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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互联网+”思维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舒清茏 点击量:2956
“互联网+”;思维;法治;法治中国
【摘要】
2015年全国 “两会” 期间,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经济发展新概念, 即 “互联网+” 行动计划。“互联网+” 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 新业态, 各界关于 “互联网+” 的激烈讨论引爆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新常态。“互联网+” 不仅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也是社会变革的新思路。互联网在中国的飞速发展,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当前法学界热议着互联网的法治问题、商讨着互联网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问题。整个法学讨论热点都给予了互联网极大的关注, 而大部分的关注焦点都集中在:“互联网如何需要法治, 怎样运用法治思维来规范互联网及与之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尽管有少部分学者开始关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给中国传统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却鲜有学者真正意义上研究 “互联网+” 思维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数字化科技的不断进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客观条件正在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本文旨在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背景,试讨论 “互联网+” 思维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和意义,表达自己对“互联网+中国法治建设”未来的无限遐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突出了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表现了党践行依法治国的决心。党的决心激发了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治的大讨论,包括中国互联网的法治建设。虽然,司法界已经开始探索“互联网+司法”的模式,但是法学界的讨论却依然停留在互联网的法治建设。当然,互联网法治建设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因为飞速发展的中国互联网需要规范。但是,关于“互联网+”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和意义更需要我们去探索、研究。那么,“互联网+”会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这需要我们的不懈探索和思考。

    一、“互联网+”思维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

    (一)什么是“互联网+”

    1989年,中国开始建设互联网,时至今日过去才20多年。中国互联网已经成为拥有网民人数最多、覆盖区域最广的全球第一大网,在这二十多年里,互联网给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带来的巨大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人们常说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释放了人类的“体力”,而第三次、第四次工业革命将释放人类的“脑力”.其提到的新工业革命即是点燃我们梦想、激情、想象力、科技创新等的“互联网+”,那么到底什么是“互联网+”?所谓“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配套技术)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并不断释放出数据流动性的过程。“互联网+”,对应的英文为“Internetplus”,即不是加法(加号),而是“化”(plus)。不是简单的连接,而是通过连接,产生反馈、互动,最终出现大量化学反应式的创新和融合。它是跨越式、生态化的融合,而不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理基础与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简单相加。最直观的反面例子,是在政务信息网络公开热炒之后出现的很多“僵尸”网站。因此,“互联网+”不是什么都可以加,它需要一定的条件才可能完成相互之间的融合。不管以什么样的概念去概括何为“互联网+”都显得宽泛而浅显。总之,“互联网+”表征着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重要的现代化、信息化先进特征。

    (二)“互联网+”思维的基本特征

    1.跨界融合。“互联网+”不是将互联网与其他事物的简单相加,“+”是一种开放的、包容的、跨界的融合。是敢于跨界融合的创新,是实现机能重塑融合的新方法。

    2.平权互动。在互联网的世界里,平等对待、平等对话、平等互动是其重要特征。网络互联网的过程就是打破传统话语权的陈旧观念,转向人人都有发言权,而不以人的地位、职位、性别等受到歧视。互动是互联网创新的重要动力源泉,既包括信息的互动,也包括人与人的互动;既包括线上的互动,也包括线上线下的互动。

    3.多元开放。没有多边界、没有高门槛是互联网成为开放包容平台的先天属性,开放的属性决定了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什么都是丰富多彩的。元的主体、多元的交流方式、多元的表达渠道、多元的行为模式等等。

    4.创新驱动。创新是互联网时代的特质,也是社会制度改革的重要趋势。要求思维破除守旧,走出局限,实现突破。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突破现状。

    二、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通俗理解与思考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法治,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并被大多数人所遵守。因此,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是制定“良法”,其次“良法”被大多数人所遵守。具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四个方面:

    1.科学立法,依法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应当是规则之治、良法之治。只有制定出“良法”,才能为人民所信仰。“良法”意味着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具备:内容符合人民利益、制定程序合法、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因此,要实现“良法”之治必然要求科学立法。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实现法律内容“良”、制定程序“良”、执行效果“良”。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良法”之治的保证,只有贯彻科学立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民主。

    2.严格执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唯有坚决贯彻、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能从根本上发挥作用。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执法而不搞“态度执法”、“人情执法”、“态度执法”,需要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职业道德、执法能力、内心信仰等等来保障,也更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促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积极执法、公正执法。也只有实现“政令通、法治行”,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发展。

    3.全民守法,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民“守法”意味着:“守法、懂法、用法、信法”。守法,需要公民发自内心的行为守法、也需要来自外部监督的行为守法;懂法,即知法,这需要公民的自觉学习,更需要法治机构的生动普法;信法则是一种内心信仰同时也是一种文化自觉。当一种文化包含着法治,那么人民内心信仰中便不会缺少法治。因此,积极营造全民守法、懂法、用法、信法的社会环境,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打实基础。

    4.法治政府,坚持党的领导。法治的核心是人民,政府是法治的“中枢”,党是法治倡导者、领导者、执行者。能够实现核心部分的法治,关键看作为“中枢”的政府是否能以身垂范,政府的作用能够发挥则在于党的领导是否坚定。因此,法治中国建设是要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党的领导。

    三、对运用“互联网+”思维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思考

    (一)“互联网+”之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升级改版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既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也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不是个体的内心活动或群体的盲目迷信,而是整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法律的尊重和依赖。那么,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它要如何被信仰?这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公民对自己所处环境的法律有正确的认识,只有具有正确的认识了,才能不怀疑、不迷信,而真正发自内心的信仰。过去,人们一遇到事情,通常的做法是找熟人、找关系、请托吃喝、走后门。这种观念、行为的根源在于人们的法治观念不强和行政事务不透明、程序性不高。当前,发达的互联网优势正是改变这种社会现状的机遇。一方面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政务办理(如立案登记、行政许可申请、工商登记)等等可以程序化、数据化的事项都可以采取“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办理,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另一方面,在法治宣传的方式上突破创新,利用好“微博”、“微信”、“微视”、“APP”等中介,把法治宣传教育从过去那种灌输式、硬塞式、刻板式映像转变为“以案说法”、“动漫宣传”等等生动活泼形象。观念影响行为,全民法治观念的逐步升级改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二)“互联网+”之法治建设:真正的全民参与

    今天,中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总人口的半数以上,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民上网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成为现实。中国法治建设是全民的法治建设,如果过去我们说中国人口太多了,要全民参与法治建设根本不可能;但是今天或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自信的说我们可以真正实现全民参与法治建设因为互联网的存在。具体来说,至少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立法全民参与。立法草案网络征询意见,全民审议,破除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将所有法律规范的制定纳入上网征询意见的范围;

    第二,法治宣传全民参与。司法部分通过“微博、微信、博客”等等客户端发布生动的法律案例,网友在转发、评论的同时既接受了法治教育,又宣传了法治观念;

    第三,法律监督全民参与。互联网促进司法公开,在司法公开网络化的背景下,司法活动暴露在人民的监督之下,人民更加方便参与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如通过网络举报、检举、投诉等。互联网思维形成的法治型政治文化有助于推进人们高度认同与民众取向相同的政治变革、信任与民众利益一致的政府当局。

    (三)“互联网+”之免费法律服务:人人都能享受法律服务

    过去,人们常说法律服务是给“贵人”的服务。它表明了在中国,法律服务依然还很稀缺、很昂贵。然而,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法律论坛、免费法律网站的增多,实现免费法律服务毋庸置疑。创建互联网免费法律服务平台,首先将吸引的是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法律实习生以及法律学生等等,在这样的平台里,法律需求者可以得到丰富的法律建议,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同时,法律工作者在这里得到锻炼、得到案源。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事情。当然,这需要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在互联网上发起首例。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大多是收费的平台,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也比较有限。因此,在此呼吁法律界的人勇于创新,用好“互联网+法律”打造法律服务人人享有的免费法律平台。本文原载《法制与社会》2015(12)

【注释】
1)阿里研究院著.互联网+从IT到DT.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2)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出版.2011
3)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黄相怀.互联网思维重构中国政治文化.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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