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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各国法院与社交媒体的关系
            林娜 点击量:5192
北京市一中院
    

    2011至2012年,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司法--媒体--社会”三者关系问题对欧洲20多个国家进行了全面调研,涉及五个领域:一是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二是法庭录音录像及如何应用社交媒体(自媒体);三是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四是处理与媒体关系的工作指南;五是如何积极主动抢占先机应对媒体的措施。本文主要对于司法与社交媒体的关系问题以及法庭内的手机使用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法院对社交媒体的应用

    社交媒体应用是法院提高透明度、促进互动与协作的新方式,为司法系统提供了与公众进行互动的机会。当社会大众开始选择使用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社交媒体工具时,就意味着现行的交流模式已经开始过时。社交媒体的共同目标是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最大限度地提升发布信息的自主性和信息内容的可访问性。社交媒体具有多种形式:社会化的专业网络(Facebook,LinkedIn),博客(网络日志),微博(Twitter),维基百科(Wikipedia),社会书签(Digg),网络视频分享(YouTube),网络小组讨论等。

    社交媒体和法院有着本质的不同:

    (1)社交媒体是较松散的、多向的,而法院是体制化的、单向的;

    (2)社交媒体是个人化的、私密的,而法院是权威化的、独立的;

    (3)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是视频、图像、音频、文本结合的多媒体形式,而法院信息交流则是以高度文本化的形式进行。

    在一些国家,司法系统已开始使用社交媒体。丹麦和挪威的一些法院已开始使用脸书(Facebook)和推特(Twitter)。这一直是奥斯陆地区法院向国际媒体传达奥斯陆恐怖事件信息的有效路径。在立陶宛、挪威、西班牙和土耳其,司法委员会和法院行政官员也开始使用社交媒体。

    在欧洲多数国家,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这些活动只涉及其私人事务,就不能加以禁止,因为这是他们的言论自由,但是他们的特殊职业决定了他们所发布的内容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已开始使用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弗里克(Flickr)等系统,并制定了社交媒体使用指南。推特账户用于发布媒体关注案件的新闻报道和特别信息,并转发法院的有关信息。挪威法院行政管理局和一些法院使用推特与媒体、法律部门以及普通公众进行沟通交流。信息可以通过挪威法院管理局的粉丝很快分享到其他人,它被积极运用到公众关注的有关司法的事件中,也同样用于澄清普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该局还经常发布一些法院内被采访的个人的照片。有一个有趣的例子,是一位法官记录其作为法官在处理社会争议工作的法官博客,而公众则可以对博客进行评论,法官也经常作出回复和解释。它的确需要花费时间来维护,但对增进公众对法官的了解有很大贡献。

    大多数欧洲国家并没有关于在法庭应用类似推特(Twitter)这样的社交媒体的具体规定。然而在2011年12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发出指导性意见,允许记者在法庭内应用这类社交媒体,由此,记者在法庭内发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电子邮件不需要再申请法院的准许。旁听庭审的媒体和公众用手机直接对外发布庭审情况,成为一些国家面临的一项新问题,这将会侵犯被告人、证人和陪审团的隐私权,在一些国家,如匈牙利和爱尔兰明确禁止在法庭上通过手机使用社交媒体。

    通常记者可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使用。不过,丹麦和挪威仅允许部分平面新闻媒体使用笔记本电脑实时发布庭审情况的文字报道。

    二、法庭内的手机使用问题

    现今,手机的功能扩展十分迅速,手机已不仅仅是一种通讯工具,更是一种传播介质,媒体传播尤其是社交媒体的讯息传播都将手机作为了一项特定的传播载体。在新媒体时代,司法系统对于手机的使用问题尤其是法庭内的手机使用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目前,欧洲国家法院对于法庭内是否使用手机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禁止在法庭内使用手机。保加利亚、丹麦、英格兰和威尔士、匈牙利、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和土耳其等国就禁止媒体和社会公众在庭审阶段用手机进行记录、发布、拍照和其他用途。其中,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葡萄牙明文禁止使用手机;挪威对手机使用虽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有关禁止干扰庭审、维护法庭尊严和防止庭审中断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使用手机等其他可能干扰庭审的情形;丹麦、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和土耳其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庭,虽然法律对禁止使用手机没有具体规定,但法官通常会要求大家不要在法庭内使用手机,若有人违反,则会受到相应处理。

    二是对法庭内使用手机予以较为严格的限制。在土耳其,法院可以对因使用手机影响庭审的个人发出警告,若其无视警告,将可能被逐出法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上使用手机是一种不当行为,而爱尔兰虽无明文规定庭审中不能使用手机,但如果使用手机干扰到庭审可被视为蔑视法庭。有趣的是,在爱尔兰和斯洛文尼亚,对庭审程序的控制是赋予法官本人的;而西班牙则是通过法院特定部门的“一把手”制定的规则来进行规范。

    三是对法庭内使用手机的规定相对宽松。在匈牙利、意大利、立陶宛和荷兰,法院并不禁止使用手机。匈牙利极少出现在法庭使用手机的现象,法官可以对所有可能干扰庭审的摄影、音频视频设备(包括智能手机)进行限制。同时,匈牙利也允许在法庭上使用包括连有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在内的对外通讯设备;意大利允许在法庭里使用手机,但是如果有人扰乱法庭,将被直接逐出法庭;在立陶宛,案件当事人可以用手机进行录音,但不能录像,法律也没有禁止记者或个人用手机收发电子邮件或在社交媒体上进行交流;荷兰仅是禁止在法庭上用手机拍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警卫有权没收手机并删除照片,值得注意的是,荷兰有部分地区如在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手机。

    三、欧洲司法委员会的改革建议

    经过大量系统研究,欧洲司法委员会对法院应用社交媒体以及法庭内的手机使用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

    第一,社交媒体可以应用于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工作交流。有关部门应制定社交媒体的使用指南,确定每一类社交媒体的目标群体与使用目的,如何跟踪舆情以及由谁来负责具体操作;同时,指南还应当指导社交媒体的使用者如何主动应用社交媒体,通过发布个人喜欢的页面与文章链接、上传照片或视频专辑、发布关联消息等方式提供独有信息、展示个体化观点,以此增进法院社交媒体的感召力。法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帖子最好不是新闻稿件的重复发布,应当有意义并尊重言论,能够教育公众并吸引其参与回复。

    第二,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官个人应当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同时,建议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官使用最高隐私保护设置。

    第三,关于法庭内的手机使用问题,欧洲委员会认为在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庭的情况下,应当将其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以减少对法庭的干扰。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智能手机和其他通讯设备应当制定严格的使用守则,如有违反,则应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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