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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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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背景下推进司法公开的理性思考
            高憬宏 点击量:5242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管理活动通过一定的载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知情。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理应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在阳光下运行。正如丹宁勋爵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制度理性层面而言,司法公开作为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特别是体现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早已被宪法和法律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司法公开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所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过,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丰富多元的信息新技术、新载体在改变着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交流沟通方式、分工与合作方式、工作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人民法院适应社会个体内容复杂、形式多元的司法需求、改变传统司法公开的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一、历史回顾:信息化技术推动司法公开新发展

    互联网技术,特别是Web2.0的兴起所带来的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参与性的信息传播结构,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单一传播方式。这些信息传播技术的新发展不仅增强了司法公开的科技含量,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多元化的数据载体,而且直接促成了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理念、方式、手段等方面的突出变化:

    1.由被动的选择性公开向主动的系统性公开转变

    以往,法院实行司法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一些决策或重大敏感案件审理引发舆论关注后,应公众的强烈要求,选择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方式披露一些相关情况;二是当公民持有效证件申请时允许其旁听或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三是选择一天作为法院开放日,邀请部分群众参观。这种公开对法院而言往往是被动的、应景的,更多的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进行公开。对公众而言,法院开庭时间也是大多数人的上学、工作时间,很少有人愿意为了旁听别人的案子而打乱自己的生活节奏;即便有了时间进入法庭旁听,往往又由于空间有限法庭,未必恰好有空缺的旁听席位。因此,给公众的印象经常是徒有公开外表的形式而已。天津法院深刻认识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决定了法院承担着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任务。司法公开并非法院的权力,而是责任和义务。我们尝试站在当事人对司法公开实际需求的角度上,遵循案件的审理流程,实行主动的系统性公开。早在2011年,我们就试行了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暨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网上预约旁听、预约立案、约见法官、判后答疑等服务,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诉讼服务,感受到司法公开带来的便利。同时,在全市法院推行标准化的科技法庭,要求在科技法庭审理的案件一律刻制光盘附卷归档,保证当事人随时可查,使司法公正可复制、可再现、可定格。今年以来,在全市三级法院一体推进官网、官微、视频直播法庭全覆盖,搭建起全市法院统一的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在天津法院网开设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暨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凭立案时领取的案件查询码,就可以随时上网查询自己案件的审理进度及参与案件审理中迫切希望了解的相关信息,比如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联系方式,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等,从而对案件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2.由传统的借助他媒体公开向依托自媒体与他媒体并重的现代化公开转变

    以往多是邀请网络、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记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媒体详细介绍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以及法院的一些重大举措,面对面的回答记者们的提问,答疑解惑。现在除此之外,法院还建设了自有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通过自有媒体及时发布最新的重大案件信息及审务信息,或者对重大事项在主流媒体网站上进行链接公开。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7月,全国四级法院共开通官方网站2974个,其中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分别开通31个、350个、2582个,开通率分别为100%、91.15%和84.1%,共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三级法院官方网站全部开通;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两大微博平台上共开通官方实名认证微博3033个,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开通率分别为100%、82.03%和67.62%;共有252个法院开通了微信公众号,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21%。自有媒体的普及使用极大地丰富了司法公开的载体。

    3.由碎片化公开向全面性公开转变

    以往我们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将法院重大决策、重要案件庭审信息传播给大众。但是这些媒体并不仅仅是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其更像是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他们会有选择地输入信息,会对信息进行筛选、处理、润色、甚至加注评价后再输出。比如对法院出台文件断章取义式的解读,对法庭庭审某个节点的截图,或对个别细节的放大化处理等。这种带有观点性的、无内在逻辑推演的信息,极易引导公众产生偏向性意见和看法。而当法院建成并充分利用了自有媒体,向公众全方位、全流程的公开司法信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与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公众能够在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后产生客观的理解和评价。为此,天津法院一是加强三级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明确网站功能定位,主动发布法院工作动态、审判执行信息、裁判文书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发布各类公告、庭审和诉讼指南信息,提供案件基本信息、案件进度、委托鉴定等查询服务,使审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二是加强三级法院官方微博建设。全市三级法院均开通官方微博,粉丝数超过400万。利用微博即时性、互动性强的特点,第一时间权威发布重大审判信息、重要司法解释、经典案例解析、法院工作情况等信息,选取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件进行微博直播,提升了官方微博的吸引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首届“法院微博学院奖”评选活动中,天津高院微博“津法之声”从全国2000多家法院微博中脱颖而出,获得首届“学院奖”十佳称号。三是加强三级法院网络视频直播法庭建设。在每个法院都建成至少一个网络视频直播法庭,要求各院制定标准,选择重大、典型、社会关注度高、有法制教育意义的案件作为直播案件,进行庭审全程直播或录播,同时选择案件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区域的大屏幕实时向群众直播庭审情况,让当事人以外的普通群众既可以现场旁听庭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全程旁听庭审,近距离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4.由单向宣传式公开向双向互动式公开

    以前,司法公开是作为法院宣传的一个载体,往往是“我说你听”,公众成了被灌输内容的对象,加之方式简单僵化、内容枯燥乏味,往往难以引发受众的共鸣。现在,我们依托信息化技术,在各种载体上提供公众与法院平等对话的平台,比如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开通院长信箱、民意沟通专栏,在最高法院网上开通“大法官留言”专栏,在在线诉讼服务中提供网上预约立案、网上信访、网上投诉监督、在线法律咨询,官方微博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可以通过粉丝评论了解群众的反映,收集群众的意见,这些互动式服务,既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充分表达诉求,又能督促法院及时发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此外,我们发现,在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司法公开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不仅有效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大调动了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重塑了易被公众忽略的程序公正,促使社会各方对尊重程序规则逐渐形成共识;而且在法院内部充分发挥了倒逼作用,提升了司法能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以天津法院为例,自去年底推行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以来,全市法院在2014年上半年共计结案100794件,同比上升4.41%,当庭裁判率同比上升4.38个百分点,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81.91件,同比提高4.41%,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2.39%,同比提高1.48个百分点。

    二、现实反思: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包括天津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为推进司法公开做出了积极尝试,一些省市法院相继出台了司法公开的标准,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与此同时,一些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需要我们客观面对、及时研究、审慎解决。

    1.司法公开的限度尚不明晰

    首先,需要明确司法公开究竟是实质公开还是程序公开。就目前而言,各级法院的公开实践基本上集中在程序公开。个别法院也在实质公开中迈出步伐--披露了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2009年,最高法院发布“五个严禁”进一步明确,泄露审判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是否推进实质公开不单纯是认识上的问题,更有制度上的障碍。因此,司法公开与审判秘密的界限必须从顶层设计环节予以明确。其次,司法公开过程中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利的保障之间应有界限。司法是一门衡平艺术。司法公开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关系,也应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随着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法院也掌握着大量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这些信息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实际上是将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所获取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此时除非当事人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违法行为外,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目前,一些法院以法官有可能利用当事人意见而随意扩大不予上网公开的范围为由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和要求隐私保护的权利似为不妥。在信息化时代,法院的这种顾虑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既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又避免个别法官借势滥用。

    2.司法公开的承诺与实践落实之间存在差距

    自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来,各级法院在软硬件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已开通的平台栏目设置齐全,与最高法院的要求比较一致。但在具体检查各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的运行情况后,我们也发现预期与现实还有差距。一是栏目内容的实时更新,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在立案庭审公开方面,开庭公告发布不及时;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一些法院随意扩大不应公开范围,大量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不少法院是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集中发布一批裁判文书,也有法院存在重复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等等。二是设置互动栏目却缺少实质互动。网民通过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等栏目反映的意见得不到及时回应,个别法院对网友留言、私信@本院的信息不闻不问、不理不睬,与网友较少交流,极个别法院甚至采取“关闭私评”、“拉黑网民”等极端方式拒绝与网民交流,使互动功能形同虚设,极大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

    3.司法公开与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够

    由于不同系统为不同的开发商在不同时期开发完成,数据格式和数据结构各不相同,导致各个法院之间或者法院内部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的数据不能互相利用,很难实现数据的传递和共享,就像是形成了许多独立的、封闭的“信息孤岛”。信息孤岛现象带来的直接问题是数据标准不统一,审判执行的基础数据很多时候不能直接转变为司法公开数据。比如,各级法院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案件数据能够自动生成,但由于司法统计数据系统与法综系统所采用的数据结构和标准不一致,又未能实现有效的数据交互传输,加之在录入过程中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已有的数据无法使用或无法直接抓取并对外公布,需要对数据进行二次人工统计和录入。数据自动生成与半手工统计“两条腿走路”的现象并不少见。一些法院开发一套应用系统,就需要一线法官或书记员重新录入一次基础数据,或者增加一些额外的工作项目,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不仅没有给法官减负,反而增加了其工作量。司法公开与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两张皮”,导致很多一线干警对司法公开平台的各项应用系统的运维和基础数据填充存在抵触情绪。

    4.司法公开后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尚不完善

    对法院而言公开本身不是最终阶段,公开后的信息跟踪、反馈、总结、改进提升工作才是重点。特别是新媒体的运用使法院可以积累大量网民对法院司法行为的评论、私信等资料,对此类资料的统计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法院对当事人行为进行预判,而且能够全面掌握人民群众对个案裁判结果、法院工作乃至司法政策的意见建议,由专人对这些意见、批评和建议负责登记,一方面进行统计分析了解群众的关注点位,有助于辅助司法决策,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进行转办、催办和回复,及时反馈网民反映的问题,并把网民意见作为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助于让网民感受到作为平等的个体所受到的尊重,从而更加主动积极的关心、关注、理解、宣传法院工作。但实践中,司法统计工作仅局限于对案件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使大量的珍贵数据资料闲置,而网民意见反馈的不及时又影响了其继续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掉粉乃至恶评的出现。

    5.司法公开后的信息多元化利用不够

    法院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外公开的大量司法信息及相关数据,大多还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状态,未能推动多元化利用,使这些沉默的数据发挥说明、参考、指导等决策参谋作用。比如,我们可以将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调解文书提供给民政系统,使其对公民婚姻状况的查询数据库更加完备,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提供给银行、工商等部门,供其在融资放贷、市场准入等方面作为考量因素。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数据信息提供给团委、青联等,为他们组织相应活动提供参考。但实践中,这些公开后的信息只是作为基础数据“趴”在平台上。

    三、工作前瞻:适应大数据要求深化司法公开的合理路径

    天津法院每年收案在20万件左右,从2000年使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来计算,目前有将近300万件案件的电子数据。从全国法院来看,每年1000多万案件,10年就有1亿多案件的电子数据。这还不算各级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档案电子化扫描后形成的数据。海量的司法数据是法院的资源宝库。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存储、科学分类、多元检索、深入分析,并由此获得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揭示数据背后隐藏的规律,科学、有效预见未来发展趋势,并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对外发布,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实际效能,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注重信息化建设的精细设计和数据整合,促进司法公开与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

    一是要对现有各个应用系统实行整合对接,重点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法院内部已有各应用系统之间数据统一。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审理过程情况的各类原始真实信息,便捷、高效、智能地提取生成可靠的各类数据,实现各类司法数据的大集中、大联合,是实现司法公开与正常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建立严格的案件信息录入监督检查考核机制,确保基础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大数据时代成立的基本假定是“基本数据是准确、可靠、值得信赖,来龙去脉清楚,并且具有一致性”。如果基本数据不可靠,那么司法公开的效果要么低于预期,要么反而起到负面作用。因此,通过健全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是当前法院借助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三是保障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确保立案、承办法官、书记员、开庭公告、庭审、宣判、裁判文书、执行等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比如,开发统一的裁判文书制作、智能纠错、自动隐名和上网公开的管理平台,让承办法官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勾选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公开上网处理,只要点击鼠标,系统会自动对文书中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进行隐名的技术处理,并自动导入上网文书库,再由专人统一从系统导出,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本地法院门户网站中。再如,很多法院在政务保障系统中都有会议室登记系统,可以在该系统中设计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题、会议拟出席领导、参加人员等项目,通过程序设计将该信息自动生成为新闻文本进入网络新闻编辑后台,由新闻宣传部门简单编辑审核后推送到门户网站的新闻栏目、官方微博、微信平台。这一过程中减少了业务部门安排专人重新组稿、审批、报送的中间环节,既降低了审判部门考虑和实施司法宣传、司法公开的额外负担,同时又提高了法院新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注重信息公开分级设置及安全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开的科学性

    当前,各级法院信息化系统存储、运行着大量数据资讯,这些数据性质、特征各异,同社会、组织、个体发生不同程度的关联。伴随着司法公开,这些数据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章立制,明确司法公开与审判秘密的界限,司法公开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间的界限,规范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使用。比如,可以尝试设置不同信息的公开级别,一级为对全社会公开;二级为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决定是否对社会公开;三级为仅对当事人公开;四级为审判秘密,不能轻易向社会泄露。

    3.增强司法公开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萃取能力,提升公开的针对性

    通过信息化技术,收集各类司法公开平台的受众信息,并对各类平台受众反馈的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和深入分析,梳理出规律性的关注点和兴趣点,从而在全面公开的前提下,对不同公开平台的不同受众,分别选取相关信息予以重点推送,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感知度和理解力。比如,对于未曾在法院参与过诉讼的公众,重点为其推送法院典型案例、重大司法决策、优秀干警的感人事迹等一般性司法信息;对于首次在法院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主动为其推送案件审判流程、诉讼收费标准、诉讼风险、案件审理法院具体地址、相关交通讯息等;对于已经在法院审理完毕案件的当事人,及时为其推送执行进度信息。同时,兼顾不同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的现实能力和机会,谨防出现因为“数字能力”进而挤压“数字贫困者”的生存空间,以致产生种种不平等和不合理的社会结果。

    4.发挥自有媒体的阵地效应,拓展司法公开的辐射面

    一是优化升级网站建设。门户网站是新媒体时代法院司法公开的主要窗口和重要途径。要从公众的需求出发,提升网站的实用性和易用性。规范域名使用,提高法院官方网站的识别度,使法院官方网站与工商、金融、房管、民航等部门、行业机构官方网站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便于信息的共享利用。内容做到完备规范、层次清晰、更新及时、使用友好,并具备综合查询检索功能。

    二是强化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的原创性、权威性,提升粉丝关注度。大多数基层法院微博原创率低、更新速度慢,发布的审判信息十分有限,或者内容发布过于随意,涉及保健、娱乐等非司法主题,对粉丝的吸引力严重不足。实际上,司法活动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也应保持其特有的严肃性。2012年6月,一向保守的英国最高法院登陆Twitter,开通了官方微博,相对于中国法院微博的活泼和随意,英国最高法院的微博看上去并不亲切,即便是对当下最热点的新闻也不关心,内容均与最高法院及其受理的案件相关,主要有三类:庭期日程表、最新判决链接地址、官方声明或法庭通讯。在这一点上,西方同仁的坚守和审慎值得借鉴。

    三是推广手机APP程序等新技术。手机APP程序是近年来流行的应用程序,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网等众多媒体都已经开设了手机客户端,提升自己的媒介影响力。各省市法院也可以此为载体,推出移动信息服务和移动诉讼服务,努力实现案件信息的全程公开及流程信息的便捷推送,向社会公众提供诉讼指南、诉讼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费用计算、鉴定、拍卖、变卖公告等信息查询。

    此外,依托上述自有媒体,人民法院还应推动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诉讼档案电子化、公众查询网络化等多元化的诉讼服务举措,使司法公开与司法便民无缝对接,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司法公开带来方便、快捷、受尊重、可信赖等实际效果。

    5.拓展公开数据的多元利用渠道,提升司法公开的外部效能

    法院基础数据资源是一项宝库,可利用价值巨大,无论从行业安全、市场健康,还是从政务为民的角度看,这些数据的社会需求广泛。实践中,民政、档案、金融等部门对法院向其开放相关数据的要求非常迫切。一方面,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数据优势,重视谈判筹码的使用,加大与各行业的协调力度,尝试与民政、档案、公安、房管、金融等部门行业建立司法审判信息资源与相应的信息资源交换和目录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各行业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对案件数据的收集汇总,自动对审判过程、结果和执行中的各种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图表,对于一些反映社会发展规律性的问题,在司法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布,比如,某地离婚案件的特点,犯罪的集中类型及原因,将这些基于大数据分析产生的规律性、预测性的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提升各部门、各行业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度以及对司法公开信息的使用率。

    总之,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成为与电视、电台、报刊等传统媒体平等的传播媒介,让每一个人都有了成为麦克风、成为主流新闻传播者的机会。人民法院适应这种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的优势,以全新的理念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有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这也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作者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参考文献】
1.葛峰:《不谈政治,不评判决,不互粉:英国最高法院谨慎发微博》,《南方周末》2012年5月17日。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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