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馆藏特色研究
法律图书馆业务
法律图书馆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外法律图书馆 > 法律图书馆研究
法律图书馆研究
暂无下载资料

 论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定位
——以法学学科建设为视角
            程芳 点击量:3429
中南财法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摘要】
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文献资源建设的理念和方向,为了适应文献资源的静态单线性传递转变为动态放射性传递的演变,更好地配合法学学科的建设,法律图书馆应将其功能定位于法学学科的导向和法学学科对接功能,以凸显其与学科对接的学术性和研究性特点。
【关键字】
法律图书馆;功能;定位;学科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为适应我国高校法学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一些国内著名大学法学院均设立了独立的法律图书馆,如2011年新迁址的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武汉大学法律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图书馆等,一些偏理工类的高校也在近些年内渐次成立了法律图书馆,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图书馆等。但综观法学学科建设的现状,法学图书馆的建设重视程度与法学科研相比,显得极为不匹配。一是资金的分配。有些高校的法律图书馆依托校图书馆的经费,每年只能分配少量经费用于订阅现刊,至于法律数据库的建设、图书的购置则成为无米之炊;二是馆员的素质。大多数法律图书馆馆员是非法学专业人员,对法学研究资源的利用渠道和特点不甚了解,只能履行传统图书馆的借阅职责,无法为法学研究者提供高品质、专业对接的资源信息服务。以上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导致与法学学科建设脱节,不能给予法学科研者物尽其用的资源效益使用最大化。一所大学法学院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图书馆内在的张力和外在的影响力,内在的张力是指对本校法学研究者研究的实际推动力,外在的影响力是对校外法学者的资源需求的满足度。因此,本文以为,法律图书馆建设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其功能的正确定位,传统的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应重新予以审视,以利于现代法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法律图书馆的演变:静态单线性传递到动态放射性传递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类型与服务随之发生变化,其文献资源也从静态单线性传递资源演变为动态的放射性传递资源。

    (一)文献资源的静态单线性传递到动态放射性传递

    在法律图书馆成立早期,因信息传输的渠道简单,主要以纸质的文献资源为主。以美国国会图书馆的法律馆为例,该法律馆是世界范围收藏法律文献数量多、范围广、综合性强、质量高的法律专业图书馆。1832年,根据国会法案,国会图书馆将2,011册法律藏书(其中包括639册托马斯·杰斐逊的私人藏书)从全部的馆藏中分离出来,成立了单独的法律图书馆。1899年,馆藏法律文献达103,000(包括15,000件副本),其中10,000是外文书。到2011年,法律图书馆拥有大约265万册文献。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传输渠道的多元化,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为法律文献资源的最大限度地获取创造了条件。法律数据库和电子信息资源逐渐取代以印刷形式存在的法律典籍,依托电脑和互联网存在的虚拟图书馆,使法律文献资源的保有量成几何倍数地增长,资源更新的速度以分钟进行计算。以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为例说明。

    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为法律研究提供全文检索的联机服务系统,始建于1960年,由美国俄亥俄州律师协会发起,1973年,正式推出法律检索服务Lexis.com® ,其信息资源包括:

    1.原始法律文献信息Primary Sources: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判例法--全面提供美国最近50年的判例全文,包括早期如1700年的部分判例;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和法律法规--包括著名的USCS美国联邦立法信息服务;英美立法和政治制度材料;全球近20个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国际公约及多个国际组织的条约和相关判例,比如欧盟的立法与判例。

    2.全球性二次法律文献信息Secondary Sources:约900种法律期刊评论、杂志和报告,大多可以回溯到1980年;法律专业书籍;法律重述资料(Restatements);美国律师协会、法律继续教育相关资料(ABA,CLE materials);Mealey法律报告和会议资料,可以追溯到1982年;Martindale Hubbell全球律所和律师黄页;以及100多个国家的法律概要(Law Digest);全球法律新闻;法律百科全书、辞典。

    3.Lexis.com® 检索数据库的信息量目前已经高达50亿个可查文件,收录在超过40,000种资源中,并且文件数以每周950万的速度递增。

    可见,静态的馆藏文献资源不仅购置成本高,周期长,而书目卡片检索查找慢,流通周期长,且资源单线性的利用效率低。相较而言,数据库这种动态的法律文献信息资源,使更多的法律学人在同一时间,通过网络信息及检索手段可以同时便捷地使用具有相当规模和质量的法律数据库,准确、及时、有效地获取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判例、及法学评论、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等法律文献资源,为使用者的学术研究之路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馆员服务的静态单线性传递到动态放射性传递

    在早期,法律图书馆馆员服务的范围就是向学者、行政机构人员、法院以及法学研习者呈现法律文献资源信息,法律图书馆工作人员以了解和搜集文献信息为主要工作职责,正如哥伦比亚法学院图书馆馆长Kent McKeever提出的关于法律图书馆角色的看法:“图书馆员们检索资料,但不阅读资料”。以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为例,在法律馆成立的早期,工作人员服务范围和类别较少,但在1990年规划成立数字图书馆后,已为为50余万盲人和残障人士提供了唱片、磁带和盲文点字书服务近2300万人次;办理版权登记526,378种次;通过国会研究服务完成国会移交的研究任务822,697项;通过法律图书馆为国会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准备法律研究报告1,416份;读者到馆记录9300万人次;图书馆网站访问61400万PV,在线用户超过140万人;截至2007年底,图书馆“美国记忆”项目提供的数字在线历史资料文档已达到1360万个;通过电话、书信和邮件等形式向个人用户提供参考咨询服务682,672人次。另外,美国的法律图书馆成立公共参考部和外国法律资料参考部,公共参考咨询台每年至少要接受10,000条咨询服务,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和图书馆员,且一般具备较高水平的图书馆学和法律专业知识,他们为读者提供法律及立法咨询服务。公共参考服务部也提供部分外国法律咨询,主要的国外法律问题参考咨询服务由外国法律资料参考部提供,这一部门是法律图书馆的核心,人员均为经验丰富的律师,全都掌握多种语言,他们为需求者提供的服务覆盖所有法系,并负责所熟悉语言的主权地区的资料采选。

    在中国,随着数据信息化,馆内工作人员的静态服务也动态化。如清华大学图书馆于1998年率先成立了由9人组成的“学科馆员小组”,为学校38个对口学科的教师和研究生提供主动的、及时的、深层次的学科信息服务,学科馆员有某种学科背景同时受到过文献情报专业训练,因此能向特定学科领域的用户提供深层次、个性化信息获取与利用服务,他们通过与院系或学科专业作为对口单位建立联系,在院系、学科专业与图书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为用户主动地有针对性地收集、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一是为本学校的研究者提供动态服务,同时也可以向校外的研究者提供动态服务。如通过CALIS外文期刊网这个平台,实现图书馆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本平台收录近10万种高校收藏的纸本期刊和电子期刊信息,其中有4万多种期刊的文章篇名信息周更新,目前期刊文章的篇名目次信息量达6000多万条,以下图则是最新更新的数据。

    法律信息时效性较强,法律研究者对资料、信息的掌握的全面与否、确切与否可能直接决定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水准和成败,法律信息在法律研究中的至关重要性。各种法律信息的更新和查询的便捷,使法学研习者能尽快地获取所需的文献资源,紧跟研究动态。可见,现代的法律图书馆已从传统的静态纸质馆藏图书馆转型为动态数字图书馆,现代化的法律图书馆不再停滞于文献资源静态单线性地传递,而是演变成动态地放射性地传递给研究者。它与传统的法律图书馆最大的区别就是改变传统的提供阅览室内的阅览、复制等静态的传递服务,而是通过动态地传递文献资源信息,将服务空间超越阅览室,走向研究所、研究者家里,如参考咨询是法律图书馆最重要、最具特色的一项服务,有法学研究需求的师生在家里就可以获取法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专业对接服务,不仅节省时间,而且节约成本,更是将文献资源的利用率提高,此类专业性、高层次、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真可谓“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三、法律图书馆功能:从实然到应然的定位

    (一)法学学科导向功能:文献信息资源的供给

    优质的文献信息资源是法律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硬件,法律图书馆最基本的功能是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包括纸质和电子的文献资料,一是各种立法资料、法规条令、条约协定、案例汇编、各种政府出版物、国际组织出版物、法律方面的专著等;二是收藏反映法律发展历史的视听资料和实物资料;三是类似Lexis Nexis,Westlaw数据库等电子信息资源;四是馆际互借的信息资源。

    为更好地适应研究性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需要,法律图书馆收藏文献时,一是偏重收藏名著译作和外文资料,二是兼收与法律研究相关的其它学科资料,特别是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和环境科技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使学科交叉且更多途径研究,三是实行专家选书制度,由不同法学学科的专家代表(每年换选不同专家),按照教师的科研项目和法学学科采购图书。以德国大学为例,其综合性大馆与法学院图书馆及其部门法学研究中心图书馆组成一个全方位的文献收藏与利用的文献保障体系。如汉堡大学是德国境内一所著名的高等学校,其大学综合性馆同时还兼有汉堡市国立图书馆的职责,它针对所有公民(包括本校学生)提供大量的法律文献服务,而其校内设置的法学院图书馆则是专门针对本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提供服务,它是法学院开展教学活动的主要基地,在法学院内另设置的16个法学研究心独立设有16个专门研究性图书馆。这16个研究图书馆只为博士申请者与本研究中心的教授开放,重点收集对外国法学文献与本部门法文献的领域,许多这样的小型图书馆都有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曾得到过许多知名学者的青睐与支持。该校法学院的民法图书馆,建立于1919年,现有藏书5万册,订有专业期刊78种,工作人员4人。这种模式可以实现法律学科特有的专门图书馆形成一个公认的、比较稳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专业馆藏。

    当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供给功能,最重要的支撑是资金,但每年的经费是有限的,而且还有限缩的趋势,尤其是非985院校,非211院校,文献购置经费就更为紧张,如果馆藏文献和数据库以高校联购方式购买,高校法律图书馆的资源共享,这样就可以用最少的钱实现最大的资源供给效应,以更充分地实现文献信息资源供给功能。在这一问题上,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法律类的图书以英国的图书居多,法律图书的采购一般采取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香港城市大学图书馆和香港大学图书馆三校联购的形式,而电子图书则采取8校联采的形式,以达到采购费用的最节省。图书馆多以购买精装图书为主,采购回来的平装图书,不论语种一律外包精装,为的是图书能很好的典藏。

    (二)法学学科对接功能: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

    法律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法学研究者,其查阅资料的目的最终在于学术研究,而不是为解决一个具体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对法律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研究性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需要,建立一个稳定的、丰富的、具有特色的专业图书馆,需要专业图书馆员对馆内的文献信息资源进行二次加工整理,宏观上指导法学学科的研究,实现法律图书馆与法学学科的对接功能。具体可归纳如下:

    1、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方法

    法律文献检索(Legal Information Retrieval)是一门学问,通过检索,可从数以万计的法律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信息,即信息查寻(Information Search)。无论是教授还是律师,尽管检索掌握熟练程度很高,但若有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图书馆员提供建议,不仅能够节省更多时间,还可以找到意料之外的资源。xiv法律图书馆的馆员不仅应该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同时也应该具备电子信息资源的采集、组织、提供利用的技能,其提供的法律文献检索方法便于应用者在较短的时间内收集到急需的文献资源,使学科研究者提高对资源合理利用率。

    2、文献信息资源的整理加工

    法律图书馆要建设成为一个学术性、研究型、开放式的现代化专业图书馆,成为法学学科建设的法律文献信息基地,就要求法律图书馆馆员不但要掌握图书馆理论知识,如分类学、目录学、编目工作、馆藏建设等理论知识,还必须对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提炼和整理,使馆藏资源具有汇集性、系统性和可检索性,以便于法学研究员更好地利用一次法律文献资源。如对大量的文献信息资源依据不同学科的内容进行分类和整理后,设置检索引擎,这为研究者便利地检索所需的本专业资料。这对法律图书馆馆员的服务要求日益提高,意味着法律图书馆学科对接这一功能的实现,有赖于馆员资格的重新定位,馆员的法律素养与学历、学位要求被视为从事这一岗位的必要条件。

    以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为例。最初的工作人员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和馆外专家。法律图书馆长期固定工作人员从1901年的5名增加到1910年的6名,从1911年到1921年始终只有7名,到1924年才达到10名。这期间,法律图书馆开始注重聘用一些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曾经在外事服务、法律高等专科学校有过工作经历的法律专家。这些专家成为当时编制外国法律索引的主要成员。30年代中期以后,法律图书馆根据国会拨款和基金会捐助额的多少,逐渐开始雇佣善长外国法律的长期固定工作人员。实际上,法律图书馆还需要增加30名工作人员才能缓解负担过重的工作人员的压力。从1949年到1960年间,随着外部资金的资助,法律图书馆一直尽可能培养和雇佣那些在其它国家中学习过该国法律,并能用英语对法律进行权威性解释的人才。如美国的一个组织“自由欧洲国家委员会”资助了12名来自共产主义制度下的东欧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律师。如今,该馆共有99名工作人员,其中三分之一是法律专家,每一位专家负责一定国家法律资料的收集工作和研究性的服务工作。这些家总共掌握50种语言。他们中的有些人同时具有法律学位和图书馆学学位。现在,美国国会的法律图书馆员大都具备图书馆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JD)。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作为美国法律图书馆界的全国性的专业组织,对法律专业图书馆员的专业素质还特别制定了一套业务能力的要求。2001年3月,AALL执委会通过了法律图书馆职业能力的业务要求,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核心能力”,第二部分是与专门的业务领域相关的能力。其中“核心能力”就包括展示出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以及理解存在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背景中的法律制度的能力。美国图书馆对馆员的要求很高,馆员必须有图书馆专业硕士学位。大学高一级的馆员还要求有第二硕士学位,即专业学位。例如在大学专业分馆做馆员,还要有数学、化学、医学等专业的硕士或硕士以上的学位才可以。许多大学也要求法律图书馆馆员应具备法律和图书馆学双学位,而且要住两门外语,拿到硕士、博士学位到图书馆当馆员的也大有人在。

    为实现与法学学科的对接功能,法律图书馆应注重以下文献资源的利用和加工:

    一是建立法学院论文库和著作库,收录院内老师和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著作,给研究者相关专业的研究提供直接参考,并可对学科科研成果进行自我比较评价。

    二是建立本校研究生论文库,收录本校硕士和博士论文,以便导师指导不同学科的学生选题,并为后期学生在论文写作中提供参考。

    三是建立馆藏期刊导航库,以学科分类,如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收录原版中外文、港台学术期刊目录,提取部分摘要,每期更新,提供不同学科最新最快的文献信息,为科研人员进行指引和筛选,激发灵感,节省时间。

    四是建立文献资料参考咨询制度,学科馆员与学科秘书或研究人员直接建立固定联系,为不同学科的用户针对性提供信息收集、整理的动态服务。

    五是建立不同高校间的文献传递平台,充分弥补校内经费不足的缺陷,为研究者尽可能地提供全面、系统的文献资源。

    四、小结

    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文献资源建设的理念和方向,为了更好地配合法学学科的建设,扮演好法学文献资源中心基地的角色,法律图书馆应转换其功能定位,实现其法学学科的导向和对接功能,使文献资源的静态单线性传递转变为动态放射性传递,为推动法学学科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但这一功能的顺利实现需要一定的购置经费和有专业背景的学科馆员。首先,法律图书馆的经费配置一般与本校对学科的建设重视程度直接相关,因此,学样应该从整体的学科发展出发,增加文献资源购置经费的划拨。其次,从国内来看,目前没有专业图书馆员的规定,多数法律图书馆员为大专以上水平,专业背景多样,馆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综上所述,法律图书馆的功能合理定位后,其与学科对接的学术性和研究性特点会日益凸显。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馆舍面积达4200平方米,拥有600余人的阅览席位、若干研究专席、电子资源及多媒体阅览室、小型研讨室等空间,馆藏图书15万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集教、学、研于一体的学术资源中枢。武汉大学法律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平米,阅览座位达768个,由法学院资料室、国际法资料室、环境法资料室、电子信息阅览室、联合国资料保存图书馆组成,拥有中外文法学专业藏书16万余册、中外文法学专业期刊550余种及各类型法学专业工具书千余种、数据库光盘若干件、计算机150余台的颇具规模的法学文献专业图书馆。武汉大学法律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平米,阅览座位达768个。
2、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图书馆,现有藏书近30万册,其中中文法律图书25万余册,外文法律图书近5万册;中文法律期刊1100余种,共3万余册;外文法律期刊80余种3000余册。另外,本馆还收藏了中外具有重大法律事件意义的艺术作品近30幅。
3、华中科技大学法律图书馆建筑面积460平米,是一个藏书比较丰富、学术气氛浓郁的专业图书馆,也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法律文献信息中心,如今已拥有大陆法学专业藏书7千余册、外文法学专业藏书900余册、各类期刊、报纸130余种,以及作为我馆特色书库的台湾藏书6000余册。配备有30余台计算机的电子阅览室,形成了较具规模的法学文献专业图书馆。
4、参见http://www.nlc.gov.cn/old2008/service/others/nlibs/us/dlib.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18日。
5、参见http://www.loc.gov/law/about/collections.php,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18日。
6、转引自CarlA.Yirka,刘波、于丽英译,《关于当前法律图书馆发展变革之问》,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年第2期。
7、2007年服务统计数据,参见http://www.loc.gov/about/generalinfo.html.
8、石剑,《西方国家法律图书馆比较研究》,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4年第2期。
9、牛敏:《建立学科馆员制度,优化图书馆服务》,载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22期。
10、参见http://ccc.calis.edu.cn/,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5日。
11、田建设,《德国法律图书馆体系对我们工作的启示》,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年第1期。
12、唐乐其,《法为天下之公器,书乃智慧之源--访香港中文大学利国伟法律图书馆》,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1年第2期。
13、Molitemo,JamesE.,Lederer,FredricI.,AnIntroductiontoLaw,LawStudy,andtheLawyer'sRole.CarolinaAcademicPress,1991.
14、参见杨淑玲,《试论法律图书馆员的素质和修养》,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2期
15、赵红,《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1年第1期。
16、曾尔怒,《中国高校法律图书馆的变革与未来发展趋势》,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1年第3期。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