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信息资源
法律信息服务
数字信息检索
数字技术发展
专业网站建设
澳门法律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信息研究 > 数字技术发展
数字技术发展
暂无下载资料

 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运用与评析(之四)
            金辉 点击量:2489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字】
信息技术;信息化平台;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管理;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
    

    审判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它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追求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它包含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和法官管理等方面。信息技术在管理领域一向能大展身手,在法院审判管理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审判流程管理

    1、审判流程管理与信息化平台功能

    1999年开始的审判流程管理改革,打破了传统管理的唯一的纵向控制的科层体制,引入了现代管理的流水线作业模式。一个案件从审查立案、排期开庭到案件的送达、财产保全以至开庭审理和判决、结案和归档等,就像一条流水线,需要由不同的人员来完成,每个人只在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时间内对案件享有部分程序或实体上的决定权,而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还要受到相邻程序承担者的制约。同时,法律规定又对每个阶段的运作时限作了明确限定,加之还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全过程进行完整而详尽的记录和分析,以及实时而严密的跟踪和监督。除此,法院还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案件审判的每一个流程节点进行控制、检查、监督和协调。如此繁杂的过程,如此多的监控管理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和审判环节的畅通,使每一件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归档,直至执行都始终处于有序有控的状态。

    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的同时,法院的管理者们都意识到必须有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帮助记录每一件案件的每一个流程细节,按照设定的规则作监督和控制,并能随时提供查询和统计结果,即构建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从技术角度讲由案件信息数据库层、应用服务器层和用户层三层构架组成,全法院所有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配有一台工作电脑,通过法院局域网络,基于网络浏览器方式进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平台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设定了不同的权限,每位用户只能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使用,也只能操作流转到自己手中办理的案件,输入的信息都通过网络统一存储在案件信息数据库中。

    从功能角度,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包括案件信息系统、流程管理系统和司法统计系统三个部分,可以实现一审、二审、申诉和执行等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功能。具体包括从立案到归档各阶段信息的输入、诉讼文书打印输出、审限控制、案件信息查询、各类报表统计等功能。该信息化平台符合法院审判工作流程,从立案、排期、庭前准备、庭审、结案、送达、上诉、归档等每个阶段环环相扣,如实记录各个阶段的办理人员、所花费时间和办理结果,前一个阶段信息不完整不能提交到下一阶段,各个阶段都有超时预警功能。信息化平台为审判人员提供个性化工作台帐和文书制作模板功能,节省了手工记录和制作文书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信息化平台为管理者提供了网络查询和统计功能,可及时掌握案件动态进程,审判过程的透明度明显增强。依靠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可以高效地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只需一位管理人员即能完成对全院审判流程管理的集中监督和控制工作。

    2、信息化平台支持大立案工作模式和案件流程节点控制

    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模式是指法院将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划归立案庭,立案庭受理案件立案后,进行排期、送达、确定审判程序,然后将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并由立案庭对案件审限、委托中介等各相关节点进行掌控。据称,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模式最先于1998年在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开始试行。

    大立案工作模式是由立案法官统一排期和送达,立案法官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中输入案件的案由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信息化平台可以提供各合议庭在办案件查询和法庭空闲状态查询,辅助立案法官排期,排期一旦确立,信息化平台自动打印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无须重复输入信息和为文书格式担心。大立案工作模式使自动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排期工作成为控制办案节奏、调节审判资源的中心环节。

    无论案件多少,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可以轻松实现对所有案件的流程节点信息的跟踪、提示和反馈,加强各重要节点的监控。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在开庭后五日内必须进行合议庭评议,信息化平台在案件开庭后会主动提示未进行评议的合议庭应及时评议,并根据合议庭输入评议信息的时间自动生成评议时间,不允许更改此时间,流程管理员根据信息化平台提供的记录可查出超期评议的情况。通过流程节点监控,有针对性地克服了传统审判管理中的弊端,审判过程由暗到明,案件信息逐步畅通,超审限、案件久拖不结现象得到遏制,反映审判作风和违纪举报的来信来访大大减少。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的成功应用,不仅成为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辅助工具,也同时记录了案件的详细信息,形成了完备的案件信息数据库,为案件信息的进一步分析和利用提供了基础。应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不再采用手工统计的工作模式。让法院各审判业务庭从繁重的事务性统计工作中摆脱出来,将重心集中到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上来。同时,更好地保证了数据的客观性和及时性,为领导提供了高效的监管手段,管理者可以方便地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中查看全院收案、结案、存案和去年同期比等案件审理信息,每天都能对全院审判工作动态情况了然于胸。

    3、国外的审判流程管理

    英国90年代司法改革引进的案件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计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和文件获取系统。90年代初,比利时法院所有初审法院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包括案件登记的管理;提起诉讼(立案、监督、存档和恢复);开庭审理准备(包括开庭审理案件目录、计划和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等);开庭审理;起草议事录;调查和咨询;财产扣押;司法统计等。国外对审判工作进行流程记录和跟踪管理也是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的。

    4、关于审判流程管理与信息化平台的评析

    审判流程管理是法院顺应现代诉讼的要求,为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审判工作效率提供了管理手段。在各类案件数量增加(很多地区从2000年至今案件数量增加了一倍),法官人却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在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追求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审判流程管理是必然的选择,信息化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撑是进行审判流程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第一,信息化平台具有规则确定、可靠,不受人为因素干扰的特点,可以保证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公平落实;第二,信息化平台具有超大容量的存储记忆能力,可以如实记载历年来每一案件各流程阶段的详细信息,摆脱了传统手工方式管理耗时费力而不能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困境;第三,信息化平台还具有快速便捷的运算和查询能力,可以方便地利用所有存储的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能将各种异常数据自动提示给管理者,也可以查询出案件每个流程阶段的详细信息,实现了对所有案件准确及时地监督和管理,保证了案件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另一方面,基于审判流程管理与信息化平台的相互依存关系,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着下列问题:一是因为信息化平台的运用完全代替了传统手工管理方式,如果信息化平台设计不合理将制约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信息化平台将审判管理的规则固定下来,以便操作中遵照执行,但若设计得过于呆板,一旦管理规则有所变更,信息化平台必须进行大的改动才能适应新的管理需要,如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改动,新的管理规则就被迟延执行;二是因为管理不严格,导致信息化平台不能成功运用,目前有些法院虽然应用了信息化平台,但对是否能正确使用并无约束,导致信息化平台中的案件信息不准确,管理信息仍依赖手工统计,因此对案件不能逐一监督检查,只能通过人工抽查的传统方式完成管理工作,手工管理的方式无法达到使用信息化平台的精细化管理状态,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低下。因此信息化平台能够成功运用的核心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合理性,还在于运用中的严格管理。

    二、审判质量管理

    1、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与信息化平台的作用

    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于2008年初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并在北京、上海、湖南、内蒙古等11个省市区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三大指标。其中,审判公正指标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等共十一项内容构成;审判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结案率,结案均衡度等十一项内容构成;审判效果指标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公众满意度等十一项内容构成。针对群众满意度的评估,将根据需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如果还采用传统手工的方式统计汇总各项数据,再计算出各项指标值和评估结果,其工作量之大、数据的滞后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是不难想象的,一定要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审判质量的科学化管理。

    上海法院在2006年就建立了案件质量评估信息化平台,该信息化平台由案件信息中心数据库和指标评估模块组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托三级法院广域网络和三级法院成功使用的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信访管理信息化平台等法院信息化平台,建立了上海法院案件信息中心数据库,每天从19个区县法院和三个中级法院(一中院、二中院、海事法院)的信息化平台中获取案件信息,与高院自己的案件信息一起汇总存储到案件信息中心数据库中。形成了案件质量评估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基础。

    案件质量评估信息化平台中的指标评估模块根据确立的各项指标的含义,确定各指标的计算公式并通过软件程序运算实现。利用该信息化平台可以快速计算上海地区所有法院的各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并可以自动汇总和排序,避免了人工操作的各种缺陷,具有客观、准确、及时的特点。

    2、国外的做法国外有很多对案件审判质量进行评估的方式。

    欧盟理事会就为了统一欧盟国家的审判质量标准,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性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这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审查案件的质量。美国各地的法院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美国的佛吉尼亚州法院就建有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部门,并有信息化系统给予运用支持。

    3、关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与信息化平台的评析

    如果说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那么案件质量评估则是对一个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体效果的审视和评测,这样的审视和评测虽然是事后的,但它的监督和导向作用,促使各法院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对案件进行量化评估需要注意评估指标设定的科学性,重视评估结果的导向作用,避免过分追求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不分重点的平均主义,有效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社会效果所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

    实践证明,对案件进行量化评估必须依托信息化平台,但信息化平台运用效果还与全国各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密切相关。首先要具备准确的案件信息数据基础,信息化平台才能按照确定的计算规则快速得出评估结果,但仅用一个抽象的评估数值来表现一个法院的审判质量状况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可以提供横向和纵向对比功能,即提供法院之间排名对比和提供同一法院按不同时间段的变化对比,这样的对比结果可以反映一个法院审判质量情况在全国所处的位置,以及发展变化的趋势。但由于全国法院之间还没有全部实现网络的相互连接,法院之间的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目前还需要手工报送数据进行汇总对比,再加上有些法院信息化起步较晚,缺少可供分析对比的历史数据,因此,要完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一定要同时完善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另一方面,目前的信息化平台的分析说明功能不够强大,只能将各种数值进行罗列,尚不具备分析原因和寻找关键因素的功能,而这是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要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要继续开发和完善信息化平台在信息数据挖掘、分析方面的功能。

    三、法官管理

    1、法官业绩评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五”改革纲要第42条规定:“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全国各地法院在上述精神的指导下,积极改革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以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司法能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在这方面,上海法院也作出了一定的尝试,为深入贯彻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按照“二五”改革纲要的规定探索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措施,对现行法官业绩评估机制进行了专项调研。法官业绩评估机制具体内容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等几个方面。评估主体是要解决由谁来组织实施对法官的业绩评估问题。评估内容是法官业绩评估所指向的对象,要解决的是评估什么的问题。评估标准的确立对于法官业绩评估具有基础地位和作用,其解决了作为法官应当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因此,需要确立适当而统一的标准。评估方法要解决怎么去拿评估标准考评被评估者,如何使业绩评估更加科学的问题。评估结论着重的是该结论对被考评法官的反馈作用,需要充分重视对评估结论在法院管理和法官队伍建设中的运用,扩大其积极效能。随着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法官考核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一些法院对法官考核机制也努力作了一些改革探索。如建立法官个人业绩考核档案。这种考核思路的出发点是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将考核工作日常化,对法官的办案数量和质量、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培训等多方面情况按一定时间期限进行登记,积累起完善的个人业务实绩档案资料,为定期和不定期考核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避免考核依据的概括性和不全面性。又如建立法官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体系。此种考核思路的出发点是把法官的工作实绩包括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情况通过一定指标予以量化,如结案数、结案率、上诉率、改判发回率、文书差错率、被当事人投诉的案件数等一系列评估指标,通过数字量化手段反映法官的工作实绩。还有的考核办法引入了社会公众评价机制,即在考核法官的过程中,通过向案件当事人、律师、旁听群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评价。

    2、法官业绩档案信息化平台

    由于法官业绩评估涉及审判过程的方方面面,需要统一适用标准和统计方法,确保评估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对法官进行业绩的评估必须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可供比较的技术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将法官工作业绩的方方面面通过多种形式展现出来,从而能够以多角度多层次来判断法官业绩的整体优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建立了这个平台--法官业绩档案信息化平台,该平台成为评估法官业绩的基础和切入点。该平台建立在完备全面的法院信息化平台运用和准确的案件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之上,共有综合表现、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业务素养和法官札记等六大栏目,包括法官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信息。主要信息是产生于法院其他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库读写和网络传输技术,编写应用程序自动进行数据的采集,将相关数据按时间维度进行记录。如工作效率中的收案数、结案数、存案数、当庭裁判数,工作质量中的调解和撤诉率、上诉率、上诉维持率、改判发回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中止率等数据是从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平台中采集;如综合表现中年度考核、评功评奖、培训情况、信访投诉情况等信息从人事管理系统和信访管理系统中采集。这种自动采集的方式不需要重复输入信息,更保证了法官业绩档案信息化平台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法官业绩档案信息化平台提供多种层面的信息表现形式,法官个体均可查看自己的业绩档案;合议庭审判长既有作为法官个体的业绩档案,又有作为合议庭管理者的合议庭的业绩档案;庭长既有作为法官个体的业绩档案,又有作为审判庭管理者的整个审判庭的业绩档案;法院领导可查看以上所有层面的法官业绩档案。

    法官业绩档案信息化平台还提供数据比较和分析功能,利用信息技术系统大容量的记忆功能和高速运算能力,可实现法官业绩个人历史变化对比和法官之间各方面业绩排名对比。还可以将多名法官的工作业绩根据一定条件并按照一定项目要求,置于同一界面进行直观比较,从而得以评估法官业绩的优劣。业绩档案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文件形式复制、储存、制表、打印。法官业绩档案信息平台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客观及时地反映法官工作情况,并不对法官作出具体评价结论,只是将法官的行为轨迹作一真实记录,无论对法官本人还是管理者都提供了一个评估基础。通过一年多来的运作,能够被法官所接受,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激励作用。

    3、国外的做法

    德国法官考核要求考核内容从个案脱离,主要考核法官的一般能力。以德国萨克森邦的法官考核办法为例,依该办法将考核之项目分为九项:专业知识、理解能力、言语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处理能力、待人接物、沟通技巧、贯彻能力及吃苦耐劳,并分别依:1=远远高于平均,2=远高于平均,3=高于平均,4=平均有余,5=平均,6=低于平均且远低于平均,六种等第来给分,加总得到总成绩,再评定为:极为适任、非常适任、相当适任、适任、不太适任、不适任等六种等。

    根据奥地利法官职务法的规定,对法官的业绩考评按照其职级分别作出了规定,一般在任职第二年的前三个月对其前一年度工作予以考评。考绩总评分等级如下:特优、优良、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美国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展对法官的业绩评估(judi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其背景是六十年代美国法院的案件激增,最高法院倡导专业化的法院管理,其中重要一项就是业绩评估,包括法院整体绩效的评估与个别法官的评估。根据这一评估方案,首席大法官对于任何疏忽职守、积案太多的法官可采取有效的督导措施,再由该州法官适格委员会(Commissionon Judicial Qualifications),充分发挥监督考核的功能,以督促法官克尽职守。其后某些州甚至由法官自己对于其审判行为、行政管理、法学研究、沟通技巧及社群关系等项进行自我评量,与法院其他同事沟通及比较检讨后,将该评量结果作为提升工作质量的参考。

    上述评估仅供法院管理者参考,评估与惩戒程序完全分开,评估资料不得供惩戒程序使用。但是,透过绩效(工作质量)的评比,仍可间接影响法官的行为,防止其懈怠、草率,并提供积极任事的诱因。美国对法官之绩效评估,采取类似服务业评估的方法,不以法院内部为限,所据资料也不以法院的统计、裁判文书为范围,同时参考对律师、陪审员、当事人等所作的问卷,增强外部考核与内部考核的互补作用。

    从以上掌握的资料可以看出,尽管所列国家开展的法官业绩评估体系并无统一的标准,且评估实施的机构也不尽相同,但其主要内容均是以法官平时的客观数据为基础,涉及法律适用能力、公正无私、沟通协调、裁判文书、审判工作作风、审判效率、公众信赖等方面。其中主要可量化的数据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最终的量化结论也是将各方面信息汇总输入考评系统后由计算机系统计算获得。

    4、对法官量化考评的评析

    信息技术提供了先进的数据存储和信息处理功能,它能方便地将各信息化系统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等数据汇总定位到承办案件的法官,而且只要计算规则设定,信息化平台能快速提供量化的计算结论,并能保证规则公平和计算准确。但学术界对法官进行量化考评方式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利用信息技术对法官进行量化考评可以达到全面和客观的效果,可以促进法院管理和法官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一种认为运用信息技术对法官的量化考评不但不合理,而且会起到很多负面效应,由于法官审理案件存在类别、审级、外部环境等诸多不同因素以及每个案件本身所具有社会属性的不确定性,必然造成法官工作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就现有条件下,很难用一种具体的、统一的标准或尺度衡量法官工作业绩的优劣,也很难将法官业绩的优劣用某种单一的、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

    笔者认为:首先,对法官进行量化考评是有其积极的方面的,量化考评机制使各种隐含的、不明了的标准清晰化、公开化,对法官的培养从仅靠教育引导和个人约束转化为明确的外部制约和激励,对不断提高法官综合职业素质是一个有效的途径。第二,对法官进行量化考评有其消极的一面,法官的工作并不是都可以进行量化的,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例如对于法官的庭审控制能力、调研能力等方面是很难量化的。另外,如果量化考评内容设定不合理,会起到错误的导向作用,例如片面追求结案效率而忽视办案质量,就会使法官成为机械的办案工具。第三,信息化平台的运用在量化考评机制的成功推行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量化考评的合理性与信息化平台不直接相关,信息化平台不是考评主体,也不是考评内容和规则本身,它是一个忠实的履行者,它按照考评主体设定的内容和规则进行数据采集和计算,是一个高效、公平的管理工具。因此,要实现量化考评的合理性,主要应当从考评主体的选用、考评内容的确定和考评规则的设定上下功夫。考评主体应选择与所考评的法官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来担任,并且应当了解法官的工作情况和法院的管理模式;考评的内容应当综合全面和及时准确,要考虑到德、能、勤、绩、廉等各个方面,并通过法官业绩档案信息化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考评数据基础,加强日常过程中的监督和提醒;考评的规则不能过于刻板,对无法量化的内容不应当强行量化,对可量化的内容要请专家选用科学合理的量化方式,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数学模型精确计算,力求公平合理。建立合理可行的量化考评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考评的结果要与法官的晋升和奖惩挂钩,只有符合审判工作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面综合的量化考评才是合理的。

    原文为《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管理中的运用和研究》(硕士论文之第四章)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