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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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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
            许克 点击量:2225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摘要】
信息化水平是一个国家、一个系统、一个地方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几年,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信息化基础建设初具规模,无纸化办公、智能化管理、数字化审判等方面的应用初见成效。然而在实际建设中,部分法院对于信息化认识存有偏差,认为“信息化”就是“高技术化”、“数字化”,“网络化”,陷入了技术论的误区,而从本质论和逻辑的视角看,“信息化”是以高技术化为载体的一种“公开化”、“公平化”与“公正化”,其建设的主要目标应是审判全过程的透明与公开。基于此逻辑认识,本文将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为研究样本,总结其在信息化建设中运用信息技术统筹审判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和探析法院审判业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前瞻性问题这三块内容来分析如何推进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程序更加规范,效率更加高效,信息更加透明,司法更加公正。
【关键字】
信息化时代;司法;审判
    

    一、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判业务信息化建设成效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贯彻“司法公正、程序公开、信息透明、为民服务”的理念,以信息化为先导,推动司法资源优化整合,保证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效率,创新出新型而高效的司法审判模式。

    (一)案件审判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杜绝司法舞弊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案件从立案移送到业务庭后进入庭前工作、庭审工作、归档结案、案件质量评查直至案卷归档等全部流程纳入规范化管理。通过信息化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分权运行,电脑上显示的工作轨迹清晰,责任清楚。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可以进行倒查,明确责任,网络电脑记录的轨迹清清楚楚的客观记载下来。

    (二)法庭审理数字化,庭审过程透明、准确

    2008年以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将信息化技术运用到庭审活动,建设数字化法庭。依托已建成运行的局域网,先后投资300余万元,将现有的29个法庭加以改造,在每个法庭配置了同步显示屏、录音录像等设备,建成了集数据、音像等为一体的庭审记录同步显示系统和庭审录播系统,初步完成了数字化法庭建设。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29个数字化法庭逐步实现了一个局域网+一个同步显示系统+一个安控系统+一个音响控制系统,并顺利在局域网中运行。庭审过程通过音像设备完整、准确、实时地记录在局域网络中,开庭时院庭长和管理部门可通过局域网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实时观摩。庭审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将庭审过程直接刻录成DVD光盘附卷永久存档。

    (三)规范和保护庭审活动,促进审判作风建设

    实行庭审录播系统后,法官在开庭前必须告知诉讼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根据规范管理的要求,本次开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附卷备查。”对庭审过程进行音像录播和刻录存档,使法官、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庭审中的一言一行都有据可查、有所约束,让他们更加注重自己的形象言行,确保庭审依法、有序、文明进行。对于法官来说,更是提出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杜绝了过去某些法官存在的审判作风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对法官正常执法行为的保护。如,陈某诉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陈某向院里投诉,反映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存在审判作风问题,故意偏袒被告。院里监察室同志耐心听完陈某的投诉后说:“你投诉的情况是否属实,我现在打开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清楚了。”陈某听说有庭审的录音录像就无话可说。

    (四)建立数字化档案

    温州鹿城法院建院以来的全部库藏诉讼卷宗目前已基本完成数字化处理,初步实现了档案信息化管理。经过扫描处理的档案材料的电子影像可以提供多人同时查阅,手续简单快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档案利用率,还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借阅过程中产生的卷宗丢失、损坏等不良后果。自2012年1月在部分庭室试运行以来,“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了较好的使用效果,系统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数字档案量和使用便捷度已有较大提高。我院现已在全市法院率先正式开通“鹿城区人民法院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全院干警可通过内网查阅相关卷宗的电子档案。

    (五)鹿城法院执行征信系统取得实效

    自2010年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创建执行征信系统以来,鹿城法院派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录入、更新和管理工作。截至2013年3月,已向征信系统录入信息10858条,涉及标的额500880万元,利用征信系统信息有效执结案件2479件,执结标的额达68812万元,取得积极成效。

    该院与温州市区19家主要银行进行了征信系统联网,并由银行配置专门人员对口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通过协助查询机制,该院还将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银行在受理被执行人办理业务的申请时,要求被执行人出示法院出具的完成债务履行义务的证明,被执行人无法出示证明的情况下,银行将不予办理相关业务,有效限制别执行人办理金融业务、融资贷款等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该院还与市、区两级房管、车管等行政机关进行征信系统联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时,只要将其身份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发出协助查控信息,就可以及时得到相关部门给予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的查询结果和查控情况的反馈。特别是2011年12月与鹿城区工商行政部门执行联动建立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制度以来,将239名被执行人列入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涉诉个人开设公司、经营企业等行为,已对800多件涉企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有效促使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二、当前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判业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一)缺乏既懂网络技术又懂法律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现有2名网络技术员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对法院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仅能起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难以将网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机联结应用,影响到信息化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目前我院对软件开发公司产生依赖度仍然很高。

    (二)软件标准问题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根据本院实际,从启动信息化建设以来,先后采用北京紫光、南京通达海和上海中软公司软件,由于所采用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标准不一,再加上审判系统,执行系统和节点分析系统、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等多个审判管理软件没有整合在一起,导致法院间各条线信息联网受阻,现有的三级网络业无法实现法院间的审批资源共享。

    (三)法官素质与信息化技术应用的问题

    信息化技术作为法院管理手段和法官办案技能,与法官素质存在相辅相成关系,信息化技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同样地,法官素质可以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法官素质没有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程度也不高。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于2001年率先启动信息化建设,其中一个原因是当年由于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离岗,造成法官断档十分严重,办案法官缺乏,信息化技术有效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但随即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法官对信息化依赖性很大,法官借助快捷的文书生成系统以及裁判文书共享,通过粘贴方式制作文书,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却忽视裁判文书质量,造成文书质量提高不快,法官对裁判文书的研究产生惰性,影响法官素质提高。

    三、法院审判业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前瞻性问题探析--基于上述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分析的一点认识

    (一)关于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问题

    由于全国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在不同地区中分别进行的,缺乏统一的战略规划,又由于强调个性化因素,各法院之间相互封闭,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法院信息化网络模式不统一,难以实现互联互通,无法实现审判资源共享,大部分成为“信息孤岛”,大量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信息孤岛”的主要原因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缺乏统一标准,横向软件与纵向软件没有协调发展。因此,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是今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突破。

    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对分散的司法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应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主要作用包括:(1)法官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案例等司法信息查询,不但可以查阅类似审判结果,还可以查阅证据、庭审等详细信息,在类似案件裁判上起到统一司法的作用。(2)各级法院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包括统计数据,以及审理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语音、视频信息,上级法院在网上实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和指导。(3)为各级法院的领导提供决策支持,为资源配置、案件裁判的统一把握等方面提供合理的依据。根据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要求,当前各级法院主要任务是按照最高法院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确定信息的连接点,建成一个上通最高院,下通基层法院、法庭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平台,实现全国法院各单位内部网络的互联互通,最终建成与最高院业务部门互联的法院信息综合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上报系统的建立,为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提供成功的借鉴。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建设,要求各级法院采集的信息资源要准确、完整和全面,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很重要,为此,已经建立局域网运行了审判信息管理软件的法院,要将每个案件的诉讼材料进行数字化录入,使得全部案件材料全部在网上运行,最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在开发软件时要重视横向软件与纵向软件的协调与兼容。

    (二)实现法院信息网络与相关业务联系部门信息数据交互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成为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院为此申报了“天平工程”,如何实现法院信息化与相关部门的连接是今后的信息化建设重点之一。当前由于技术和保密等方面原因,法院的信息化没有实现与党委、人大、政府、工商、税务、公安、土地资源管理等部门信息连接,无法实现资源共享,法院对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没有发挥作用,也未能及时享用其他部门的信息使用于审判、执行工作中,较为典型是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因受制于法院信息网络没有实现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网,一直未能建立起来。上级法院应制定案件信息保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确定公开信息范围,为信息数据互连打下基础。

    (三)拓宽信息化技术领域应用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应用领域十分广阔,目前开发力度仍然不够。今后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建设与应用:一是充分发挥视频专网作用,扩大信息化技术运用于远程立案、远程质证、远程庭审,以及法官业务培训,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实现以省范围开通视频会议系统,但应用比较局限于会议上,没有发挥远程办案、培训的作用;二是扩大司法为民上的应用,发挥语音系统在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实时查询、提示的作用;三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问题,这是实现审判公开、促进法院案件质量提高、促进司法统一的重要措施,当前开设互联网的法院,基本上是精选部分文书上网,没有实行全部裁判文书公布,主要原因是法律文书质量问题,担心文书上网后造成负面影响。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我们深信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信息化建设的道路上,只要高扬司法公正的旗帜,不断探索实践,必将不断克服挑战,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原载《法制与社会》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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