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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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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读法律服务的互联网思维?
            向海龙 点击量:4975
【摘要】
我们正处在社会文明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的变革时代。信息环境区别于传统社会环境具有诸多新的特征,“互联网思维”已被社会各界、各领域广泛探索和应用。信息环境下的法律服务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的需求。本文通过分析信息环境下法律服务的新特征,结合当前法律服务信息化的代表性示例,对信息环境下法律服务的变革与创新进行了探析。
【关键字】
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法律
    

  一、信息环境的新特征

  我们正处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过度的“大时代”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时代或信息时代。本文采用“信息环境”作为对互联网时代或信息时代的统称。信息环境区别于传统社会环境,在结构、要素、存在、关系和行为等方面具有新的特征,大致如下:

  (一)环境虚拟。

  在非信息环境下,主体、客体、行为等均为有形、可视、实体的,但在信息环境下,这些要素都变为虚拟。相应地,处理虚拟事物的理念和方式应该是适应其虚拟特性的,那就是互联网的思维和工具。

  (二)快速变化。

  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的最主要的影响,在于简化了信息传递的阶层,压缩了行为过程的中间环节,将原来的“串联”关系变为“并联”关系。虚拟环境下的事物存在要素以数据化的形式存在、运动,并快速变化。

  (三)信息海量。

  质和量是衡量物质的两个重要维度,信息环境下的主要“物质”是信息。所有的要素都可以转化为数据信息的方式去存在、应用。目前所处的“大数据时代”就是信息环境的综合概括。所以信息环境下的社会经济离不开对信息数据的收集、挖掘和利用。

  (四)形态个性。

  在非信息时代,工业化生产和生活环境下,社会经济以标准化、流程化为显著特征。但信息环境下,信息网络一方面简化了信息传递和行为实现的流程和环节,同时也推动了个性化、非标准模式的发展。信息网络作为一种工具,起到了放大个体和个性化的作用。在这种环境下,大量的非标准化商品和服务,个性化主体“千人千面”,差异化的主体产生出千差万别的差异化行为。

  (五)跨界融合。

  互联网环境下的跨界融合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跨空间区域;二是跨产业、行业。信息技术的渗透力逐步增强,信息环境下的空间和行业条块分割被打破。

  (六)关系复杂。

  随着信息技术的作用和功能不断加强,不同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相互交织,且相互之间的关系模糊而非确定;由于参与行为的主体增多,相互关系属于多边关系而非“点到点”的单边关系。

  信息环境具有诸多区别于传统环境的新特征。在信息环境下,实现社会经济变革与创新的关键是对信息网络的认知和应用,亦即互联网的理念、模式和方式创新。

  法律服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支撑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型之一,顺应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变化而做出相应的创新,对于行业发展、法治进步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二、信息环境下的法律服务

  (一)信息环境下法律服务的特征

  前文我们已对信息环境的基本特征做了简要的概括与分析,结合法律服务行业,我们也会发现信息环境下的法律服务具有如下特征:

  1、个性化。

  法律服务本身具有明显的个性化特征,不同的当事人和案情、时间、地点都会导致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虽然长期以来,法律服务行业通过不断探索标准化、流程化的服务模式,且已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法律服务的个性化属性,无法从根本上消除。

  信息环境下,个体和个性化被互联网络放大,各人依据所需而“私人定制”产品或服务,已经成为电子产品、快消产品等领域的普遍模式,法律服务自然也不例外。面向个人的私人法律服务,在西方国家已经比较普及,近年在我国也逐渐被接受,有此变化不仅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所致,其中还有独立个体对个性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因素。

  2、虚拟。

  信息环境本身具有虚拟属性。法律服务与所有的服务产业一样,其内容是虚拟化的服务,同时法律服务成果的呈现方式也完全可以通过虚拟化的方式存在(如电子数据等)。因而互联网技术的存在为法律服务的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机遇。

  3、跨界。

  虽然在律师行业内一直存在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但这并不影响法律服务涉及社会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事实。此外,律师的服务也不受地域局限,且跨区域的法律服务已经是彰显律师能力和价值的方式之一。互联网络打破了行业和地域藩篱,这为法律服务的多领域、跨区域发展创造了条件。

  4、速变。

  信息环境下,“大数据”时代里,一切工作的核心都离不开“信息”,而“信息”往往是多变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各方观点等都属于“信息”的范畴,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服务的实质就是对“信息”的处理。信息(情报)的及时获取和有效处理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效果。信息网络工具的出现,为律师获取和处理信息提供了条件,也为法律服务的变革与创新创造了机遇。

  (二)律师的互联网思维

  作为一个新生的互联网名词,“互联网思维”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的场合、领域和行业,并衍生出不同的解释。对互联网思维的通常解释是:降低维度,让互联网产业低姿态主动去融合实体产业。这与当前普遍提及的“互联网+”相似。故互联网思维是一种理念和思考方式,其主要特性在于区别于传统的理念和思考方式,更具互联网的特性。

  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因而,互联网是推动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传统产业变革和创新的工具。

  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当前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而且渗透的程度正不断加深。法律服务不应脱离社会信息化的大趋势。信息网络的快速、高效、便捷等特性,为法律服务效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法律”。

  在信息环境下,“互联网+”时代:(1)法律服务正在被逐步产品化、模块化、流程化、傻瓜化、批量化、信息化,而律所的边界正在被逐步边缘化、模糊化、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律师的工作地点不仅仅是律师事务所,而可能在家里、景点、车上、咖啡厅等任何地方;(2)由于客户获取信息的快捷性、透明化,律师赚取信息不对称的钱将被打破,差评律师将难以立脚,由客户评价、让数据说话将成为评价律师优劣的唯一指标;(3)陌生人社会将逐步取代熟人社会,年轻的具有互联网思维和消费习惯的客户将逐步成为法律消费的主流群体;(4)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智能硬件产业及衍生产业,将出现一批律师新贵,他们熟练运用商业思维、善于财税筹划、组合法律智慧、盘活创投资源,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5)客户的要求不断提高,更需要专业技能、人文素养、资本运作和客户体验能力兼具的律师或律师团队;(6)法律电商将逐步成为提供律师案源的幕后老板和无比强大的虚拟律师集团,大所与小所、专业所与综合所,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年轻律师与资深律师的竞争与内斗;(7)律所之间的竞争的将不再是创收、办公面积、执业人数和分支机构,这些现在引以为荣的优势,在不远的将来,将变成成本和内耗。

  那么如何界定法律服务的互联网思维?笔者认为,结合信息环境下法律服务的特征,可从这些方面理解法律服务的互联网思维:①面向社会的普遍法律服务;②信息化的便捷法律服务;③价廉质优的法律服务。在这些互联网思维理念当中包含着法律服务模式与方法的变革和创新,下文详述。

  三、信息环境下法律服务的变革与创新

  在信息环境下,法律服务的变革与创新,离不开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层面的探索和实践,笔者在此仅从如下维度,通过列举相应的示例来探讨信息环境下法律服务的变革与创新这一话题:

  (一)面向社会的普遍法律服务。

  我国律师的数量远不能满足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2万多家律师事务所,27万多名律师。在我国13亿人口中,仅有不到30万的执业律师,每万人拥有两名律师;相比之下,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0%,但执业律师人数却占世界的70%,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31人。供求关系不平衡、信息不对称,成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亟待解决的难题。如何通过互联网工具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法律服务,是当前信息环境下的律师行业应该思考的问题。

  所谓“普遍服务”,即指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够负担得起的服务。它所指的服务通常是公众所必需的基本服务(如水、电、通讯、邮政、医疗等)。国家已经将普及互联网应用作为国家战略。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互联网经济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长尾经济”特性,网络用户越多、规模越大、覆盖越广则网络服务的价值越大。所以互联网思维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让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充分应用互联网的服务。

  法律服务也同此理。法律规则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法律服务以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为宗旨,因而法律服务是贯彻法律规则的核心。律师兴则国家兴,同样,法律服务兴则法治文明兴。鉴于此,笔者将法律服务也作为“公众所必须的基本服务”之一。当前我国政府所提出的“建立普遍法律顾问制度”,也正是实现普遍法律服务目标的一种体现。因而,法律服务的互联网思维,首先应具备这样的理念:让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充分应用法律服务。在社会法治进步的大趋势下,法律服务不应该仍然作为少数或部分人才能享有的权利而存在,而应作为“公众所必须的基本服务”之一而被广泛的社会公众享受。至于法律服务方式、质量和成本问题,则是法律服务变革和创新的方向之所在。

  (二)信息化的便捷法律服务

  有数据统计,2014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已经超过500亿并将快速接近千亿,甚至有人预测这一数字在未来十年将达到五千亿。而根据2014年《中国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全国网络法律咨询总量和网络法律案件委托量快速上升,2014年上半年网络委托案件量达到67万件,同比增长8.5%.另有数据表面,遇到法律问题的人群,62%的人会先通过网上寻找相关法律信息;全国律师数量为25.41万人,在网上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已达到17.7万人,近七成律师在网上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这一系列数字背后,是互联网法律服务市场的勃勃生机。

  法律服务首先属于服务业,应以尽可能满足用户(客户)的需求为目标,这是法律服务的基本属性。在信息环境下,每一名执业律师和每一家律师事务所都应致力于充分利用互联网工具为用户提供更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常规的法律服务信息化工具如:

  (1)官网。律所应该拥有一个功能齐备、内容充实且实时更新的官方网站,可以为用户随时提供查询、咨询等便利。

  (2)微博。律师或律所应该拥有一个或多个微博账号,其内容专业性强且符合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更重要的是要实时更新内容,并与粉丝们积极互动,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也是自媒体时代)的基本工具。

  (3)微信。律师或律所拥有一个专业的微信公众账号,是当前最为入时的法律服务工具,通过微信公众账号,不仅可以推广律师及律所的品牌文化和法律知识,还可以凝聚既有的客户、挖掘更多的客户,这是目前最具实用性的互联网服务工具。调查显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中,约有23%的律所开通了自己的微信公众服务号。其中占总数5%的律所微信公号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形象力。比如: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成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等。管理微信公众账号需要团队、专业运行,这些获得一定品牌影响力的微信公号在内容上紧跟热点,在形式上力求创新,不仅充分展现了律所的专业业务特色,也抓住了受众的阅读需求,形成了一定的粘合度,阅读率和转发率都比较高。

  (4)应用客户端。目前许多律师或律所开发出面向移动终端的客户端软件,既彰显自身独立的品牌,又便于数据信息的管理,对于法律服务创新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此外,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远程视频工具、录音录像工具、法律及相关的专业数据库等电子化、信息化的产品和应用,都有利于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律师及律所应熟练使用这些常用工具。更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国内也发展出一批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平台,如:

  ①赢了网,它是以诉讼为切入点的法律服务平台,其开创了律师竞标服务模式,全面提供律师信息、展示律师真实能力;

  ②绿茶网,它是致力于服务全球用户的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整合了线上和线下的法律服务资源,为客户创造专业、便捷的服务体验,并将互联网法律服务融入客户“医、食、住、行、玩”的各项生活领域,为广大用户提供一站式的贴身法律服务;

  ③亿律网,它是一款基于LBS(基于位置的服务)的法律服务平台,设计了法务110和在线咨询的产品;

  ④猎律网,是为公众提供的包括寻找律师、购买相应法律服务等在内的网络平台,服务涵盖合同文书、常年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法律导航、法律搜索等主要服务内容;

  ⑤金装律师,是一个面向律师行业的专用平台不仅仅是律师间的社群产品,同时也是律师的虚拟律所和律师的专用工具。

  这些专业的网络法律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了互联网的思维和工具,在改善法律服务理念、模式、方法等方面做出了颇有价值的创新。

  (三)价廉质优的法律服务。

  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免费”模式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先通过免费服务凝聚大量的用户,然后采取如下两种主要方式盈利:一是转移支付。即以现有的用户量为基础向其它方(如广告主)收取费用,但是依然向现有用户实施免费服务,这就是所谓的“羊毛出在狗身上,让猪买单”模式。二是差异化收费。即服务提供商通过对服务内容进行分级,实行“基础服务免费、增值服务收费”的方式,向海量用户中使用其高级服务的部分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总体用户基数大,所以哪怕只是一少部分用户付费,其收益依然相当可观。互联网产业的这种经营模式与互联网经济本身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长尾经济”特性密切相关。

  法律服务的本质属性是服务,价廉质优是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如何为当事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是律师和律所应思考的问题。虽然法律服务与互联网服务存在诸多差异,但互联网产业的这种“免费”模式,对法律服务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一,更低廉的价格和更广泛的用户。“用户-需求-价值”,更多的用户就有更多的需求和更大的价值,这是互联网思维的内容。法律服务是对“人”的工作,每个“人”的情形千差万别,其法律服务需求也各有差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长尾经济”属性在法律服务领域也部分存在。所以,律师及律所先通过适当的低价(甚至免费)获取更多的用户,然后深入挖掘其需求,是实现法律服务创新的一种方式。获取用户、挖掘需求的方式很多,至少前面所提到的信息化应用工具就是不错的选择。

  其二,探索新的盈利模式。法律服务是盈利性的,但盈利方式并非唯一。互联网产业中的转移支付模式和差异化收费方式值得法律服务行业借鉴和参考。律师及律所基于一定数量的用户基础,挖掘用户数量背后的经济价值,或者对法律服务内容进行差异化处理,对更高级的服务收取更多费用,都是可选的创新之路。

  前面所提到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新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平台,大多实行低价甚至免费的服务方式,在盈利模式上做出了相应的探索和创新,这是符合当前信息环境下律师法律服务创新趋势的。

  总而言之,在社会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法律服务的变革与创新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利用互联网理念、模式和方法实现变革与创新。我们期待更多的律师和律所去探索、实践,推动法律服务产业、律师行业、社会法治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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