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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与教学模式转变的“因素”
——外国法律数据库引进分析 (之五)
            彭爽 点击量:2837
湘潭大学法学院
    

    1  促进法学研究模式的转变

    1.1 从理论型向实践型转变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历经转变。清政府垮台前夕,迫于西方压力,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改革,进行西方法律移植,改变了垄断法律教育的政策。到了民国时期,司法官考试制度{1}使得大学法学教育和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培养出了很多法学精英和优秀的大法官。建国以后,原先的法学教育体制被全盘否定,转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符合的“苏联式”的法学教育体制,使得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完全分离。文革时期,法律事业陷入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至今,法学教育事业逐渐恢复,法学教育重新走向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发展道路。由于苏联式的法律教育体制深刻的影响,我国至今尚未摆脱“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理念,要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紧密结合,任重道远。

    国内目前的法学教育体制面临的尴尬莫过于社会需要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和法学院培养的理论型人才的冲突,即我们培养的的人才不是社会需要的类型。很多法学院毕业生走入社会后最大的感慨莫过于在学校学习的东西,在社会上派不上用场,实践能力只有到了社会实践当中,才能有所锻炼。因此,缺乏职业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是目前制约我国法律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高校引进外文法律数据库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让法学学者、教师和学生通过研习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和法学理念,通过进一步的吸收利用后,实现我国的法学教育从理论型向职业型发展,为国家的法律职业领域输送大量合格的人才,缓解国家对职业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们应主动转变原有的法学教育理念,站在一个中肯的角度评析中外法学教育理念的不同,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时,比如美国的职业性法学教育理念的经验时,不是照搬美国模式,或者说只是形式上的模仿,而应该是深刻理解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已经形成和决定这种特点的内外在条件和因素是什么。只有深刻理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种种相关因素,才能使我们日后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实际,做出相匹配的改革,使我国法学教育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2}

    使用外文法律数据库的法学院学生都知道,当你搜索某一领域的法律资源时,不仅有相关的成文法规,判例案例,还有相关新闻、国际条约、期刊论文等等,总之是关于这个领域的所有法律资源类型都会罗列出来,供读者参考。里面也会涵盖一些法学边缘学科资源和非法学资源,这为锻炼法学院学生的综合能力,拓展知识面,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目前,外文法律数据库提供商针对中国缺乏职业性法律人才的特点,专门研发了针对中国市场的三个实务板块,知识产权实务、劳动法实务和税法实务,这给需要从理论研究中走出来投身实践领域的法学院学生在进入社会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根据自己的理论研究领域确定合适的实务领域,进一步学习吸收,这进一步加速了我国法律人才从理论型向实务型的转变进程。

    我们既然要培养适应社会的法律职业人才,就应该全面了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例如,为了给法学院学生以明确的学习目标,美国律师协会{3}对一个律师应掌握的知识、具备的技能和职业观念作了一个声明,该声明要求学生在申请就读法学院时掌握下列知识:(l)广阔的历史,特别是美国历史知识;(2)基本的政治思想和理论知识;(3)基本的伦理学知识;(4)初步的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知识;(5)一些基本的数学和金融学技能;(6)一些基本的社会学知识;(7)在美国和世界范围内的多元文化知识。而一个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是:(l)解决问题的能力;(2)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3)法律研究能力;(4)调查事实的能力;(5)交际能力;(6)咨询能力;(7)谈判能力;(8)对诉讼和其他纠纷解决的替代方法程序的掌握;(9)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10)认识和解决伦理难题的能力。{4}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美国法学院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且能够有效运用到实践中的律师为教育目标。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过于抽象,模糊,单单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而对法律人才应具备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知识结构没有做出解释。这样的话,法学院不知道该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学生也不知道该学习哪些知识和技能来适应社会需求。

    如果我们国家的相关单位也能做出类似美国律师协会的举动,给法学院学生提供明确的指导,那么学校和社会就不再是脱节的两个领域,从理论型向学术型转变就有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如果能够给予我国法学院学生以明确的指导,那么学生在利用外文法律数据库时会更加有针对性的去锻炼自己的能力,数据库的价值也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1.2 新型价值观的构建

    改革开放以前,司法机构及其司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阶级专政,司法人员成为政党统治的工具。这样的政治格局使得很多司法人员的价值观逐渐变质--崇尚权力,而不崇尚法律;阶级斗争意识强烈,民主平等意识淡薄;要求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自身依法办事意识模糊。在那样一个时期,法律职业似乎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甚至作为“军转干”的主要安置途径,而法学研究的目的被人为曲解,不再是为了纯洁的学术性或者是纯粹的正义性的追求。即使是现在,这一状况也仍未有根本改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大学法学教育的恢复,我们学习和研究法律的目的变为以学习理论知识为主,但仍未能摆脱意识形态化的制约,依然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如何让法学研究纯洁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点工作。

    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学研究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价值观的缺失。我们在引进外文法律数据库时,应该就已经意识到,我们在吸收西方先进法学理念的同时,也在吸收蕴含其中的西方价值观。西方国家法学研究和教学模式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法学研究和教学应避免“政治化”,而应最大程度的发挥个人能力,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服务社会,使法律服务和造福于社会大众,因而法学研究者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通过学习和研究外文法律数据库,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国落后的法律体制,逐步把我国建设为先进的民主法制国家,以法律的方式造福大众。

    构建高校法学研究领域的价值观,就必须重视未来的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因此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学生必须有相当的成熟度和较高的教育起点。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也就是说,美国高校在法学院阶段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美国这种高起点的法学教育模式,即先素质教育后职业教育,符合美国法学教育的长远发展目标。美国律师协会对律师应有的职业价值观念为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具体如下:(1)为当事人的利益尽最大努力;(2)努力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正义;(3)为整个律师业的发展做出努力;(4)注意业务上的自我发展。{5}这四点职业观念不浮夸,非常务实,没有任何政治色彩,重点都在服务大众和社会,这些应该都归功于美国学术领域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反观国内,作为学术研究领地的高校“行政”色彩过浓,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不可避免的都会受到意识形态等种种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但凡“大家”、“圣者”,在精神领域都需要绝对的独立性和纯洁性的原因。因此,淡化高校行政色彩,配合和完善我国高校法学研究和教学的自主权利,让法学研究成为纯粹的学术问题,才能在法学研究领域逐步减小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唯有在思想上给予解放,才能保证学术的纯洁性和实现学术水平质的飞跃,也唯有这样,无论社会如何变化,都不会迷惑法学研究者对善恶是非标准的判断,引导我国依法创建“服务型”政府和和谐社会。

    立足于外文法律数据库等传递西方法学资源的文献集合,仔细体味西方法律学者所传达的西方民主思想和价值观,有针对性的吸收后加以利用,最终构建适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最终实现自身的法律追求,也许这才是解决目前高校法学研究价值观缺失的关键。笔者借鉴美国法律协会对就读法学院学生应该有的职业价值观,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几点自己的意见:(1)保持思想的独立性和纯洁性;(2)努力增进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观念;(3)为当事人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畏权势,不为富贵;(4)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能力;(5)为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做出努力。

    2  促进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2.1 法律图书馆自身角色的定位

    笔者先前在第三章提到过,外文法律数据库虽然被很多高校法律图书馆引进,但是利用率却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除了外文法律数据库本身为外来资源对大家来说还是相对陌生的新这个客观原因外,法律图书馆在引进后,往往只负责数据库的维护和售后服务,却忽视了法律数据库如何运转、效果如何。我们知道,由于80年代后政法院校、法律系才陆续恢复,我国很多法律图书馆大多正处在建设之中,资料不足和缺乏是所有图书馆持续建设的原因和通病。因为每时每刻新事物都在层出不穷,我们永远也无法保持充足的资源,任何图书馆也不可能自给自足。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图书馆寻求的是对文献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而不是通过提供服务而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因此,必须转变过去那种一味追求量化的观念,寻求质的提高。

    我国高校法律图书馆应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担当法学院学生的学习引导者,而不单单是图书管理者。笔者认为应做到一下几点:第一,充分发挥法律图书馆馆员的作用,建立读者咨询处。以外文法律数据库的使用为例,每月定期举行的培训会仅仅是教我们学会了检索方法,和了解了一些常用资源,但是若想进行深入性的细节性的掌握,单单靠旁听培训会是不够的,必须有专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图书馆馆员为学生和老师提供建设性意见和相关引导,这样才能使其深入了解数据库,最大化利用数据库。此外,一些教师在查找书籍、文章和在线资料时,无论对法律检索多么熟练,也比不上一位法律图书馆专业馆员经验老道的建议,这样可以提高效率,获得更多的资料来源。第二,也是对第一点的补充,培养复合型图书馆馆员。我国的法律图书馆馆员往往是主修图书馆专业,缺乏法律知识,因而其能力也只限于图书管理方面。相比之下,美国的诸多法律图书馆要求其专业馆员具有图书馆学位和法学学位,因而其馆员往往也是法律通才,除了善于指导学习者和研究者提高法律文献的检索效率外,往往也会提醒他们注意信息的规范使用,维护版权利益。这些馆员除了担任图书馆工作外,往往还在法学院从事教学和助教工作,并且为法学院学生开设法学文献检索和法律图书馆学专业的课程。

    2.2 专业评估体系的构建

    强调建立专业评估体系的目的在于为高校法学教学最主要的资料来源--法学院图书馆的把关,确保通过评估和指导的法学院图书馆资料构成科学合理,为高校法学教学的高质高量保驾护航。

    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是负责引进各类中外文献资源的公共服务体系,我国高校法学院图书馆引进的各类法律资源,如外文法律数据库,一般都要通过CALIS进行集团订购。由于CALIS是面对全国高校的所有专业领域进行广泛的文献资源引进,因而缺乏一定的专业性,更加缺乏专门针对外文法律数据库的评估体系。相比之下,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和美国律师协会(ABA)作为专业的法律组织,对美国高校法学院图书馆法律资源的构建和引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指导。ABA对美国高校法学院图书馆的建设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相应的制度标准衡量,而法律图书馆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ABA是否认可该法学院。ABA、AALS对法学院图书馆进行评估调查时侧重的是法律图书馆如何满足法学院需求,以及纸质文献和电子资源的比例协调问题,相比之下,AALL更加侧重法律图书馆藏书的水平和层次。此外,AALL制定了引进数据库的26条统一标准,根据对各个法律图书馆情况的了解,来确定是否购买。在引进的过程中,AALL为图书馆和读者利益着想,达成有利于图书馆和读者的权利义务条款,同时也尊重数据库提供商的版权利益。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图书馆日后可以借鉴的经验。

    此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统一的法律图书馆组织,如英国“英格兰和爱尔兰法律图书馆员协会”,加拿大的“加拿大法律图书馆协会”等等。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每年都会定期举行高校法学院之间法律图书馆馆员的交流年会,这对高校法学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也为其引进和利用法律数据库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如果中国能组成类似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那样的专业型组织,并且彼此之间建立交流与合作,及时获得国际法律图书馆界的最新发展动态,应用到图书馆的各项工作当中去,推动我国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高校法学教学提供优质法律资源,引领科学的发展方向。

    结语

    本文从外文法律数据库的基本情况、发展概况入手,以国外高校对外文法律数据库的利用状况为切入点,对我国高校使用外文法律数据库的状况进行探讨,并深入分析其在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后对外文法律数据库给我国法学研究和教学带来的转变给予了客观的评价。通过本文重点关注国内外著名高校对外文法律数据库的引进和利用情况,试图为高校在引进和利用外文法律数据库方面提供一些参考,并试图为如何提高我国高校引进的外文法律数据库的利用率以及如何发挥引进资源的最大价值进行积极的建言谏策。

    要提高外文法律数据库的利用率,从内部因素来看,一方面,需要我国高校根据各自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另一方面,需要外文法律数据库提供商转变思路,和高校协作,根据中国高校法学院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提高学生利用外文法律数据库的积极性。从外部因素来看,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对一般法律资源尤其是外文法律数据库的准入进行评估,为高校法学研究和教学至关重要的法律资源的构建和引进把好关;此外,为各高校法学院搭建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引导高校法学图书馆逐步走出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怪圈”,是专业评估机构建立后的长期重点任务。因此,只有将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优质,外文法律数据库的对我国高校法学研究和教学的积极意义才能更加凸显。

    本文只针对外文法律数据库在高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两个方面进行了有限的述论,对于外文法律数据库在其它领域的应用和影响,或许具有他山之石之处。  笔者希望能在此基础上,汲取最佳经验,进一步深入探索外文法律专业数据库和高校法学院在法律研究领域的学术创新与合作。

    (该文为彭爽老师硕士论文之部分,现分转供参考)

【注释】
{1}司法官考试制度分为初试,再试。初试通过后,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进行一年的培训,然后参加再试。
{2}参见张桂英,著《美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对我之启示》,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年06期。
{3}Amer ican Bar Association(ABA)美国律师的全国性组织,创立于1878年,对美国法律改革、法学教育、法学院资格审核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发展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4}Robert Mae Crate,Legal  Edue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  Edueational  Continuum,121一125(1992)。
{5}Robert Mae Crate,Legal Edue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 Edueational Continuum,121一125(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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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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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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