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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司法变革:大数据与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
            蒋勇 点击量:6772
天同律师事务所
    

  包括案例大数据在内的法律大数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积极作用。

  (一)大数据可以提升法律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比如说,模板的自动在线生成。这个模板自动在线生成要能够异地编辑,能够多人协同修改。此外,这个模板的自动生成应该时时在线更新,它跟很多人现在正在使用的一些自动模板生成工具有所不同。

  比如说,相似案件的**。目前法律人需要主动搜索案件,但是从数据技术上来说,系统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解构,实现更精准的关键词匹配,甚至可以判断裁判文书之间的相似性程度,自动向用户**与他关注的裁判文书类似的其他裁判文书。更进一步地,当用户向系统上传新的案件的基本信息,系统将可以通过解构和初步标签化处理,自动**相关案件和法律法规。

  比如说,案件结果的预判。通过对相似案例的进一步分析,系统就可以预判案件的裁判结果。比如说,辅助制定诉讼策略。除了通过提供审理法官的相关观点、最新审判的价值判断等信息,为争议本质提供新的洞见之外,大数据还可以辅助判断证据材料的可采纳性程度:只要将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作为标签,对这种关联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大数据分析,评估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关系,就可以辅助法律人预判证据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大小。

  再比如说,提出工作风险预警。大数据工具并非只是单独的互联网工具,而会被嵌入法律人的工作流程中。当法官做出的判决与过往判决情况不符,当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与该类案件的过往证据提交情况不符,系统都可以自动发出预警,提醒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内容进行进一步确认。

  如果这些工具得到广泛应用,许多此前困扰司法健康发展的难题也将得到解决。

  (二)大数据可以健全法律行业的评价体系

  比如说,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法律大数据中,可挖掘出全国诉讼律师的执业信息,为每一位律师“画像”。随着公开信息的增多,这样的“画像”甚至可能扩展到律师的非诉业务。

  除此之外,法律行业里其实已经沉淀着一部分有关律师执业状况的数据:在律师行业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掌握着所有律师的注册信息、执业登记信息等基本数据;在法院系统里,也留存着律师的案件代理状况、提交的代理意见等数据;在教育机构里,存留着所有律师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信息。

  将这些数据综合起来,就可以形成一个多维的律师评价体系。基于同样的思路,我们可以为其他法律职业人“画像”,从而实现对法律职业人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的客观评价。

  而一旦这样的评价体系得以形成,就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更高效地调配资源。

  (三)大数据可以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

  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将更为高效。虽然在线下,我们供职于不同的机构,但是在线上,我们的工作平台将被互联网连接起来。每个人的工作进度都将更为透明地展现,协作和配合也将更加顺畅。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将得到更好的监督。在过去,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的形成依赖于职业理念、行为准则和评价机制的引导,但是,信息的不透明带来了冲突和不信任,监督机制的缺乏也让灰色关系有了存在空间。法律大数据让法律职业人的工作全程留痕,从而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甚至,法律大数据可以从细节中分析和预测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及时提出预警。

  再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将被强化。对法律的共同信仰是法律共同体之所以存在的重要基石,但是在过去,法律之外的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多有存在。而在线上的工作平台上,法律大数据可以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指引,甚至在偏差出现时及时提醒。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将因此被内化到法律职业人的日常工作中。

  但是,我们也看到,要形成这样的法律大数据,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第一,数据采集方式有待提高。

  传统的数据采集以统计为导向,多靠人工录入。这样的方式既增加了工作量,也因为主观因素强而存在数据不够客观,甚至存在数据“失真”的问题。即使通过传统的方式采集了大量数据,它也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大数据。

  真正的大数据应该来源于法律人在线行为的自然沉淀。我们不应该去采集数据,而是通过推动法律人行为的在线化,让更多数据得以在互联网上沉淀下来。

  第二,数据的完整程度不够高。

  一方面,目前数据公开的还不够全面。虽然这两年法院依托信息化和司法公开,向社会公开了裁判文书,但它实际上只是审判结果数据的在线化。审判过程数据等方面的开放程度还不够,法律大数据无法形成闭环。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大数据中的数据类别还不完整。相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数据公开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律师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也远落后于法院。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十分不利于法律大数据的形成。

  第三,数据不开放、不贯通。

  除了在线,流动是另一个大数据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大数据不被开放,无法流动,自然也就难以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目前,法律行业里已经形成的数据多被保留在公检法司各部门内部,社会也就很难利用。即使是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数据也尚未贯通,还停留在一个个“数据孤岛”的状态,严重制约了法律大数据的发展。

  为了促进法律大数据的形成,推动一个更加高效、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我想提出以下三个建议:

  第一,大力推动法律行业的信息化进程。

  法律人行为的在线程度决定了法律大数据的发展程度,养成法律人的在线工作惯至关重要。为此,我有以下两个更具体的建议:

  一方面,希望国家能够加大对法律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一直以来,在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入的支持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在律师行业,律师行为的在线化一直进展缓慢。如果国家的政策和资金能够朝这个方向有所倾斜,律师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一定会有实质性的提高,从而与其他法律职业的信息化进程彼此促进,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应该让法律人真正感受到在线工作的便利,乐意在线工作。只有让法律人感受到数据采集和分析带来的实际好处,才能让他们从“要我用”转变为“我要用”。

  第二,实现法律数据的全面开放,打破数据壁垒。

  在法律领域,法律大数据将是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在线行为共同沉淀的,也是属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资源。

  只有打破各个法律职业间的数据壁垒,才能为所有法律职业人的在线工作提供更多数据支持,也才能更进一步地促进法律大数据的沉淀。

  第三,鼓励、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大数据的价值,但是,数据本身其实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通过对数据进行计算,从数据中挖掘出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联,了解、分析甚至预测法律人的行为,法律大数据才将真正发挥前面提到的诸多积极作用。

  但是,计算能力毕竟是稀缺的资源,即使是借助于云计算,也仍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法律大数据本就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应该允许更为多元的创新力量在它的利用上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为2016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法学青年论坛主旨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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