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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开
            张紫剑等 点击量:4163
沈阳理工大学
【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新兴媒体的魅力,并结合网络平台特征对舆论进行重点的论述探讨 其次重点探讨“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所遇到的机遇与挑战,对接下来的工作开展做出了重要指示 最后总结了司法信息公开程度提升的有效方法,并帮助更深入的解决常见问题,维护司法信息的威严性,避免受错误舆论的影响。
【关键字】
互联网;司法信息;信息公开
    

  1、“互联网+” 背景下新兴媒体的魅力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借助新兴媒体群众了解信息的时间得到了有效缩减,同时信息的传播速度也有明显提升,尤其是在信息的传播形式上,颠覆了传统理念。网络既具有虚拟性同时更具有便捷性,可以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随时进行信息的宣传与共享。这种便捷性与高效性都是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传统纸质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受版面的影响十分严重,对于群众的信息反馈整理汇合也存在很大的难度。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媒体却不受这种因素影响,网民拥有更自由的交流空间,不仅仅是新闻的接受者,同时也可以上传新闻、分享新闻、自由的评论新闻,新闻只有得到群众的重视,发挥舆论监督权,实现通过新闻传播来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在提升司法部门办事公开程上,有很大的帮助。下面文章将结合司法信息的公开方面对 “互联网+”媒体环境进行重点论述。

  2、“互联网+” 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的机遇与挑战

  2.1 网民监督人民法院更加积极主动地公开司法信息

  在“互联网+” 信息时代背景下,网民的监督权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尤其是在重大司法案件的关注程度上。这促使了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司法信息进行公开。网民能够对司法信息进一步了解,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上也能够严格按照流程来进行。群众舆论监督权也是促进司法信息公开完善的有效途径,能够避免出现办事效率低或者虚假案件的问题司法信息公开在 “互联网+”背景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与舆论监督有很大的关系。司法部门要掌握这一机遇,顺应时代背景及时完善司法信息的公开系统、提升信息的更开透明程度也能够消除群众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增强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程度。

  2.2 网民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能力更加强大

  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形式中,群众的舆论监督渠道受到了很大限制,对司法信息了解不充分,监督权力也自然很难发挥。这一问题在“互联网+” 背景下得到了有效解决。网民在借助网络平台浏览信息时,对司法信息的了解也更充分,这样舆论的监督权力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通过信息掌握来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降低司法流程的错误问题发生几率。舆论监督对司法信息完善并公开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互联网+”背景下,舆论自由得到了更大的释放,因此要掌握好这一机遇,借助互联网媒体来创造更大的价值。

  2.3 网络舆论对个案处理的影响力增强,需要法院积极应对

  舆论关注的案件中,对法院的处理流程要求更加严谨,同时现阶段的也存在舆论影响个案审判的现象,获得大量舆论关注,并且造成了群众心中的不良影响。在审判过程中会对量刑做出衡量。这样的环境下,要求法院能够提升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严格的审理每一份案件,人民法院只有更积极的应对、取得群众的满意,才能够消除在网络舆论中的不良影响,并建立起在群众心中的威严。由此可见,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拥有更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挑战,要求基层工作人员不断的加强责任意识,同时法院的办案流程以及审判结果应该是经得起挑战的。这样才能够积极的解决网络舆论问题、面对错误的舆论导向,更要顶住压力、维持司法的公正性,进一步促进提升司法程序完善、明确“互联网+”环境下的机遇与挑战。下面文章将针对司法信息公开进行详细探讨。

  3、“互联网+”背景下如何增强司法信息的公开程度

  3.1 更新司法信息公开的理念和认识

  在“互联网”背景下,需要司法部门更新对信息公开的认识理念,善于利用网络的舆论监督来发现问题,这样在解决问题时才更具有信服力度。在群众的监督作用下,各项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也会变得更加严谨。传统工作模式下,司法工作人员对网络信息的公开存在很大误解,认为网络只会带来更大的司法压力,并不能帮助解决实质性问题。但从现实角度考虑可以发现 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司法信息公开可以为群众提供更多了解法律的机会,对普及法律有很大的帮助。改变传统理念通过加强各个系统之间的管理配合,并增强网络上的交流,是通过“互联网”背景来提升司法信息公开程度的有效方法,改变理念的同时也要求司法部门不断的了解先进办公技术,开展无纸化办公;同时也要避免在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安全程度,及时的对网络中的谣言舆论进行处理。通过这种方法来正确利用网络新闻所带来的舆论监管例,这也是实现工作突破的有效方法之一。

  3.2 拓宽网络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网络环境下进行司法信息公开,不能仅仅是通过表面的工作公开来敷衍完成任务;同时更要注重信息公开的广度与深度,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常见问题。在信息的利用效率上才能够有更明显的提升。信息公开需要一个过渡时间,司法部门要对时间进行合理控制。在信息公开的同时更要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在公开期间受害人的隐私保护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以免因信息公开对公民造成不良影响,对于信息公开的广度要选择信誉更好的媒体来进行宣传,这样群众也能够更加信任信息的准确程度。每个案件的性质不同,在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上要尊重案件双方的意见,既要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同时也要考虑是否正确的利用了舆论压力,来促进司法过程完善这也是其深度的影响。在对深度进行宣传控制时,要顶住舆论压力,并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引导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3.3 加强网络公开工作的管理

  网络环境下对信息进行公开,要从多个角度来考虑问题观察是否存在网络中的消极影响,舆论所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在进行司法信息公开时,要善于从多个角度发现并解决问题,观察是否需要更进一步的观察现场影响压力问题。根据现有的网络平台来建立完善的管理计划,这样才能够更深入的解决常见技术性问题。对于管理计划的落实也更符合实际情况。司法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网络信息意见进行审核整理,通过这种方法来避免问题继续发展严重,同时也能够掌握网络中的舆论走向,即使采取争取的引导方法,避免问题影响到最终的司法公正性。在其管理计划制定过程中,要掌握网络特征,不断的探讨问题解决方案,并对管理计划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不断的促进司法公正公开,也符合网络时代下群众对司法信息公开程度的需求,只有在完善的管理计划中各项管理任务完善后司法工作的开展才能更加顺利。

  4、结语

  互联网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实现了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宣告了网络时代的到来。其主要特征:一是网络“自媒体”强势崛起。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受的时间、版面等种种限制,改变了信息垄断的局面。具有自由、平等、虚拟、即时、互动等特性。当今我国已步入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给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何顺应网络时代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于志刚。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当前司法改革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忧思 《现代法学》
2. 温泽彬、李劭申。“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开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对象,《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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