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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检索报告四定论
            李谦 点击量:4883
天同律师事务所
    

  检索的能力,不限于“找得到”,也在于“展示好”。论及“展示好”,很多人会将之等同于制作一份完美的检索报告,进而热切地希望找到一份“靠谱且全面”的模板。但在我看来,检索报告并非检索工作的必然产品,好的检索报告也一定不是套用模板机械填充而成,它是检索者在深入思考阅读者的实际需求后,将检索成果通过个性化的结构简明、清晰地展示出来。一份好的检索报告,并非用以炫耀检索成果,而是帮助阅读者解决实际问题。

  关于如何生成“个性化”检索报告,仁者见仁,各有千秋。本文中,我将从自己的实际体会入手,与大家聊聊做好检索报告的四点心得。(注:因检索涵盖面较广,关于证据发掘、背景调查、事实核验等方面的检索报告本文暂不讨论,主要集中讨论如何制作“法律依据”检索报告)。

  第一:检索留痕是必要,检索报告则非必须

  毫无疑问,一份好的检索报告劳心费力,花费比检索长两倍的时间制作一份形式精美的报告,其中对于阅读者有价值的内容两句话即可说明白,这样的报告,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内容价值来看,都是负分。

  我个人一直认为:对于检索,留痕十分必要,报告不是必须。两者的区别简而言之即为:留痕是给自己看的,怎么方便就怎么记录;报告是给他人看的,要从阅读者立场出发仔细斟酌如何让报告更易读。

  所以,每一次检索都应做好记录,以你自己最顺手的方式(可以依个人喜好在工作笔记本、A4纸、Word文档或是其他一些譬如workflowy、锤子便签之类的工具上记录,用手机端直接查询的时候不妨每查一步直接截屏)将选定的检索工具和代入检索的关键词、对你有价值的检索结论记录下来,以便后续复核查验以及为再次检索同类问题提供参考,对检索结论的记录以“便捷”为首要原则,自己能看明白即可(譬如记法条可直接记简称并且只记条文号,注明是否支持己方观点)。你自己要通过这种记录搞明白“如何一步一步走到这里”,在别人挑战检索结论时能据理反驳。

  我见过的检索报告中,很多人混淆了给自己看的“留痕”和给他人看的“报告”,哪怕结论非常简单,也将用了几个数据库查了几个关键词才找到答案的艰难过程事无巨细地罗列,阅读者需要从头看到尾才明白不过说了如此简单的意见。如阅读者对展示检索过程无特殊要求,我个人不建议将“检索留痕”的过程写入“检索报告”之中,以防增加不必要的阅读负担。

  如果检索结论明确且依据相对简单,完全没有必要专门制作一份“检索报告”,简单写明检索结论即可。只有在检索事项众多、法律依据不确定、参考案例指向的结论不唯一时,才有必要将检索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结构化地组织起来,以方便阅读者快速获取必要信息。

  第二:克服求全心态,面向不同呈现对象解决实际问题

  郑厚哲律师在《如何做法律检索》一文中举过一个贴切又有趣的例子:“刚入职的同学容易犯一种错误,做一个法律检索的时候,会把它当做一个学术论文的方式去研究。比如客户和你咨询外资能不能进入某地区设立一个影视公司,刚入职的同学容易按照自己**惯的思路写:什么是影视公司、影视行业是什么样、中资怎样外资怎样、该地区有什么规定,写出好几页的研究报告。如果你作为一个作业交给你的老师,一定是很漂亮的。但是如果把它交给你的指导律师或者客户的话,就会很惨。你要针对他提出的问题,进行检索。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然后实践中的操作是什么,告诉他就可以了。至于其他的跟他没有关系的,他不会有兴趣去看的。”

  这个例子揭示了检索报告的致命问题:不论内容价值高低,一味追求全面,冗长的内容反而产生了吃力不讨好的效果。

  好的检索报告,一定是以解决不同阅读者的不同问题为核心的。在组织检索报告前,务必要先想明白:“报告给谁看,他最关注什么。”

  如果呈现对象为上级,他可能最关注某个法条是否可以扩大解释、推理适用。查询相关法条的立法释义、理解与适用、学者观点、是否借鉴了域外经验等,并查询以此法条为判决依据的相关案例中是否存在扩大化解释的倾向即可。

  如果呈现对象为客户,很多时候他们对同类案件的胜诉比率更为关心,这时候你就需要采集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样本,看某一特定地域甚至是某一特定法院中法官对某一类案件是否存在倾向性的看法,这时候,做好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才能解决客户痛点。

  如果呈现对象为法官,“个案甄别”可能更为重要。如果你的检索报告旨在说明你找到的某个案例对本案审判具有参考价值,你就要详细比对两案在事实、尤其在可能影响法官心证的细节**实上有什么相同或者相似性,分析为何参考案例的判决结果应适用于本案,这时候,连篇累牍的“法理性说明”或者类型化案例的“数据压势”可能都不必要且不明智,毕竟,没有人说99个案子都这么判了,第100个一定要同它一样。

  第三步:摒弃模板依赖,以“要素”为核心呈现检索成果

  正是因为每个人对检索结果需求不同,才不会有完美的检索报告模板。诚然,在执业初期,一份全面的模板可以帮助我们核查是否漏检,是否考虑周全,但即便如此,也要时刻避免让模板“牵着鼻子走”的局面:千万不要为了“填满”模板罗列一大堆毫无信息价值的内容;更要记得将模板中没有必要的栏目全部删除清空。模板应为我们服务,而不能反过来让我们被驯化成模板的奴隶。

  我个人认为,比“模板”更重要的是特定类型法律依据的展示“要素”,即确保检索结果“精确、完整、可核查”的那些基本信息,这些要素恰似一块块砖瓦,他们的完整程度决定了检索报告这座房屋是否坚固。

  法律条文的展示,应列明条文全称、发文机关、文号、是否现行有效、是否被修正(如被修正,列明被哪一法律法规于何时修正)。某一特定条文最好全部引用,如果实在过长且绝大部分内容与待证事项无关,可只列明其中与之有关的相关“款”“项”。

  案例的展示,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我们写检索报告的时候,也要尽量按照上述要素完整摘录案例内容,除此之外,我个人还建议列明案号(案号相当于案件的“身份证号码”,确保了案件的唯一性、真实性和可核查性),如果是刊登在某一刊物上的典型案例,列明刊载于哪一刊物哪一期哪一页,尤其需注意反复出版再版的刊物前后内容可能经修订,一定要注明是哪一年哪一版,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很多人**惯将案例的网页链接附在案例后面,这确为一个便捷的查询方式,但需注意,附注的链接必须是公开链接,对于像北大法宝、威科先行这样的封闭型收费数据库,如果阅读者没有登录账号,是无法通过链接核实任何信息的,这时候罗列链接除了让版面看起来更冗杂,没有任何益处。

  学者观点的展示,一定要找到最原始的来源,尽量不要使用转引的观点。如果刊载于杂志或书籍,记载方法同典型案例。如果学者观点来源于新闻报道或某一博客论坛,因这些文章对应的网络地址可能更换或消失,一定要注明网页链接并写明访问日期,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截图的方式留证。

  第四:区分层次,让“结构”帮助检索报告更具逻辑

  砖瓦准备完毕后,构建房屋的内部结构即成为关键。很多检索报告,信息找的很全面,但展示逻辑混乱,导致读者云里雾里,不知道究竟试图说明什么问题。好的检索报告,其逻辑结构是有迹可循的,大家可以根据下述结构搭建自己的检索报告:

  第一层次,写明报告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有结论的直接写明结论;

  第二层次,将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区分为程序及实体两大部分(如有),先程序后实体;

  第三层次,在程序、实体部分,将检索结果按照法条、案例、其他法律依据的顺序依次排列;

  第四层次:法条内部按照法条效力等级(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排列;案例按照指导效力等级及关联程度排列(指导案例和刊载过的典型案例优先排列,同一效力等级的案例按照关联程度排列);学者观点等按照权威程度依次排列,同一学者前后不同的观点将最新的观点排列在最前面。如果一个检索报告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建议将法律问题先一一区别开,每一个法律问题内部按照上述结构组织检索报告,切忌将解决不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全部罗列在一起。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为方便阅读者第一时间获取最关键的内容,建议将其中的重点表述以加粗/斜体/下划线的方式凸显出来,最大程度减轻阅读者负担。

  本文的最后,我想跟大家聊聊法律检索报告的“全面性”问题,这其中,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就是对己方不利观点的检索,好的检索报告要有“知己知彼”的特征,片面地寻找己方观点的法律支撑,很容易导致案件代理思路的局限和僵化,并不能达到“检索”的目的。因此,站在对方立场另做一份“检索报告”,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是完全无用的。诚然,检索报告应该具有“个性”,但追求个性的前提是展示的要素足够“规范”,缺乏规范的个性是徒劳的。当你尝试摆脱检索报告的“模板化思维”后,相信你对检索结果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会有崭新的认识。原文源自《无诉网法律检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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