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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
——“信息化时代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精要
            陈洪等 点击量:2784
西南政法大学
    

    2010年3月27日,“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在享有“千年古县、牡丹故里”美誉的重庆市垫江县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发起的第一次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由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协办,正义网全程现场直播。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海南、云南、江西、重庆的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的学者、法官和检察官参加了此次会议。

    主题一: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管理

    主持人:徐昕

    报告人:陈洪、韩波、张俊文、顾烈驹、周萍、卢荣荣

    评论人:谢晖、陈建民

    陈洪(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管理:垫江法院的探索》

    近年来,我院不仅积极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法院的科学发展,为实现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做了一些探索与尝试,而且,在多次考察西部各基层法院(特别是重庆市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着重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深度思索。

    第一,为什么信息化?对法院自身,信息化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有助于提升审判力。其一,信息化能够实现从静态的事后管理到动态的全程监督的转变;其二,信息化能够从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其三,信息化能够促进和维护司法统一性。总之,目前诸多法院信息化的实践已经清楚地表明,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而且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对外而言,信息化有助于司法便民,服务社会,提高公信力。其一,方便群众,强化公开;其二,对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如何信息化?首先是,理念与行为方式的革新;其次,借鉴有益经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在这一方面,垫江县人民法院的经验是,提出“基础设施超越地方经济水平,争取各方资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争取为“网上办案”尽可能地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物质条件。再次,创新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具体包括:1.构建科学的审判运行和管理机制;2.健全管理制度;3.组建信息管理机构。最后,避免陷入模仿型信息化的困境。

    第三,信息化利用的限度。在此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民意对司法的影响。邓玉娇案、许霆案、杭州富家子胡斌飙车案、风起云涌的醉酒驾驶案,以及抽天价烟的房管局长周久耕案等无不向我们展示了民意对司法的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如果我们过分依赖于信息化的电子网络平台,一味地追求信息公开,就可能导致法官经不住民意左右,抛弃法律而迎合民意的情况,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应看到无限度的信息公开带来的诸多害处:所有司法审判信息向社会公开导致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各方面评价时没有办法作出及时和有效地回应;所有裁判文书上网,会让基于法官素质和“案多人少”等无法仅仅归咎于法院的原因所导致的“低质量”裁判文书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影响到法官形象的塑造,进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案件信息的公开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泄露商业秘密等。而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是,在行政强权和民意从两侧同时激烈撞击而来时,谁来保护法院和法官?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在保护法院的问题上,有利于维护法院声誉和树立法院公信力的信息应该得到更多地公开和更大力度的宣传;通过司法信息资源库的建立,通过信息公开,通过民意和利用其他法院案例的说明,从而转移地方强权施加的压力,进而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对司法的干预。在保护法官的问题上,必须考虑的是,法官个人信息的公开应慎重且有所选择。法官的基本信息,如性别、民族、工作年限、曾获荣誉等应该公开,但具体承办法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则予以保密。否则,不仅为当事人、律师“勾兑”法官提供方便,而且可能会影响法官的正常生活,为日后法官的安全埋下隐患,不利于保护法官。

    第四,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展望。尽管我们认识到法院信息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必然性和局限性,但不可否认,中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宏观上,面临着东西部建设差距过大,不少法院信息化程度过低,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而微观上,多数法院面临着人员、技术和管理三大问题,其中管理作为信息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其重视、运用程度仍远远不足。尽管存在着困难与不足,但近几年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成绩让我们欢欣鼓舞。我们相信,这是一个走向信息化的新时代,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

    张俊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管理:重庆法院的探索》

    第一,我们将管理作为一种方法来运用,作为一种责任来落实,作为一项改革来推进。我们去年专门成立审管办,拟定了未来几年的规划,出台了一号文件即加强和优化审判管理,其中规定了四项具体目标:一要建成以院党组为核心、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导、各审判管理主体积极参与、上下协调、运转灵活的组织体系;二要建成保障审判管理、目标考核、案件评查的职能体系;三要建立以监督为重点的制度体系;四要建立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满足网上办案、网上考核和审判管理智能化体系。这四项目标都要求法院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二,信息化建设的步骤。信息化建设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网上办公,网上办案,信息化管理的网上运行。第二步是到2011年,在第一步基础上强化对当事人的服务功能,把简单的数字化信息扩展到音视频,特别是向当事人展示。第三步是到2012年将信息化系统所能提供的服务拓展到社会,实现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的互联互通。

    第三,当前正在推行的网上办案的要点是全覆盖、全面化、一体化。通过统一办案流程规范司法行为;提供在线服务,自动生成判决书,提升审判效率;公开办案流程,强化审判监督。

    顾烈驹(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

    《信息化在案件管理监督中的应用》

    我结合短片介绍苏州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运用。我院推出六大监管系统:办案流程监管;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办案期限预警系统;法律文书系统;电子阅卷系统;办案质效评估系统。

    韩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院信息化管理的“数字基础”》

    我从民事审判过程管理来谈谈数字的系统性、真实性与透明性。

    首先,数字的系统性。在国家层面,现有“数字”有三方面:第一,民事诉讼收案、人民调解委员会收案、仲裁委员会收案的数量统计;第二,(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与其他)四类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和构成比例;第三,民事一审结案方式统计。就上述《中国法律年鉴》与《人民法院年鉴》提供的统计方式与数字而言,我认为这些“数字”不符合系统性要求。系统是各个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整体。整体制约各构成部分的发展,同时,又被各构成部分的各自发展所推动。只有明晰地体现各构成部分的发展态势,才能把握系统的整体发展态势。我们现在的审判管理“数字”统计缺乏系统性,在于对系统构成部分的切分过于粗放。

    第一,各类民事案件在诉讼、人民调解、仲裁之间的分配比例不明确;第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其他案件的分类缺乏进一步的细化,不能反映特定类型案件的发展态势;第三,各类案件的结案情况不明确;第四,在结案方式上,有不明确之处;第五,在案件结案后的后期状态上,“数字”漏洞明显,有多少上诉、上诉后有多少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又有多少维持、多少改判、多少上诉,很难通过现在的“数字”查知。

    具有系统性的数字是“会说话”的数字,比如,对各国别犯罪率的三十年统计数字,可以让我们产生非常急切的社会问题诊断愿望并形成较为清晰的分析路径。正因为当前国家层面有关民事审判过程中的“数字”缺乏系统性,所以这些数字还是“沉默”的数字。

    其次,数字的真实性,“数字”反馈功能的前提是“数字”真实。我以审限制度为中心,讨论一下“数字”真实的意义与疑点。笔者通过互联网络上的百度搜索引擎对“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主题词进行检索。我发现五个问题:第一,收案数量快速增长已成趋势,但增长地域与案件类型呈不均衡状态;第二,对于衡量法院工作的指标存在上下差异;第三,审限指标存在难言之隐;第四,审限制度的突出重要性并未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第五,地方法院对开启积极审限制存在犹疑。

    另外,各地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在通过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来衡量与促进审限制度的严格执行、提高司法效率方面还没有形成共识;有的地区超审限案件的绝对数量还比较多,情势严峻;在对审限内结案率重要性的认识上没有达成共识,在数据统计的方法上更没有共识。

    最后,只有透明的“数字”才能够将社会的关注、参与融合到法院实践工作中,才能将法院信息化管理的绩效最大化。法院“数字”透明化有三大益处:第一,获得社会理解;第二,增强应对性;第三,接受监督实在化,或曰解构负面因素实在化。只有通过信息透明增进社会对法院信任,公平与正义才有扎实的根基。

    周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判决书分类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运用信息化技术对判决书进行分类管理,是信息化时代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基层法院争议标的分歧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判决书(也包括调解书)可由叙议式改为填空式,也不需要网上公开。因为这类判决书的读者主要是当事人,其作用在于个案中当事人的公正。

    二、对所有法院的二审判决和基层法院的典型案例以及高院和最高法的一审案件,其处理结果体现了实体、程序、政治、政策和社会影响的全部内容,这类判决书可以在网上公布,最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关注。写作时可以最高法院颁布的民刑事判决书格式规范写作,详细叙述案件事实和充分论证判决理由,真实反映司法实践的现状和水平,以保持和法学理论界的交流,成为法学研究的源头活水。

    三、对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性的案例,需要在众多相似案件纷繁的判决理由中找出某些相对固定的规律加以总结,形成类似于英美法系的“裁判要旨”和日本的“判例要旨”等一类具有拘束力的特定规则。这需要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的制作实践中去积累,也需要一种充满技艺性的经验理性。

    四、对社会公众理性法治观念具有绝佳启迪作用的案件如“刘涌案”,到“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案”再到“许霆案”等,法官可以通过这类判决书着重展示法律术语、法律逻辑阐述得出法律结论的推理论证过程,启迪民众对司法独立的尊重,并主动通过媒体将判决书向社会公众公开,使判决书所传达的全方位的导向意见,表达司法秉承理性的坚毅,从而有效回应公众对案件的合理质疑。

    卢荣荣(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通过信息化管理促进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审判管理由金字塔型向扁平化发展。这一制度通过分割法院内部权力实现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其基本思路是以审限的跟踪管理为主线,并由此辐射到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保障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实体公正。信息化手段的使用令审判流程管理如虎添翼:抽象的程序正义要求被进一步转化为对审判环节的程序化监控;程序规则也转化为详细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审理过程被分成若干阶段和环节,分别按照法定审理期限、办案具体要求、证据规则、庭审技术、诉讼文书和执行结果拟定目标值,并据此观测、登记、督促和评价。实践中,还可以利用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促进审判资源在制度层面的合理配置。例如,进一步压缩“人为因素”对审判活动的不良影响;消除传统模式中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职能交叉、管理混乱,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管理工作分散、无序和随意;缓解院、庭长审批案件架空合议庭职权,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扩大,审判时间自定等问题。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通过几位的发言,可以感知到在信息化大背景下,法院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司法形象是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我对北京司法审判的信息化程度有一定了解,其信息化程度较高,但垫江县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信息化如此重视,能够达到这样高的层次还是让我很吃惊和感动。的。前面的发言重在从理念上探讨司法审判信息化的目的和基础,包括信息如何设置,软件需要满足何种需求,对完善司法审判的信息化管理有积极作用。

    第二,司法审判的信息化不是我们追求的本,只是我们的措施。实现司法审判信息化只是第一步,更严峻的挑战在后面。挑战主要来自四方面:一是信息化仅仅是为了满足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的需求还是为了满足社会互动的需求,信息化与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什么?很多司法审判信息要向社会公开,而只要一公开就意味着司法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评价,司法机关是否已做好了这样的准备,如何来应对这种评价?二是即使实现了司法审判的信息化,但审判质量管理和监控能力究竟到何种程度?面对日益上升的案件,司法文书的模板固然带来很多便利,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法官的撰写能力如何提高?法院是否做好了应付挑战的准备?

    三是信息化影响到法官形象的塑造。如果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司法系统没有人出来回应,会产生一系列影响,所以信息化背景下如何面对社会质疑,如何回应?四是出现被质疑的问题后怎样处理?如何建立科学的改进和处理机制?可见,司法审判的信息化实现只是开始,而绝不是终点。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各位的发言都给我以深刻的启发。大家都谈到了法院在信息化管理中信息公开的问题,但事实上,通过大家的发言,我觉得要区分两方面的信息公开:一是信息的内部公开,即在局域网上公开法院的一些信息;二是信息的外部公开,即法院的有关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和开放。

    发言者有三位实务部门的代表,三位学者代表。对很多问题,可能学者和管理者的理解各有侧重,因此也各有不同。在此向各位请教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向陈院长请教:您在报告中提到的在法院信息公开中,也需要对人事,即法官的信息要公开。我想问的是,对法官的具体信息公开后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因为法院毕竟不是医院,医院可以为患者选择医生方便,公开一些医生的信息,而目前大多数法院还不存在由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除了涉及回避问题外,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可能存在一系列其他问题,的信息公开好不好?如果要公开,究竟指什么信息公开?张主任在报告中系统地谈了重庆法院的做法,从四个方面作了精彩描述。在这里想向张主任讨教的问题是所谓的“网上办案”,是指在局域网内办案还是在公开的互联网上办案?因为这一问题事实上涉及到前面我提到的何种意义上的信息公开问题。顾处长谈到了信息共享的问题。但您说的信息共享的范围究竟是什么,是检察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还是整个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更进一步,是和社会共享检察院的信息?譬如,我作为学者,贵院哪些信息是可以共享的或者有没有这方面的考虑。韩波教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学术问题,但也有些问题面临着逻辑上的挑战。譬如,韩波教授刚才提出的细致、真实、透明三个问题,是不是只是存在于法院、检察院等的信息化管理中?过去的法院、检察院,尽管没有信息化管理这一说法和做法,但法院、检察院的管理,特别是诸如它们的档案馆管理等是否也需要信息的细致、真实和透明?如果是这样,这就说明细致、真实和透明不仅仅是信息化管理时代所独有的,在其他时代也有这些要求。周萍老师在发言中谈到案件上网的问题,并强调了案件上网的范围。但究竟哪些案件可以上网,哪些案件不可以上网,我很想听到你更加系统、清楚和详尽的说明。同时,你还谈到在判决书上法官的署名问题,尽管审判是一项公务行为,但由于法官独立审判、判案,所以更应当强调在判决书上明确的署名。否则,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上署名,判决上网的结果只能使其既无责任感和荣誉感,也容易养成法官复制判决书的懒惰习惯。所以,我认为你提的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卢荣荣和徐昕教授合作的司法改革年度报告我看过了,确实很好。但刚才发言中你提到的问题,我思考的不多,待拜读大作后再交流。再次谢谢诸位报告人。

    徐昕(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信息技术深刻地改变了生活,也改变了司法。十多年前,国际诉讼法协会曾以“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为主题召开国际研讨会,我翻译了相关材料,并为信息技术对司法的深刻影响而欣喜。当时,我甚至认为信息技术的运用对司法模式的改变可能是颠覆性的。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当事人采取电子方式起诉、答辩、提交证据、上诉,法院利用信息技术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宣判、执行,如此等等,甚至可能出现“虚拟法院”。概言之,司法管理运用信息技术的意义毋庸置疑,它有助于民众接近法院和接近正义,有利于法院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但在此基础上,我们也需要有所反思:

    1.目前信息技术的利用侧重于法院,更准确地说,侧重于法院的网上办案,而忽视了当事人视角。实际上,信息技术的利用并不应当局限于司法管理,而应从司法管理扩展到司法及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2.信息技术的利用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应该是追求服务型司法。服务型司法是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盛行的一种司法理念,它强调法院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是纳税人和司法服务的利用者,而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基于服务型司法的理念,法院应当采取各种便民措施,包括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民众更快捷、更低成本、更实效性地接近司法和正义。

    3.信息技术的利用并非有百利无一害,信息化存在一定的限度,可能引发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可能导致滥诉,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滥诉;第二,过度的信息化可能会导致技术异化和控制人本身的问题。

    信息技术最初引入司法与诉讼中时,不少国家的司法界产生了激进的观念,甚至提出“虚拟法院”的构想。这是一个无需实际法院建筑的纠纷解决机构,它运用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设置网站,通过数字技术等进行诉讼程序--原告以电子方式起诉和预付诉讼费用;被告以电子方式应诉;当事人、律师、法院之间诉讼文书通过安全验证的电子邮件传递;传唤证人及证据开示等审前准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利用视频会议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及法庭辩论在远程进行;甚至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证明也通过人工智能,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司法证明;以先进软件协助判决制作;法官可在线对案卷和信息进行搜索,随时在任何地点作出判决;判决送达采取电子方式;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提起电子上诉;上诉法院调阅一审法院数字化案卷;如不予执行终审判决,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执行令,在电子银行从被执行人信用卡等电子账号中扣划,如无法扣划或者需实际执行时,才由法院官员执行。虚拟法院思想具有跨时代的变革性。但这样一种尝试和设想很快遭到了来自法律职业界的激烈批评。虚拟法院因缺乏法庭传统布置和服饰而丧失诉讼程序所增添的正统性、庄严性和权威性,会切断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证人的社会联系,而没有人与人的直接接触将会减少法官和律师对工作的成就感。法官是一项非常崇高的职业,特别是在法治国家,如果法官只面对一部机器,数千年积累的司法文化将会崩溃。因此,机器永远也不可能取代法官,现代科技无法也永远不能取代复杂的司法过程。

    主题二:信息时代的司法与社会

    主持人:彭隆辉

    报告人:谢晖、王琳、王启梁、高一飞、黄忠、罗金寿

    评论人:卢君、田璐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重庆法院和垫江法院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做法让我收获颇丰,我想提出如下问题向各位请教:

    第一,如果过分依赖于电子信息平台,并根据方便的信息平台过分监督,会不会影响司法独立?我在一些法院进行调查时,有些院长示范了他们的操作系统,法院内部的各个角落都可以显示在监控屏上。他们想的是,如何把法官一些“不好的形象”,如打哈欠、挖鼻子、捞痒痒、摇头晃脑、交头接耳等小动作都记录了下来,以作为对法官进行评价的基础。我们知道,司法活动就是要强调法官的独立办案,如果通过电子平台和显示器对法官进行过分的监督,可能使法官在法庭上只考虑院长和审委会成员怎么样监督自己,而不是专心致志地办案。这会不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审判呢?这是我想向各位请教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在法官素质非常高的地方,这样的监督就没有什么,但是在法官素质不怎么高的地方,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越监督,法官的司法素质就越没法提高--会不会产生这种恶性循环?

    第二,通过电子平台的信息化管理,过分公开法院信息,会不会影响司法权威?这一点,方才陈教授在评论中也约略提到了。根据我个人的调查和走访发现,在目前我国的公权机构中,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相比较,平均(学历)素质或许是最高的。但尽管如此,也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质(我说的是专业素质,而不是道德素质)叫人不敢恭维。他们的司法审判过程能否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全民展示?一旦展示,会不会进一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当然,这不是说法院面对法官素质不高、判案能力不强等问题,一定要搞鸵鸟政策。设法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永远是法院应当努力的方向。但一旦过分公开,会不会在内外交困下,让法官素质的提高更加困难?也使法院权威的树立更加困难?

    第三,过分依赖于电子平台,强调司法信息公开,会不会影响司法的效率?即使抛开了法官素质比较低下这种情况的存在,或者即使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都很高,他们的司法裁判一定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但法律考验和公民感觉往往是两码事。特别是那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任你司法裁决如何谨小慎微、据法以判,判决结果都可能会引起巨大的社会影响和争议。这种争议所导致法院内部的分裂、学者之间的分裂、乃至国民之间的分裂是法院不能不考虑的,但又是法院所无力考虑的。杨佳案、彭宇案、许霆案、邓玉姣案、周正龙案等等,无不给我们这方面的启示。在这种情形下,根据中国国情,法官不得不参考“民意”、“民情”。有时候甚至因为分裂的“民意”和“民情”而左右摇摆、前后失据,从而司法的效率极其低下,导致迟到的正义终成为不义的情形。

    第四,过分依赖于信息化的电子平台,强调法院信息公开,会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古今中外的司法共守的基本理念,更是一个以民主为追求的国家必须坚守的理念。但司法公正,是什么样的公正?是迎合网民意愿的公正,还是坚决据法以判的公正?即便是迎合网民意见的公正,但在网民意见本身分裂的情形下,究竟需要迎合的是哪些网民的意见?所以,过分强调信息化平台,强调法院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导致法官抛弃法律而迎合网民意见。在这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的罗德尼。金案,或许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面对滔滔民意、黑人暴动,法官终究不为所动,严格据法以判,暴动反倒收手,民意反倒平息。这在中国,是不敢想象的。当既有的法律规范被搁置一边,司法的公正标准悉由“民意”决定,结果使法院和法官反成风箱之鼠,公正反成任人随意捏弄的面团。

    最后,过分依赖、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强调司法信息公开,会不会使判决书的质量反而下降?大家知道,迄今为止,我国的司法并不强调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的创造性。这不仅是因为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更是因为我们的法院、法官过于谨小慎微。在不强调法官的判决书突出创造性的背景下,对包括判决书在内的司法信息一律公开,会不会造成另一种不良的后果:那些并不追求上进,只求得过且过的法官们,面对同类案件的司法判决,只需要鼠标轻轻一点,下载一份判决,再把本案的事实和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套进去就足够了?如果是这样,信息公开不但不会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反倒会因过于方便和法官过于依赖,降低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

    总之,我对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开在总方向上是坚决支持的,只是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开是一个涉及司法的全局性的问题,我也希望在法院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开的推进过程中,能思考的更全面一些、推行的更妥当一些。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媒体影响司法的个案观察》

    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让我想起了在海口法院工作中从事的案件管理。在进入我的主题之前,我先表达对垫江法院的敬意。海口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2001年开始的,当时的口号是以公开促公正,将判决文书全部上网。这个庞大的工程后来很快就遭遇了失败,原因在于这样的时代把判决书全部上网没有任何障碍,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的判决书经不起向社会公开的考验。同时海南省判决书公开后立即遭到了媒体质疑。比如判决书中原、被告搞错,内容和判决不一致等。垫江法院先从内部抓起,然后推向社会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借鉴,我衷心希望看到垫江法院的经验能够推向全国。

    关于媒体影响司法的个案观察,我举一个案例:四川省“卢玉敏买处案”。后卢玉敏被刑事拘留,理由是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卢不知道何某是不满14周岁,适用了一个相关司法解释。后来,网上发出了很多帖子,主要是质疑卢强奸幼女为什么得不到处罚。再后来,我发表了一篇《局长买处案适法错误》的文章。其实“卢玉敏买处案”中法院所用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因为该司法解释作出后曾在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苏力写了一篇《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质知暂予执行这个司法解释。当地法院最后判处卢有期徒刑十年。媒体影响司法是谁在影响舆论的走向,

    我们用一个表格列举了人气走向。谁在提供了舆情观点;第一,学界的知识分子,包括在政治学、历史学的专家;第二,从事法律事业的法官、检察官。媒体真的改变了司法的结果了吗?在研究中我发现,在中国媒体影响司法更多的影响是在审判之前,并不是所有的舆情观点都能影响司法。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

    第一,法院的信息化会改变什么,又不能改变什么?或者说司法的信息化管理究竟能不能改变现有的司法实践状态?陈院长提出信息化的核心仍然是管理,我觉得这非常重要。信息化、数字化的管理方式改变的可能是法院内部管理的效率和信息传播的方式。但是,实际上,我们无论用传统的方式管理法院还是用高科技的手段管理法院,实质问题不会变,仍然是如何树立司法权威、公正司法。而其中,制度是最重要的,包括微观的制度,如法官评价体系、案件评价指标等。两个月前,我刚刚结束了两个基层法院的调查。我发现,法官如何选择办案方式、工作的风格等,主要取决于制度环境,而信息化、数字化不会改变这一点。围绕信息化建设,我认为主要应从制度建设角度考虑:一是信息化必须符合法律运行的规律;二是必须能够维护和体现法治的精神。

    第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有什么影响,信息化改变了什么,又不能改变什么?2009年是一个多事之秋,法律界发生了不少事件,并且迅速成为争论的焦点。但是,民意还是民意,它的实质和根本并没有因为它出现在网络上而与以往不同。引发民意的因素从来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或者未来,仍然是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当然,网络的确改变了一些问题,信息化改变了舆论和信息传播的方式以及影响力。网络,还包括我们的手机和各式各样的传播方式--是一个“脱域”机制,极大地加大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扩大了信息的受众面。网络让我们知道了以前不可能知道的事情,并能够迅速形成舆论。因此,当民意容易形成更大的压力时,我们的司法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在不经意中就人们知道我们生活的世界包括法律并不完美不是什么坏事。对于法院、公安其实也是如此,只有我们自身知道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才知道怎样去解决它,只有知道我们自己的环境是怎样的才可能更好地改变它。我们从一系列产生误判或者说错案的案件中发现,并不是民意导致了误判或错案,民意不是错误的根源。更不是老百姓说法院该这样判,法院就会这样判,关键是司法机构如何听取、甄别民意,问题主要还是来自于司法机构。这是应该注意的,否则我们会把司法过程、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和困境全部推给社会。由此而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品性,法律主要应该通过立法和制度化的方式回应民意,而不是在个案中偏离法律。我们对民众知情权的满足还需要从微观制度入手,包括法律机构如何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等这些非常微观的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法律还要保持中立和运作的独立性,否则,所谓的回应民意就可能是扭曲法律。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数字化时代审判公开的新发展》

    我的论文是谈美国法院的数字化建设。美国的数字化建设和中国的发展有很多相似之处。

    首先,从公开的原因来看,都不是为了审判公开,而只是为了方便法院司法管理;其次,在审判公开的理论基础方面,并不是信息自由的问题。美国的信息化公开至今没有纳入信息自由法,而是根据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美国经验对中国法院数字化建设的启示:法院数字化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司法管理,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审判公开和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中国数字化建设还处在第一步。下一步要研究的是,在司法信息中,哪些内容是公民可以查阅的,哪些内容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的。

    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

    第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现在许多法院规定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都是可以公开的。这样的认识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这么认为,基于以下四点理由:1.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这就导致很多原本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实际上是被不恰当地公开了;2.即便是公开审理,允许旁听,但我们要知道,这种公开与通过网络的公开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3.审判公开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审判公开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而我们就不能为了公开而去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利;4.在厌诉、无诉的中国传统文化下,民事纠纷,在实质上仍属于当事人的私事,并不当然地具有公共性质。

    第二,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在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公开裁判文书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实际上是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体现。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第四,关于被动人群的特殊保护。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需要保护以外,还需对一些特殊群体的隐私保护问题予以特殊关注。首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其次是证人;

    最后是未成年人。第五,关于调解书、和解协议的公开问题。彭宇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和解撤诉,我们不理解,认为不应该和解。即使和解了,也应当将协议公开。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讲,这种质疑是有问题的。

    罗金寿(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网络空间中法官负面形象分析》

    从一些网站论坛关于法官的评论来看,法官的形象并不很理想,表现为简单化、模式化,甚至“黑”化。法官以贪腐的形象出现,这样的负面形象影响了法官声誉和司法的公信力,特别是在司法公信力“比较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对法官负面形象与法官真实形象有着一定的距离,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

    之所以产生认识偏差,首先,与网络空间的特点相关,网络评论具有匿名性、开放性、责任性差的特点,网友言论并不理性、甚至是发泄不满,以致评价不客观;其次,公众所获得司法和法官的信息并不充分,司法机关提供给公众的信息也有限,这种信息不充分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再次,负面事情影响法官形象,如一些典型事件,特别是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官的评价。负面事件成为舆论的焦点,也就成为公众评价法官的样本,从这些样本中得出的法官形象必然是负面的;最后,从社会认知心理来看,法官形象属于社会认知的一种,认知者对认知对象的印象是在认知者所获得的信息基础上形成的,印象的形成过程受首因效应、好恶效应和晕轮效应的影响。

    在这三个因素共同作用下,极易产生“社会刻板印象”,即认知者对认知对象形成一种比较固定、概括而笼统的看法。公众心中的法官形象可能出现简单化、模式化。因而,我们认为,对法官的进行正面宣传,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司法更加公开、规范法官行为可能对提高法官形象,增加司法公信力有较大帮助。

    卢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在信息化平台下,司法与社会是什么关系?我觉得需要做到一点,即如何使相对独立的司法融入社会。司法融入社会包括两方面:第一,需要智慧,按照我的理解没有哪一个行业、哪一个人群像司法这样距离法律这样近,也没有哪一个行业、哪一种人群对司法政治的敏感这么高。第二,司法融入社会需要一定的权威,树立一种司法权威,除了司法自身的努力之下,还需要社会管理者的推进,说到底就是政治家的推进。另外还需要社会各界对司法的理解和认同,这种理解和认同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努力。具体说来,站在自身努力的角度,包括三个方面:1.自身要做到合法、合理,要防止出错。2.司法是客观的职业。在信息条件下,要积累经验必须广泛的了解社会信息,包括网络上的信息,根据经验来得出自己的良知,这样才能做到合理。3.防止出错。法律文书比其他的错误更严重。从自身来讲,绝对不出错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基本技能的提高,敬业和严谨的态度。

    田璐(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在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深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给司法的公正、效率、民主等传统价值注入了全新的要求。司法这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在信息时代的科技浪潮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发展更新的机遇。面对这样的挑战,利用电子科技增进司法工作效率的同时,应当警惕过于依赖信息化系统的问题。因为电子科技仪器精确数量化、严格化为特征,也可能带来另一种形式主义弊端。比如当事人可能面对一个设计精密的电子系统,能够了解各个关键阶段的案件处理情况,但仍然存在不能获取所需信息,对司法裁决的质疑无法有效传达,诉求因电子系统的严格化特征而难以获得有效回应等问题。其次,在民意影响司法独立的问题上,民意的影响可能是合理的,它可能是一种非正式的、有效的、必要的利益表达途径;民意的影响也可能是不合理的,源于个别媒体的误导、民众的某些偏见、先见。司法机关应当更加自信且积极地拓展官方的信息发布渠道,掌握主动,澄清疑难案情和司法裁决的详细理由,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同时以有效且正式的方式加以公布。

    最后,在电子案卷的公开问题上,公开是长远的发展目标,但基于现在法官能力方面的局限性,应当采取谨慎的渐进的态度,分阶段确定案卷和判决公开的范围。

    自由发言

    刘陶然:信息化只能作为一个手段,唯一的目的是什么呢?促进司法的的公平、公开、公正!具体到审判,就是法官必须凭良心办案,也应合了季卫东提出的中国司法改革第三波的重点---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的信息化具体体现为对内覆盖和对外公开两点,对内覆盖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配置资源,对外公开的目的则是提高司法公信和重塑司法权威。那对内和对外孰轻孰重?毋庸置疑,对外是最重要的!因为对内的信息化最终也是为了提高司法在当前民众心中缺失的公信力,重塑每况愈下的司法权威,所以在司法信息的对外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民众、社会以及法院之间的互动和博弈更值得我们的深思。但当前中国是一个上有暴君,下有刁民的断裂型社会(孙立平语),司法被夹在中间,是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所以一旦司法信息对外公开,对法院的各种影响是否会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我认为谢晖老师对此的担忧确有必要,本人深表认同。

    冯磊:关于查阅文书的收费问题,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是不是在法院信息化的同时,我们要付出一种成本来共享信息化的资源,这又是不是付出公正的代价或者是付出公开的代价呢?

    孙海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会议总结

    首先,我要表达由衷的感谢。垫江牡丹争国色,法律研讨更飘香。感谢垫江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给我们搭建这样的交流平台,这个平台使我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互动起来。事实上,这样的研讨不仅是重庆法院加强科学管理、重庆法官好学多思的缩影,更是重庆法院加强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良性互动推进法治的缩影。带给我们很多启发。

    其次,研讨使我们的认识有所深化。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特别是在科技与法律关系这样一个法理学范畴,研讨“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研讨的主题一“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管理”表达了通过加强科技应用能够加强司法公开,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内涵,研讨主题二“信息时代的司法与社会”表达了通过加强科技应用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与社会的冲突衡平,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我要表达我的观点,那就是加强法院的科技应用,对内提升审判力,对外提高公信力。而科技应用的宗旨、方式应该定位在服务审判上来。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更加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谢晖教授的发言提出司法公开是否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问题,对我们有启发,但当下的现实是公开不够,必须要大力推进公开,同时需要注意的司法公开的目的一定是要有利于公正。这里,我想阐述一个主题:加强科技运用,对内提升审判力,对外提升公信力,这就是我们今天研讨会的宗旨和主题。这就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何谓科技运用?简单说就是我们法官的学习工作环境信息化。例如,我们撰写裁判文书,要查阅先前的案例,要选取适用的法律规范就需要借助于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手段来获取信息需要更多地在网上学习、办案和管理,这不是单向的也不是线性的,而是多向的互动过程。进一步讲,加强科技运用,提升审判力的本质在于对审判信息掌握得更及时、更全面,从而使办案质量和效率更高。确切地说就是要让不同层次的司法主体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信息更加对称。具体可能表现在三个方面:典型个案裁判的案例指导作用的有效发挥,类型化案件的法律适用指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以及审判职权优化配置和审判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其全部宗旨在于切实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司法的公信。由于信息的对称,由于信息化对审判的服务,从而提升了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公正提升了公信。我们每位法官在个案中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的评价。作为法官,不一定能够追求人民的满意,但是应该做到让当事人信赖,甚至有一天我们除了追求司法的公信力外,我们还要追求司法的美誉度。再次,有效的行动弥足珍贵。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我很喜欢把法院与医院、学院进行比较,他们都是处理部分社会关系,解决这部门社会关系主体的部分问题,例如纠纷、疾病和心灵,它们本质上有很多相通性。无论是学院还是医院,通过运用信息化促进教学水平和医疗水平的实践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重庆法院的信息化实践起步晚,但立意高。从去年4月1日起全部网上办公,今年1月1日起全部网上办案,要求案件和审判的信息同步在内网上录入、审批、结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这背后蕴含的法官学习工作环境信息化、审判管理科学化的理念,以及通过公开促进公正,并提升公信的理念,必将检验并丰富今天大家发表的有关法律与科技关系的理论,必将推进审判管理的进步和司法的进步。

    最后,补充回应前面同志发言的两个内容,一是裁判文书上网利弊的问题,我的观点是裁判文书上网应该定位到方便公众查阅而非法院主动传播的行为,例如,要查询必须要实名登陆,甚至收费等等。二是在注意司法公开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看到,当今是信息化运用远远不够、司法公开远远不够的客观现实。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信息化的应用,切实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并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

    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本场研讨主题是信息时代的司法与社会,尤其关注了司法与民意的互动。民意影响司法,司法回应民意。但如何把握民意,是一个难题。例如网络民意,究竟是民众自发产生的,还是有网络推手策划的?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司法去回应不知真伪的民意。从发生学角度来理解、界定和解读民意也是至关重要的。本次研讨会有助于把握信息化条件的司法与社会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对话有利于不断丰富学界的理论共识,共同推进法治与司法的进步。

    这次研讨会开得非常成功,感谢主办方重庆垫江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中心,感谢来自全国各地的参会者,感谢正义网络传媒等媒体的支持,感谢会务组提供的周到服务。我宣布本次研讨会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整理:张永进,部分发言未经发言人修订)

    原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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