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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阳光司法”:智慧法院的重要维度
            王小梅 点击量:374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颁布实施。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阳光法院、网络法院、智能法院是构成智慧法院的三个维度。推进“互联网+阳光司法”是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智慧法院的必由之路。

  一、信息化全方位塑造司法公开

  在前信息化时代,法院的司法公开以庭审公开为核心,辅助于公告牌、宣传栏、法院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载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电子政府(e-Gov.)的推进,法院的司法公开有了新的载体和渠道,信息化对司法公开进行了全方位的塑造,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放大了公开效应。借助法院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中国法院的司法透明度得到全方位提升,实现了审务信息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社会共享、流程信息的主动推送、法庭审理的远程可视以及执行信息的阳光透明。

  第一,审务信息实现从上墙公示到上网公开。

  审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与审判有关的人、财、物以及诉讼指南等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概况、人员信息、财务信息以及诉讼指南信息等。相对于审判、文书、执行等信息的公开,审务公开尽管不是司法公开的主流,但也是提高法院司法透明度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及监督审判、执行权的运行意义重大。早期的审务公开主要是院内公开或内部公开,法院会将组成部门及其职能、人员信息、财务报表以及诉讼须知等信息制成宣传栏放在法院办公楼或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上墙公示,公开范围极为有限。随着越来越多的法院建立官方网站,网上公开的审务信息越来越丰富,任何人登陆网站便可以全面了解法院,包括法院的组成、职能、司法工作人员信息、预决算信息以及如何到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裁判文书实现从送达当事人到社会共享。

  庭审的结果最终将反映在裁判文书上。早期裁判文书仅限于送达当事人,公众很难获取。裁判文书作为重要的有价值的司法资源,除了基于保密的原因不公开之外,应该向社会公开。

  裁判文书记载了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和理由、审判人员意见等案件审理的全部要素,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审判公开具有重要意义。网上司法公开最早是从裁判文书上网开始的。从地方法院尝试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公开经历了从分散到集约、从地方到全国的发展路径。2015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改版后,平台的功能进一步强大,裁判文书无论从公开的数量还是质量均有所提升。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裁判文书超过2550万份,累计访问量超过47.2亿人次。为了进一步方便裁判文书的应用,2016年8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手机客户端(APP)正式上线,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信息化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不仅提供外部的公开平台,还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提供强大的内部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从而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三,流程信息实现从无处查询到主动推送。

  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进行到何种程度是其最为关心的。在前信息化时代,当事人要想了解案件进展程度,必须想方设法联系主办法官,但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渠道并不畅通,当事人会因此而对法官产生误解和不信任。为有效避免案件当事人因无法及时获悉案件审理进程而对案件审判公正性提出质疑,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理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借助信息化开通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将案件流程信息推送给当事人。2014年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绝大多数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都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链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把形成裁判的全过程展现在案件当事人面前,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真正做到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第四,法庭审理实现从剧场公开到远程可视。

  审判是法院的核心工作,司法公开最初主要指审判公开,即允许案件相关人士以及社会公众进行旁听,即使因为法定原因不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公民对公开的庭审活动可以自由旁听。然而,受法庭容纳人数的限制以及实地交通等方面诸多不便因素的影响,实际进入法庭旁听的人数有限,从而影响庭审公开的效果。为了消除这些限制和不便因素,借助于数字法庭的普及,网上庭审直播可以扩大庭审公开的受众面,公众可以摆脱时空限制不到庭审现场也能随时随地观看庭审,实现从剧场式公开到远程可视。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全部网上直播。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中国庭审公开网,全面覆盖四级法院,将海量的庭审直播过程全方位、深层次地展示在新媒体平台下,使公众可以迅速、便捷地了解庭审全过程,降低了旁听的门槛,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减轻法院的管理保障成本。

  第五,执行信息实现从局部曝光到全程透明。

  执行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程序,其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将之变现是实现执行目的的关键环节,而实践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引起的执行难和拍卖不透明导致的执行腐败往往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为缓解执行难、减少执行腐败,法院在加强执行规范化的同时,重视阳光执行,借助互联网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推广网络司法拍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失信者名单”的公布和通报制度,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并借助微博、微信平台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与征信系统互联互通,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面临信用惩戒。司法拍卖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的首选方式,也是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环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司法拍卖提供更为开放的模式,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将司法拍卖搬到电子商务平台,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推行阳光拍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明确人民法院进行财产拍卖时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全国14个省市1600多家法院开展了司法网拍。

  二、现阶段司法公开的发展瓶颈

  信息化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平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但是现阶段的司法公开也遭遇了发展瓶颈。制约司法公开纵深发展的因素很多,有观念意识的问题,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仅就信息化而言,司法公开受制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办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受制于“案多人少”的客观现实,有些地方的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无法进行精细化操作,法官未能将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录入系统,有些案件还停留在线下办理的状态。以执行案件为例,90%左右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在基层,而执行案件也比较繁琐,除了网络查控财产线索之外,还要外出执行,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将所有的执行信息都准确无误地录入节点管理系统,而案件节点信息录入的不完整、不准确,将会直接影响对外公开的质量。

  其次,多系统办案造成数据割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四级法院推广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但是多系统办案的现实客观存在,有的法院有自己的办案系统或省级办案平台,审判管理系统与执行办案平台不衔接,即使案件全部在系统内流转,但是由于办案平台的不统一,造成数据割据,加大了后续的司法公开的难度。再次,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对接不畅。尽管有些地方的法院实现了公开信息由办案系统向公开平台的自动摆渡,但是对于大多数法院而言,还主要靠人工将信息上传到司法公开平台,造成司法公开工作的繁琐,加重了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还容易导致司法信息上传不准确、不规范而影响公开效果。

  最后,司法公开多平台运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只是为了强调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和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性,并不是要分别建设三个独立的公开平台。然而实践中,不少法院在政务网站之外,建设司法公开平台,并且割裂平台的公开与服务的功能,单独建设诉讼服务网。多平台建设造成司法公开资源浪费、成本高企,也会让公众无所适从,无法为社会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三、推动司法公开纵深发展

  要推动司法公开的纵深发展,前提是要提升法院办案系统和管理平台的友好性,实现信息系统的案件全覆盖、法官全覆盖。随着信息化应用的不断优化,未来的司法公开还应在公开平台集约化建设、法院公告网上免费以及构建民享的司法大数据等方面实现突破。

  第一,建立集约化的司法公开平台。司法公开平台集约化建设应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服务于公众便捷、准确查询信息的需要,降低司法公开成本。首先,司法公开与诉讼服务相融合。法院应改变将网站的公开功能与服务功能割裂的做法,将新闻宣传网、司法公开网、诉讼服务网统一整合到政务网,把法院政务网建成立体式、全方位、一站式、互动性的网站,集公开、宣传、服务、互动等功能于一身。其次,地方三级法院统一平台。与政府信息相比,司法信息同质性强,可以考虑将同一个地方的三级法院的网站整合,在地方构建三级法院共享的政务网站,方便公众查询到本地法院的所有信息。最后,建立政务网站与专项信息平台的链接。为避免信息的重复公开,应在地方法院政务网站上建立与全国专项司法公开平台的链接,方便公众登录本地法院网站即可了解全国范围内的其他专项信息。

  第二,法院公告应以网络为主要发布载体。在司法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主动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布大量的司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公告必须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并且当事人要根据字数、版面缴纳一定的公告费用。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网上发布公告基本上不产生多少成本,并且其影响范围要远远超过传统纸媒。最高人民法院业已开通公告网,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升广而告之的效果,《人民法院报》不宜再继续作为法院公告的唯一官方载体,而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单独在公告网上刊登公告。

  第三,建立民享的司法大数据。随着开放数据(Open-data)时代的来临,共享公共数据已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有义务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司法统计数据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数字化成果,也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统计数据是国家数据中的富矿,其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公众评判法院工作业绩、推动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展深入的社会研究和作出精准的公共决策。在信息化广泛应用之前,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主要靠人工录入和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高,随着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实现了系统自动统计,为全面准确地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所谓“得数据者得未来”,要构建司法大数据,必须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借助信息化提升司法公开的效率和质量,做到数据的准确真实、互联互通、社会共享。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技术规范(2015)》,提出对审判数据、司法人事和政务数据进行集中管理,确保全国法院数据上下联动、互联互通。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项技术规范还应该与司法公开相结合,让社会共享司法数据,从而建立符合国家大数据战略需求的司法大数据。本文原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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