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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宋代司法档案管理初探
            黄斌 点击量:3957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
宋代的档案工作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是我国古代档案工作发展的里程碑。宋代司法档案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毫无疑问具有较高的水平。
【关键字】
宋代;司法;档案管理
    

    在“重文僵武”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宋朝建立起庞大的官僚国家机器,形成了公文世界。一方面,大量增加科举考试人员名额;另一方面,第一任圣相范质为了维护宋太祖的威严,废除前朝的坐论之礼,用奏章代替议,客观上引起了奏御文书的大量增加。上行下效,凡事都依靠文书,案牍文书、帐籍之繁可想而知,宋代君臣形成了丰富而深刻的档案思想,宋朝统治者充分认识到档案资料对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下面对宋代的狱讼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一、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是我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司法制度:

    (一)四等官制度。宋承唐制,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法官,按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区分为四等: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长官即正印之官,通判官即副长官和审核并拟判之法官,判官即审判官,主典即检请官,亦即检勘诉状文书并请判官鞫问之承办官,这就是所谓的“四等官”制。需要指出的是,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四等官”中均设检法官一职,刑部设检法,掌“供检条法”大理寺设法直官二人,以幕职、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其职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御史台,设检法一人,掌检详法律。地方诸路提点刑狱司,其属有检法官“干办官”诸州有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由于“四等官”系统中检法官的普遍设置,宋代出现了完备的鞫嗽分司制度,将审问与判决分开。案件审判先断司、后议司、再判司、大理寺、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意,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州的审判程序则大体为,鞫司(又称推司、狱司)推鞫,谳司(也称法司)检断通判官勘结,长官判决。推鞫就是由狱司进行审讯,调查案件事实,依法推鞫应由判官亲自进行,主典参与录问,检断就是“检法断刑”法司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检出应当适用的法条,提供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司法官员强烈的证据意识。同时,宋代司法官员非常重视证据,宋代的司法官员在狱讼实践中意识到,狱情至难隐见,一成不可复,所以在审理案件中要慎之又慎,监司最不可泛及,拷讯最不可妄加,而臆度之见,最不可视以为是也。谚曰:捉贼须捉赃,捉奸须捉双,此虽但言,极为有道 鞫狱之情,昔人赖于证也。就是说,审理案件时,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才可以下结论,切忌先入为主,坚持成见。宋代司法官员在各种证据中逐渐重视物证的证明力。郑克在《折狱龟鉴》察奸,黄昌掩取 中指出:察其情状,犹涉疑似,验其物色,遂见端的,于是掩取,理无不得也。他认为物证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言词证据、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各种言词证据可能由于种种复杂的主观因素出现失实现象,而物证由于是实际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只要及时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物证的证明力优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讼有源有流,有本有末。穷其源而寻其流,揣其本而求其末,则讼可得而决矣。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也一定会得到解决,而解决的过程也就是收集辨别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二、宋代的狱讼档案

    由于具有审判分离 连署以及重证据等特点,宋代的司法实践就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诉讼档案:

    (一)作案现场勘查档案 当时,作案现场检验分为报检初检、复检,其间形成的笔录有:验状,官方统一格式,内容详备。主要部分为:洗冤集录、验尸中记载的“四缝尸首”,即俯、仰、左、右四面部位的检验结果,南宋淳熙年间开始推行,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并依格目内所载事施行;检验正背人形图,标有人体的各个部位,如有损伤,需用红笔标出。南宋宁宗嘉定四年颁布,是我国最早的尸图。

    (二)审判过程中的档案。判决后,要根据口供、证言、会问、判词等情况,书写供状,最后结款。对于大辟(死刑)案犯,要发给上级机关预先印制的历纸,由正犯和干连证佐人各自填写,记下以初入狱到审讯完毕所供之情款,勘官会问时也就历书写。错字不许改动,只能圈记,比较重要的案子,还需摘抄成款的要点,呈报上司审核,称、录本或节状。神宗时,诸州收禁大辟罪人,还必须画时具单状两本申提刑司,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本部上薄拘管。

    为了加强监督,下级司法机关将刑狱情况申报上级后,上级司法机关即将这些材料置籍存档,不时按籍督催,监督下级的断案速度和正误,称“置籍”或“置历”。另外,进奏院也有对奏案进行监督的职能,刑,寺驳勘取会狱案之文字,令进奏院之录匣,排列字号、月日、地里,当官发放,承受官司则具取会结果及施行因依,实书发日时,用原发匣回报,以便于稽考违滞之处。

    三、狱讼档案的管理

    (一)狱讼档案的保管办法。狱案文书是重要文书之一,应长留,受到与重要赋役档案类似的特殊管理,兹不赘述。

    (二)狱讼档案的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诉讼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宋代有着明确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狱囚案款,不连粘或不印缝者,各徒一年。有情弊者以盗论,即藏匿、毁弃、拆换应架阁文书有情弊者准此,这条规定说明,宋代特别强调狱囚案款的连粘和印缝,避免狱讼档案的散失或被人拆换;对于不连粘或不印缝者要判徒刑一年;管理人员拘情作弊有事实者加重处罚,按照盗窃应架阁文书论罪,判徒刑二年;对故意藏匿和弃毁保存的狱讼档案,也要处以同样的刑罚。

    (三)狱讼文书的归档

    1. 对地方狱讼文书的归档要求。宋代规定,诸置司鞫狱毕,封印文案,送本州架阁 事涉本州官者,送邻州。其应密者送元差之司。就是说,地方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一般将狱讼文书在本州架阁库归档保存,涉及到本州官员的,要送到邻州架阁保存。韦昭注《国语》曰:应,受也。应密,即暗中接受审理的案件,其处理情况要报送原差遣的机构。宋代对归档地点的规定,体现了对狱讼档案特殊性的考虑,也体现了当时的司法监督情况。

    2. 对中央司法机关狱讼文书的归档要求。大理寺、刑部等司法机关的案牍,要在中书省档案库内设专架放置,以便利用。仁宗天圣十年五月十日诏:法寺断案奏腆,自今委大理寺每断奏后一月实封关送,刑部遣吏别置簿历管勾,立便于中书刑房点对承领,用堂印封送,赴省置库架阁,无得交杂损失。如诸处合要照证,即上历封送,常切拘收。详细地规定了狱案文书的归档、保管及利用要求,负责保管的官员,神宗以前是每半年轮差,详断法直官一员兼领,神宗之后专门派检法官二员监管。

    (四)千文架阁法始于狱讼档案的管理。 关于狱讼档案,还有一个值得大书之处,即最早采用 千文架阁法 管理 隆平集 中载:江西民喜讼,多窃去案牍,而州县不能制,湛为转运使,为立千文架阁法,以岁月为次,严其亡失之罪 湛即周湛,仁宗朝人,曾任江南西路转运使。千文,即“千字文”的简称,四字一组,八字一韵,共一千字,是我国古代最普及的儿童识字课本之一。用千字文立号的方法是对每一案件形成的诉讼档案,按时间顺序设立一个千字文字号,其下的每一份档案按照形成的先后时间顺序分别编排数字顺序号。如:天字第一号天字第二号等,如果一个案件只产生一份档案,就只标千字文号,不再标别的顺序号。这种方法得到皇上的认可后,在别的文书、档案管理中也采用并予以发展。随着案牍文书数量的不断增加,按问题分类用千字文立号就有可能出现重号现象,于是便开始按照时间分类,干支即日期在前,千文在后,组合而成一个档案顺序号。当代中国的档案事业 一书中印制的一份彩色官文书中,出现了《甲子论字号》的编号。甲子是记日符号,论是“千字文”中求古导论《散虑逍遥》一节中的一个字。甲子论字号,标明了文书产生的日期和千字文字号,用千字文编号的方法实现狱讼档案有序化的同时,还要“严其遗亡之罪”,即制定严格的档案法规《庆元条法事类》中由如下规定,诸架阁库文书,所掌官吏散失者,杖壹佰;诸狱囚案款,不连粘或不印缝者,各徒一年,以盗论,即藏匿、弃毁、拆换应架阁文书,有情弊者,准此;盗应架阁文书,有情弊者,徒二年,不以赦降原减,等等《千文架阁法》有效地改变了诉讼档案屡屡失窃的情形,不仅得到认可,得到推广,朝廷颁诸路以为法,而且延续至清朝,显示了其旺盛的生命力。

    四、宋代法律档案的管理

    宋代的法律档案,主要包括放和例 法律档案的管理,具有一套严格的规定

    (一)法律档案的归档。诸条制先次行下者,置册分门编录,仍以所受日月次第连粘 候颁降到印册,以先受者架阁即对于不是同时下发的法律 法规性文书,要按照不同门类编入簿册,并要按收文日期的顺序连粘 等到收到朝廷印制的法律 法规汇编后,要把以前收到的法律 法规性文件归档保存机构设置上,三省均设有制较库房,负责救令格式的编录及其架阁保管。

    (二)宋代法律档案的保管。根据《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的规定,放是重要文书,要长留,受到特殊的管理,即要求编制目录,编立字号,要别库架阁,即在专库中保存,并需及时晾晒,以防止霉烂。

    (三)宋代法律档案的编纂

    1. 敕的编纂。由于敕是皇帝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随时颁布的,所以数量较多。为便于法官使用,形成了持续不断编修敕条的传统,并设有专门机构,如三省制敕库房,职责之一即为编敕宋神宗时,还专门设置编修敕令所,以宰相提举,下设删定官,专门负责编放工作。同时,每个机构及部门都有自己独立适用的放,称为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

    2. 例的编纂。例的编纂也取得了明显成就《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其中的代表性判例汇编,此书收集了49位士大夫的判词和大量的判例。其中,收集的几乎都是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诉讼判例,充分反映了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达,也反映了当时法律教育发展,律学下到民间,民众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日益高涨,以及各级官吏对民事案件的重视和审理水平的提高,为我们研究宋朝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宝贵的史料宋代的档案工作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是我国古代档案工作发展的里程碑。通过分析宋代司法档案的管理,使我们了解我国宋代的档案工作历史状况,对现实的档案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对当代开展档案工作特别是司法部门的档案管理也很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薛梅卿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邹家炜等编著:中国档案事业简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3]何勤华: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01).
[4]张会超:重新审视宋代的档案工作[J]山东档案,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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