义表现在:一是有助于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史的整体风貌;二是有助于改写中国古代法律史;三是可以为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开辟新的领域。对于出土文献中的法律史料来说,注意用一种好的方法加以研究,必将对法律史学的内容更新与学术进步产生难以估量的作用。最后我们还可以在法学研究中将各种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例如:统计分析法、整体主义方法、比较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逻辑思维方法等,这样才可能使我们的法律与实践更紧密结合,同时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及适用性。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1页。
[2]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425页。
[3]张伯元:《法律文献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17页。
[4]《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第4期。
[5]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5页。
[6]李翠颖《法学研究方法的突破及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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