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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及展望
            邹钢等 点击量:3772
重庆法院三中院
    

    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同司法改革一道组成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关键。近些年来,最高法院越来越重视信息化建设,全国法院“天平工程”(即“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不断推进,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满足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在全国四级法院的不断努力之下,从零打碎敲、各自为政到四级法院“全覆盖”良好互动格局初步形成。截至2015年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核心应用系统日益成熟,司法信息资源的搜集整合及管理使用初见成效,信息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目前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应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中国法院已经建成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以此,人民法院基本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办公,完成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全覆盖,初步形成信息化与各项审判业务的良性互动格局,网络司法拍卖方兴未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日益完善,“智慧法院”大数据生态圈正在构建。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功能价值

    智慧法院建设既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自身建设和强化职能服务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内体现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内向价值,对外体现为对法治社会进程的外向价值。

    (一)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内向价值

    1.改变了法院传统办案方式。实现案件公文网上运行,信息化建设突破了手写记录、纸质文件传送、归档等传统方式,依托成熟的网上办公办案系统,进行无纸化记录、撰文和网上传阅调阅文件,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生成,大大增加了办公办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实现各项统计数据自动同步生成,传统模式下,数据统计是由人工完成,不仅工作量太大,而且容易出现误差及统计不全面等问题。在信息化条件下,每个案件自立案起,计算机网络系统就开始自动生成各项统计数据,如全院、部门和办案人员收结案统计,案件性质和案由统计,超审限案件统计以及案件的裁定、判决、调解情况统计等。自动生成的统计数据不但准确无误,而且信息量大,随要随调,大大减轻了统计人员的工作量。

    2.有助于缓解日益繁重的案件压力。随着社会转型期矛盾和冲突的加剧,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多元化,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各项法律制度的在不断健全完善,法院审理的案件在逐年的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官审判工作的压力也愈发繁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法院司法资源不足、案多人少、缺乏培训等现象越来越明显,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与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的矛盾成为了法院工作面对的主要问题。信息化手段具有信息处理快速、查询方便快捷、流程化运行、客观公正等优势,它的运用改变了以往靠手工操作的传统工作方式,极大的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荷,可以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3.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效率是司法的价值所在和内在追求。法院的裁判不仅需要公正,而且需要效率,效率就蕴含在公正之中,矛盾纠纷应当及时的被化解,合法权益应该及时的被保护,司法的权威要由公正与效率共同来体现法院信息化在为法官日常工作带来便捷,同时也大大的提升了司法的效率,确保了诉讼能够不被迟延的进行审理。特别在近几年,人民法院收案量呈爆炸式增长,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而信息化恰是应对上述问题的灵丹妙药--它使审判方式发生了极大变革,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例如,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建成覆盖全国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网络纵向互联,同时还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建成了执行指挥、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系统,形成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的执行指挥体系。此后,通过网络查控,便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3000多个银行网点存款信息的查询,效率大大提高;而通过执行指挥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多少财产,是否隐瞒拒不执行,则“一键了然”。人民法庭使用的远程电子签章系统,调解和撤诉后裁判文书“立等可取”,显著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例如现在法院普遍使用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都对审限设置了提醒功能,提醒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即将到期,应当抓紧时间审理;在延长审限的环节也设置了逐级申报、逐级审批的功能,以此加强了对审限的管理和监督,能够从过程监管中防止出现拖延办案、超期限办案以及“抽屉案”的发生。

    4.实现审判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推动了审判管理的改变,过去“人盯人、人盯案”的落后管理模式也随之被现代化、专门化的网络实时监督管理所取代。实现案件全程跟踪管理,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相关受理、分案、审理、审批等程序均在网上完成,为审限节点管理和实时动态监督提供了平台;案件审理的流程信息和证据及庭审音视频等实体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实现了静态监控和动态管理的结合,为审判监督提供了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依据,依托网上办案建立电子执法责任档案,真实、详细记录单位和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各环节的执法情况,以及因办案发生的上访、投诉、赔偿等情况。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庭审“可定格”、“可再现”、“可复制”,加强了对案件的全过程监督和全方位管理,促进庭审规范化。

    5.有助于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互相交织、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制度机制尚不完善,新的法律问题又层出不穷,造成了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冲突不断、治安形势严峻、利益难以平衡,给法院调处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些也对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法院信息化为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升搭建了平台,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法官可以对案件开展讨论交流,有利于统一办案尺度和交流办案经验;通过互联网法官可以参加远程法律课程的培训,提升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通过数字化法庭的运用法官可以随时查看书记员的记录情况、对各类证据进行展示,有效的控制和驾驳庭审。正是基于此,周强院长多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以信息化思维、信息化手段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助力加速”。

    (二)对法治社会进程的外向价值

    1.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懈的追求。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总体上是认可的,但是也应当看到,实践中也存在着个别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裁判不公的现象,造成了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法院如何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体会到公平正义?信息化手段用规范的程序化方式,以及对审判信息内容公开的过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克服了法官裁判权高度集中的弊端,避免了群众因庭审不够规范,程序不够到位,作风不够严谨所造成的合理怀疑,能够有效防止“关系案”、“金钱案”和“人情案”问题的出现。例如法官办案辅助平台,在减轻法官工作量的同时,又降低了法官同案不同判的风险,保障了司法公正。

    2.推进司法公开的需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透明的期待也更加强烈。当前,法院审判执行的过程和结果、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信息等公开透明程度都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需要。实质上,司法要获得群众的认可和信赖,就必须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司法的透明能够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从程序上保障了司法体制及其运作的公开透明。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外在的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往往比实体公正更容易被人们所感触到而备受关注。而要让人们充分感受得到这些,就必须增加公开透明度。强调司法的公开与透明就是要求,严格执法、认真办案,自觉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使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了解和感受司法公正所在,建立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因此,就需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探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庭审直播录播、网上公布查询执行案件信息等信息化公开形式,建立起覆盖范围更广、更加透明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司法公开制度。在信息化过程中,最高法院搭建了一系列审判、管理领域的信息网,包括全国统一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这也是法院信息化成果的直接体现,满足了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的需求。目前,全国3300多家法院,建立了互联网官方网站,开庭了司法政务微博;裁判文书上网实现了全国所有法院、所有案件类型全覆盖,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

    3.方便群众诉讼的需要。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属性,人民法院只有逐渐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才能不断赢得群众基础,提升司法公信,而信息化为扩充便民诉讼路径提供了无限可能,为法院搭建了联系社会的桥梁和服务社会的窗口,在便民、利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许多法院开通了集立案、信访、投诉、信息查询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并开通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12368诉讼服务平台。群众无论是亲临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还是登录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抑或拨打12368诉讼热线,都可以一站式办理各类诉讼事务。该平台包含网上立案、递交材料、文书送达、网上信访、网上投诉、案件查询、裁判文书查询等12项功能,与诉讼服务大厅实现了功能同步、信息同步、运行同步。截至2015年11月,地方法院建设诉讼服务中心1740个,开通诉讼服务网841个。全国25个高级人民法院开通辖区法院12368诉讼服务系统,通过电话语音形式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其后又延伸到为公众提供诸如咨询等服务,以信息化方式缓解了以往法院“门难进”“人难见”问题。远程庭审、远程提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并在不断深化创新。截至2015年年底,最高法已建成10套,地方法院已建成2154套远程提讯系统,实现最高法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绝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部分看守所的远程提讯,由此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例如如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探索设立涉侨网络法庭,实行视频审理,借助远程视频技术,将海外当事人的远程画面接入高清数字法庭,当事人只需在电脑或者手机上安装软件即可参与庭审。此外,各地法院还利用手机APP、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即时互动、实时参与的优势,使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实现即时互动,按需获取信息,随时参与沟通。

    4.加强司法监督的需要。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法院的审判权同样也要受到监督才不会被滥用。尽管近年来法院司法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还存在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违反法律规定,不严格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的情况还或多或少的存在。法院借助信息化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将案件的运行情况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实现对审判过程结果和质量效率的全面、动态、及时的监督;将审判信息进行信息化公开,让其置于阳光之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技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信息化执法监督新格局,可以实现对审判的内部监督工作全过程无缝隙覆盖。依托信息网络,充分运用案件流程管理暨监督考评信息系统,完善网上办案系统,把所有案件从立案、庭前准备、开庭、法律文书送达等整个法定过程进行数字化处理,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网上立案、呈报、审核、签批、监督、考评等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对案件受理、立案、强制措施、全部法律文书等案件基础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查询。从受理开始,每个执法环节都呈现在网上,院庭长等审判管理人员、普通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都可根据各自的权限,随时查询、浏览案件的办理情况,将办案过程始终置于监督之下,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实现公开、公正、透明。应用远程监督系统、移动视频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进行即时监督。将现场情况即时传输到监督界面。相关部门对即时传输过来的场面进行实时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网络对话即时予以纠正,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视频监控体系。对所有警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对警车的踪迹实时定位,将警车及办案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加强对警用车辆的管理。开通网上评价系统,拓展社会监督范围和渠道,通过外部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虽然近些年来,法院信息化建设工程取得了瞩目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若干问题,从2.0版到3.0版,直至建成现代化的智慧法院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一)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均衡

    1.地区发展不均衡。由于法院系统的经费保障体制是“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保障模式,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经费受到地区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信息化建设水平严重失衡:沿海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信息化成度较高,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经费短缺,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保障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资金到位上还是存有很大的困难,许多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上存在等米下锅的情况,信息化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网络运行、使用达不到应有要求,信息化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

    2.条块发展不均衡。在具体的某一法院内部,由于受重视程度、建设经费和能力水平的影响,各信息化模块间发展也不均衡。如比较注重对审判工作流程管理,而执行工作由于流动性大,行政色彩严重,法律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难以设置;同时执行工作难以量化,执行动态难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体现,因此忽视执行案件的流程信息化管理,使执行信息化流程管理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又如忽略物质装备和人事管理,在人事管理中,对审判人材的评价体系构建,审判人材创新机制的建立,惩戒机制的健全,大多法院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物质装备管理中,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划拨报账管理模式,存在重开源轻节流,重购置轻使用,重报账轻分析,重小额支出审查轻大项支出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旧习。智慧法院建设必须加大信息化在法院管理、业务协同、审判监督、公众服务、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应用力度,向高科技要司法效率,向高科技要司法能力。

    (二)重建设轻应用和管理维护

    近些年,各级法院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购置了技术装备,建成了局域网和广域网,但是许多法院硬件建设完成后,应用软件跟不上,应用不起来。建设是硬件,是上级的要求不完成不行,应用是自己的事,由于受传统行为方式,习惯思维定式的制约,产生不习惯用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由于素质方面的原因,有的想用不会用,由于部分法院没有实现三级联网,使本来就很脆弱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现代化办公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某基层法院投入数百万元建成十多个数字化审判法庭,但真正使用了信息化设备的是那些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教育意义或者院庭领导示范开庭的案件,其它普通案件则未使用,使用率仅为7.2%.其次,设计单一,系统难更改。信息化系统一般是由高院按照三级法院能够共同使用,并相互衔接,依照现行法律就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的,在某些程序的设定方面比较单一,系统操作难更改。第三,部分软件不兼容,影响使用。虽然目前已经实现了三级法院内部联网,但在与对外信息平台对接上,缺乏有效的系统兼容。如数字法院网上办案运用的软件中虽然有裁判文书纠错软件,但该软件只能单独使用,不能与办案系统兼容,导致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进行相关操作时,必须在两个软件之间进行文件来回的导入与输出。部分法官因此产生抵触情绪,认为通过电脑办案还不如自己人工节约时间。又如按照现有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必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但公布的裁判文书需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该部分工作同样不能在数字法院网上办案系统中完成,无形中又增加了承办法官的工作。本身先进、快捷的电脑软件不能真正发挥便捷、高效的功能,反而影响审判效率。第四,软件功能与法院工作对接不够。各种软件的开发功能与实际业务需要相吻合是最佳状态,但实践中系统部分功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无法有效对接,如诉前调解案件管理、案件立案审查管理、审判绩效考评等方面难以适应法院工作需要。此外还存在管理混乱,信息化设备的使用随意性大,可用可不用,管理台账未建立,使用与维护相互脱节等问题。

    (三)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信息化建设需要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司法管理,同时还精通计算机软硬件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中基层法院往往只有1-2个计算机专业的年轻人负责信息化,又缺少培训提升,难以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更深层次的智力和技术支持,很难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信息化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为管理决策、司法审判、行政保障、队伍建设提供信息化手段,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和配合,信息化建设和审判业务必然脱节,事倍功半。

    (四)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受旧观念的影响,多数干警对信息化的内涵、意义认识不足,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重视不够。特别是部分中老年同志认为自己年纪较大,学习起来困难,操作起来也不灵活,学习信息化应用信息化知识的积极性不高,信息化运用能力较差,难以做到全覆盖,全提高,标准统一。传统行为方式向计算机网络现代操作方式的转变以及经验型的思维方式向现代发散思维方式转变都需要一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将会受到制约和影响。

    (五)网络安全隐患突出。法院信息化中形成了庞大的诉讼电子数据,整合如此庞大的数据资源,升级安全操作系统,优化数据备份与还原,预防网络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应考虑到位。目前,法院信息与网络安全保密的防护能力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较多问题,网络管理存在欠缺。由于各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技术水平不平衡,管理手段有差别,所以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

    三、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的进一步思考

    在执法办案任务日益繁重、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法院工作质效评估亟须科学化的新形势下,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极富前瞻性、创新性和全局性的决策,必将为中国法院的未来规划出一条立足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光明大道。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在2.0版完美收官、3.0版全新布局之间进行无缝对接,还需要进一步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化繁为简、化难为易、超前预判、未雨绸繆,并不断注重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针对性和可复制性,紧紧围绕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立足于应用、立足于实践、立足于创新,以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为目标,着力推动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从而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

    (一)进一步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更好探求司法规律。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信息化从本质上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不确定性,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信息化的本质契合了司法工作规律,对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发展具有意义深远。只有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四级法院“全覆盖‘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去掉”噪音“、”杂音’消除各种不确定的信息,才能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纷繁复杂的海量司法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从而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裁判和司法决策形成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提高司法水平,防范冤假错案。

    (二)进一步注重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巩固信息化2.0版的现有成果。稳定性是评价信息化建设成效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信息化参与各方实际操作体验的最主要来源。目前,全国法院系统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顶层设计,结合各地具体情况,以开创的精神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均已取得不小突破。越是这个时刻,就越要注重信息化建设中软硬件系统维护、数据读写存储、信息互联共享等板块的稳定性程度,巩固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已有成果,夯实深化探索的实践基础。

    (三)进一步注重信息化建设的针对性,最大幅度增强信息化2.0版的可操作性。全国法院的情况各有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法院面临的信息化建设重点不同于中西部地区法院,中西部地区法院需要着力的信息化建设环节也有别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需要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立足各地实际,在现有信息化2.0版基础上更加突出区域特色和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信息化建设在解决各地法院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对难题障碍的强大辅助功能,最大幅度增强信息化建设具体举措的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注重信息化建设的可复制性,最大限度统一信息化3.0版的起步水平。可复制可推广是创新探索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涌现出各具特色的法院信息化服务样本,不乏特色突出、形式鲜明的亮点举措。比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的“鹰眼查控网”,成功开启了法院“互联网+打击老赖”的新型执行模式,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接下来的深化应用中,要进一步关注信息化建设举措的可复制性,让信息化建设探索先行一步的法院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迅速辐射全国,确保全国法院在信息化建设2.0版完美收官之际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迈向3.0版“智慧法院”的美好明天。

    (五)进一步化繁为简、化难为易,让审判更加公正高效,让司法更加便民利民。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既要求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又要求方式和过程的简化。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不仅可以依靠信息网络系统、诉讼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等,让信息化成为网上办公、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查询、网上申诉的重要载体,使法官办案更加方便,而且依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人民法院新媒体,能够使当事人参加诉讼更加便利,使信息更加真实、对称,使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实现及时互动,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同时,信息化也带来法官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廉政建设机制等变革,为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进一步超前预判、未雨绸繆,通过“智慧法院”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坚决维护信息安全等重大部署,将信息化与社会治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信息化3.0版具有跨界融合、深度应用的重要特征,要求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综合应用系统,从而使我们能够从海量司法数据分析中,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信息决策服务,提升服务大局的水平。

    结语:信息化已经并必将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2.0版提档升级、构建智慧法院,必将进一步助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大发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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