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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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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初探
            徐占峰 点击量:2217
西安政治学院
【摘要】
军事司法信息化是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分析了军事司法信息化的内涵、网络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指出了当前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键字】
军事司法;信息化;中国特色军事变革
    

    一、军事司法信息化的构成

    (一)内涵

    信息化。“信息化”一词由“信息”和“化”两部分组成。所谓“信息”,是泛指一切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的状态,以及关于这种方式和状态的直接或间接的表述。所谓“化”,是指事物从原有状态走向新状态的过程或一种事物的普及程度。关于信息化的概念,有观点提出,信息化是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托,法规、政策、标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1](P122)有学者提出,信息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高级进程,它的核心是要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在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充分应用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先进社会生产工具,创建信息时代社会生产力,推进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使国家的综合实力、社会的文明素质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全面达到现代化水平。[2](P2)也有学者认为,信息化是一个动态概念,是要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活动各领域普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社会各单位(群体)和全体公众都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声音、数据、图像或影像)享用和传递信息,以提高社会上各级职能宏观调控和决策能力,提高群体或个人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文化教育与生活质量,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3](P21)上述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信息化的丰富内涵,即信息化是一个过程,具有动态性;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具有综合性;信息化是一种状态,具有标志性。

    军事司法信息化。目前关于军事司法信息化的论述极少,结合对信息化的认识,本文认为,军事司法信息化是指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和保障军人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两大目标的要求,把信息技术应用于军事司法系统,从而不断提高军事司法效能,加速实现军事司法现代化的过程和目标。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内涵:第一,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领导者,是中央军委,它既是党的最高军事领导组织,也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由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便于有效组织力量,利用资源,协调矛盾,加快进程。第二,军事司法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为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为军人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军事司法信息化的直接目的,是提高军事司法效能,加速军事司法现代化建设。直接目的相对最终目的而言,是一种手段。第三,军事司法信息化的核心,是把信息技术融入军事司法系统,改造军事司法的方方面面,通过信息化实现军事司法的“跃升”。第四,军事司法信息化既是一个发展过程,又是一个建设目标,是过程和目标的统一。

    (二)网络结构

    军事司法网络结构包括军事司法信息采集系统、军事司法信息专家处理处理系统、军事司法信息输出系统、军事司法业务系统、法律战模拟演练系统、军事司法宣教系统和军事司法信息资源库七个部分,其网络流程如图所示。首先,由军事司法信息采集系统通过调查、采访、上网等途径,从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及时获取各种重要信息。其次,由军事司法信息专家处理系统对收集的各种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信息进行过滤、分类、加工、编排、存储,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信息。再次,由军事司法信息输出系统把处理过的信息制成网页,在网站发布,并随时更新。输出的部分信息可以进入军事司法业务系统,为军事司法业务工作服务;部分信息可以制作成军事司法信息资源库,如数据库、图书馆等,为军事司法研究服务;部分信息可以进入军事司法宣传教育系统,为军事法制宣传教育服务;部分信息可以进入法律战模拟演练系统,为平时法律战模拟演练和战时开展法律战服务。

    二、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任重而道远,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和军队信息化的现实状况,制定科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目标和学者设计的军队信息化建设目标,结合军事司法的现状,军事司法信息化的目标可作如下设定:2005年到2010年为第一阶段,由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以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和总政办公厅第二秘书局等军事司法机关和部门为依托,制定统一的军事司法信息化规范,初步建成全军军事司法信息网,实现各军兵种、各大单位之间互联互通,比较有效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制定并实施军事司法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将军事司法信息化理论研究列为军队“十一五”重点课题,鼓励相关研究。2011年到2020年为第二阶段,建成全军军事司法专家库、全军军事司法信息资源库,载入全军军事司法信息网;实现军事司法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实现军事司法办公自动化和指挥自动化。2021年到2050年为第三阶段,全军军事司法信息化水平接近或达到当时发达国家军队的平均水平。

    (二)原则

    依托国家和军队建设信息化原则。军事司法信息化是国家和军队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国家和军队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国家和军队信息基础设施为依托,借鉴国家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经验,开展自身信息化建设。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信息化的指导方针,即“政府引导,面向市场;网络共建,资源共享;以人为本,重在应用;创新改革,竞争开放。”明确了“市场牵引、政府调控,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维护主权、保证安全,军民兼顾、专通结合,产用结合、自主发展,重视人才、强化创新,讲求实效、因地制宜,以法治业、加强管理”八条原则。[4](P283)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要结合自己特点,在国家信息化指导方针的基础上,制定出自己的发展战略。

    专业化与大众性相结合原则。开展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首先是为了解决大到战略层次的法律战、小到战术层次的案件审理等军事司法实践问题,提高军事司法效能,加速实现军事司法现代化,这就要求军事司法信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理论深度;其次是为了满足广大官兵对法制信息的渴求,宣扬军事法制理念,增强行政执法和守法自觉性,提高依法从严治军水平,这就要求军事司法信息必须迎合大众需求,在内容和形式上突出娱乐性、实用性特点。因此,在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中,必须协调好为司法决策服务和为广大官兵服务的关系,在建设军事司法专业数据库、军事司法专家系统时,应当突出专业化特色;在建设军事司法宣教系统时,应当尽量使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

    理论和规划先行原则。纵观世界科技史,从先有技术后有科学,到先有科学后有技术,人类实践模式从工业革命开始经历了一个巨大转变。就信息化建设而言,没有信息理论就没有信息技术,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信息化建设。因此,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和创新,充分发挥理论先导作用。可喜的是,我国已经掀起了信息化理论研究的热潮,军队信息作战理论也逐渐走向深入,出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成果。遗憾的是,军事司法领域,乃至整个军事法制领域,信息化理论研究至今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是军事法制信息化建设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源于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不但要理论先行,还要规划先行,搞好顶层设计,保证方向,突出重点,少走弯路,减少人财物的浪费,这也是信息化先行国家的普遍经验。

    三、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既要遵循信息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针对军事司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重点地实施,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军事司法资源数字化。根据信息资源的分类,军事司法信息资源可分为公用信息资源和专用信息资源两类,前者指可供全军使用的军事司法信息资源,如案例、军事司法专著等;后者指仅供军事司法系统,或者系统内某个组织使用的信息资源,如正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中的刑事案件,信息公布就有范围限制。军事司法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程度是衡量军事司法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军事司法资源丰富,但数字化程度低,其潜在价值未能充分利用,通过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军事司法信息资源将大量生成,快速增长,在军事司法乃至军事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是建设军事司法信息网络。信息网络是信息传输、共享和互动的虚拟平台。就军事司法信息网络而言,目前仅能在一些军队综合网站,如全军宣传文化信息网、全军军事训练信息网等,浏览到部分版块,其内容不够丰富和专业化,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军事司法信息网络化程度低,已构成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瓶颈”。

    三是军事司法组织体制信息化。体制编制是军队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机械化军队向信息化军队的转型,涵盖了军队体制编制的重大变革,军队在压缩规模、调整结构、领导指挥体制由纵长形树状变为扁平形网状,其实质是使信息能够快速流动。军事司法组织体制如何实现信息化,尚有争论。本文认为,军事司法组织体制在和平时期,应尽可能体现司法公平正义要求,在纵向上实行四级二审制度,在横向上坚持分工制约原则,军事司法组织自身保证适当规模。在战争时期,应尽可能体现信息化战争要求,在纵向上,等级设置重心应下移,在作战师设立基层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在作战旅团设立派出法庭和检察官;案件审理除可能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案件外,其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横向上在保证必要制约前提下,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即调整保检关系,实行检察指导侦查的制度;军事司法组织自身应按照小型化和机动化要求定编。

    四是提高军事司法干部信息素质。信息素质是对信息及其特点、价值的认识和获得、利用和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包括信息观念、信息知识和信息技能等要素。目前军事司法队伍中少数干部信息处理能力较弱,存在信息意识淡薄,不重视信息、不愿意学习信息知识的思想倾向。当前军队智能化违法犯罪明显增多,许多经济犯罪采用了计算机等作案工具,对信息技术一知半解,就不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再者,军队办公自动化、指挥自动化是必然趋势,没有信息能力,日常工作也将难以胜任。因此,提高军事司法干部信息素质,成为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一个前提性任务。

    五是网上军事司法演练。军事司法信息化是为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服务的,其成效最终要通过未来信息化战争检验。网上军事司法演练借鉴了军队信息化建设中的虚拟实践原则,即用虚拟现实的方法,在模拟的未来战场和训练场上开展军事司法活动。通过网上司法演练,既可以提高军事司法干部的司法能力和信息能力,也能试验、检验军事司法理论创新和组织体制调整的实效。目前军事司法系统这一活动开展较少,今后应列为常规训练课目,不断在预实践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增强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效能。

    四、当前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军事司法信息资源集成问题。全军军事司法信息网建成后,军事司法实践方面的信息资源集成问题容易解决,但理论方面尚有一定难度,原因是,目前军内与军事司法有关的教研单位的理论成果和理论刊物在迅速增多,且归属各异,加上普通高校也开始涉足军事法制领域,不仅难以协调,军事司法理论信息数字化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加大。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由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负责军事司法数据库组建和定时更新工作,因为该院已立项完成了《军事法制建设资料库》,积累了一定资源和经验,加之该院有军事法学系、军事法学研究所和法律战研究中心等专业研究机构,有一大批师资和博士硕士研究生等人力资源,这些优势有助于军事司法数据库的完成。

    军事司法办公和指挥自动化问题。由于军事司法信息网络化程度较低,军事司法办公和指挥自动化缺乏基本的网络支撑。当前部分单位在军事司法办公自动化方面发展较快,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网络应用层次较低,许多网页仅限于浏览,无法联通;资源共享率较低,单位之间机器型号不匹配,软件不兼容;有的单位上下办公虽已经自动化联动,但效率不高,存在信息、质材浪费现象。目前军事司法信息化设备存在数量较少、性能较差的问题,加大经费和科研投入,避免“短板”现象,刻不容缓。

    军事司法信息化人才培养问题。由于诸多原因所致,军事司法干部引进难、保留难已成为一大问题,军事司法人才短缺,带来了军事司法信息化人才培养的困难。当前急需的是改革传统军事司法干部培养模式。一是选取军事司法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定期到国防科大、信息工程大学等信息技术类院校培训,提升信息知识在知识结构中的比重。二是军事司法干部在专业培训时,应当安排一定的信息化课程,如网页制作、程序设计等。三是考核军事司法干部时,把信息素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把通过一定等级国家计算机考试作为量化指标,以此督促其学习信息化知识,提高军事司法干部整体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动员中的军事司法问题。军事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成效,要在信息化战争中检验,由于战时社会秩序失范,犯罪案件会大量增加,军事司法任务加重,如何有效动员社会司法力量,实现军事司法体制平战顺利转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国防动员的本质是国家体制的平战转换和国家资源的重新配置,信息化战争的特点,要求国防动员从传统的工业、人力和交通运输工具动员转向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人才动员。由此,军事司法领域动员的重点也应从传统的司法设备和人员转向信息化司法设备和信息化司法人才,充分挖掘民间信息化司法资源潜力,以应对未来信息化战争的需要。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和平时期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登统记等工作,以备战时之用。

    军事司法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化是把双刃剑,信息化程度越高,覆盖范围越广,其漏洞可能越多,就越难以防范。威胁军事司法信息安全的因素很多,如故意或过失泄密、恶意攻击等。从现在开始,就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军事司法系统上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不能存储涉密信息,病毒库要及时更新。二是建立重大信息审查制度。军事司法信息系统要分块负责,信息发布要按级审查,特别是对正在侦查、起诉和审理中的案件,更要严格审查。三是培养信息安全人才。负责防范、化解军事司法信息系统运行中的风险,在战时可遂行法律战中的司法信息对抗任务。(原载《西安政治学院学》2005年6月)

【参考文献】
[1]汪维余,张荣.新军事变革与信息化战争[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
[2]吕新奎.中国信息化[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3]符福恒.社会信息化[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0.
[4]侯喜贵.军队信息化建设研究[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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